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研究:基於國際法的視角(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03795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黃瑤
出版日:2010/01/01
裝訂/頁數:平裝/255頁
規格:19cm*13cm (高/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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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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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恐怖主義離不開國際社會的有效合作,而反恐國際合作的基礎是國際法,尤其是國際反恐法。近半個世紀以來,作為國際反恐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立法發展迅速,但僅限于部門性反恐公約的制定方面,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和期待的最新一項國際反恐立法——《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或全面公約)的擬訂工作卻進展緩慢。該公約是一項全面禁止恐怖主義并適用于所有情況的普遍性反恐公約,它歷經9年的談判協商至今仍未能完全定稿。本書以國際法為視角,對該公約草案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評述,并著重研究公約中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而提出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
目前,各國代表團在全面公約談判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有三:一是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二是關於全面公約的適用范圍,三是關於全面公約與現存的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其中,關於定義問題和公約范圍問題的爭論最為激烈,而全面公約與部門公約的關係問題的最后確定取決于前兩個問題的解決。
公約草案含有一個相對寬泛的國際恐怖主義定義:根據行為的性質或背景,如果行為的目的是恐嚇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國政府或某國際組織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話,那么針對人的嚴重犯罪或致使公共或私人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為,就構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雖然此定義不能令人滿意,但制定恐怖主義定義是十分必要的。我們認為,公約應盡可能定出一個內涵和外延相對明確的概念性定義,以便充分說明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從而有利于劃清合法的政治行動和非法的斗爭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義和非恐怖主義的界限。
公約的適用范圍問題是全面公約能否獲得通過的關鍵問題。目前,規定公約適用范圍的第18條存在兩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即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和武裝部隊問題(實質為國家恐怖主義問題)。有關適用范圍的分歧在于,一些國家主張把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公約適用范圍之外,另一些國家則主張應排除反對外國占領的民族解放運動,并主張應將國家恐怖主義包括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關於公約的適用范圍是否應排除民族解放運動這一問題,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我們認為,在全面公約中澄清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十分必要,民族解放運動所從事的包括武力斗爭在內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罪行,但此種行動也應遵守國際人道法。
作為全面公約適用范圍中的武裝部隊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約如何處理武裝部隊在武裝沖突中的行動。對此,代表西方國家集團觀點的全面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武裝沖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全面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伊斯蘭會議組織提出的案文規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隊在內的武裝沖突的各當事方的活動都不受全面公約的管轄。兩者分歧的實質是如何區分國際人道法管轄的活動和全面公約涵蓋的活動。在此問題上的一項原則是,全面公約不影響國際人道法和該公約不尋求限制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二是對于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的行為(即執行公務行為)如何規範。對此,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此種行為不受全面公約管轄,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提案認為,一國軍隊的公務行為如果違反國際法,無權豁免全面公約的管轄。我們認為,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實施的恐怖主義行為亦即國家恐怖主義行為,在理論上應被納入全面公約的管轄范疇,但在當下的國際現實中要懲處國家本身的恐怖主義行為困難重重。為使全面公約盡早得以通過,可明確規定國家武裝部隊在武裝沖突中和執行公務中的活動以及民族解放部隊的活動免受全面公約的管轄,因為即使不適用全面公約來約束武裝部隊的行為,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等其他相關國際法規則也可對此種行為進行管制。
關於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之間的關係,一種觀點認為,全面公約是后訂條約,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規則,全面公約應優先適用于部門公約。另一種觀點認為,相對于全面公約而言,部門公約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部門公約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兩者關係問題的解決之道取決于如何對全面公約進行定位,即它是一項總括性的公約還是一項補充性的公約。實際上,如果關於公約適用范圍的第18條的談判結果滿足了各國在恐怖主義問題上的關切,那么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公約最終孰先孰后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國際反恐的有效合作機制主要關涉管轄權、引渡與庇護、國際合作等問題。在管轄權方面,公約實際上肯定了締約國的司法主權不因參加公約而受限制,排除了對完全在一國境內實施的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公約確立了國內管轄權與公約管轄權重疊適用的方法,這使公約管轄權的行使更加全面。在引渡制度方面,公約確認了在“相同原則”下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同時以“非辯解理由”條款重申了恐怖主義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約對政治犯罪的界定、對引渡恐怖分子與國內引渡法及既存條約中有關拒絕引渡情形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在庇護方面,最新的公約草案規定了對難民地位和身份給予的限制,但有關難民的定義在實踐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異或雙重標準。在國際合作事項方面,公約對各締約國除了規定在司法調查和刑事訴訟上的協助義務外,還規定了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預防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義務,且這種預防與合作義務是針對所有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這是全面公約比現有的部門性公約的優越之處。
公約草案沒有提及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約制定會議上都有一些國家的代表團提到必須在公約中解決或處理根源問題。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非常復雜,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針對諸如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的恐怖主義的根源,全面公約有必要制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規則,以使反恐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目前,各國代表團在全面公約談判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有三:一是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二是關於全面公約的適用范圍,三是關於全面公約與現存的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其中,關於定義問題和公約范圍問題的爭論最為激烈,而全面公約與部門公約的關係問題的最后確定取決于前兩個問題的解決。
公約草案含有一個相對寬泛的國際恐怖主義定義:根據行為的性質或背景,如果行為的目的是恐嚇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國政府或某國際組織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話,那么針對人的嚴重犯罪或致使公共或私人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為,就構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雖然此定義不能令人滿意,但制定恐怖主義定義是十分必要的。我們認為,公約應盡可能定出一個內涵和外延相對明確的概念性定義,以便充分說明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從而有利于劃清合法的政治行動和非法的斗爭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義和非恐怖主義的界限。
公約的適用范圍問題是全面公約能否獲得通過的關鍵問題。目前,規定公約適用范圍的第18條存在兩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即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和武裝部隊問題(實質為國家恐怖主義問題)。有關適用范圍的分歧在于,一些國家主張把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公約適用范圍之外,另一些國家則主張應排除反對外國占領的民族解放運動,并主張應將國家恐怖主義包括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關於公約的適用范圍是否應排除民族解放運動這一問題,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我們認為,在全面公約中澄清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十分必要,民族解放運動所從事的包括武力斗爭在內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罪行,但此種行動也應遵守國際人道法。
作為全面公約適用范圍中的武裝部隊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約如何處理武裝部隊在武裝沖突中的行動。對此,代表西方國家集團觀點的全面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武裝沖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全面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伊斯蘭會議組織提出的案文規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隊在內的武裝沖突的各當事方的活動都不受全面公約的管轄。兩者分歧的實質是如何區分國際人道法管轄的活動和全面公約涵蓋的活動。在此問題上的一項原則是,全面公約不影響國際人道法和該公約不尋求限制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二是對于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的行為(即執行公務行為)如何規範。對此,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此種行為不受全面公約管轄,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提案認為,一國軍隊的公務行為如果違反國際法,無權豁免全面公約的管轄。我們認為,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實施的恐怖主義行為亦即國家恐怖主義行為,在理論上應被納入全面公約的管轄范疇,但在當下的國際現實中要懲處國家本身的恐怖主義行為困難重重。為使全面公約盡早得以通過,可明確規定國家武裝部隊在武裝沖突中和執行公務中的活動以及民族解放部隊的活動免受全面公約的管轄,因為即使不適用全面公約來約束武裝部隊的行為,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等其他相關國際法規則也可對此種行為進行管制。
關於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之間的關係,一種觀點認為,全面公約是后訂條約,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規則,全面公約應優先適用于部門公約。另一種觀點認為,相對于全面公約而言,部門公約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部門公約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兩者關係問題的解決之道取決于如何對全面公約進行定位,即它是一項總括性的公約還是一項補充性的公約。實際上,如果關於公約適用范圍的第18條的談判結果滿足了各國在恐怖主義問題上的關切,那么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公約最終孰先孰后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國際反恐的有效合作機制主要關涉管轄權、引渡與庇護、國際合作等問題。在管轄權方面,公約實際上肯定了締約國的司法主權不因參加公約而受限制,排除了對完全在一國境內實施的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公約確立了國內管轄權與公約管轄權重疊適用的方法,這使公約管轄權的行使更加全面。在引渡制度方面,公約確認了在“相同原則”下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同時以“非辯解理由”條款重申了恐怖主義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約對政治犯罪的界定、對引渡恐怖分子與國內引渡法及既存條約中有關拒絕引渡情形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在庇護方面,最新的公約草案規定了對難民地位和身份給予的限制,但有關難民的定義在實踐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異或雙重標準。在國際合作事項方面,公約對各締約國除了規定在司法調查和刑事訴訟上的協助義務外,還規定了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預防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義務,且這種預防與合作義務是針對所有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這是全面公約比現有的部門性公約的優越之處。
公約草案沒有提及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約制定會議上都有一些國家的代表團提到必須在公約中解決或處理根源問題。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非常復雜,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針對諸如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的恐怖主義的根源,全面公約有必要制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規則,以使反恐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作者簡介
黃瑤,中山大學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997-1998年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1年海牙國際法研究院第29屆海外講習班學員(馬尼拉)。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有關法律語方面的著述有:《現代法律英語》(合編著,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法律英語實務——中外法律文書編譯》(第二作者,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
目次
內容提要
代序:國際反恐法是國際反恐斗爭的有效工具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二、國際反恐領域的“國際立法”
三、可適用于規制恐怖主義行為的既存國際法
四、國際反恐法是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手段
引言
第一章 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的緣起、審議及焦點問題
一、緣起:機構的設立及全面公約草案的提出
二、全面公約草案的歷年審議情況
三、全面公約草案的爭論焦點及分析
四、全面公約草案爭議探源
第二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
一、全面公約擬定的恐怖主義定義
二、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與比較
三、恐怖主義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定義之思考
第三章 全面公約中的民族解放運動問題
一、民族解放運動與人民自決權及國際恐怖主義三者關係的解析
二、公約審議中有關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爭議及評論
三、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解決之道
第四章 全面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
一、武裝部隊問題是擬訂公約的最大難題之一
二、關於武裝部隊問題的爭議及各方理由
三、關涉武裝部隊的兩個具體問題
四、解決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的政治障礙和法律辦法
第五章 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聞題
一、全面公約優先論評述
二、部門性反恐公約優先論評述
三、全面公約與部門公約關係問題的解決
第六章 國際反恐的有效合作機制問題
一、建立合作機制是國際反恐之需
二、公約中國際恐怖主義的管轄權問題
三、公約中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四、公約中的國際合作事項
五、小結
第七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根源問題
一、恐怖主義的根源
二、解決恐怖主義“根源問題”的必要性
三、根源與恐怖主義的類型
四、全面公約與根源問題的解決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草案)最新案文(中英文版)
一、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中文版)
二、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英文版)
後記
代序:國際反恐法是國際反恐斗爭的有效工具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二、國際反恐領域的“國際立法”
三、可適用于規制恐怖主義行為的既存國際法
四、國際反恐法是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手段
引言
第一章 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的緣起、審議及焦點問題
一、緣起:機構的設立及全面公約草案的提出
二、全面公約草案的歷年審議情況
三、全面公約草案的爭論焦點及分析
四、全面公約草案爭議探源
第二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
一、全面公約擬定的恐怖主義定義
二、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與比較
三、恐怖主義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定義之思考
第三章 全面公約中的民族解放運動問題
一、民族解放運動與人民自決權及國際恐怖主義三者關係的解析
二、公約審議中有關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爭議及評論
三、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解決之道
第四章 全面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
一、武裝部隊問題是擬訂公約的最大難題之一
二、關於武裝部隊問題的爭議及各方理由
三、關涉武裝部隊的兩個具體問題
四、解決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的政治障礙和法律辦法
第五章 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聞題
一、全面公約優先論評述
二、部門性反恐公約優先論評述
三、全面公約與部門公約關係問題的解決
第六章 國際反恐的有效合作機制問題
一、建立合作機制是國際反恐之需
二、公約中國際恐怖主義的管轄權問題
三、公約中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四、公約中的國際合作事項
五、小結
第七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根源問題
一、恐怖主義的根源
二、解決恐怖主義“根源問題”的必要性
三、根源與恐怖主義的類型
四、全面公約與根源問題的解決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草案)最新案文(中英文版)
一、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中文版)
二、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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