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李培祿等編輯的這本《冶金工業建設工程工程量 清單計價規則(2013版)》根據住建部和國家質量監 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 價 規范》(GB 50500一2013),結合冶金工業建設工程 的特點及冶金工程量清單計價試點工作的 經驗編制而成。《冶金工業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 規則(2013版)》共有6章和6個附錄,6章分別為總 則、術語、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量 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和附錄說明;6個附 錄分別介紹了建筑工程、電氣工程、管道工 程、爐窯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和電氣設備安裝工 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冶金工業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2013 版)》供從事冶金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和承 發包各方在冶金建設工程招投標實 際工作中使用。
《冶金工業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2013 版)》供從事冶金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和承 發包各方在冶金建設工程招投標實 際工作中使用。
目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3 措施項目清單
3.4 其他項目清單
3.5 規費項目清單
3.6 稅金項目清單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4.1 一般規定
4.2 招標控制價
4.3 投標價
4.4 合同價款的約定
4.5 工程計量 1 總則
2 術語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3 措施項目清單
3.4 其他項目清單
3.5 規費項目清單
3.6 稅金項目清單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4.1 一般規定
4.2 招標控制價
4.3 投標價
4.4 合同價款的約定
4.5 工程計量
4.6 合同價款調整
5 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
5.1 計價表格組成
5.2 計價表格使用規定
6 附錄說明
6.1 附錄A說明
6.2 附錄B說明
6.3 附錄C說明
6.4 附錄D說明
6.5 附錄E說明
6.6 附錄F說明
附錄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A.1 土石方工程
A.2 地基處理工程
A.3 基礎工程
A.4 構筑物工程
A.5 地坪工程
A.6 預制/搗制混凝土構件工程
A.7 鋼結構工程
A.8 墻屋面工程
A.9 門窗工程
A.10 生產輔助用房工程
A.11 總圖工程
A.12 耐磨襯里工程
A.13 表面處理工程
A.14 其他工程
附錄B 電氣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B.1 電氣結構工程
B.2 電氣管道工程
B.3 電纜、導線、滑觸線、母線工程
B.4 其他工程
附錄C 管道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C.1 管道工程
C.2 管道涂覆工程
C.3 管道及設備保溫工程
C.4 其他工程
附錄D 爐窯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D.1 爐窯砌筑工程
D.2 其他工程
附錄E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E.1 原料場工程
E.2 燒結工程
E.3 焦化工程
E.4 石灰工程
E.5 高爐工程
E.6 煉鋼工程
E.7 電爐工程
E.8 連鑄工程
E.9 初軋工程
E.10 熱軋工程
E.11 冷軋工程
E.12 鋼管工程
E.13 高速線材工程
E.14 水處理工程
E.15 空壓站工程
E.16 制氧設備
E.17 煤氣柜工程
E.18 其他設備安裝
附錄F 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F.1 變壓器工程
F.2 配電裝置工程
F.3 供電系統計量和保護設備工程
F.4 電機控制設備工程
F.5 其他專業相關設備工程
F.6 成套設備電氣工程
F.7 800kW及以上電機安裝工程
F.8 過程檢測儀表工程
F.9 過程控制儀表工程
F.10 分析和檢測儀表工程
F.11 機械測量儀表工程
F.12 工業電視工程
F.13 自動控制與集中監控設備工程
F.14 計算機設備工程
F.15 計算機系統調試工程
F.16 電訊設備工程
F.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
F.18 鐵路信號工程
2 術語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3 措施項目清單
3.4 其他項目清單
3.5 規費項目清單
3.6 稅金項目清單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4.1 一般規定
4.2 招標控制價
4.3 投標價
4.4 合同價款的約定
4.5 工程計量 1 總則
2 術語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3 措施項目清單
3.4 其他項目清單
3.5 規費項目清單
3.6 稅金項目清單
4 工程量清單計價
4.1 一般規定
4.2 招標控制價
4.3 投標價
4.4 合同價款的約定
4.5 工程計量
4.6 合同價款調整
5 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
5.1 計價表格組成
5.2 計價表格使用規定
6 附錄說明
6.1 附錄A說明
6.2 附錄B說明
6.3 附錄C說明
6.4 附錄D說明
6.5 附錄E說明
6.6 附錄F說明
附錄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A.1 土石方工程
A.2 地基處理工程
A.3 基礎工程
A.4 構筑物工程
A.5 地坪工程
A.6 預制/搗制混凝土構件工程
A.7 鋼結構工程
A.8 墻屋面工程
A.9 門窗工程
A.10 生產輔助用房工程
A.11 總圖工程
A.12 耐磨襯里工程
A.13 表面處理工程
A.14 其他工程
附錄B 電氣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B.1 電氣結構工程
B.2 電氣管道工程
B.3 電纜、導線、滑觸線、母線工程
B.4 其他工程
附錄C 管道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C.1 管道工程
C.2 管道涂覆工程
C.3 管道及設備保溫工程
C.4 其他工程
附錄D 爐窯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D.1 爐窯砌筑工程
D.2 其他工程
附錄E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E.1 原料場工程
E.2 燒結工程
E.3 焦化工程
E.4 石灰工程
E.5 高爐工程
E.6 煉鋼工程
E.7 電爐工程
E.8 連鑄工程
E.9 初軋工程
E.10 熱軋工程
E.11 冷軋工程
E.12 鋼管工程
E.13 高速線材工程
E.14 水處理工程
E.15 空壓站工程
E.16 制氧設備
E.17 煤氣柜工程
E.18 其他設備安裝
附錄F 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
F.1 變壓器工程
F.2 配電裝置工程
F.3 供電系統計量和保護設備工程
F.4 電機控制設備工程
F.5 其他專業相關設備工程
F.6 成套設備電氣工程
F.7 800kW及以上電機安裝工程
F.8 過程檢測儀表工程
F.9 過程控制儀表工程
F.10 分析和檢測儀表工程
F.11 機械測量儀表工程
F.12 工業電視工程
F.13 自動控制與集中監控設備工程
F.14 計算機設備工程
F.15 計算機系統調試工程
F.16 電訊設備工程
F.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
F.18 鐵路信號工程
書摘/試閱
4.5工程計量
4.5.1工程量應當按照相關工程的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4.5.2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在合同中約定。
4.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4.5.4單價合同的計量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2)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4)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5)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后,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發承包雙方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4.5.5總價合同的計量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總價合同項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問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3)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
(4)除按照發包人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P11
4.5.1工程量應當按照相關工程的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4.5.2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在合同中約定。
4.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4.5.4單價合同的計量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2)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4)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5)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后,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發承包雙方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4.5.5總價合同的計量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總價合同項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問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3)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
(4)除按照發包人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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