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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第5版‧全2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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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第5版‧全2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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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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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由當代俄羅斯著名教授О.И.奇斯佳科夫主編,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的現行教材第5版,也是俄羅斯聯邦法科高等院校教學法協會向全國高等院校推薦的教材。
全面考察了蘇聯領域內從古至今存在過和存在著的各種國家構成體及其法律體系的規律性更替過程。上卷從西元前9世紀出現在外高加索南部的奴隸制國家烏拉爾圖王國開篇,歷經先後在黑海沿岸、中亞地區、裡海及波羅的海沿岸和俄羅斯腹地不斷產生和滅亡的數十個封建國家(也有少數奴隸制國家),歷經前封建時期的古羅斯和封建割據時期、等級代表制時期、獨裁專制時期的俄羅斯,最後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被推翻的沙皇俄國和短命的俄國資產階級臨時政府結束。下卷從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始,至蘇聯解體和俄羅斯全面復辟資本主義止。作者依據大量史實和文獻資料,側重從社會構建、國家機制、法律制度三個方面再現上述各個歷史時期中各個國家及其法律制度的歷史,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出發,辯證地和客觀地分析並評述了2000多年來俄羅斯國家與法歷史上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古羅斯建國、羅斯受洗、蒙古入侵、彼得大帝改革、女皇當政、亞歷山大一世改革、斯托雷平新政、二月革命、十月革命、全盤集體化、史達林肅反、衛國戰爭、蘇聯解體,等等;評介了《羅斯法典》、《伊凡三世律書》、《法律大全(1649)》、《俄羅斯帝國法律全集》等著名古代俄羅斯法律史籍及包括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在內的蘇聯多部重要法律文獻。

作者簡介

原 著 主 編 簡 介
О.И.奇斯佳科夫
俄羅斯著名法學家、莫斯科大學功勳教授、俄羅斯自然科學院通訊院士、國際斯拉夫科學院院士,法學博士。1924年5月4日生於莫斯科,2006年10月4日逝世。畢業於莫斯科法學院,在莫斯科大學任教50年。主要著述有《蘇聯成立前各蘇維埃共和國的相互關係》、《衛國戰爭時期俄羅斯聯邦的民族—國家建設》、《蘇聯的建立》、《第一部蘇聯憲法中的民主與聯邦制問題》;主編9卷集《俄羅斯立法》及教科書多部。曾參加衛國戰爭、俄羅斯聯邦1978年憲法的制定及蘇聯和俄羅斯1988~1992年的日常立法工作。獲二級“衛國戰爭”獎章、二級“國家功勳”獎章、俄羅斯聯邦國家獎金等。
譯 者 簡 介
徐曉晴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館員,退休後應聘到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工作。1950年1月生於四川省成都市。1982年畢業於西南師範大學(現西南大學)外語系,獲文學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教師研究生班。1982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學研究、翻譯、學報編輯和圖書館工作;1984年參與創辦《外國法學研究》,後在《現代法學》任編輯。
主編譯著《史達林肅反秘史》、《三種嚮往——愛情的過去、現在和將來》、《比較圖書館學》等;個人譯著有《法律意識的實質》、《國家與法的理論》、《法庭演說藝術》、《社會主義刑法的當代發展趨勢》等;整理出版《古巴蜀與山海經》;參與編寫《行政法辭典》、《行政訴訟手冊》;在報刊上發表論文、譯文、編譯文百餘篇。

目次

(上卷)

目錄
第一章俄羅斯領域內的奴隸制國家

第一節烏拉爾圖王國的國家與法(西元前9世紀~西元前6世紀)

第二節外高加索和中亞的國家與法(西元前1世紀~西元4世紀)

第三節黑海沿岸的國家構成體(西元前7世紀~西元4世紀)


第二章前封建社會的政治構成體

第一節前封建社會的國家與法問題


第二節東斯拉夫人的政治構成體


第三節可薩汗國


第四節布加爾王國

 

第三章外高加索和中亞的國家和法律體系(4~13世紀)


第一節外高加索的國家與法


第二節中亞的國家與法

 

第四章古羅斯的國家與法


第一節古羅斯國的誕生


第二節社會制度


第三節政治制度


第四節法律體系

 

第五章封建割據時期羅斯的國家與法(12~14世紀)


第一節轉向封建割據


第二節社會制度


第三節國家制度


第四節法

 


第六章俄羅斯領域內的蒙古—韃靼國家(13~15世紀)


第一節成吉思汗帝國的出現


第二節察合台汗國


第三節伊爾汗國


第四節金帳汗國

 

第七章立陶宛大公國(13~16世紀)


第一節立陶宛大公國的創建和發展


第二節社會制度


第三節國家制度


第四節法

 


第八章波羅的海東北岸的國家與法(13~18世紀)


第一節13世紀前的政治制度


第二節立窩尼亞的國家與法


第三節庫爾蘭公國

 


第九章俄羅斯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及其法律體系(13世紀末~16世紀初)

 

第一節建國的前提條件


第二節中央集權的多民族國家的建立


第三節社會制度


第四節政治制度


第五節法

 


第十章外高加索和中亞諸國及其法律制度(14世紀末~19世紀中葉)


第一節外高加索諸國的國家與法


第二節中亞諸國的國家與法

 


第十一章摩爾達維亞的國家與法(14世紀~19世紀初)


第一節社會制度與國家制度


第二節法的主要特點


第十二章哈薩克斯坦的國家與法(15世紀~19世紀中葉)


第一節哈薩克汗國的建立


第二節社會制度


第三節國家制度


第四節法

 


第十三章俄羅斯的等級代表制君主國(16世紀中~17世紀中)


第一節社會制度


第二節國體


第三節國家機制


第四節法

 


第十四章烏克蘭的社會、政治制度與法(16~18世紀)


第一節烏克蘭與俄羅斯合併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烏克蘭加入俄羅斯


第三節烏克蘭在俄羅斯國家構成中的法律地位

 


第十五章君主專制在俄羅斯的形成和發展(17世紀末~18世紀)


第一節向專制主義過渡


第二節社會制度的發展


第三節政治制度


第四節法律體系

 


第十六章專制主義鼎盛期的俄羅斯國家與法(19世紀上半葉)


第一節社會制度的發展


第二節國體的發展


第三節國家機制的變化


第四節立法的系統化

 

第十七章邁向資本主義國家的重要一步(19世紀下半葉)


第一節改革的前提


第二節社會制度的變化


第三節國家制度


第四節法的發展

書摘/試閱

前言
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是指發生在俄羅斯領域內的各種國家類型、形式,以及法律體系的規律性更替過程。

作為一門歷史科學,國家與法的歷史是人類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國家的經濟、文化及其他人類活動領域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但同時又保留著相對的獨立性,具有研究客體的明顯特徵。這就是說,國家與法的歷史首先是一門法律科學,一門最基礎的、為所有職業法學家必須掌握的法律學科。它涵蓋了所有國家成分的發展,包括國家機制、國家統一體形式
本書中大量使用“國家統一體形式”這一術語,其含義與我國學術界所用的“國體”基本相似,所以後文中絕大部分地方都簡譯為“國體”,特此說明。——譯者注(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與其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等。

按照最新的看法,人類已存在數百萬年。而國家與法則是人類較晚時期的發明:二者的出現都還只有幾千年的歷史。法制史科學不應該研究人類發展的前國家階段,它要瞭解的僅僅是國家形成之後的時代。因此,對某些學者辟出專章以研究原始公社制度的做法,我們以為未必合理。
Л.А.斯捷申科、Т.М.沙姆巴:《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莫斯科,2003年。(本書註腳中有大量作者和著述是重複的,為節省譯本的篇幅,凡重複者原則上省略。——譯者注)

在我們今天,有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與法可以分立,法脫離國家同樣可能存在。顯然,這一觀點的持有者是把法與道德混為一談了。法的代表性、識別性特徵就在於它是由國家創制的,是由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和實施的。儘管不能把法中的一切都歸結於強制,但沒有強制就不可能有法的存在。所以,國家與法是同時產生的,是在辯證關係中和相輔相成中發展的。

國家與法的歷史研究的是直至今日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這裡,歷史與現行法實現了有機對接。因此,它研究的不僅僅是過去的法,還涉及現行法,以及使現行法得到發展的各個法律部門和制度。

十月革命前的著名歷史學家們從來不曾把教程延伸至他們自己所在的那個時代。B.塔季謝夫B.塔季謝夫(B. Н. Татищев,1686~1750年):俄國歷史學家、國務活動家。曾任阿斯特拉罕總督,《俄羅斯通史》的作者,還有種族志學、歷史、地理方面的著作。——譯者注把《俄羅斯通史》寫到羅曼諾夫王朝就戛然而止,並非常坦率和公開地解釋過其中緣由:“……現代史中存在著名門望族的大量惡行,如果把它們寫下來,他們以及他們的後人就會勃然大怒,但如果避之而不寫,則將犧牲歷史的真相和透明……”
B.塔季謝夫:三卷集《俄羅斯通史》(第1卷),莫斯科,2003年,第23頁。我們不畏懼當代的“名門望族”,所以我們一直寫到我們所在的今天。但對最後時期我們所費的筆墨不多,因為現代的法,是其他部門法學科的考察物件。

國家與法的歷史的旨趣所在,是國家現象和法律現象,但它也要研究實際材料,不僅是作為目的,也是為了確定部門間的規律性,為了揭示國家與法的發展趨勢。在這一點上,國家與法的歷史與國家與法的理論非常相似。區別則在於:如果說國家與法的理論側重於研究各個不同的國家民族和社會經濟形態的國家與法的總體發展規律,那麼,國家與法的歷史所研究的,就是在我們祖國的領土上存在過和存在著的具體的國家體系和法律體系,以及它們的典型特徵。國家與法的歷史要運用國家與法的理論所得出的研究結論,同時也要為這些結論提供實證材料。

各種各樣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的出現,一般都晚於相關思想學說。但國家與法的歷史科學並不專門研究這些思想學說,因為它們的發展是另一門專門學科——政治與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物件。涉及這些思想學說的場合,僅限於有必要用它們來解釋法制史問題之時。因此,我們不甚贊同這樣一些學者的做法,他們在編寫所謂的《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時,把1/4的篇幅都給了政治思想史和歷史學說史問題,擠壓了重大的法制史問題,使它們成了一團亂麻,特別是在最後幾個章節之中。
В.К.采喬耶夫、В.И.弗拉索夫、О.В.斯捷潘諾夫:《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莫斯科;頓河畔羅斯托夫,2003年。

研究過去的國家,有著重要的政治意義。歷史科學和法制史科學在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的同時,有助於人們認識和利用社會發展的規律,避免重複犯錯誤。

國家與法的發展,依託的是大自然和社會發展的一般客觀規律。最近以來,科學界出現了一種觀點,它追隨西方的某些觀念,認為整個歷史特別是國家與法的歷史並不受制於客觀規律。對這種觀點我們顯然難以苟同。顯見的事實表明,國家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消亡絕對不是偶然的,而是要服從於一定的客觀因素的。由此總是能觀察到相應的趨勢和一定的發展路徑。我國著名的歷史學家А.Г.庫茲明認為,總的來說,歷史應該研究的,絕不僅僅是史實,更主要的還是社會的發展規律。А.Г.庫茲明:兩卷集《從遠古至1618年的俄國史》(第1卷),莫斯科,2003年,第16頁。

國家與法的發展,總體上呈現出不斷進步的趨勢,對此,未必能加以懷疑。從獨裁專制的國家形態,從愚昧膚淺的民主形式,人類在一步步走向更加完善、發達和人道的制度。法的發展也同樣如此。僅以刑法為例:血親復仇、野蠻的死刑執行方式、暴力原則等,逐漸被各種現代的,不僅能保障社會免遭犯罪侵害,而且能保障個人免受非法侵犯的制度所替代。當然,這一切並不排除歷史進程可能出現的反復和曲折,它們有時甚至會使歷史倒退數十年,其中也包括國家與法的發展。

否定社會、國家與法的發展規律,將導致對作為一門科學的歷史的否定,但既然我們要研究國家與法的發展規律,就不可避免地會遭遇這一進程的動力問題。很多學者都論證過經濟、生產方式對國家與法的發展的巨大影響。毋庸置疑,這一因素甚至應該被視為主導因素,但主導因素並非唯一因素。例如,能推動歷史的還有群眾心理中那個並不直接以物質需求為依託的組成部分,當然,還有宗教情感。這些心理和情感經常是與社會以及民族本身的最迫切需求背道而馳的。另外,還要考慮個人的歷史作用那樣的發展動力。我們不止一次地見識過這個或那個傑出人物陡然改變歷史事件的車輪的行駛方向。

我國的歷史科學曾經長期過分關注像階級鬥爭那樣的因素。現在卻出現了另一個極端:某些學者認為應該把階級鬥爭從那些能影響歷史進程的因素中剔除。我們認為此處的真理存在於兩個極端之間。未必能抹殺那些極其暴烈的階級鬥爭方式對國家與法的影響,如農民戰爭、革命。

法制史科學要運用各種不同的方法,既有一般的哲學方法、社會學方法,也有自己的專門方法。處於首位的,還是辯證法,而且是唯物辯證法。至於其次,則當首推年代學方法。歷史是現象在時間中的運動,所以,沒有年代學,歷史科學的研究就不可想像,沒有對各種史實和現象的比較、對比,就不可能認識歷史的發展規律。但這種比較不僅應該在時間上進行,即從一個時期到另一個時期,還應該在空間上展開,將一個國家民族的國家與法的發展同另一些國家民族的政治法律體系的發展相比較。因此,比較方法也是法制史科學所特有的方法。最後,對法制史現象,不能孤立地去研究,而應該在一個系統中去研究,所以必須運用系統方法。

雖然歷史是一種不間斷運動,卻不可能不分段地對它加以研究。科學的分析和歸納工作,要求必須對歷史材料加以斷代,按時期進行劃分。既然國家與法的發展首先取決於經濟基礎,那麼,國家與法的歷史的斷代就應該與生產關係的發展階段相吻合。國家與法的既定類型就要與主要的社會經濟形態(原始公社制度除外)相吻合。

我國經歷了國家與法的所有類型——從奴隸制度到社會主義。當然,並非它的每一個民族都全部經歷了這些階段。奴隸制國家僅僅在黑海沿岸、外高加索和中亞存在過。斯拉夫人、波羅的海沿岸各民族、哈薩克等民族都是跳過奴隸制直接進入封建社會的。

當代科學界有一種關於人類歷史發展階段劃分的,因而也是關於國家類型劃分的批判性觀點。這種觀點值得關注,卻難以無條件苟同。當然,要劃分出“純粹的”奴隸制度、封建制度及資本主義制度都是不可能的,因為任何一個社會的經濟都是多元的。但總是能劃分出某種在該時期占主導、統治地位的社會關係形式。它總是能賦予這種或那種社會以基本的色彩。國家與法也同樣如此。國家與法本身也經常含有各種不同類型的特徵,但佔據主導地位的則往往只有一種類型,當然,社會轉型時期例外。

對社會進程作大跨度的、形態性的劃分,要以較為細密的年代劃分為基礎。對於蘇聯前的國家與法的歷史來說,其年代劃分的奠基人是過去我國科學界的С.В.尤什科夫教授。
尤什科夫(С.В.Юшков,1888~1952年):蘇聯法學家,蘇聯哈薩克科學院院士,著有關於國家與法通史等著作。——譯者注他提出的年代系統圖至今仍得到我國國家與法的歷史學家們的支援和贊同。

在十月革命前的文獻中,存在各種不同的有關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斷代標準。經常採用的是一些外在特徵,如首都的變遷(基輔時期、莫斯科時期、彼得堡時期),或政權形式的更換(大公時期、沙皇時期、皇帝時期)。十月革命前最普及的是М.Ф.弗拉基米爾斯基—布達諾夫
弗拉基米爾斯基—布達諾夫(М.Ф.Владимирский-Буданов, 1838~1916年):俄國歷史學家,彼得堡科學院通訊院士(1903年),教授(1870年),編纂過俄國和立陶宛法學史料。——譯者注的斷代方案,他編寫的教科書綜合了上述標準,把俄羅斯法制史劃分為地方自治時期(9~13世紀)、莫斯科時期(14~17世紀)、帝國時期(18世紀~1917年2月)此處括弧內的時間系譯者所加。——譯者注。М.Ф.弗拉基米爾斯基—布達諾夫:《簡明俄國法制史》,頓河畔羅斯托夫,1995年(按十月革命前的版本重印)。

有些學者,一般是國內的歷史學家(如Н.М.卡拉姆津、С.М.索洛維耶夫、В.О.克柳切夫斯基)則進行了更細緻的、與各個君主執政時代相對應的時代劃分。這也不無根據。

С.В.尤什科夫第一個大膽地站出來撼動了當時一統天下的純粹以經濟基礎劃分年代的觀念。他創立了俄羅斯封建國家與法的歷史斷代學的三段論,其基礎不僅建立在經濟標準,而且建立在國家學標準之上:早期封建國家、等級代議君主制、獨裁專制。但在進行更細緻的年代劃分時,他還是把重心放在了社會經濟基礎之上。

與С.В.尤什科夫及過去的所有其他教科書不同,我們決定強化國家與法的相對獨立性這一因素的意義,主要按照國家學原則來構建斷代學。這主要是針對俄羅斯,純粹以俄羅斯為背景。在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我們還將使用某些由這個或那個階段的社會性質所決定的不同標準。

在早期封建國家階段,佔據首位的是國家統一體的組建問題:相對的統一、封建割據、中央集權。在獨裁專制階段,最重要的因素是政權形式的發展——產生、發展、危機,最後是專制政權的崩潰。

我們也嘗試著把類似原則用於對我國領域裡的其他非俄羅斯族國家的歷史的闡釋,特別是外高加索、立陶宛,儘管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史料本身的性質使然。

敘述結構的某些改變,也是為了使之更接近歷史進程,將我國領域裡各個國家的產生、發展和與俄羅斯合併的過程,在再現時達到時間上的同步。

法制史科學應該向讀者提供真實的資訊。法學史料的真實性對於其實際運用來說是絕對必要的。要知道,如果使用的史料不可靠,我們對未來的預測也未必可靠。

在蘇聯的歷史編纂學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粉飾某些歷史事件同時醜化另一些歷史事件的傾向。我們今天的法制史科學已經擺脫了這一傾向,而要盡力揭示歷史真相,並從過去的事件中得出可靠的結論。

但是,即使是當代的歷史科學也是在矛盾中發展的。除了還原真實歷史的傾向外,也存在與之直接相悖的傾向,存在藉口尋求真理而重新篡改歷史的傾向。這一點特別關係到各個民族國家的歷史、我國民族關係的歷史,以及整個蘇維埃時代的歷史。

必須指出的是,法制史科學同所有的社會科學一樣,具有一個不同於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典型特徵:在社會科學中,並非對所有問題的結論都是相同的。在這裡,很多問題的解決要取決於研究者的社會屬性、社會定向。有時候,同一個事實會得到來自不同學者的不同解釋。例如,Н.М.卡拉姆津Н.М.卡拉姆津(Н.М.Каламзин,1766~1826年):俄國作家、歷史學家。貴族和開明的專制制度的思想家。俄羅斯感傷主義文學創始人,先後任《莫斯科雜誌》和《歐羅巴導報》主編,主要著作有12卷集的《俄羅斯國家史》、《一個俄國旅行家的書信》、《苦命的麗莎》等。——譯者注這位偉大的,具有不可置疑的科學良知的貴族歷史學家,卻成為專制制度和農奴制度的堅定捍衛者,所以,他的結論也是根據這些基本前提得出的。19世紀的斯拉夫派
斯拉夫派:19世紀中期俄國社會思潮中的一個派別,反對西歐派,認為由於俄國的獨特性,如宗法制度、保守、東正教等,它的發展道路應該同西歐各國有原則性區別。他們美化古代羅斯的社會制度和農民村社,發展了宗教哲學。在斯拉夫學、民間習俗研究方面曾起到過重要作用,1861年後加入了自由主義陣營。——譯者注曾把彼得時代前的古羅斯和俄羅斯發展的獨特性加以理想化。相反,西歐派
西歐派:19世紀中期俄國的一種與斯拉夫派相對立的社會思潮,主張俄國走西歐的發展道路,反對“官方的人民性”理論,批判農奴制和專制制度,提出農民和土地一起解放的方案,1861年後與斯拉夫派一起加入了自由主義陣營。——譯者注則強調俄羅斯的落後性,認為它必須在精神上追隨歐洲文明。他們全都確信真理在自己一方,確信自己結論的真理性。

到了20世紀,我們又遭遇了歷史編纂學中的一些其他現象。蘇維埃國家的出現因對抗於整個資本主義世界,招致了針鋒相對的反擊,其中也包括意識形態上的。西方的歷史學家們編寫了大量有關我們國家的書籍,其中很多不分青紅皂白地充滿敵意。與此同時,遭到歪曲的不僅是發生在我們今天的事件,有時還涉及十分遙遠的,直至古代羅斯國家的歷史。當然,不應該認為所有的資產階級學者都對我們的國家充滿敵意。他們中間還是有不少誠實、客觀的研究者,其著作有助於揭示歷史的真相。

此外,在當代祖國的歷史編纂學中,特別是在政論著述中,最近還出現了夾帶不真實概念的傾向。經常有人打著再現歷史真相的幌子宣揚一些與之相去甚遠的觀點。

除了對抗性矛盾外,科學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學者之間,甚至是站在同一階級陣營、同一意識形態立場上的學者之間的純學術爭論。沒有爭論就不可能有科學的發展。本教科書的作者們在闡述自己對某些問題的看法的同時,也將盡力向讀者介紹其他研究者的觀點。我們決定不在專門章節中而是根據具體的歷史材料並隨著對它的闡述來進行對各種不同問題的史料研究。

在法科院校的一年級,法制史科學的教學是同其他歷史學科和法律學科並行展開的。這就要求對材料的敘述必須考慮到其他學科的教學。

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與國外其他國家的國家與法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某些產生於國外,後來被引入我國法律體系的制度,將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研究,所以本書中沒有加以贅述。例如,伊斯蘭法,它起源於近東,後來被我國的一些民族所接受,對它的研究,就僅限於它因我國的民族法律體系而變異的程度,而它的誕生、實質和基本原則等問題,則留給了外國國家與法的歷史課程。

由此還應該指出一個新近出現的問題:由於蘇聯的解體,國內部分歷史學家開始拒絕研究我國的非俄羅斯民族的歷史。
Ю.П.季托夫主編:《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莫斯科,2001年;А.Г.庫茲明:兩卷集《從遠古至1618年的俄國史》,莫斯科,2003年。在這個問題上,A.卡佩列爾是對的,他譴責了我國學術界中的俄羅斯中心主義。A.卡佩列爾:《俄羅斯——多民族帝國:產生、歷史、崩潰》,莫斯科,2000年,第8頁。當然,這僅僅是個別現象,因為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有關於我國各個非俄羅斯族地區的國家與法的歷史的著述面世。В.О.博布羅夫尼科夫:《北高加索的伊斯蘭:習慣、法、暴力》,莫斯科,2002年;З.Х.米斯羅科夫:《俄羅斯法律體系中的伊斯蘭成規和法典:北高加索法律多元論的歷史命運》,莫斯科,2002年;П.穆濟琴科:《烏克蘭國家與法的歷史》,基輔,2001年。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各個不同民族和國家的歷史無論是空間規模還是時間跨度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研究中對它們的闡述也應有所區別。

大學一年級要講授國家與法的理論,讓大學生們瞭解基本概念體系。正是有了這一體系做基礎,我們將不再對法律術語加以解釋。此外,鑒於一年級大學生只是剛剛開始法律科學的專門研究,所以我們將儘量避免法律細節,表述材料時也儘量使用對於起步階段的法學家們來說通俗易懂的語言。

作為教學學科的俄羅斯國家與法的歷史,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講述1917年10月之前的時期,第二部分則講述其後的年代。與之相應,我們向讀者推薦的這部教材也分為上下兩卷。

最近一個時期,學界出現了一種傾向,欲把1917年10月這一歷史界限提前到2月甚至更早——20世紀初。我們以為這種觀點不盡合理。當然,二月革命以及第一次俄國革命在我們祖國的歷史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還是無法與十月革命所具有的世界意義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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