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金一生的法政哲學工作,旨在發展一套「法律作為政治道德的次部門,從而也是道德的次領域」的理論。從上世紀六、七〇年代奠基於規則/原則區分而批判哈特法實證主義,堅持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連結,到八〇年代提出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展開對描述主義法理學之批判之後,德沃金也漸次開展其以平等為基礎的自由主義理論,從九〇年代起不斷出版一部部重要政治哲學著作。同一期間德沃金也積極參與美國重大社
德沃金一生的法政哲學工作,旨在發展一套「法律作為政治道德的次部門,從而也是道德的次領域」的理論。從上世紀六、七〇年代奠基於規則/原則區分而批判哈特法實證主義,堅持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連結,到八〇年代提出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展開對描述主義法理學之批判之後,德沃金也漸次開展其以平等為基礎的自由主義理論,從九〇年代起不斷出版一部部重要政治哲學著作。同一期間德沃金也積極參與美國重大社會與法律議題之論辯,從早期越戰期間拒服兵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問題,到墮胎及安樂死判決、猥褻言論管制,再到本世紀的911後反恐政策、稅制與健保議題等,德沃金在各個具體問題中充分實踐了他自己的法律理論。 2008年德沃金獲邀來台擔任首屆「雷震民主人權紀念講座」。本書收錄了當時國內社群的相關研究,以及後來謝世民教授關於德沃金法政哲學的重要闡釋與分析。不僅作者在國內學界皆屬一時之選,其德沃金研究也對我們理解德沃金思想極有助益。這些文章不僅對德沃金理論有相當深刻的掌握,也將是台灣未來研究探索法理學與政治哲學的重要指南
富勒在此書末加入了一個新章節「對批評者的回應」,針對他一九六四年第一版中所提出的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定義加以延伸,並作更深入的闡述。他最初的理論是區分「義務性道德」(Morality of duty)及「期待性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兩者都背負了社會制度計畫與運作的責任,前者是為任何有目的社會意圖設下規矩,後者則是為這些社會意圖指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