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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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無形文化資產介紹&普查完整教學手冊
★9位無形文化資產重量級作者引領你發掘臺灣無形文化價值!
「有影Ū-iánn」[形]:真實不虛的。
透過映照、側寫和折射,發掘無形的文化內涵和狀態。
無形亦是有影,有影便是存在。
●無形的文化資產,有影的文化記憶!
有影,取其詩意的說法是,非直接看見其型態的存在,而是透過映照、側寫和折射,意識發掘無形文化內涵和狀態。
這些無形的文化記憶/技藝、在地生活內容,其實都是「有影Ū-iánn」的存在,在台灣的每一處角落,有多元繽紛的發展,實應透過普查研究,來紀錄、保護、傳承這些具有珍貴價值的在地文化。
●踏查在地,描出無形文化輪廓
相對於有形的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更深植於傳統社群、社會情境及常民生活之中,也常因時空、社群、環境的變動,而改變其傳承延續及表現形式。
近年來,社會結構、生活型態及價值觀的急速轉變,對本土文化的保存與傳承提出了新的考驗,往昔文化表現與實踐的保存、傳承與延續也面臨到了困難。
政府如何從法規政策及行政程序方面保護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又該如何認定?
首要工作即是——普查。詳細地說,就是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和理解。
●洞悉文化資產意涵,凝聚在地情感與價值
要能適時保護如「現在的過去」(the present past)的無形文化資產,唯有先透過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來掌握文化全貌,才可能從中擇取、保留文化資產價值,以及值得透過相關法令來進行保存維護的對象。
透過長時間且廣泛的探查和理解,將多重記憶層裡的地方情感與集體認同變得清晰。普查後經由「登錄認定」程序來保存及後續維護,凝聚在地情感、傳承文化生活面貌。
本書特色
★開頭3篇好讀易懂懶人包,無痛認識無形文化資產!
★文末附有國家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名錄。
★獨家收錄文資評估過程、獅陣珍貴普查實際案例。
★9位無形文化資產重量級作者引領你發掘臺灣無形文化價值!
「有影Ū-iánn」[形]:真實不虛的。
透過映照、側寫和折射,發掘無形的文化內涵和狀態。
無形亦是有影,有影便是存在。
●無形的文化資產,有影的文化記憶!
有影,取其詩意的說法是,非直接看見其型態的存在,而是透過映照、側寫和折射,意識發掘無形文化內涵和狀態。
這些無形的文化記憶/技藝、在地生活內容,其實都是「有影Ū-iánn」的存在,在台灣的每一處角落,有多元繽紛的發展,實應透過普查研究,來紀錄、保護、傳承這些具有珍貴價值的在地文化。
●踏查在地,描出無形文化輪廓
相對於有形的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更深植於傳統社群、社會情境及常民生活之中,也常因時空、社群、環境的變動,而改變其傳承延續及表現形式。
近年來,社會結構、生活型態及價值觀的急速轉變,對本土文化的保存與傳承提出了新的考驗,往昔文化表現與實踐的保存、傳承與延續也面臨到了困難。
政府如何從法規政策及行政程序方面保護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又該如何認定?
首要工作即是——普查。詳細地說,就是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和理解。
●洞悉文化資產意涵,凝聚在地情感與價值
要能適時保護如「現在的過去」(the present past)的無形文化資產,唯有先透過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來掌握文化全貌,才可能從中擇取、保留文化資產價值,以及值得透過相關法令來進行保存維護的對象。
透過長時間且廣泛的探查和理解,將多重記憶層裡的地方情感與集體認同變得清晰。普查後經由「登錄認定」程序來保存及後續維護,凝聚在地情感、傳承文化生活面貌。
本書特色
★開頭3篇好讀易懂懶人包,無痛認識無形文化資產!
★文末附有國家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名錄。
★獨家收錄文資評估過程、獅陣珍貴普查實際案例。
作者簡介
林茂賢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
林承緯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授兼院長
徐亞湘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教授兼主任
黃文博
資深民俗文化研究學者、國家重要民俗審議委員
黃季平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兼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黃世輝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學研究所教授兼圖書館館長
趙守彥
資深文化資產攝影專家
謝國興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專任研究員
鄭明承
民俗文化研究者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
林承緯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授兼院長
徐亞湘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戲劇學系教授兼主任
黃文博
資深民俗文化研究學者、國家重要民俗審議委員
黃季平
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兼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黃世輝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學研究所教授兼圖書館館長
趙守彥
資深文化資產攝影專家
謝國興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專任研究員
鄭明承
民俗文化研究者
序
序言 開啟無形文化資產世界的撇步
林茂賢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
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與種類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教科文組織」) 2003年公布的《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無形文化資產之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等常規和總體呈現。」
舉凡各種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風俗習慣、神話、禮儀、儀式和節慶、建築技術、傳統手工藝或其他藝術技能,以及自然界和宇宙的相關知識與實踐等,皆包括在「無形文化遺產(資產)」範疇。
臺灣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型。有形文化資產是指具有形體和固定空間的「物質性」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資產」則指「非物質性」的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 傳統工藝」、「 口述傳統」、「 傳統知識與實踐」。
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之文化資產,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民俗」, 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且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說明:「 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第12條說明:「 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
其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亦歸為無形文化資產類,而所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是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保存者」, 則是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保存技術保存者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因應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而存在,其主要關鍵在「技術性」而非「藝術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臺灣「無形文化資產」的意義與概念,等同於聯合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日本、韓國的「無形文化財」,是人類文化遺產中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體現了特定民族、群體或地域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美學的獨特性。
在日本,無形文化財保護制度可說是世界先驅。它開啟了全世界最早的無形文化資產保護政策。「指定認定制度」是日本文化財保護重要制度之一[註解1],亦是日本無形文化財得以保存、發展至今之關鍵。日本與臺灣的制度雖因應國情的不同,各有法制,但向他人借鏡,除了可以提供我國針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更多的刺激與想像,也能更健全臺灣無形文化資產的環境與規範。
文化政策的永續經營
社會在改變,臺灣的文化政策推廣也必須因時、因地、因人而制宜。我們必須思考從人員培訓到推廣等結構性問題,其中也需有跨局處或跨單位的業務協力。文化資產相關公部門應積極參與,表現政府對該活動之重視,地方政府須對地方的文化資產進行保存、維護、教育推廣工作,才不致使這些另由先民智慧、生活所淬煉形成的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中消失。
在人、時、地、物的推移下,文化展現差異性、地方性及變異性的特質與多元面向,因此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項目所需之保存與傳承計畫的理念、準則、操作方針與整體配套措施、推行,皆需符合各地方、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需求之保存維護機制,讓文化資產在人與時空、歷史脈絡的轉動下持續保存與活用,激發出更多文化資產傳承、期望活化文化資產的可能性與意義,達到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
[註解1]:日本文化財的「指定認定制度」,全名為「無形文化財的『指定』與保持者『認定』制度」。在日本文化財制度中,主管機關對經「指定」的文化財可施行相關的管理、保護、調查等措施,並經由「認定」賦予其「保持者」或「保護團體」的身份,將「人」引入制度中,成為無形文化財傳承的載體。(黃貞燕(2016)。日韓無形文化遺產國家制度的成立一體系與機制之知識與社會因素。《文資學報》,10,67-9)
林茂賢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
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與種類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教科文組織」) 2003年公布的《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無形文化資產之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等常規和總體呈現。」
舉凡各種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風俗習慣、神話、禮儀、儀式和節慶、建築技術、傳統手工藝或其他藝術技能,以及自然界和宇宙的相關知識與實踐等,皆包括在「無形文化遺產(資產)」範疇。
臺灣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型。有形文化資產是指具有形體和固定空間的「物質性」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資產」則指「非物質性」的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 傳統工藝」、「 口述傳統」、「 傳統知識與實踐」。
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之文化資產,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民俗」, 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且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說明:「 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第12條說明:「 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
其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亦歸為無形文化資產類,而所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是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保存者」, 則是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保存技術保存者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因應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而存在,其主要關鍵在「技術性」而非「藝術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臺灣「無形文化資產」的意義與概念,等同於聯合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日本、韓國的「無形文化財」,是人類文化遺產中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體現了特定民族、群體或地域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美學的獨特性。
在日本,無形文化財保護制度可說是世界先驅。它開啟了全世界最早的無形文化資產保護政策。「指定認定制度」是日本文化財保護重要制度之一[註解1],亦是日本無形文化財得以保存、發展至今之關鍵。日本與臺灣的制度雖因應國情的不同,各有法制,但向他人借鏡,除了可以提供我國針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更多的刺激與想像,也能更健全臺灣無形文化資產的環境與規範。
文化政策的永續經營
社會在改變,臺灣的文化政策推廣也必須因時、因地、因人而制宜。我們必須思考從人員培訓到推廣等結構性問題,其中也需有跨局處或跨單位的業務協力。文化資產相關公部門應積極參與,表現政府對該活動之重視,地方政府須對地方的文化資產進行保存、維護、教育推廣工作,才不致使這些另由先民智慧、生活所淬煉形成的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中消失。
在人、時、地、物的推移下,文化展現差異性、地方性及變異性的特質與多元面向,因此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項目所需之保存與傳承計畫的理念、準則、操作方針與整體配套措施、推行,皆需符合各地方、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需求之保存維護機制,讓文化資產在人與時空、歷史脈絡的轉動下持續保存與活用,激發出更多文化資產傳承、期望活化文化資產的可能性與意義,達到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
[註解1]:日本文化財的「指定認定制度」,全名為「無形文化財的『指定』與保持者『認定』制度」。在日本文化財制度中,主管機關對經「指定」的文化財可施行相關的管理、保護、調查等措施,並經由「認定」賦予其「保持者」或「保護團體」的身份,將「人」引入制度中,成為無形文化財傳承的載體。(黃貞燕(2016)。日韓無形文化遺產國家制度的成立一體系與機制之知識與社會因素。《文資學報》,10,67-9)
目次
序言 開啟無形文化資產世界的撇步 / 林茂賢
[Q&A] 什麼是無形文化資產?與我們生活的連結?
[Q&A] 無形文化資產定義?有哪些種類?
[Q&A] 無形文化資產是怎樣產生的?我們可以怎樣協助?
壹、無形文化資產探尋之路——無形文化資產的概念及方法 / 林承緯
貳、無形文化資產調查專題研究
一、傳統表演藝術 / 徐亞湘
二、傳統工藝 / 黃世輝
三、民俗 / 謝國興
四、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 / 黃季平
五、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評估及行政措施 / 黃文博
參、無形文化資產的普查機制及操作方法 / 鄭明承
一、準備篇
二、調查篇
三、建檔篇
肆、無形文化資產專業攝影概論及方法 / 趙守彥
伍、普查實戰演練篇 / 鄭明承
一、無形文化資產普查規劃示例——獅陣
二、無形文化資產普查案例——獅陣
附錄 國家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名錄
參考文獻
[Q&A] 什麼是無形文化資產?與我們生活的連結?
[Q&A] 無形文化資產定義?有哪些種類?
[Q&A] 無形文化資產是怎樣產生的?我們可以怎樣協助?
壹、無形文化資產探尋之路——無形文化資產的概念及方法 / 林承緯
貳、無形文化資產調查專題研究
一、傳統表演藝術 / 徐亞湘
二、傳統工藝 / 黃世輝
三、民俗 / 謝國興
四、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 / 黃季平
五、無形文化資產的價值評估及行政措施 / 黃文博
參、無形文化資產的普查機制及操作方法 / 鄭明承
一、準備篇
二、調查篇
三、建檔篇
肆、無形文化資產專業攝影概論及方法 / 趙守彥
伍、普查實戰演練篇 / 鄭明承
一、無形文化資產普查規劃示例——獅陣
二、無形文化資產普查案例——獅陣
附錄 國家重要無形文化資產名錄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壹、無形文化資產探尋之路——無形文化資產的概念及方法
林承緯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授兼院長
定義「無形的」文化資產
什麼是無形文化資產?若先從「無形」的意涵理解之,並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可見「不著痕跡」與「抽象而不具形體」等詞意說明。而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細則》第8條所定義的「無形文化資產」, 則是:「指各族群、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與歷史、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之知識、技術與其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其實踐上必要之物件、工具與文化空間。」
而無形文化資產可進一步分成「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五大類項。
無形文化資產五大類項各自呈現的「文化內涵」及「表現形態」不同,譬如「傳統表演藝術」著重的藝術價價值及審美觀的反映,就與「口述傳統」所講求的表現形式仍維持一定的傳統及完整性相異。同樣地,「民俗」所強調的民間認同及自主自發參與,則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特色的文化特徵;而在「傳統知識與實踐」,就眼於族群或地方及環境互動下構成的生活特色,並也強調傳統知識內容需具備一定的系統性及完整度。如此共同具備無形特徵的文化資產各類型,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文之中,分別採以以下個別的內涵詮釋:
一、傳統表演藝術: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相較於一般人們熟悉的「有形文化資產」具有明確的物質性、感知性的文化型態(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群、文化景觀、古物等等),「無形文化資產」則是非物質性且非感知性的,常以記憶、藝能、知識、觀念等行為實踐和文化形態加以表現。相對於有形的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更深植於傳統社群、社會情境及常民生活之中,也常因時空、社群、環境的變動而改變其傳承延續的表現形式。
法律如何保護文化資產?
近年來,在社會結構、生活型態的急遽變化下,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及文化認同有所改變。特別是過往曾經熱絡蓬勃於民間社會各個角落的傳統技藝、曲藝及民俗祭儀等,皆已日趨式微。那麼往昔珍貴的文化表現及其實踐,如何適時加以保存、傳承,使之延續至未來?這個問題成為從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事務者首當其衝需面對的難題。事實上,唯有先掌握文化全貌,才可能從中擇取、保留文化資產價值,以及發掘值得透過相關法令來進行保存維護的對象。因此,如何能全面了解、洞悉符合文化資產內涵定義的文化現象,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將是極為關鍵的一項保護文化資產的方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的法令機制,為達到其宗旨、實踐文資保存的核心價值,適時掌握各地的文化發展現況,可說是落實文化資產保護行政相當重要的基礎工作。現行文資法對具備文資價值的無形文化資產發展現況之掌握,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9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91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此條文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必須主動藉由普查,掌握轄區具文化資產保存潛力者。「普查」在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行政機制具有的前哨意義不言而喻,《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也以「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應每八年至少辦理一次」明文規範定期辦理普查的必要。
普查,是什麼?
「普查(Census)」是一種全面性的調查工作,為特定目的而發動的資訊採集。普查強調普遍性、全面性的調查面向,其涉及層面廣且大量,加上需要達成的調查項目及其指標條件,比起適度抽樣的調查研究來得繁瑣且尺度龐大。因此,為求能夠取得較為精確、符合普查需求的資訊,有必要建立一套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特別是國內的無形文化資產概念,實為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下才正式被採用的用詞概念,雖然與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等現行法令界定無形文化資產有關的調查執行軌跡相符,亦可粗略上溯至日治時期,但當時多數的調查工作,不論就調查目的、涵蓋層面及操作屬性,皆與現今基於文化資產保存需求所發動的普查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雖然如南北管、木雕、剪黏或是宗教祭典儀式等無形文化,是多數人們生活中可見、甚至從小耳濡目染再熟悉不過的文化生活經驗,不過文資普查並非只是純粹的文化調查紀錄,而是涉及到整體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的前期措施。必須要對文化資產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達成文化資產普查的目標需求。舉例來說,如果執行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的普查工作,就要以該行政區作為普查範圍,依據文資法規的無形文化資產範疇,來進行各項無形文化傳承者現況的掌握,再將調查取得的資訊,依文資保存的目的,進行填表建檔,以作為後續文資行政運用的參考依據。這套流程可將普查必要的資訊採集、建檔製備等執行過程,予以詳細解說並制訂規則,以減少操作上出現各種人為錯誤,進而提升普查整體效率及資料效度,是無形文化資產普查建立起標準作業程序所被寄予的期待。藉此,讓普查作業流程更有系統性及規格化,將可達到無形文資普查的客觀性及科學價值。
(未完)
林承緯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授兼院長
定義「無形的」文化資產
什麼是無形文化資產?若先從「無形」的意涵理解之,並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可見「不著痕跡」與「抽象而不具形體」等詞意說明。而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細則》第8條所定義的「無形文化資產」, 則是:「指各族群、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與歷史、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之知識、技術與其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其實踐上必要之物件、工具與文化空間。」
而無形文化資產可進一步分成「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五大類項。
無形文化資產五大類項各自呈現的「文化內涵」及「表現形態」不同,譬如「傳統表演藝術」著重的藝術價價值及審美觀的反映,就與「口述傳統」所講求的表現形式仍維持一定的傳統及完整性相異。同樣地,「民俗」所強調的民間認同及自主自發參與,則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特色的文化特徵;而在「傳統知識與實踐」,就眼於族群或地方及環境互動下構成的生活特色,並也強調傳統知識內容需具備一定的系統性及完整度。如此共同具備無形特徵的文化資產各類型,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文之中,分別採以以下個別的內涵詮釋:
一、傳統表演藝術: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相較於一般人們熟悉的「有形文化資產」具有明確的物質性、感知性的文化型態(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群、文化景觀、古物等等),「無形文化資產」則是非物質性且非感知性的,常以記憶、藝能、知識、觀念等行為實踐和文化形態加以表現。相對於有形的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更深植於傳統社群、社會情境及常民生活之中,也常因時空、社群、環境的變動而改變其傳承延續的表現形式。
法律如何保護文化資產?
近年來,在社會結構、生活型態的急遽變化下,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及文化認同有所改變。特別是過往曾經熱絡蓬勃於民間社會各個角落的傳統技藝、曲藝及民俗祭儀等,皆已日趨式微。那麼往昔珍貴的文化表現及其實踐,如何適時加以保存、傳承,使之延續至未來?這個問題成為從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事務者首當其衝需面對的難題。事實上,唯有先掌握文化全貌,才可能從中擇取、保留文化資產價值,以及發掘值得透過相關法令來進行保存維護的對象。因此,如何能全面了解、洞悉符合文化資產內涵定義的文化現象,廣泛普及並兼具系統性的調查採集,將是極為關鍵的一項保護文化資產的方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的法令機制,為達到其宗旨、實踐文資保存的核心價值,適時掌握各地的文化發展現況,可說是落實文化資產保護行政相當重要的基礎工作。現行文資法對具備文資價值的無形文化資產發展現況之掌握,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9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91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此條文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必須主動藉由普查,掌握轄區具文化資產保存潛力者。「普查」在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行政機制具有的前哨意義不言而喻,《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也以「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應每八年至少辦理一次」明文規範定期辦理普查的必要。
普查,是什麼?
「普查(Census)」是一種全面性的調查工作,為特定目的而發動的資訊採集。普查強調普遍性、全面性的調查面向,其涉及層面廣且大量,加上需要達成的調查項目及其指標條件,比起適度抽樣的調查研究來得繁瑣且尺度龐大。因此,為求能夠取得較為精確、符合普查需求的資訊,有必要建立一套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特別是國內的無形文化資產概念,實為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下才正式被採用的用詞概念,雖然與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等現行法令界定無形文化資產有關的調查執行軌跡相符,亦可粗略上溯至日治時期,但當時多數的調查工作,不論就調查目的、涵蓋層面及操作屬性,皆與現今基於文化資產保存需求所發動的普查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雖然如南北管、木雕、剪黏或是宗教祭典儀式等無形文化,是多數人們生活中可見、甚至從小耳濡目染再熟悉不過的文化生活經驗,不過文資普查並非只是純粹的文化調查紀錄,而是涉及到整體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的前期措施。必須要對文化資產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達成文化資產普查的目標需求。舉例來說,如果執行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的普查工作,就要以該行政區作為普查範圍,依據文資法規的無形文化資產範疇,來進行各項無形文化傳承者現況的掌握,再將調查取得的資訊,依文資保存的目的,進行填表建檔,以作為後續文資行政運用的參考依據。這套流程可將普查必要的資訊採集、建檔製備等執行過程,予以詳細解說並制訂規則,以減少操作上出現各種人為錯誤,進而提升普查整體效率及資料效度,是無形文化資產普查建立起標準作業程序所被寄予的期待。藉此,讓普查作業流程更有系統性及規格化,將可達到無形文資普查的客觀性及科學價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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