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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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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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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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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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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傳統國際法以國際習慣為主,內容不容易確定,在實用上也易引起爭執。二次大戰後,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努力下,許多國際習慣的內容都已經編纂為多邊條約。另外,國際社會面對新的挑戰,也制定了許多新條約以解決問題。在這種趨勢下,國際多邊立法性的條約愈來愈多,成為現代國際法法源的主要部分。本書收集彙整當代重要的多邊立法性條約以及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重要有立法性的決議,供學者及學生參考。此外,與我國有關的重要國際法文件也一併收集在內。書後並有中英文名詞及英中文名詞對照表,以及有關國際法參考書簡介等文章以方便讀者進一步參考研究。

作者簡介

丘宏達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長島大學政治學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S.J.D.)
經歷: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員 
國立臺灣大學及政治大學國際法教授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授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律學院東亞法律研究計畫主任
國家統一委員會研究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董事
中華民國無任所大使
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總會長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中、英文版總編輯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律學院《現代亞洲研究專刊》主編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 
 
陳純一
學歷: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S.J.D.)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與法律學系合聘教授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副執行長
Associate Editor-in-Chief, Chinese (Taiw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 
經歷: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院長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執行主編與副總編輯
國立臺北大學司法學系專任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代校長、教務長、代所長、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律學院東亞法律研究計劃研究員
臺灣大學、臺北大學、臺灣科技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等校兼任教授

 修訂二版序

民國六十一年,丘宏達教授有感於當時國內使用的教科書中,不易找到有關國際法的公約,認為有必要將其彙整以便讀者查考,故在其主編的《現代國際法》一書出版前,先編輯完成《現代國際法(下)(參考文件)》。民國七十三年,鑒於聯合國主持下簽訂的公約數量日增,且我國與美國斷交,國家面對國際情勢急遽改變的挑戰,故重新整理增刪《現代國際法(下)(參考文件)》,並將書名改為《現代國際法基本文件》。民國八十四年,丘教授在獨立完成新版《現代國際法》一書的撰寫後,又再一次整理編輯《現代國際法基本文件》,內容大幅增加,書名則變更為《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本人有幸參與了當時的編輯工作。
民國一○五年,三民書局決定重新修訂編輯本書。考量國內目前類似的書籍很少,本次版本仍繼續維持丘教授以往主編時的體例,堅持盡量完整收錄所有經典的國際法文件,期許能提供讀者一本內容豐富、有用且正確的參考工具書。
在這個方向之下,本書修訂重點如下:首先、全書配合三民書局出版的《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的章節順序和內容,調整為十五章,以便利讀者對照參考。其次、前版《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從民國八十四年出版至今已逾二十年,國際法發展的重點與我國的實踐都有很大變化,故考量國情,並借鏡英美目前常用的國際法文件彙編書籍取材標準,大幅修訂。第三、編輯本書一直面臨的最大困擾之一是聯合國中文簡體字本和我國所習慣使用的正(繁)體文字之間的差異問題:包括法律條文「條」「款」「項」的順序不同、數字標點符號的使用及簡體字字體和正(繁)體字字體不一等。本次修訂除了參考丘宏達教授過去的做法外,為了避免讀者誤解或是不明瞭,對於明顯的錯誤用字和簡體字轉變為正體字的差異也採取了統一的調整作法。為了便利理解,讀者可以參考本書「編輯說明」中有關處理此一問題的原則;「編輯說明」也同時提供了本次修訂更新的詳細國際法文件清單。最後,全書收錄的條約主要是取材自《聯合國條約彙編》(UNTS),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草案則採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為原則,但是中華民國政府如果針對特定文件提供官方版本,則採納政府官方版本。為了便利讀者,每一個文件前的說明部分都提供詳細的出處與背景資料。
數位化時代,讀者很容易經由網路自行搜尋重要的國際條約。但是本書不是單純的彙整印刷,每一個文件都經過詳細比照原件校訂,字字斟酌,努力追求完善。能投注如此心血堅持品質,除了感謝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鄭之翔同學和外交系呂佳昀同學的協助外,三民書局編輯同仁們嚴謹的工作態度和專業能力功不可沒,他們名雖不揚於本書,但是其成果有目共睹。此外,內人純麗二十多年前和我一起協助丘老師從事上一版的編輯校對工作,今日則幫忙我完成本書,一起共享這美好的經驗。
這本書能繼續更新出版,感謝丘師母謝元元女士和三民書局劉仲傑總經理的信賴與支持。而付梓前夕,我不禁想到已故的丘宏達教授和劉振強董事長;今人已無緣再見二位長者,更難體會近五十年前,他們面對國家國際局勢日益艱難,為了要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決定不計成本,共同合作出版《現代國際法》與《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的勇氣與壯志。那種捨我其誰的豪情,彼此情義相挺的友誼,對國際法與國家的熱情,以及對後進學子的提攜與關懷,都已經成為一種典範,令人感念。
修訂本書力求無誤,但是疏漏之處恐難避免,還望先進指正。最後,希望這本書能達到丘教授的期盼,為中華民國的國際法教育和學術研究貢獻一點心力。
陳純一

目次

第一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1949.12.6)
二、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1970.10.24)
第二章 國際組織
三、國際聯盟盟約(1919.6.28)
四、聯合國憲章(1945.6.26)
五、國際法院規約(1945.6.26)
六、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1994.4.15)
第三章 條 約
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其附件(1969.5.22)
八、適用於能夠產生法律義務的國家單方面聲明的指導原則(2006.8.4)
第四章 國家繼承
九、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1978.8.23)
十、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1983.4.8)
第五章 國籍與個人
十一、關於國籍法衝突若干問題的公約(1930.4.12)
十二、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1961.8.30)
十三、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54.9.28)
十四、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1.7.28)
十五、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1967.1.31)
十六、引渡示範條約(1990.12.14)
十七、領域庇護宣言(1967.12.14)
第六章 人 權
十八、世界人權宣言(1948.12.10)
十九、歐洲保障人權和根本自由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公約:1950.11.4)
二十、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0.12.14)
二十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12.21)
二十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公約:1966.12.16)
二十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公約:1966.12.16)
二十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12.18)
二十五、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12.10)
二十六、兒童權利公約(1989.11.20)
二十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2003.10.31)
第七章 領陸、航空與外空(太空)法
二十八、南極條約(1959.12.1)
二十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12.7)
三十、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東京〕公約(1963.9.14)
三十一、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公約:1970.12.16)
三十二、制止危害民航安全之非法行為〔蒙特婁〕公約(1971.9.23)
三十三、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2010.9.10)
三十四、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1967.1.27)
三十五、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1962.12.13)
第八章 海洋法
三十六、大陸礁層公約(1958.4.29)
三十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附件(1982.12.10)
三十八、關於執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1994.7.28)
三十九、執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1995.12.4)
第九章 管轄豁免
四十、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公約(2004.12.2)
四十一、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1946.2.13)
第十章 外交領事與特種使節關係
四十二、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1961.4.18)
四十三、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1963.4.24)
四十四、特種使節公約(1969.12.8)
四十五、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73.12.14)
第十一章 國際責任
四十六、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2001.12.12)
四十七、外交保護條款草案(2006.8.8)
第十二章 國際經濟與與貿易
四十八、聯合國大會關於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決議(1962.12.14)
四十九、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4.12.12)
五十、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1965.3.18)
五十一、關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6.10)
五十二、一九四七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摘錄)(1947.10.30)
五十三、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及其釋義瞭解書(1994.4.15)
五十四、爭端解決規則程序瞭解書(1994.4.15)
五十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1944.7.22)
第十三章 國際環境保護與生物資源的維護
五十六、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1972.6.16)
五十七、關於受危害的野生動植物區系物種的國際買賣公約(1973.3.3)
五十八、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3.22)
五十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5.9)
六十、巴黎協定(2015.12.12)
六十一、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6.5)
六十二、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熱內盧宣言(1992.6.13)
第十四章 武力的使用與國際人道法
六十三、非戰公約(1928.8.27)
六十四、聯合國大會「聯合一致共策和平」決議(1950.11.3)
六十五、聯合國大會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1974.12.14)
六十六、常規武器公約及其議定書(公約:1980.10.10)
六十七、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1968.7.1)
六十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摘錄)(1949.8.12) 748
六十九、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摘錄)(1949.8.12)
七十、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摘錄)
(1949.8.12)
七十一、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摘錄)
(1949.8.12)
七十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77.6.8)
七十三、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77.6.8)
七十四、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05.12.8))
七十五、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1948.12.9)
七十六、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摘錄)(1998.7.17)
七十七、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1999.12.9)
第十五章 有關中華民國的重要國際法文件、兩岸協議與法律
七十八、中國對日本、德國及義大利宣戰書(1941.12.9)
七十九、開羅宣言(1943.12.1)
八十、波茨坦公告(1945.7.26)
八十一、日本投降文件(1945.9.2及9.9)
八十二、日本戰犯谷壽夫判決書全文(1947.3.10)
八十三、舊金山和約(摘錄)(1951.9.8)
八十四、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及其議定書與照會(1952.4.28)
八十五、中華民國外交部民國六十年關於琉球群島與釣魚臺列嶼問題的聲明
(1971.6.11)
八十六、中華民國外交部民國一○三年關於釣魚臺列嶼主權的聲明(2014.2.5)
八十七、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2017.6.20)
八十八、中華民國外交部的「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意義」說帖(2013.11)
八十九、中華民國外交部的「中華民國南海政策」說帖(2016.3.21)
九十、美國臺灣關係法(1979.4.10)
九十一、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2013.2.4)
九十二、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2002.3.26)
九十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4.26)
九十四、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1993.12.24)
九十五、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1997.5.7)
九十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4.22)
九十七、條約締結法(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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