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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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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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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從民事責任法保護客體的角度切入,論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權利或利益的保護問題上,是否具有區別的正當性。
研究方法上,本書先探討契約責任法如何看待權利與利益的區別問題,再從權利與利益在契約責任法上的定位所獲得的啟發,重新思考侵權責任法應如何看待權利與利益的區別問題。
在契約責任,權利侵害或利益侵害,並無嚴格區別必要,均予以平等保護,適用相同歸責原理。相較之下,在侵權責任,我國通說採取差別保護說,限縮侵權責任法對利益的保護程度,固然在比較法上有德國法之繼受作為理論依據,但此一通說見解,對利益保護顯然不足。解決之道,應揚棄差別保護見解,直接擴張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權利」範圍,使其包括「利益」在內,使權利與利益的侵害均有「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
從而,權利或利益的保護,無論是就保護範圍或保護程度而言,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並無區別的正當性!
今後,面對侵害「利益」的民事責任,關鍵在於:「損害」是否存在、行為是否「不法」、加害人有無「過失」以及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此等問題,均是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所必須面對的共通問題。
本書是作者針對「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此一議題,從事系列研究的開端。本書所持論點是否具體可行,有待驗證。本書各編章節論述之間,其「體系結構」、「問題定位」及「說理方法」,論證上自成特色,可供參考!

作者簡介

陳忠五
學歷: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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