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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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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刑法

商品資訊

定價
:NT$ 380 元
優惠價
9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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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可得紅利積點:10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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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作者蘇銘翔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書籍,《圖解刑法》一書,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最精華的觀念、知識,將複雜的刑法概念化約為簡單、趣味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卡通圖及表格,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瞭解刑法,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並使本書成為刑法知識的入門書,甚至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科名師
主持人、歌手、演員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超級偶像6」第8強

電台經歷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主持人

著作
法科不用背(原「蘇奕老師的法科實戰攻略」;三民補習班)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臉書搜尋「蘇哥哥 蘇銘翔」

筆者自2004年起,先後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的努力方向。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筆者前曾著有《生活法律刑不刑》,透過具體案例及模擬法庭向讀者介紹刑事法相關概念,接著著有《新白話六法-刑法》及《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運用平易通順的文字對刑事法的重要理論、制度等進行完整闡述。
為使讀者能更輕鬆容易地明瞭刑法相關知識,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本書《圖解刑法》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知識,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與圖示瞭解刑法,使本書成為刑法法學知識的入門書,並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中心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臺灣宜蘭的鄉村,為了使子嗣有較好的成長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筆者仍將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從上帝而來的愛、喜樂和正面能量帶向人群,回饋社會。

蘇銘翔
2023年9月
於臺灣基隆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1 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1-2 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1-3 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1-4 刑法的性質與種類
1-5 犯罪成立要件的三階層理論

第二章 法例
2-1 罪刑法定主義
2-2 從舊從輕主義
2-3 屬地主義、國旗主義與隔地犯
2-4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與屬人主義
2-5 刑法的用語――以上、以下、以內、公務員
2-6 刑法的用語-―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
2-7 刑法的解釋方法
2-8 外國裁判的效力與刑法總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章 刑事責任
3-1 故意犯與過失犯
3-2 過失的種類
3-3 不作為犯
3-4 保證人地位
3-5 違法性錯誤
3-6 加重結果犯
3-7 責任能力──年齡
3-8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瘖啞
3-9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與命令之行為
3-10 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3-11 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3-12 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3-13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章 未遂犯、正犯、共犯、累犯與想像競合犯
4-1 犯罪行為階段與普通未遂犯
4-2 不能未遂犯與中止犯
4-3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4-4 幫助犯與身分犯
4-5 累犯
4-6 數罪併罰
4-7 想像競合犯

第五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5-1 刑罰的種類
5-2 易刑處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5-3 易刑處分――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
5-4 刑之酌科與自首
5-5 緩刑
5-6 假釋
5-7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
5-8 保安處分(一)――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
5-9 保安處分(二)――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第六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6-1 犯罪的分類(一)
6-2 犯罪的分類(二)
6-3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內亂罪
6-4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一)
6-5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二)
6-6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三)
6-7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妨害國交罪
6-8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一)
6-9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二)
6-10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三)
6-1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一)
6-1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二)
6-1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投票罪
6-14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一)
6-15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二)
6-16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脫逃罪
6-17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6-18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偽證及誣告罪

第七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7-1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一)
7-2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二)
7-3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三)
7-4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四)
7-5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五)
7-6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六)
7-7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七)
7-8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貨幣罪
7-9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有價證券罪
7-10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度量衡罪
7-11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一)
7-12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二)
7-13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一)
7-14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二)
7-15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
7-16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二)
7-17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7-18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農工商罪
7-19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一)
7-20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二)
7-21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賭博罪

第八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8-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殺人罪
8-2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墮胎罪
8-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遺棄罪
8-4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一)
8-5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二)
8-6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一)
8-7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二)
8-8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一)
8-9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二)
8-10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8-11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一)
8-12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二)
8-13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8-14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竊盜罪
8-15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一)
8-16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二)
8-17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侵占罪
8-18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8-19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毀棄損壞罪
8-20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8-21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一)
8-22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二)
8-23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三)
8-24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贓物罪

書摘/試閱

1-1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一)法益保護原則的依據
依據我國憲法第22條,所有人民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做任何事情,除了吃飯、睡覺、工作、聊天等日常生活行為以外,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本來也都是可以做的,因為這些都是人民原始的自由權利,本來均應受到保障。但是由於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會侵害到其他人民的自由或利益,因此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才可以制定刑法,對行為人施以刑罰。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政府只有在具備條文所列四項要件之一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保護原則即是基於憲法第23條的規定衍生而來。
(二)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刑法的處罰效果,是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權(死刑)、人身自由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財產權(罰金),因此刑法是憲法第23條裡所謂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基於憲法第23條,刑法中的所有處罰規定,其目的都應該是在保障其他國民的利益(即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基於保護法益的目的,刑法才可以限制犯罪行為人的自由,這就是「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由此可知,國家只有在為了維護他人的法益時,才能透過刑法規定怎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殺人者,構成殺人罪),及該犯罪處以如何的刑罰(如:犯殺人罪者,處死刑),再詳言之,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就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個犯罪及其刑罰(或保安處分),均須有其所欲保障的法益,如果沒有所欲保障的法益,刑法就不能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
(三)法益的意義與種類
「法益保護原則」中的「法益」,指的是以法律手段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或說是法律所承認的生活利益。如果以法益的持有人為誰來作區分標準的話,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包括國家存立安全法益、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法益、國家權力作用法益、司法權正當行使法益)、社會法益(包括公共安全法益、公共信用法益、善良風俗法益)及個人法益(包括生命法益、身體健康法益、自由法益、名譽及信用法益、秘密法益、個別財產法益、整體財產法益),這正是我國刑法所採取的分類方式。

小博士解說
對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之人思慮未周,身心狀態較不成熟,而滿八十歲之人身心開始衰退,值得同情,因此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若所犯之罪的本刑只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二種時,則必須減輕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依據與內涵
依據憲法第23條,政府可以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在「必要」程度內,以法律限制之。這個「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有效性原則(又稱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平性原則(又稱利益衡量原則),茲分述如下:
1有效性原則:指一個刑罰規定必須能有效地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
2必要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必須對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最少。
3衡平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法益,必須大於其所犧牲的法益(對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
(二)比例原則的實例操作──以竊盜罪為例
舉例來說,竊盜罪的處罰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法益中的財產法益,因此刑罰的手段,必須能有效的達到保護財產法益的目的,才算是符合有效性原則。如果今天刑法規定竊盜罪只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小偷們可能覺得罰得太輕,仍然值得冒險一偷,那麼該規定就不足以嚇阻小偷們犯罪,也無法有效達到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的目的,而不符合有效性原則。由此可知,在決定一個刑罰規定要對犯罪行為人處以多重的處罰時,首須考量的是該刑罰規定是否已經達到足以嚇阻犯罪之目的,唯有如此,法益才能有效地獲得保障。
其次,我們要判斷的是,一個刑罰規定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是否對犯罪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是最少的。以竊盜罪為例,如果刑法規定犯竊盜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以達到嚇阻犯罪之目的,那麼刑法就不應該規定犯竊盜罪者,應處以死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基於必要性原則,刑法必須選擇一個對犯罪行為人損害程度最少的手段,因此在這麼多足以有效保護法益的手段中,應該採取對犯竊盜罪者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手段。
最後,當一個刑罰規定符合有效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我們還要判斷它是不是符合衡平性原則。衡平性原則主要是在判斷一個刑罰規定究竟「經不經濟」,如果它所保障的法益大於所犧牲的法益,那麼就是經濟的;相反的,如果它所保障的法益小於所犧牲的法益,那麼就是不經濟的,該規定就會被認為不符合衡平性原則。以竊盜罪為例,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是不特定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所犧牲的是犯罪行為人「偷東西」的自由及最高五年的人身自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當前者的總價值(保護法益:眾多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大於後者的總價值(犧牲法益:行為人偷東西的自由及人身自由)時,這個刑罰規定才能被認為符合衡平性原則。
當一個刑罰規定同時符合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平性原則時,該刑罰規定才會被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該刑罰規定將會因違背比例原則而被認為違反憲法,進而被宣告為無效。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比例原則是法益保護原則運作上的重要箝制;法益保護原則保障的是全體國民的自由權利,比例原則保障的是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權利;只有當二者同時運作時,全體國民及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權利才可以得到均衡且妥適的保障。


1-3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一)刑法的意義
刑法是規定怎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法律要件),以及構成犯罪後應處以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法律效果)的法律。換言之,當一個人犯罪時,便可以給予刑罰或保安處分。前者(犯罪)是原因,所以是法律要件,後者(刑罰或保安處分)是結果,所以是法律效果。
在架構編排上,刑法將各種犯罪行為及法律效果的共通部分,如: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共犯、刑、保安處分等,規定在總則,而將各種犯罪行為及法律效果的個別部分,如: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規定在分則。
(二)刑法的架構
刑法總則第一章至第四章、第六章至第七章的內容,係在說明怎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這在刑法學上稱為「犯罪論」;第五章、第八章至第十一章,係在說明一個行為構成犯罪後,應該如何施以刑罰,在刑法學上稱為「刑罰論」;第十二章,係在說明一個行為構成犯罪後,應該如何對犯罪行為人施以保安處分,在刑法學上稱為「保安處分論」。
刑法分則的第一章至第十章,係在說明哪些行為會構成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包括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及其刑罰為何;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第十六章之一至第二十一章,係在說明哪些行為會構成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包括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及其刑罰為何;第十六章及第二十二章至第三十六章,係在說明哪些行為會構成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包括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侵害秘密之犯罪、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及其刑罰為何。
(三)刑法的功能
1.保護法益的功能
這是依據憲法的精神及規定而來,所有刑罰規定的背後,都是為了保護一個或數個法益,此即法益保護原則。
2.抑制犯罪的功能
透過刑罰的威嚇,使犯罪行為人不敢犯罪,而這也同時達到了保護法益的目的。
3.保障人權的功能
就被害人而言,透過刑罰的威嚇,使犯罪行為人不敢犯罪,固然是保障被害人之人權;就犯罪行為人而言,刑法將何種行為會構成犯罪,及犯罪後應處以如何的刑罰明定出來,也可使犯罪行為人不致遭受不可預期的過重刑罰,而保障人權。
4.矯治犯人的功能
除了透過刑罰抑制犯罪、保護法益、保障人權外,刑法更透過保安處分之手段,對犯人進行再社會化之矯治,使其能改過向善,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避免再度犯罪。

1-4刑法的性質與種類
(一)刑法的性質
關於刑法的性質,可以分述如下:
1.刑法是公法
刑法是規定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刑罰權為何的法律,所以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上下權力服從關係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公法,而與規定人民與人民間平等關係的法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性質上屬於私法者有所不同。
2.刑法是實體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刑罰為何的法律,所以是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實體法,而與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實行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屬於程序法者有所不同。
3.刑法是成文法、強行法、國內法
刑法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之法典,所以是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刑法不容許個人自由選擇是否加以遵守,所以是強行法,而非任意法。刑法施行於我國領域之內,所以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二)刑法的種類
關於刑法的種類,可以分述如下:
1.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
廣義刑法泛指一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狹義刑法則專指刑法法典,本書所謂的刑法係指狹義刑法而言。
2.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
形式刑法指就法律的外形或名稱,即可知其為刑法,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實質刑法則指不具刑法的外形或名稱,但具有刑法內涵的刑罰規定,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證券交易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犯罪行為與刑罰的條文,則屬於實質刑法。本書所謂的刑法係指形式刑法而言。
3.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不分人、事、時、地,均可適用的刑法。特別刑法指針對特定人(如:陸海空軍刑法)、特定事(如:懲治走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特定時(如:非常時期農工商管理條例)或特定地(如: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刑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對於同一犯罪行為,若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均有刑罰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刑法。本書所謂的刑法係指普通刑法而言。

小博士解說
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基於比例原則,有學者提出所謂「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或「刑法的謙抑思想」,其立論基準點在於,刑法相較於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罰法等,是屬於犧牲犯罪行為人自由程度較重的法律,因此若採取其他法律手段已足以有效達到保護特定法益之目的時,那麼刑法就應該「謙抑」地退出,只有在不得已時,刑法才可以作為「最後手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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