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分為二編,共十八章。第一編主要由第一章到第十章組成,討論法學的基本概念,例如如何學習法律、法律與生活的關係、民主與法治的關係、法律的意義、法律的訂定、法律的制裁、法律的適用與解釋等議題;第二編由第十一章到十八章組成,主要介紹臺灣國家考試牽涉之重要法律,例如憲法、民法、商事法、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行政法、智慧財產權法規、勞動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教育法規等。希望讀者可以透過本書學習臺灣現行重要法律及其理念,並瞭解法律在社會中運作情形。
本書重視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真實案例,說明法律規範在生活中的運作情形。讀者透過本書,能全面掌握我國法制最新狀態。本書並附錄近年公務人員考試中「法學緒論」之相關考題及命題大綱,以期符合讀者的需要。
作者簡介
陳惠馨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2009-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屆理事長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參與 (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
出版書籍/
《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
《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
《德國近代法制史》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
序
這兩年來臺灣立法院又通過許多法律。讀者到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可以發現立法院修改的法律中,多數屬於某個法律片段式的修法,有時僅修改或刪除一或兩個條文;甚至發生同一個法律在一星期內兩次修法的狀況;例如刑法在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修改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兩個條文;接著在同年五月十日修改數十條條文。為何立法院沒有辦法整合刑法的修法,在差距三天內修改刑法兩次,需要進一步瞭解。
先談談這個案件是否牽涉私菸。在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中有談到私菸的定義。該規定提到:「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根據這個規定,可以發現要確認何為私菸是困難的,並且還需要查詢菸酒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數量的公告。而根據該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除此之外,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還規定:「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過去這兩年的修法中,還有三個修法值得反思。首先是有關公民投票法的修法。立法院在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改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二十三條為:「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這個修法很明顯的限縮人民進行公民投票的權限。公民投票法本來是給予人民直接參政的權利,現在這個修法,等於對於人民直接參政權的限制,未來影響如何值得觀察。
除此之外,二○一九年關於國家安全法、刑法的特定修法或許也會引發臺灣社會部分人士的不安。國安法第二條之一修正為:「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第二條之二規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第五條之一增加第二項到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刑法第一百十三條也修正為:「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筆者認為上述修法之所以讓人有所疑慮是因為規定中某些用語太過廣泛模糊,例如何謂發起、資助、主持或者何謂洩漏、交換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又例如何謂「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等用語。上述的修法在未來實際的運作是否可能侵害人民某些基本權利,還待觀察。
臺灣的軍公教人員有必要注意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的規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如果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此一追繳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另外,特定政務人員或軍公教人員也要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加第九條之三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以及第九十一條第五項到第八項規定:「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上面提到的國安法、刑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或增加規定,說明這一屆立法委員在處理兩岸事務上朝向對於中國大陸比較防禦性的態度。這對於兩岸關係及臺灣未來的發展影響如何值得觀察。
目次
修訂十五版序
修訂十四版序
修訂十一版序
初版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如何學習法律
第二章 法律與生活以及與國家考試的關係
第三章 民主與法治在當代社會的意義
第四章 法律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
第五章 法律之制定、公布、施行與效力
第六章 法律之適用與解釋
第七章 法律與制裁
第八章 司法審判制度
第九章 臺灣司法偵查體系及刑事訴訟辯護制度
第十章 解決爭議的途徑與訴訟輔導
第二編 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
第十一章 憲 法
第十二章 民 法
第十三章 商事法
第十四章 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十五章 行政法
第十六章 勞動相關法規
第十七章 智慧財產權法
第十八章 其他重要法律
考選部公告法學緒論命題大綱
一○五~一○六年度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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