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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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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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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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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研究》主要是以基於法律行為產生的知識產權變動行為及其模式為研究對象。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其變動仍亦遵循財產權利變動的規則。由於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知識產權變動中被他人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以有形財產作為客體的物權。基於知識產權交易安全性考慮,知識產權的變動需要有法律特別規定相應的範式,即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借鑒物權變動立法主義和立法實踐,結合當下各國知識產權變動的有關立法例和實踐模式,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一般可分為意思主義、債權形式主義和知識產權形式主義三種模式。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相關法條均有形式主義的立法實踐或痕跡,著作杈法則根據其權利產生性質而采意思主義。本書認為,我國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變動行為宜優先采知識產權形式主義,促使權利移轉有序,確保知識產權交易安全。.

作者簡介

蘇平,四川廣安人,法學博士,重慶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管理。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入選專家,全國第二批“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重慶市重點學科“工商管理一級學科”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管理方向學術帶頭人。現任重慶理工大學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國家知識產權培訓(重慶)基地副主任。兼任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中國知識產權法學會理事、重慶市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重慶(四川)兵工學會國防知識產權專委會總幹事、中國作家文藝作品版權保護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等。 在《法商研究》、《知識產權》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近年來,主持研究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項目、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重慶市科技計劃軟科學項目、重慶市教委高教改革重點項目等。.

名人/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摘要緒論第一章 知識產權變動的基礎理論第一節 財產權體系的基本理論範疇一、財產權體系的一般考察二、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三、知識產權與物權的關係第二節 物權的權利變動一、權利的變動二、物權的變動三、物權變動的原因第三節 知識產權變動制度的基本範疇一、知識產權變動的概念二、知識產權變動之原因三、知識產權變動之種類四、知識產權變動制度的功能五、知識產權變動的價值第二章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基本理論第一節 物權變動與物權行為理論一、物權變動的立法二、物權行為理論第二節 知識產權行為界說一、知識產權行為的概念二、知識產權行為的特徵三、構建知識產權行為理論的意義第三節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基本架構一、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概念及可能的立法主義二、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法律意義三、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基本架構四、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作用第三章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價值基礎及其實現途徑第一節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價值基礎:交易安全一、交易安全的概念二、交易安全的價值分析三、知識產權變動中保護交易安全的具體制度第二節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價值基礎的實現途徑:登記一、知識產權登記的概念與特徵二、知識產權登記請求權三、知識產權登記的階段與過程四、知識產權登記的功能五、知識產權登記的效力第四章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一:意思主義第一節 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的概念界定一、意思主義變動模式的概念二、意思主義立法例第二節 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的構成要件一、債權行為二、公示對抗第三節 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下知識產權變動法律效果一、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下知識產權轉移面臨的風險二、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下的善意取得制度第四節 對債權意思主義變動模式的評價第五章 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二:形式主義第一節 債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一、債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的概念與立法例二、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的理論核心——區分原則三、債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的構成要件第二節 知識產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一、知識產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的內涵與特徵二、知識產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的構成要件第三節 知識產權形式主義與知識產權合意一、知識產權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構成二、知識產權合意的概念與特徵三、知識產權合意的具體規則四、知識產權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法律效果第六章 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完善第一節 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變遷一、商標權的變動模式二、專利權的變動模式三、著作權的變動模式第二節 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實踐現狀一、案例一的審理情況及評述二、案例二的審理情況及評述三、案例三的審理情況及評述第三節 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選擇與完善一、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選擇:基於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考慮二、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優先選擇三、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具體規則之構想.

書摘/試閱



然而,知識產權與物權關系不應僅僅局限于二者的差異性,還應對其共通性進行追問。知識產權與物權在權利性質、權利內容上也有共同性。作為規范知識財產的歸屬、支配和利用關系的法律,知識產權法和其他無形產權法與規范有形財產歸屬關系的物權法并無本質區別(同為民事權利即私權之一種、同為財產權而非身份權、同為支配權而非請求權、同為絕對權而非相對權,等等),故無形產權應當作為與物權相關或相聯系的一種財產權利而存在,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無形產權應當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乃至于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物權法的具體規范得準用于無形產權。同時,物權法的知識和規范在無形產權法研究和立法中的運用,應當成為當代財產法研究的重要課題。在此基礎上分析物權和知識產權二者在當代財產法體系中有共通的規則,物權法規范在知識產權中運用具備可行性。因此,運用物權變動模式的原理研究、凝練知識產權變動模式成為可能。
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其變動仍亦遵循權利變動的規則,根據權利變動的基本范式,權利變動尤非是包括權利主體、客體和內容的得、喪、變更。于此,所謂知識產權變動是指知識產權的發生、變更以及消滅,即知識產權之得喪變更在法律上所顯示出的一種動態現象。由于知識產權是對知識財產的直接支配關系,因此知識產權變動是知識產權主體與知識財產相互關聯的變動。
由于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被他人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以有形財產作為客體的物權,也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知識產權交易中更有可能“貨許三家”或“一女兩嫁”。因此,基于知識產權交易安全性考慮,知識產權的變動需要有法律特別規定相應的方式,即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具體而言,知識產權的變動表現的是知識產權的運動狀態,即為人與人之間對于權利客體的支配和歸屬關系于法律上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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