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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必須具備專利要件才能申請專利。按發明千殊萬別,各種技術之特徵也南轅北轍,天底下沒有二件相同的專利發明,因此很難以一抽象的定義規範或解釋所有申請案產業利用性和爭議。所以欲探求產業利用性之真義,必須從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著手。本文企圖從行政法院關於專利之判決整理歸納出一些原則國體系。
目次
前言
第一節 美國實用性(UTILITY)之概念
第二節 產業利用性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常與產業利用性相混淆之其他要件
第四節 行政法院專利判決分析
第五節 問題檢討
第六節 結論
第一節 美國實用性(UTILITY)之概念
第二節 產業利用性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常與產業利用性相混淆之其他要件
第四節 行政法院專利判決分析
第五節 問題檢討
第六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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