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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訴訟強調通過正當程序實現實體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刑事訴訟法追求的首要價值,同時,基于“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一法諺,效率成為繼公正後刑事訴訟追求的第二大價值。公正優先、兼顧效率成為現代刑事訴訟程序設計的基本價值追求。刑事一審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其設置是否科學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價值目標的實現與否。典型形態的審判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以辯方否認控方指控,即控辯雙方存在激烈對抗和爭議為前提進行的程序設計,規定了一系列的原則、規則等,具有程序完整、復雜的特點。然而,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的關系不僅僅是對抗狀態,對于認罪案件,由于被告人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雙方即處于非對抗的合作狀態,對其如果仍然適用以對抗為前提設計的完整的普通程序,勢必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和訴訟的不必要拖延,因而訴訟公正性令人質疑。
作者簡介
孫瑜,2007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現任教于北京物資學院勞動科學與法律學院。曾參與撰寫《中國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改革研究》、《刑事證據潛規則研究》等多部著作,發表“被告人口供證據規則之完善”(《政法學刊》2005年第2期),“論我國刑事訴訟處罰令程序之構建”(《法學雜志》2007年第3期)等多篇論文。
目次
導言
第一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概述
第一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類型
第三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功能
第二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正當性基礎
第一節 被告人自愿認罪
第二節 正當程序的簡易化
第三節 協商性司法的發展
第三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自愿性原則
第二節 平等協商原則
第三節 刑事和解原則
第四節 迅速簡化原則
第五節 量刑優惠原則
第六節 強制辯護原則
第四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現狀分析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節 普通程序簡化審
第三節 對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現狀的反思
第五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構建
第一節 處罰令程序
第二節 簡易庭審程序
第三節 重構後的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性論證
第六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配套機制
第一節 建立保障被告人認罪自愿性的機制
第二節 立法上明確優惠幅度
第三節 賦予檢察官量刑建議權
第四節 建立控辯協商機制
第五節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概述
第一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類型
第三節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功能
第二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正當性基礎
第一節 被告人自愿認罪
第二節 正當程序的簡易化
第三節 協商性司法的發展
第三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自愿性原則
第二節 平等協商原則
第三節 刑事和解原則
第四節 迅速簡化原則
第五節 量刑優惠原則
第六節 強制辯護原則
第四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現狀分析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節 普通程序簡化審
第三節 對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現狀的反思
第五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構建
第一節 處罰令程序
第二節 簡易庭審程序
第三節 重構後的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性論證
第六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配套機制
第一節 建立保障被告人認罪自愿性的機制
第二節 立法上明確優惠幅度
第三節 賦予檢察官量刑建議權
第四節 建立控辯協商機制
第五節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一、處罰令程序概述
(一)處罰令程序的特點
當代各國或地區認罪案件審判程序在審判方式上主要有庭審程序簡化式和庭審程序省略式兩種。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庭審省略式審判即書面審理方式,如德國的處罰令程序、意大利的處罰令程序、日本的簡易命令和我國臺灣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都是依檢察官的請求,由法官進行書面審理并作出處罰命令。法官一般不提訊被告人,被告人如果對處罰令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請求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因此,所謂處罰令程序就是司法機關處理簡單、輕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書面審理程序。處罰令程序由于完全省略庭審程序,只采書面審理,相比庭審簡化式的審判程序更為簡便、快捷,更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和司法資源的節省。但更簡便的審理程序往往意味著被告人權利將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為了保障公正和效率價值的平衡,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對處罰令程序的適用都進行了嚴格規范,總體上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處罰令程序的適用范圍比較小。各國或地區關于處罰令程序的適用范圍雖略有差異,但一般都限定為輕微罪或者輕罪,并且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罰金或者緩刑的案件。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規定,適用處罰令的條件有三個:(1)對于輕罪,依檢察院書面申請提起;(2)檢察院要在根據偵查結果認為無審判必要時提出申請;(3)簽發處罰令時,只允許對行為單處或者并處以下法律處分:?罰金、保留處罰的警告、禁止駕駛、追繳、沒收、銷毀、廢棄、對法人或者聯合會宣告有罪判決和罰款,?在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禁止頒發駕駛執照地剝奪駕駛權,?免予處罰。被訴人有辯護人的時候,如果是緩期執行交付考驗的,也可以對他判處一年以下的自由刑。
……
(一)處罰令程序的特點
當代各國或地區認罪案件審判程序在審判方式上主要有庭審程序簡化式和庭審程序省略式兩種。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庭審省略式審判即書面審理方式,如德國的處罰令程序、意大利的處罰令程序、日本的簡易命令和我國臺灣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都是依檢察官的請求,由法官進行書面審理并作出處罰命令。法官一般不提訊被告人,被告人如果對處罰令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請求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因此,所謂處罰令程序就是司法機關處理簡單、輕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書面審理程序。處罰令程序由于完全省略庭審程序,只采書面審理,相比庭審簡化式的審判程序更為簡便、快捷,更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和司法資源的節省。但更簡便的審理程序往往意味著被告人權利將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為了保障公正和效率價值的平衡,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對處罰令程序的適用都進行了嚴格規范,總體上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處罰令程序的適用范圍比較小。各國或地區關于處罰令程序的適用范圍雖略有差異,但一般都限定為輕微罪或者輕罪,并且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罰金或者緩刑的案件。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規定,適用處罰令的條件有三個:(1)對于輕罪,依檢察院書面申請提起;(2)檢察院要在根據偵查結果認為無審判必要時提出申請;(3)簽發處罰令時,只允許對行為單處或者并處以下法律處分:?罰金、保留處罰的警告、禁止駕駛、追繳、沒收、銷毀、廢棄、對法人或者聯合會宣告有罪判決和罰款,?在不超過兩年的時間內禁止頒發駕駛執照地剝奪駕駛權,?免予處罰。被訴人有辯護人的時候,如果是緩期執行交付考驗的,也可以對他判處一年以下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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