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內容包含: ‧宇賀克也 文;范姜真? 譯:日本獨占禁止法法執行之變遷‧Lech Garlicki 文;翁燕菁 譯: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Doctrine: How Much Discretion Is Left to a State in Human Ri
2010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內容包含: ‧宇賀克也 文;范姜真? 譯:日本獨占禁止法法執行之變遷‧Lech Garlicki 文;翁燕菁 譯: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Doctrine: How Much Discretion Is Left to a State in Human Ri
'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特別推薦一起讀判決 (人氣法律粉絲專頁)/李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周威同(國教署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計畫種子教師)/林辰(知識型Youtuber、《臺灣吧Taiwan Bar》共同創辦人)/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張瑜鳯(資深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許全義(台中一中社會科教師)/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惠貞(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發言人、板橋高中歷史科教師)/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蘭天律師(依姓氏筆劃排序)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訂為人權日。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
當國家權力透過法律、法庭和法治的語言不斷膨脹,猶如霍布斯所描述的「利維坦」時;作為微小個體的我們,有什麼樣的空間和資源去抵抗威權的野心?羅永生(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退休副教授)阿古智子(現代中國研究學者,東京大學大學院綜合文化研究科教授)專文推薦李雪莉(《報導者》營運長&總主筆)何明修(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倉田徹(立教大學法學部教授)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張潔平(媒體人)許菁芳(多倫多大學政治學博士、暨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媒體與傳播研究院助理教授)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共同推薦(按姓氏筆畫排序)//黎恩灝的這部新著最為值得細續的,就是作者更為深入地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歷史梳理和理論解釋,去解答為何香港原有的法治為何會如此脆弱,令致威權法治可以長驅直進的問題。更進一步的,雖然面對香港法治四面楚歌的困境,作者也不忘為讀者開拓縱深的歷史和環球視野,參照外地種種「司法抗爭」的經驗,為法治敗壞和理想失落的情勢下,提供坐困愁城之外的思考出路和精神鼓舞。//──羅永生(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退休副教授)//李柱銘、梁家傑、戴耀廷——香港過去幾十年的民主運動是由多位香港法律專家所領導的。現在,在《港區國安法》體制下,民主派已不能在街頭或議會中開展活動,而被監禁者可以「自由」發言的法庭則成為了最後的抗爭舞臺。本書透過與大量外國案例的比較,仔細探討繼承中英文化的香港司法的獨特性,並探討司法抗爭的可能性,成為了一本絕望中的希望之書。//──倉田 徹(立教大學法學部教授)=制度匱乏不等於價值滅絕=過往的香港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司法獨立和法治,也是「香港故事」中香港成功的基石與港人自豪的來源。對外資來說,優秀公平的商法及民法、廉潔的法官、高效的司法機構等,已提供足夠誘因來此通商;對港人來說,依法治國、司法獨立的概念深植人心,彷彿擁有法律和法律制度,便足以保障人權與自由。然而,香港真的是個法治(rule of law)社會嗎?其實,香港法治之建立,可說是英殖時期的政治手段:香港的法律制度移植自普通法與便於管制的殖民地法例,雖有司法獨立之外衣,卻不曾擁有真正的民主問責,對政權始終缺乏有效制衡,也為日後威權主義式的法治制度和文化鋪路。主權移交後,威權色彩更為鮮明,司法逐漸與政權融合,甚而為其所用,成為權力意志的延伸,種種狀況在二〇二〇年六月《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