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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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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於2002年出版以來已逾二十一年,在此期間,行政訴訟法屢次修正,所增訂的條文相當多,須重新逐條闡明。
本書就現行行政訴訟法,依法條編章順序,作有系統之詮譯。行文力求簡潔,舉例務求明確。使學習行政訴訟法者,得有清晰之概念。各編章始於導論介紹,繼之立法沿革、外國立法例、立法目的及內容解析。除對條文之基本概念解說明確,闡釋其立法旨趣,並比較各國立法例,始讀者得以澈底瞭解行政訴訟法之概念形成及體系架構。

作者簡介

翁岳生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職:前司法院院長

盛子龍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林明昕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宗力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司法院院長、臺灣大學兼任教授

陳愛娥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退休)

董保城
學歷: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副校長

葉俊榮
學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劉宗德
學歷: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文化大學講座教授

蔡震榮
學歷: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黃清德
學歷: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

陳春生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洪家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蕭文生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簡慧娟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蕭惠芳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劉建宏
學歷: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總務長

林明鏘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張文郁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惠宗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清秀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茂寅
學歷: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賴恆盈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錫平
學歷: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

黃啟禎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海大學法律學院醫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碧芳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李震山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前司法院大法官

吳東都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陳國成
學歷: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傅玲靜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登科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張國勳
學歷: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程明修
學歷: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李建良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主編簡介
翁岳生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前司法院院長

許宗力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司法院院長、臺灣大學兼任教授

吳東都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四版序

本書第三版刊行後,司法院為建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修正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經立法通過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修正重點是: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地方行政法院」),除管轄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事件外,並管轄部分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增設調解制度;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裁判不同意見書制度;增訂防止濫訴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童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此次修正可說是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行政訴訟法,將原一級一審的行政訴訟改為二級二審;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之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之後,另一次結構性改變,必有助於行政訴訟功能的發揮,在我國行政訴訟發展史上深具意義。
本次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共計刪除5條,修正56條,增訂22條,共83條,本書自應配合修正改版。行政訴訟法新增章節之「調解」(第228條之2至第228條之6)及「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第263條之1至第263條之5)部分,分別由陳錫平助理教授及張國勳法官撰寫,其他新增條文與原有條文相關者,由原有條文之撰寫者撰寫。另部分條文撰寫者有所更替:陳愛娥副教授接替撰寫第6條,賴恆盈副教授接替撰寫第219條至第228條之1(「和解」);簡慧娟法官及蕭惠芳法官接替撰寫第57條至第104條。至於未修正條文部分,由原撰寫人檢視原注釋內容有無與新修正及增訂條文相牴觸而需配合修改或補充,自屬當然。
本書此次修正,蒙各執筆之學者及法官全力配合,而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修正工作,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並協助相關出版事宜,在此均致萬分謝意。期望本書之修正有助於各方對新制之瞭解與運用,惟修正內容或有不足之處,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惠予指正。

翁岳生
2023年9月15日

目次

導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節 管 轄
 第二節 法官之迴避
第三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二節 選定當事人
 第三節 共同訴訟
 第四節 訴訟參加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 送 達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四節 訴訟卷宗
 第五節 訴訟費用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 訴
 第二節 停止執行
 第三節 言詞辯論
 第四節 證 據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六節 裁 判
 第七節 和 解
 第八節 調 解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五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重新審理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強制執行
第九編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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