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係採用教科書之形式編寫,以有關判解為主,詮釋現行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此不僅可使讀者對民法物權編規定之內容有基本認識,且能整體的、有系統的知悉判解,而融學理與法律現象於一爐。
此外,本書就較重要之問題,以案例方式加以說明,期能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更有助讀者對各種理念與疑難之把握,並增進學習成效。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一、教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教、兼任講師、副教授、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二、公務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專員、教務組組長
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稅務員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序
增修新版序言
本書初版第一刷於民國六十七年七月發行,嗣經數度重刷,迄今已超過三十餘年。在這段期間內,新的學說及判例不斷地推陳出新,對民法之發展及進步極有貢獻,令人感佩。民法物權編經依擔保物權、通則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及占有等順序,分別逐條檢討擬具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經總統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通則及所有權部分,經總統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用益物權(地上權章、永佃權章、地役權章及典權章)及占有部分,經總統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同年八月三日施行。由於此三次之修正幅度甚大,因而使我國物權法邁入新紀元。其次,最高法院陸續公布許多新判例,作成許多新決議,並予以釐定刊行,判決內容豐富,可供參考及檢討分析。法律、判例及學說既已隨時代之演變而推陳出新,本書自當配合修訂,藉資刷新內容。此外,書中所引其他相關法令如有修正者,自亦應參照修訂,以求本書之完整、正確及實用。
為期本書在體系上更為完整,在內容上更能溝通理論與實務,因此本次修訂,除循原來之撰寫目標及方式外,就較有疑義或新興尚在發展中之問題,乃增加必要之說明及理論之敘述,並將原於每章後面以問答題方式說明之問題,全部編入相關部分。另就較重要之問題,以案例方式加以說明,期能將抽象理論與具體問題及實務見解相結合,更有助讀者對各種理念與疑難之把握,並增進學習成效。
關於本書,以及《判解民法總則》、《判解民法債編通則》之撰寫暨出版,我要特別衷心的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沒有他們兩位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我不可能撰寫並由三民書局出版上開書籍。雖然上開書籍不是什麼名著,內容上更無高明卓見,惟這是引導我努力向學的原動力,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書籍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及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三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以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藉本書修訂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
由於本次修訂之幅度極大,實為重新全面編寫,期望本書經過此次之增修,更具有參考價值,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物權法的研究、發展及進步有些許貢獻,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惟筆者才疏學淺,雖數次易稿,修訂之後,疏漏仍所難免,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為幸。
目次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典 權
第七章 抵押權
第八章 質 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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