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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19 年「反修例」事件引發的社會動亂,到近日英國政府高調公佈,幫助香港人可以持 BNO 護照快捷獲取英國居留權,令國籍問題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討論,重新成為公眾的焦點。 本研究梳理回歸後《基本法》第 24 條、《中國國籍法》,以及法庭判例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規定,明確指出中國公民身份,以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兩項條件,是維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基礎。這兩個要件的同時消失,意味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因此,移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當他們拿到外國國籍時,他們會因為《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而自動喪失中國公民身份,由此亦會同時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本研究指出,回歸以來有關政策並沒有主動彰顯《基本法》第 24 條的立法意圖和精神,通過相關的實體法律或政策,褫奪已經移民外國及取得外國國籍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此外,針對港人的居英權問題,作者亦從歷史脈絡,追溯英國政府所謂的「英國屬地公民」身份、不同時期英國護照內容,指出雖然護照持有人法律上是英國國民,但不論持有人是 BDTC 還是 BNO,都沒有英國居留權的事實。至於英國政府新頒佈的政策,表面上是容許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在港出生並獲認可的 BNO 身份人士,可以獲得 5 年工作或求學簽證(期間將不獲英國政府任何補助),但並不等於居英權,因為 5 年後仍需申請多留在英國一年,才能獲得長久的居留許可,因此當中的誤導及背後的政治考量,已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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