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9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17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一本就夠用|逐條關鍵字|
作者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已逾十五年,參酌檢查實務經驗編撰便於查閱之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規工具書,使從業人員易於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易理解:彙整表格
‧易查閱:逐條加註關鍵字
‧實用性:收錄重要公告與解釋
‧易搜尋:目錄編到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繁多,作者以多年勞動檢查經驗,收錄常用法令並刪除少用之附表等,將篇幅限於一本內,使從業人員僅使用本工具書查閱已足矣,為本書編撰理念。
另本書亦涵蓋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有害(營造、高壓)作業主管等相關法規內容,亦可使用於教學與考試準備。
作者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已逾十五年,參酌檢查實務經驗編撰便於查閱之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規工具書,使從業人員易於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易理解:彙整表格
‧易查閱:逐條加註關鍵字
‧實用性:收錄重要公告與解釋
‧易搜尋:目錄編到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繁多,作者以多年勞動檢查經驗,收錄常用法令並刪除少用之附表等,將篇幅限於一本內,使從業人員僅使用本工具書查閱已足矣,為本書編撰理念。
另本書亦涵蓋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有害(營造、高壓)作業主管等相關法規內容,亦可使用於教學與考試準備。
作者簡介
游淳淼
經歷:
勞動檢查員(98年迄今)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科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
職業安全管理師
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經歷:
勞動檢查員(98年迄今)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科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
職業安全管理師
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序
序
作者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已逾15年,參酌檢查實務經驗編撰便於查閱之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規工具書,使從業人員易於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易理解:彙整表格
‧易查閱:逐條加註關鍵字
‧實用性:收錄重要公告與解釋
‧易搜尋:目錄編到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繁多,作者以多年勞動檢查經驗,收錄常用法令並刪除少用之附表等,將篇幅限於一本內,使從業人員僅使用本工具書查閱已足矣,為本書編撰理念。
另本書亦涵蓋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有害(營造、高壓)作業主管等相關法規內容,亦可使用於教學與考試準備。
本書雖經多次校閱,疏漏仍在所難免,盼各界先進不吝指正,若您發現內容有錯誤,請與我聯繫,爾後若有更新版本將優先通知您並給予折扣。
若仍需參酌法令完整附表內容,可自下列網站搜尋:
1.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2.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mol.gov.tw/index.aspx
游淳淼
作者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已逾15年,參酌檢查實務經驗編撰便於查閱之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規工具書,使從業人員易於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易理解:彙整表格
‧易查閱:逐條加註關鍵字
‧實用性:收錄重要公告與解釋
‧易搜尋:目錄編到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繁多,作者以多年勞動檢查經驗,收錄常用法令並刪除少用之附表等,將篇幅限於一本內,使從業人員僅使用本工具書查閱已足矣,為本書編撰理念。
另本書亦涵蓋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師)、有害(營造、高壓)作業主管等相關法規內容,亦可使用於教學與考試準備。
本書雖經多次校閱,疏漏仍在所難免,盼各界先進不吝指正,若您發現內容有錯誤,請與我聯繫,爾後若有更新版本將優先通知您並給予折扣。
若仍需參酌法令完整附表內容,可自下列網站搜尋:
1.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2.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mol.gov.tw/index.aspx
游淳淼
目次
壹、一般行業通用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09.2.2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及檢查
第五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11.1.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三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四章 自動檢查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四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第五節 作業檢點
第六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第五章 報告
第六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111.4.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7.1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0.12.2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113.5.31)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106.8.1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13.8.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一節 工作場所
第二節 局限空間
第三節 通路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一般工作機械
第三節 木材加工機械
第四節 衝剪機械等
第五節 離心機械
第六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第七節 滾軋機等
第八節 高速回轉體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一節 起重升降機具
第二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第三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第五章 車輛機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道路
第三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第四節 堆高機
第五節 高空工作車
第六章 軌道機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軌道
第三節 軌道車輛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第七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搬運
第三節 處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三節 危險物處置
第四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五節 乾燥設備
第六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第七節 爆破作業
第九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一節 人體墜落防止
第二節 物體飛落防止
第十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一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二節 停電作業
第三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第四節 管理
第十一章 防護具
第十二章 衛生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二節 溫度及濕度
第三節 通風及換氣
第四節 採光及照明
第五節 清潔
第十二章之一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第十三章 附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103.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附則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103.7.1)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103.6.25)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103.6.30)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103.6.30)
貳、危害物相關法令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7.11.9)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103.12.3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103.6.2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防護措施
第五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10.9.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特殊作業管理
第五章 健康管理及防護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103.6.25)
鉛中毒預防規則(113.6.1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附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05.11.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第三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第四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第五章 查核及管理
第六章 附則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107.3.14)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103.12.3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第三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113.3.6)
參、職業安全相關法令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111.5.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一節 安全護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
第三節 機構及裝置
第四節 機械系統
第五節 液壓系統
第三章 手推刨床
第四章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第五章 動力堆高機
第六章 研磨機、研磨輪
第七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第八章 標示
第九章 附則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109.8.2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三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第五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第七章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第八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第九章 吊籠之安全管理
第十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103.7.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第三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111.9.1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二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
第三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
第四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第五節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第三章 供應安全設施
第四章 儲存安全設施
第五章 運輸安全設施
第一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二節 非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三節 導管運輸
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一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二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第三節 可燃性氣體等消費設施
第七章 冷凍機器
第八章 設施之其他規定
第九章 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05.1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第一節 固定式起重機
第二節 移動式起重機
第三節 人字臂起重桿
第四節 營建用升降機
第五節 營建用提升機
第六節 吊籠
第三章 危險性設備
第一節 鍋爐
第二節 壓力容器
第三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第四節 高壓氣體容器
第四章 附則
肆、勞動檢查、營造業相關法令
勞動檢查法(109.6.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12.12.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六章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94.6.10)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109.7.1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三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四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五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六章 附則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109.7.1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1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場所
第三章 物料之儲存
第四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第五章 露天開挖
第六章 隧道、坑道開挖
第七章 沈箱、沈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第八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第九章 鋼筋混凝土作業
第十章 鋼構組配作業
第十一章 構造物之拆除
第十二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第十三章 衛生
第十四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09.2.2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 監督及檢查
第五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11.1.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三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四章 自動檢查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四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第五節 作業檢點
第六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第五章 報告
第六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111.4.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7.1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0.12.2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三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113.5.31)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106.8.1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13.8.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一節 工作場所
第二節 局限空間
第三節 通路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一般工作機械
第三節 木材加工機械
第四節 衝剪機械等
第五節 離心機械
第六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第七節 滾軋機等
第八節 高速回轉體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一節 起重升降機具
第二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第三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第五章 車輛機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道路
第三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第四節 堆高機
第五節 高空工作車
第六章 軌道機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軌道
第三節 軌道車輛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第七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搬運
第三節 處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三節 危險物處置
第四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五節 乾燥設備
第六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第七節 爆破作業
第九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一節 人體墜落防止
第二節 物體飛落防止
第十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一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二節 停電作業
第三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第四節 管理
第十一章 防護具
第十二章 衛生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二節 溫度及濕度
第三節 通風及換氣
第四節 採光及照明
第五節 清潔
第十二章之一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第十三章 附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103.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附則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103.7.1)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103.6.25)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103.6.30)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103.6.30)
貳、危害物相關法令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07.11.9)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示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四章 附則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103.12.3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103.6.2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防護措施
第五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10.9.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特殊作業管理
第五章 健康管理及防護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103.6.25)
鉛中毒預防規則(113.6.1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
第三章 附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05.11.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第三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第四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第五章 查核及管理
第六章 附則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107.3.14)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103.12.3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第三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113.3.6)
參、職業安全相關法令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111.5.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一節 安全護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
第三節 機構及裝置
第四節 機械系統
第五節 液壓系統
第三章 手推刨床
第四章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第五章 動力堆高機
第六章 研磨機、研磨輪
第七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第八章 標示
第九章 附則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109.8.2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三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第五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第七章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第八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第九章 吊籠之安全管理
第十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103.7.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第三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111.9.1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二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
第三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
第四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
第五節 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備
第三章 供應安全設施
第四章 儲存安全設施
第五章 運輸安全設施
第一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二節 非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三節 導管運輸
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一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二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第三節 可燃性氣體等消費設施
第七章 冷凍機器
第八章 設施之其他規定
第九章 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05.1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第一節 固定式起重機
第二節 移動式起重機
第三節 人字臂起重桿
第四節 營建用升降機
第五節 營建用提升機
第六節 吊籠
第三章 危險性設備
第一節 鍋爐
第二節 壓力容器
第三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第四節 高壓氣體容器
第四章 附則
肆、勞動檢查、營造業相關法令
勞動檢查法(109.6.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12.12.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六章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94.6.10)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109.7.1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三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四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五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六章 附則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109.7.1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1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場所
第三章 物料之儲存
第四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第五章 露天開挖
第六章 隧道、坑道開挖
第七章 沈箱、沈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第八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第九章 鋼筋混凝土作業
第十章 鋼構組配作業
第十一章 構造物之拆除
第十二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第十三章 衛生
第十四章 附則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今日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