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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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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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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地方制度「省」改為非自治團體,憲政改革幅度巨大。加上,總統改由公民直接選舉;將內閣制政府要義「倒閣」與「解散」入憲;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交公民投票複決等,都對我國憲政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而行政院為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是否因總統直接民選、閣揆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及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等而受到挑戰,值得關注。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法制組成員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憲法上的交易成本———二○一八年修訂八版序

一○五年五月,第三次政黨輪替,民進黨再次執政。行政院組織有「大政委,小部長」之功能調整,以配合蔡英文總統「最會溝通的政府」之期許,試圖讓政務委員做好協調。然而勞基法的修改以勞工取向,提高加班費即引起資方抗議將因增加成本而難以經營。一○六年九月,臺南市長賴清德接任行政院院長,甫經修訂的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即刻展開修訂,呼應臺南企業的經驗。結果引起勞方反對,賴院長即表示勞基法還會再作通盤考量。
經濟學者熊彼德(Joseph A. Schumpeter)曾以政治比喻市場經濟。他說,整個政治活動是消費市場,選民是消費者,政黨與政治人物是廠商,政策是勞務,選票是利潤。選民與政黨間,如市場,有交易或交換關係。
依據制度經濟學理論,政府改變制度的能力有限,即因受到交易成本限制。交易成本即財產權所決定的誘因結構,如何影響經濟活動的結果。如政府為了自身的目的,破壞了財產權,將因為導致經濟活動效率損失而使經濟惡化 。
日本二○一七年國會提前選舉,自民黨席次增加,已達可以修憲的門檻。安倍首相可以放手一搏。同年九月德國大選,沒有一個政黨或聯盟掌握國會過半數,梅克爾總理花了近五個月才與社民黨重組成大聯合政府。已執政十二年,尋求四度連任的梅克爾顯然意興闌珊。而其難民政策必須配合第三黨作限縮,在養老金及公共支出上則必須增加。日、德兩國,憲政上的交易成本及效果殊異。
美國採行總統制,總統掌握政權,對全民負責。總統川普就職後無預警的開除多位首長,作風獨斷,閣員僚屬個個人心惶惶。英國梅伊首相,在二○一六年全民公投脫離歐盟之後,以為國會提前選舉對她的保守黨有利,孰料事與願違,二○一七年國會大選竟然嚴重挫敗。連國會議決是否留在歐洲關稅同盟議題,保守黨再度重挫,比數三比一。英國人相信國家主權不在抽象的人民身上,而在具體的國會。因此保守黨大老主張國會在這麼重要議題上反映的意向,就是沉默的多數之意見,更足以再一次舉辦公投,讓百姓冷靜思考脫歐問題。內閣制的英國體制表現相當柔性 。
政治上,交易成本往往是交易成果的限制因素。不同的是,經濟行為是個人的事,政治(選舉)則是眾人之事。政策,是政府公共財運作轉換後的產品。精細的政策必須有周延的製造過程。察考包容的體制所以能夠良性循環,部分原因在於包容體制建立在兩個要件:權力的行使受到制約、社會的權力分配多元。然這兩要件都涵蓋在法治裡面 。透過政治多元化及法治,包容性體制的運作使更多的人獲利,政治場域更平等。
臺灣第三次政黨輪替,標舉轉型正義,亟需從對話中建立周延的體制並信守運用。代議制度,承載最大的交易成本,其力道、強度與容量遠優於一時性的公民投票。議會多一些溝通,公投可以少辦一些。一○七年二月底,政府慎重的紀念二二八事件,民間則搶購衛生紙,然後是尿布、紙巾。衛生紙全面漲價,主管機關還說要查查看有沒有聯合漲價。市場失靈,政府失靈(Joseph E. Stiglitz, The Price of Inequality.)。我們憲法上的交易成本顯然過高。
 
臺北大學兼任教授 陳志華 敬啟
二○一八年八月

目次

緒 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第五節 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六節 在傳統上創新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總 綱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自由權
第四節 受益權
第五節 參政權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原則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第二節 國民大會代表
第三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第四節 國民大會的職權
第五節 國民大會的集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
第二節 總統的職權
第三節 總統的選舉
第四節 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第五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五章 行 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的職權

第六章 立 法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 立法院的組織
第四節 立法院的職權
第五節 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第七章 司 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第二節 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第三節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第四節 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第五節 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第六節 憲法法庭
第七節 參審制

第八章 考 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 考試院的職權
第四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五節 國家考試
第六節 績效獎金與退休制度

第九章 監 察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第三節 剩餘權的歸屬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縣自治團體
第二節 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三節 省、縣的組織
第四節 市的自治
第五節 鄉(鎮、市)的自治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節 選舉、罷免
第二節 創制、複決
第三節 公民投票法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 防
第二節 外 交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 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施行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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