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四千年:人類如何運用法律締造文明(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59859822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作者:(英)費爾南達‧皮里
出版日:2024/09/01
裝訂/頁數:精裝/453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歷史上的統治者都用法律來維持秩序,但是法律不僅僅是權力和社會控制的工具,法律還讓普通人有了表達個人期待的機會。
牛津大學法律人類學教授費爾南達·皮裡追溯了古往今來、存在於世界主要文明的複雜法律體系的興衰,同時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來定義社區、規範貿易和建設文明的。
皮裡認為,真正將人類團結在一起的是我們對法律能夠產生正義、對抗壓迫、從混亂中創造秩序的信念。
作者簡介
作者|費爾南達·皮裡 Fernanda Pirie
牛津大學法律人類學教授。她使用民族志和歷史學方法來研究比較法律實踐和文本,主張建立一種新的秩序人類學,既涉及秩序的理論又涉及秩序的歷史。
譯者|李立豐
吉林大學匡亞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曾任日本早稻田大學訪問學者、日本關西學院大學法學部客員教授等學術職務。發表相關論文、譯文6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已出版4部個人專著,40余部英文、日文譯著。2018年當選第三屆吉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
名人/編輯推薦
當人民已經習慣了風俗和傳統的約束,為什麼統治者還要制定成文法?
面對種種古老的法律範式,歐陸法系如何一步步後來居上?
為什麼總有人一再呼吁設立新的國際法,即使後者往往難以付諸實踐?
……
法律是創造秩序、維護秩序的工具,也是立法者訴求的表達。
然而,一旦法律落地成文,它就成為了獨立的力量。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在格外失序的當下,回顧人類如何利用法律塑造秩序、締造文明的歷史,有著別樣的意義。
- 上下四千年,鳥瞰全世界,講透法律如何形塑人類文明與歷史
法律是複雜的,法律所創造的文明亦然;文明的交流會帶來一系列新問題,也會讓相應的法律變得更加複雜。
為了清晰、全面地呈現跨度長達四千年的人類法治史,本書借用全球史的視角和方法,以“法律”“秩序”“文明”這組概念為核心,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出各大法律體系的發展脈絡,逐一解析重要節點,以此闡釋法律的發展如何反哺文明。
更重要的是,本書道破了這些複雜現象的底層邏輯——真正將人類團結在一起的,正是我們對法律的信念。
- 抽絲剝繭、以物證史,帶讀者身臨其境見證法治風云
本書作者費爾南達·皮裡相信,法律從來不是空洞、蒼白的條文,而是人類對於“建立秩序”的一次次挑戰。它關係到文明的存亡,更關係到你我的日常生活。法治史的底色正是人類的智能、血淚和決心。
為了證明這一點,本書將全世界各大法系的誕生、實踐和影響濃縮成一個個易懂但鮮活的故事,將讀者拉回歷史現場,見證國王、學者和百姓如何借助法律來創造秩序、追求正義。
為了增強這種現場感,本書還結合了大量出土材料(包括碑刻、簡牘、手抄本、莎草紙文書),更附有16頁高清彩插,讓讀者直觀感受人類從古至今如何利用法律,進而以史為鑒。
- 牛津大學教授力作!屢獲媒體好評
本書是面向大眾的通史作品,但以扎實的學術史為基礎,真正做到深入淺出。本書作者是牛津大學法律人類學教授,在相關領域頗有建樹。本書原版在亞馬遜評分高達4.6/5,更獲《華爾街日報》《柯克斯書評》等知名媒體好評。
目次
引言 法之應許 1
第一部分 秩序的諸種願景
第一章 美索不達米亞與神聖之所 15
第二章 印度婆羅門:宇宙的秩序 39
第三章 中國的帝王:法典、刑罰與官僚制度 60
第四章 代言人與法學家:古羅馬的智力追求 81
第五章 猶太和伊斯蘭教法學者:世界的教法之路 102
第六章 歐洲的君主:羅馬衰亡後的司法與習慣 122
第二部分 文明的承諾
第七章 在邊緣: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外的立法活動 145
第八章 恪守教法:印度教、猶太教和伊斯蘭世界 169
第九章 中古時期中國的國法與天道 192
第十章 中世紀歐洲的司法與習慣 211
第十一章 審判之難:發誓、神判與證據 232
第三部分 世界之治
第十二章 從王國到帝國:歐洲與美洲的崛起 255
第十三章 殖民主義:法律輸出 275
第十四章 在國家的陰影下:現代世界的伊斯蘭教法 297
第十五章 背道而馳:部族、村鎮、網絡與幫派 319
第十六章 超越國界:國際法 340
結論 眾法之治 361
致謝 371
注釋 375
參考文獻 423
插圖聲明 451
書摘/試閱
序言 法之應許
1497年,葡萄牙探險家瓦斯科·達·伽馬繞過好望角進入印度洋。他奉命開辟海上通道,打通連接富庶東半球的貿易網絡。借由這趟冒險之旅,歐洲人大開眼界,終得窺見亞細亞大陸的豐饒與富庶,領略其完備的商業網絡和技術成就,以及嚴密的治理結構和法律體系。葡萄牙探險者在印度西海岸的卡利卡特下錨。這座港口每天吞吐著大量谷物、糖、香料、咖啡、布匹、金屬和馬匹。往返於“香料群島”、印度平原、東非乃至阿拉伯灣各個港口的商船在此中轉。希望開展貿易的達·伽馬迫不及待地前往當地統治者的宮廷覲見。扎莫林王室對歐洲人奉上的禮物不屑一顧,想讓他們卷鋪蓋走人。但葡萄牙人決心已下,一番威逼利誘之後,他們終於得以在印度海岸建立起貿易據點。
步達·伽馬後塵紛至沓來的歐洲商人和冒險家,被中國商人販運而來的精美商品驚得目瞪口呆,被伊斯法罕和德裡等地穆斯林的奢華宮廷迷得神魂顛倒,對古代亞洲律法的種種傳說也頗感興趣。在遙遠的都城北京,中國統治者所推行的法律制度甚至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世紀。卡利卡特的扎莫林王室和其他印度統治者一樣,對婆羅門言聽計從,而這些宗教學者的建言,往往參考了法論(Dharmashastra)。這些有著數百年歷史的法律文本,起源於印度吠陀時期的哲學儀軌。穆斯林中的法律專家們參考的,則是7世紀前後出現的、以安拉使者穆罕默德所作聖訓為基礎、內容涵蓋甚廣的法理文本。在蘇丹的法庭上,訓練有素的法官主持司法活動,學者發表法律意見,法學家們就古代法律文本展開深奧的辯論。在法律成熟度方面,歐洲人相形見絀。他們所遵從的,充其量只不過是些混雜著羅馬法理殘余的地方習慣和個案判決的大雜燴。
18世紀初,一切都開始改變。清政府建立起了強大的王朝。莫臥兒皇帝沙·賈汗修建了泰姬陵,並在印度各地砌築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奧斯曼帝國劍鋒直指維也納。但此時,亞洲的政治體制亦已顯露頹勢。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雖然仍對中國成熟穩定的法律體系表示欽佩,但他同樣譴責其君主專制。啟蒙思想家試圖說服歐洲統治者,讓他們相信自身奉行的政治制度遵循最為理性的原則,法律制度則有力地保障了私有財產制度。而且,隨著自身工業和軍事成就超越亞洲,歐洲統治者愈發相信,歐洲的政治、教育和法律體系獨步全球,領先世界。在他們看來,伊斯蘭教法學家的複雜學術、印度婆羅門的學問,以及中國的浩瀚法典,盡是些缺乏理性、腐朽不堪的東方糟粕。
如今,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幾乎皆以18、19 世紀歐洲國家的法律體系為藍本。在二百余年的殖民統治中,它們向全世界輸出和強加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形塑了一個由邊界分明的國家組成的全新國際秩序。時至今日,人們已然認為,在聯合國占據一席之地的各國領導人,應該捍衛獨立自主的立法與司法體系,維護民主、人權和法治。但在漫長的人類文明史中,國家及國家制定的法律體系崛起並占據主導地位,不過是晚近才成形的局勢。歐洲法律所取代的,是達·伽馬到訪印度時早已存在,甚至還曾被羅馬人仿效的古老律法。當今世界大多數法律體系的形成,絕非歷史的必然。
歷史上的大多數法律,都與人們眼中現代國家的法律標準範式相去甚遠。它們並不總是以固定的領土邊界為界限,而是經常與商人或宗教學者一道前往新的天地,並與當地的習慣和規則共存、混同適用。更重要的是,法律和宗教往往沒有區別。特別是在印度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傳統中,法律規則已經不知不覺地化為道德與宗教指南。許多古老的乃至某些直到最近依然適用的法律,根本無視效率、權威和效力等基本要求。歷史上,許多法官視統治者制定的法律為無物,大量立法從未得到執行。然而,那些高度不切實際的法律規定,仍被無比仔細地抄寫在價格不菲的羊皮紙卷上,或者被一筆一畫鐫刻在石板和泥板之上,即便它們實際上無助於社會的平穩運行。歷史學家們一再猜測古代法律的創設意圖。有時,這些法律似乎只是在試圖復制某個更古老或更偉大的文明,然而,達·伽馬遇到的中國商人、印度國王和穆斯林蘇丹,都對古代法律制度所設定的規則敬畏有加。他們所奉行的法律,也只是自四千多年前首次出現以來屢試不爽的統治術的最新示例。
最古老的法典出自美索不達米亞,那是一片夾在底格裡斯河和幼發拉底河之間的沃土,大體位於今伊拉克境內。公元前3000年,烏爾王命令書記官在一塊泥板上刻下法典,並借此昭告四方,應許其民,施以正義。幾個世紀之後,位於中原地區的華夏領袖在竹簡和青銅器上刻下表意的象形文字,列出一長串嚴刑峻法。他們的繼任者采取了同樣的方法,以訓誡人數不斷膨脹的臣民。與此同時,在恒河平原,印度學者正在根據吠陀的古老智能制定宗教儀軌。公元早期,婆羅門將梵文字符刻在貝葉上,創造了印度教法的基礎文本,也就是法論。後來的印度教領袖們走遍整個南亞,努力說服像卡利卡特的扎莫林王室這樣的統治者遵循印度教儀軌,推行印度教法,希望借此引導一眾信徒走上道德之路。
美索不達米亞、中國和印度的基本法律體系,在語言、邏輯和目的上各不相同。美索不達米亞國王承諾為人民伸張正義,制定了普通人至少在理論上可以參照適用的行為規則。中國統治者通過設立刑罰制度,維持開疆拓土後的社會秩序。印度婆羅門則試圖引導普通人信奉教法,也就是印度教傳統所捍衛的宇宙秩序。盡管上述三大法律體系都堪稱獨樹一幟,但如果綜合來看,它們為後續出現的各種法律提供了某種共同的範式。可以說,現代國家的最高成就,便是在當今主導世界的法律體系中融入這三大傳統法律體系的要素,但這一切直到好多個世紀後才得以發生。這些傳統法律體系形成的同時,立法技術也傳播開來,它們鼓舞著志向迥異的國王和統治者,也為更基層的地方領主、村鎮乃至宗族成員所接受。
最早的法律相當實用且世俗。從表面來看,立法服務於試圖管理複雜社會的統治者,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涉及人們的共同生活,比如殺戮、傷害、盜竊和通奸等情形所引發的各種緊張關係。就像人類歷史上大多數時期那樣,這一時期的法律還規範了財產的使用,以及產權、繼承、家庭關係和對兒童的責任。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法律會被用來應付奴隸制所導致的惡果,也會制定用賭咒發誓、酷刑試煉等方式解決爭端的規則。千百年來,統治者逐漸意識到,法律是管理海量國民的有效工具。中國皇帝、印度王公和伊斯蘭哈裡發都曾進行人口普查,測繪田地牧場,並使用法律對家庭進行分類、征收賦稅,以及組建軍隊。村民或宗族會議往往也會制定鄉約,以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爭端。
然而,早期法律創制者的目標卻並非僅限於實用。美索不達米亞國王將立法包裝在宏偉的宣言中,向人民承諾踐行社會正義的同時,也在祈求諸神的恩惠。古代中國皇帝宣稱他們通過執行法律來維持寰宇秩序。印度的婆羅門解釋說,他們建立規則,旨在引導人們按照印度教法的要求行事,而這正是世界的理想秩序。其他一些受人尊崇的法律往往也以相當令人費解的方式脫離實際,包括從《舊約》衍生而來的教法原則。盡管受到美索不達米亞傳統的啟發,即立法乃是世俗統治者的工作,但以色列的祭司所追求的,顯然是宗教目標。
《摩西五經》,或稱《妥拉》,系《聖經》的前五卷。其為我們所熟知的文本形式,大概形成於公元前9世紀到前5世紀之間。它描述了摩西帶領人民走出險地後,如何設定關於敬拜、獻祭和祭祀的規範,以及一套極其複雜的飲食規則。這些規定禁止以色列人吃“可憎惡”的東西,即不潔的牲畜魚鳥,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此後一直困擾著教法學者。希臘哲學家懷疑這些規定是出於醫療目的而制定的,意在防止猶太人食用不安全的肉類。但是,為什麼打著健康甚至口味的旗號,就可以要求以色列人避免進食蜥蜴、鼴鼠、鱷魚和大多數帶翅膀的昆蟲(盡管不是全部)?食用野兔又招誰惹誰了?偉大的猶太神學家邁蒙尼德對尋找其意義感到絕望,宣稱“那些費盡心機為這些詳細規則尋找理由的行為,在我看來,是毫無意義的”。另一些人則認為,這些教法條文當屬早期規則的混合體,起初帶有衛生、審美或宗教目的,甚至可能只是一套規訓體系,要求虔誠的猶太教徒遵守紀律、不假思索地服從。但《利未記》的作者顯然熱衷於推動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那麼,他們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份不合邏輯的言行條目呢?答案只有從更為宏觀的立法目的中才能覓得。例如,不少猶太教法規則都提倡身體的完美,所以殘疾人不能擔任祭司。這些規則還要求信仰的純潔性。比如猶太人必須以正確的方式吃飯、睡覺、穿衣乃至做愛;又比如戰士營地必須與軍事工程分開,以避免被污染、影響;還比如猶太人被告知,他們不應該把牛和驢拴在一處,也不應該把羊毛和亞麻織在一起。這都是為了避免混淆不同的類別。也就是說,法律告訴以色列人如何通過分門別類,從物質和精神層面區分潔凈和不潔,從而過上神聖的生活。
從宏觀目標的角度,就可以理解猶太教法對潔凈與不潔的區分。在猶太人生活的地區,作為基本食材的肉牛、綿羊和山羊,都屬於反芻類偶蹄動物,因此,它們的特徵被猶太祭司作為定義動物潔凈與否的分類標準。於是,一些野生動物也被列入潔凈的範疇,比如羚羊和山羊。但不是所有家畜都能獲此待遇,其中最重要的例外便是豬。祭司還宣稱,沒有鱗鰭的魚,會飛的四足動物,用手一般的肢體行走的動物,以及任何成群結隊的動物,都是可憎惡的。在他們看來,牲畜就應該行走,魚兒就應該遊水,禽鳥就應該飛翔;跳躍近似於行走,因此蚱蜢、蟋蟀和某些蝗蟲是潔凈的,但成群飛舞的蟲類基本是不潔的。無論上述決定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對於規則制定者而言,區分潔凈與不潔,遠比避免猶太教徒進食不潔之物重要得多。借此,可以將猶太人作為遵行神聖立法的族群,與非猶太的外邦人區分開來。在這些區分背後,是一個自視為被上帝選中的民族的宗教願景。
在發展自身宗教傳統時,印度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學者均制定了詳細且廣泛的教法。在中世紀的歐洲,政教之間存在裂痕,結果是將現代法律與宗教律法區別開來。但對於這些世界主要宗教的早期立法者(early lawmaker)來說,這種區分顯然毫無意義。
受到上述文明的啟發,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目標的立法者,在一系列似乎同樣不切實際的法律中,提出了建構社會秩序的願景。在7、8世紀,居住在中國西部廣闊高原上的吐蕃,尚處於動輒彼此交惡的部族割據狀態,後來,松贊幹布橫空出世,統一各部,遠交近攻,最終開創了吐蕃帝國,並設立了司法及行政機關。幾乎可以肯定,在制定法律時,松贊幹布和他的繼任者都深受中原帝王治國理政之策的啟發。我們對這一時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敦煌藏經洞裡保存的文件。敦煌是絲綢之路南線的重要驛站,而這座藏經洞從11世紀開始一直保持封閉狀態,直到20世紀才被當地的學者發現。1907 年,原籍匈牙利的英國探險家奧雷爾·斯坦因抵達敦煌藏經洞,發現了近4萬份用漢語、藏語和亞洲其他語言書寫的檔案文獻。這位英國人欺騙了當地的看守,從而獲準進洞。他花了好幾天時間在燈籠與火把下翻閱書卷,最後將其中最重要的文獻洗劫一空。流落他鄉的敦煌文書如今大多收藏在巴黎和倫敦的博物館。在這些珍貴的文化寶藏中,歷史學家發現了一些古老的吐蕃法律。
有兩條吐蕃律令規定了某人在獵場受傷時應被支付的賠償金,包括一長串根據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進行分級的賠償條目。在犯罪者和受害者身份等級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殺死大尚論,需要支付賠命價一萬兩;殺死佩戴玉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六千兩;殺死佩戴金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五千兩;殺死佩戴頗羅彌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四千兩;殺死佩戴銀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三千兩;殺死佩戴黃銅或紅銅告身者,分別需要支付賠命價二千兩和一千兩;而殺死兩類平民,則只需要支付賠命價三百兩和二百兩。但是,如果你殺死了地位顯著高於自己的人,或者對方只是受了傷(盡管傷勢的嚴重程度似乎沒有影響),又或者如果你能證明這一切純屬意外,情況就大不相同了。身份區分的邏輯顯而易見:貴族的生命比奴仆的生命更有價值。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賠命價的差異似乎過大,細節更複雜到不切實際的地步。盡管吐蕃的國王們都希望效仿他們的中原鄰居,但吐蕃社會顯然無法按照如此森嚴的等級來劃分。在遼闊的高原上,統治者只能依靠部族頭領來管理人口,並通過騎兵的接力傳遞,遠距離傳達命令和收發信件。由此,這些法律只象徵著吐蕃人想要建立的等級制度,以及他們想象中的治理模式。借助立法,他們描繪出一個更為宏大、更為統一的文明。但這只不過是未來文明的願景,而非現存秩序的白描。
在法律表面功用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更為宏大的願景,古代如此,現代亦然。美國憲法最初的目標僅僅是在各州之間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協調和治理體系,但它很快就被塗抹上神話色彩,成為美國夢的象徵。有時,它被描述為“公民宗教”的根基,其原稿被小心翼翼地保存在華盛頓的恢宏建築中供人瞻仰,後者甚至被一些人形容為“聖所”。美國憲法所象徵的,是美國的基礎和秩序,而它也啟發了世界各地的仿效者。在成功爭取獨立之後,大多數後殖民國家為了保護羽翼未豐的民主,也制定了全新的憲法。每一部新憲法,都在彰顯新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參與重塑當今世界秩序的主張。這些新興國家往往缺乏法院系統、專業資源和執行憲法條款的政治意願,然而,他們所擬訂的法律文本,卻清楚無誤地展現出國家在政治層面的成熟、主權層面的獨立,也表明其領導人可以成為聯合國的座上賓。這樣一來,憲法制定,與古代國王在石板上鑿刻冗長的法律條目(似乎名存實亡)昭告四方並無太大區別,實質上也與中世紀統治者的做法類似—後者在百姓普遍大字不識且紙張昂貴的情況下,特意委托專人謄寫抄本列出不切實際的詳細賠償條目。所有人,都在渴望建構某種更為宏大的秩序。
即使是為應對社會現實問題而制定的當代法律,也並非總是像政府試圖讓我們相信的那樣就事論事。當槍擊事件或惡犬傷人等悲劇發生時,或者當媒體對逃脫制裁的罪犯表現得過度亢奮時,政客們就會爭相立法。但新法律往往不切實際或無法執行。例如,許多學者認為,作為當前英國議會辯論熱點之一的禁止仇恨言論的立法,即使有可能制定完成,也幾乎無法推行。但關鍵在於,必須讓大家看到政府有所作為。通過立法,政府可以給選民一種印象,即政治人物仍然掌控大局。以不那麼憤世嫉俗的立場來看,立法起碼也表達了整個社會的某種道德上的厭惡情緒。法律規定了文明社會的道德標準,而統治者聲稱他們可以創造這些道德標準,這是他們對恪守正義、捍衛秩序的承諾。
並非所有社會都制定了法律。歷史上,曾有人結成社會團體,管理社群成員,並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情況下解決爭端。成群結隊的狩獵者和采集者會采取回避而非對抗的策略;部落宗族有仇必報,聯合起來對抗敵人,但又允許調停人通過補償來處置對手;同質化社群內部傾向於和解了事,試圖找到令各方都滿意的妥協方案;那些臨危受命的領導人則更習慣大權獨攬,發布號令,黨同伐異。情勢變幻莫測、循環往復,但這些社群都在缺乏明確立法的情況下,維持著穩定且持久的秩序形態。
甚至一些複雜且成熟的社會也缺乏成文法典。古埃及、中美洲的阿茲特克帝國、南美洲的印加帝國,以及撒哈拉沙漠以南盛極一時的非洲王國,都曾秩序井然,而據考古學家考察,這些文明並沒有創造出成文法體系,也未將判決記錄下來作為判例。留存於世的古埃及銘文表明,兩千年來,法老統治著複雜的財政系統;官員保存著關於財產的歸屬、神廟、財政基礎和收入的詳細記錄;書記官記錄下王室發表的敕令;法官審理案件,判決犯人服勞役,而這些都是在沒有制定任何一般性法律規則的前提下進行的。古埃及歷經古王國、中王國和新王國等不同時期,從公元前3000年中期到公元前600年持續繁榮發展,其官僚機構卻規模有限,效率低下,軟弱松散。高級官員通過捐買或世襲獲得職位,同時必須應法老的要求履行各種各樣的職責。一則存世銘文描述了維齊爾的職責,讓人感覺法老更像是仁慈的師長,正在將個人智能傳授給他的學生一般。想必古埃及存在某種為各方所接受的行事方式乃至斷案原則,但歷史記錄顯然強調的是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權。直到公元前6 世紀,波斯皇帝大流士一世才下令在埃及進行法律編纂工作。
最早的立法者所做的事情多少不同以往。雖然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僅僅涉及簡單的懲罰條目、賠償金,以及關於契約和離婚的基本規則,但它們不再僅僅是一種管理技術或審判案件的手段。美索不達米亞國王承諾伸張正義,中國的歷代君主宣告要維護寰宇秩序,印度
婆羅門則孜孜不倦地描述自身的教法體系。創制之初,他們的法律就代表著文明的世界秩序。與不識字群體的習慣、部族衝突的調停,以及埃及法老發布的敕令不同,這些新生的法律設置了客觀標準,明確規定了普通人可以參考和引用的規則。這些法律可能自有其生命力。
美索不達米亞的早期立法者曾把他們所制定的法律鐫刻在石板和泥板上,只為讓其永存於世。然而,即使泥板破損,銅器熔化,貝葉變質,人們也能記住規則並再次將其書寫出來。這樣的法律是永久性的,而且確實比立法者的權威更為持久。
法律為統治者提供了維持秩序、控制社會的工具,也為普通人提供了尋求正義、抵制濫權的權利根據。一旦法律變成白紙黑字,任何人都有機會閱讀參考。中國統治者制定法律,將其作為管理公務、臨民治事的實用工具。然而,在書寫著法律條文的竹簡被公開展示之後,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援引法條來抗辯官員濫權,或對不公判決提起申訴。顯然,這會讓某些地方官員如坐針氈。在印度,學者、法官和訴訟當事人會在審理案件時查閱法律文本,並就如何分配財產進行辯論。法官必須遵守規則,不能簡單決定何為不法、何為正義。這樣一來,法律便具有客觀性與權威性。
這就是為什麼看似簡單的立法技術,可以為普通人提供有力的論據。行走各國的商人早早地認識到,在實踐層面,法律引導言行方式,讓複雜的關係變得更容易預測。法律定義階級、職業和社會關係,並將行為歸類為允許或禁止、有效或無效。法律為道德行為提供規則支撐,法律為人們提供可以參考的標準和決策方法。根據法律,法官和律師可以對案件發表意見。他們可以對爭端的應然結果十分篤定,闡釋從先前裁判中總結出來的原則,從而創造出一套以普通法為核心的判例制度。成文法和判例法都可以在缺乏現成執法手段的情況下,確立層次分明的規則體系。立法從概念和事實兩個方面建構了世界秩序。本質上,這是所有法律都要完成的任務。一旦成為明確的條文,被寫在貝葉或刻在泥板之上,法律就會獲得客觀性,它們可以是行使權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使權力合法化的手段,以及抵抗濫權的依據。
君主或政府一向利用法律鞏固權力,擴大領地,約束人民。美索不達米亞法律中頻繁提及死刑;中國的皇帝則利用法律認可的徭役組建起一支召之即來的軍隊;婆羅門支持印度國王推行的政治議程;哈裡發強制推行嚴刑峻法,聲稱這與伊斯蘭教法並行不悖。法律幫助統治者征收賦稅、窮兵黷武、征用土地、攫取資源、開疆擴土。利用法律建構複雜的官僚機構並管理不斷擴大的疆域,並非中國歷代統治者的專利。歐洲列強也將法律置於其殖民計劃的核心。當波斯、莫臥兒和奧斯曼帝國在18 世紀和19 世紀走向崩潰,法、英等國軍隊推翻穆斯林蘇丹和印度皇帝統治之時,殖民地管理者宣稱他們的法律將把文明帶到“專制”的東方。是法律,給他們的征服企圖罩上了一層“正當”的遮羞布。
但法律從來不僅僅是權貴手中把玩的工具。普羅大眾也會引用法律條款挑戰政府決策,抵制權力濫用,尋求公平正義。4000 年來,人們一次又一次地相信,法律能讓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神職人員、鄉紳族長和部族領袖,以及改革者和活動家,在尋求維護道德秩序、解決衝突或滿足追求正義的雄心壯志時,都制定了法律。美索不達米亞國王、中國皇帝和印度婆羅門的創新之處,在於他們創造了自有生命力的法律規則。一旦這些法律落筆成文並被公布於世,人們就可以借此尋求正義。孤注一擲的獨裁者可能會撕毀白紙黑字的立法,但也只能背人耳目,免得引發公憤。當代人權法,只是一系列旨在遏制不當使用權力的法律文本中的最新篇章,並的確在某些情況下達成所願。這就是和法律本身一樣古老的法治。
法律從來就不是簡單的規則。法律創造了複雜的文明圖景。它們遠非就事論事,從不局限於世俗生活,而是在其發展歷程中,呈現出一定的社會願景,承諾踐行正義,貫徹宗教規範所指引的道德規範,確立民主和人權原則。法律雖然確實屬於權力的工具,但也常常被用作制衡權力的手段。然而,法治既不普遍,也非必然;千百年來,統治者從不甘受法律的約束。法治自有其流變過程。如果想了解法律是什麼,法律的作用是什麼,以及如何更好或更壞地治理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都需要對這段歷史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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