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得致勝寶典:教你如何用法律眼洞悉公司治理的陷阱
商品資訊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創業家看似高高在上,但隨時都可能誤踩陷阱,從雲端跌下。
大中華律師教你如何用法律眼找出隱藏在公司治理的各種陷阱,趨吉避凶,克敵制勝。
本書三大特色
一、提供創業家完整的『創業法律地圖』。
二、以具體故事及個案介紹,讓『非法律專業的讀者』,容易親近了解。
三、提供真實的案例及司法大數據分析,幫助『產業界』清楚認知公司治理的陷阱與應對之道。
俗語說:『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
本書以案例故事為背景,結合企業法律相關規定與實務經驗,一一點出創業人生中有關成家、立業、經營、傳承等四個階段經常會遇到的法律風險與陷阱,並詳細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等關鍵議題。
故事中,有心酸、有血淚、有決斷、有擔當,更有對於相關法律的深入理解,文字淺顯易懂,見微知著,鑑往知來,既能完全洞悉公司治理的陷阱,又能擬定致勝策略獲得有效的解決方案。
這本書匯聚作者20年的執業經驗與心血結晶,希望能成為你創業上的良伴。
本書結合企業法律與實務經驗,精確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的關鍵議題,內容淺顯易懂,兼具知識與實用。
大中華律師教你如何用法律眼找出隱藏在公司治理的各種陷阱,趨吉避凶,克敵制勝。
本書三大特色
一、提供創業家完整的『創業法律地圖』。
二、以具體故事及個案介紹,讓『非法律專業的讀者』,容易親近了解。
三、提供真實的案例及司法大數據分析,幫助『產業界』清楚認知公司治理的陷阱與應對之道。
俗語說:『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
本書以案例故事為背景,結合企業法律相關規定與實務經驗,一一點出創業人生中有關成家、立業、經營、傳承等四個階段經常會遇到的法律風險與陷阱,並詳細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等關鍵議題。
故事中,有心酸、有血淚、有決斷、有擔當,更有對於相關法律的深入理解,文字淺顯易懂,見微知著,鑑往知來,既能完全洞悉公司治理的陷阱,又能擬定致勝策略獲得有效的解決方案。
這本書匯聚作者20年的執業經驗與心血結晶,希望能成為你創業上的良伴。
本書結合企業法律與實務經驗,精確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的關鍵議題,內容淺顯易懂,兼具知識與實用。
作者簡介
洪宗賢 律師
現職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JTJB TAIPEI)合夥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院學士
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杜倫大學Durham University國際貿易及商業法碩士
政治大學EMBA國際金融組碩士
個人簡介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JTJB TAIPEI)合夥人,具備二十年專業經驗,曾任上市公司法務主管,現任獨立董事,為少數同時擁有台灣與大陸律師資格以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大中華區律師。
主要執業領域及代表案件
董事經理人責任:聯電投資和艦案、頂新油品案
智慧財產權爭議:日本遊戲商SONY、SEGA及美國藥廠Pfizer反仿冒維權
跨境投資及併購:台商對美國、大陸及德國投資
公司法及商業法:台灣及美國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現職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JTJB TAIPEI)合夥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院學士
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杜倫大學Durham University國際貿易及商業法碩士
政治大學EMBA國際金融組碩士
個人簡介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JTJB TAIPEI)合夥人,具備二十年專業經驗,曾任上市公司法務主管,現任獨立董事,為少數同時擁有台灣與大陸律師資格以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大中華區律師。
主要執業領域及代表案件
董事經理人責任:聯電投資和艦案、頂新油品案
智慧財產權爭議:日本遊戲商SONY、SEGA及美國藥廠Pfizer反仿冒維權
跨境投資及併購:台商對美國、大陸及德國投資
公司法及商業法:台灣及美國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名人/編輯推薦
◎ 專文推薦
廖正豪
前法務部部長、向陽公益基金會董事長
張士傑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
黃美靜
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奕蘭
泰北高級中學董事長
◎ 共同推薦
杜淑敏
圓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林豐正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許能竣
deya創辦人
黃昭浪
冠達緬甸廠董事
陳昭鋒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童瑞瑜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賴麒亦
金永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志宏
承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序
自序
在我二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接觸大大小小的案件。有國際投資糾紛的,也有家庭遺產的分配。但其中讓我體會與感觸最深、學習最多的可以說就是台灣企業的老闆跟董娘們。
在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創業家夫婦可以說在企業裡面發揮了關鍵的作用,事業經營之外,他們肩負了經營一個家甚至是維係一整個家族的關鍵角色。
在每一個重要的人生關口,不管是買下第一間房子、蓋起第一間小工廠,乃至於後面的成立合資企業、擴大經營及併購,或者是兒女與財產分配等等,他們的人生智慧與決斷一直都是我深受啟發的無價智慧,甚至我也覺得是台灣經濟能夠做到今天在中世界台背後的真正英雄。
案件過程當中,有心酸有血淚,也有決斷有擔當。對於相關法律的深入理解、擬定致勝的策略並執行,是我向來競競業業提供的專業服務。而專業的服務與交心的互動也讓很多人從原本的客戶變為一輩子的好朋友。
在眾多客戶朋友的鼓勵之下,我才萌生了出書的念頭,使用一個虛擬人物,擷取多年的感受與體會,編寫這一份的幸福人生寶典,把人生通常會遇到的成家、立業、經營、傳承四個階段用故事搭配實際案例解說的方式,輕鬆的理解當中的關鍵。
如果你想要有一本看了會想繼續看的商務法律書,如果你想有一本可以涵蓋人生不同階段決策與選擇的參考書,希望本書會是你的最佳選擇之一。謹以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獻給每一個認真經營家庭、用心經營事業的台灣人。
特別感謝大學同窗黃君豪老師(Jeff一週科技商業英文導讀主持人及WriteSamrt專業英語文案撰寫公司共同創辦人)在寫作過程中給予意見及支持。此外,法律實務運作牽涉社會價值的決定及資源與利益的分配,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將隨著時代發展及個案差異有所調整;本書內容為著者個人見聞及經驗累積分享,每個個案仍有不同的差異及需求,如有法律諮詢需求,請洽詢專業律師為您提供量身訂作的解決方案。
洪宗賢 律師
推薦序 / 廖正豪
法治建設與企業治理,讓社會祥和人民安居樂業
美國憲法序文『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衛,促進公共福祉,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數十年公職服務,尤其是在調查局長及法務部長任內以往,我時時刻刻謹記如何為台灣人民創造『得享自由的幸福』的環境。
辭卸公職後,我轉身投入社會服務,民國89年成立向陽公益基金會,繼續實現公平正義。有鑑於社會弊案頻傳,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財產甚鉅,耗費大量公帑,近期109年底透過向陽公益基金會,發起『防治弊案 向黑暗宣戰』連署,向政府提出建議書,請行政機關發揮魄力、積極任事,迅速制裁不良廠商、杜絕黑心工程。
相對於公部門在改善法治環境的努力,我也深知企業經營不易。企業經營可能面對諸般誘惑、不公平競爭環境及弊案威脅,面對以上種種挑戰,企業唯有提升自己的法律免疫力,始能從容應對,降低法律風險。『行得正,做得直』依據法律實現公司治理,是維護企業經營者不變的,也是成本最低的經營方式。
宗賢是我20多年前在中興大學(現為台北大學)法律碩士班指導之優秀學生;畢業後於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執業,為境內外主要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我的推薦下前往英國深造;歸國後繼續執行境內外企業法律服務,累積不少寶貴的實務經驗。近年也取得大陸律師執業資格,提供兩岸法律服務,並參與我所創辦領導的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協助兩岸法律諮詢活動。除跨境法律服務外,宗賢也是我所帶領的向陽公益基金會『防治弊案 向黑暗宣戰』活動公益律師,支持公益法治建設。
翻閱宗賢這本實為『創業家的致勝寶典』著作,非常樂見他能將多年法律實務經驗集結成冊,以深入淺出的故事,見微知著,透過淺顯易懂的講述,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的關鍵議題,搭配實務案例,出版分享給公眾。這本書有助於讓讀者鑑往知來,得到借鏡;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參考。
本文作者為前法務部部長、前調查局局長、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理事長、財團法人向陽公益基金會董事長、台商服務總會總會長
推薦序/張士傑
「假如一切看似掌握中,那意味著你還不夠投入」如同 70 年代美國知名的賽車手馬利歐.安德瑞提 (Mario Andretti) 的一句名言「假如一切看起來都在掌控中,那意味著腳步還不夠快」,大概是待人處世與企業經營的最佳寫照。不論是個人或是企業組織,在面對激烈競爭及組織不斷擴張與改造,人際互動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平靜無波,面對風險時應有穩健的態度與作法。
宗賢是我所敬佩與器重的專業律師,待人處世與商業經營都有自己獨到與敏睿的觀察力,針對所累積的法律專業與商業經驗,特別撰書以『董娘』的角度為出發,有別於過往強調以男性企業主的觀點,針對家庭婚姻與兩性法律議題、創業風險管理與企業治理的成功與失敗案例經驗,詳細解析法律的基本知識與應注意觀察重點,值得所有正在經歷或是陷於迷惘無助、不知如何抉擇的讀者,於探索人生的過程中,提供一盞智慧的明燈。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商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推薦序/黃美靜
以誠信為基礎:做家庭及事業的表率
近40年前與夫婿楊紹欣一同創立崑洲實業,一路走來成為跨國性之全球組織,相繼在台灣、柬埔寨、越南及中國等地成立據點,為Adidas、Reebok、New Balance…等國際知名品牌廠商提供高品質成衣製造服務。讓我印象最深刻的卻是創業初期的第一筆生意,就遭遇呆帳的經驗。我們沒有被打倒,不斷堅持「誠信、品質、創新」的經營理念,至今稍具成果。
成衣製造是高度競爭的行業,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跨國經營的我們,還必須符合不同國家地區的法規。如何讓組織內部一條心,並贏得客戶的信任支持? 我體會到最根本的關鍵在於家和萬事興,我們夫婦努力成為員工的表率,以「誠信」為基礎,對客戶、供應商及員工均秉持相同的原則,因此,贏得客戶的肯定、廠商的信賴及全體員工的向心力。
翻閱宗賢這本數十年經驗累積的結晶,一則則案例,讓我不時回想起過往創業及經營時披荊斬棘的經歷。從成家、立業、經營及傳承各階段所遭遇的議題與挑戰,都可以在本書上找到驗證的實際案例,提供實用的啟發。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借鏡參考。
本文作者為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政大EMBA 105全球台商班
推薦序/楊奕蘭
我相信,「堅持善念、誠信經營」是待人處事的最好方法,也是我和我先生始終如一經營事業的態度,也是營造幸福企業的基石。
我和先生李世隆於1988年創立「同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這33年間,尤其創業的前幾年,跟許多創業家一樣,我們歷經許多的困難與挑戰。即便同德電子被稱為全球最大顯示卡企業,我們仍每天兢兢業業的做好公司治理及風險控管,如同宗賢的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所描述 : 「長久成功的企業,必須倚靠誠信及合規的經營文化。冒險的賭博性經營手法,雖可能一時獲利,然而,牴觸道德標準及法律底線的企業,終究無法獲得員工、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及社會的支持。」
在公司有著小小的成就的同時,我們也以回饋社會的心,教育是改變世界最有能量的軟實力,希望能夠成就更多孩子的夢想,於是選擇教育為我們貢獻社會的志業,也希望能夠感染員工一起把愛傳出去。
宗賢是我的扶輪社友,也同為政大EMBA的校友。在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宗賢用一則則類真實的故事案例,以成功人士背後的那隻推手―董娘的角色,創業家的創業及經營過程的荊棘與問題,都在這本書上可以找到驗證的實際案例,為經營者預測及控制經營事業及家業的風險,提供實用的啟發,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參考。
本文作者為泰北高級中學董事長、上海台商子女學校董事長、國際扶輪3523地區DGN (地區總監提名人)、台北政愛扶輪社創社社長、財團法人寧瑪巴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在我二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接觸大大小小的案件。有國際投資糾紛的,也有家庭遺產的分配。但其中讓我體會與感觸最深、學習最多的可以說就是台灣企業的老闆跟董娘們。
在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創業家夫婦可以說在企業裡面發揮了關鍵的作用,事業經營之外,他們肩負了經營一個家甚至是維係一整個家族的關鍵角色。
在每一個重要的人生關口,不管是買下第一間房子、蓋起第一間小工廠,乃至於後面的成立合資企業、擴大經營及併購,或者是兒女與財產分配等等,他們的人生智慧與決斷一直都是我深受啟發的無價智慧,甚至我也覺得是台灣經濟能夠做到今天在中世界台背後的真正英雄。
案件過程當中,有心酸有血淚,也有決斷有擔當。對於相關法律的深入理解、擬定致勝的策略並執行,是我向來競競業業提供的專業服務。而專業的服務與交心的互動也讓很多人從原本的客戶變為一輩子的好朋友。
在眾多客戶朋友的鼓勵之下,我才萌生了出書的念頭,使用一個虛擬人物,擷取多年的感受與體會,編寫這一份的幸福人生寶典,把人生通常會遇到的成家、立業、經營、傳承四個階段用故事搭配實際案例解說的方式,輕鬆的理解當中的關鍵。
如果你想要有一本看了會想繼續看的商務法律書,如果你想有一本可以涵蓋人生不同階段決策與選擇的參考書,希望本書會是你的最佳選擇之一。謹以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獻給每一個認真經營家庭、用心經營事業的台灣人。
特別感謝大學同窗黃君豪老師(Jeff一週科技商業英文導讀主持人及WriteSamrt專業英語文案撰寫公司共同創辦人)在寫作過程中給予意見及支持。此外,法律實務運作牽涉社會價值的決定及資源與利益的分配,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將隨著時代發展及個案差異有所調整;本書內容為著者個人見聞及經驗累積分享,每個個案仍有不同的差異及需求,如有法律諮詢需求,請洽詢專業律師為您提供量身訂作的解決方案。
洪宗賢 律師
推薦序 / 廖正豪
法治建設與企業治理,讓社會祥和人民安居樂業
美國憲法序文『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衛,促進公共福祉,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數十年公職服務,尤其是在調查局長及法務部長任內以往,我時時刻刻謹記如何為台灣人民創造『得享自由的幸福』的環境。
辭卸公職後,我轉身投入社會服務,民國89年成立向陽公益基金會,繼續實現公平正義。有鑑於社會弊案頻傳,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財產甚鉅,耗費大量公帑,近期109年底透過向陽公益基金會,發起『防治弊案 向黑暗宣戰』連署,向政府提出建議書,請行政機關發揮魄力、積極任事,迅速制裁不良廠商、杜絕黑心工程。
相對於公部門在改善法治環境的努力,我也深知企業經營不易。企業經營可能面對諸般誘惑、不公平競爭環境及弊案威脅,面對以上種種挑戰,企業唯有提升自己的法律免疫力,始能從容應對,降低法律風險。『行得正,做得直』依據法律實現公司治理,是維護企業經營者不變的,也是成本最低的經營方式。
宗賢是我20多年前在中興大學(現為台北大學)法律碩士班指導之優秀學生;畢業後於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執業,為境內外主要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我的推薦下前往英國深造;歸國後繼續執行境內外企業法律服務,累積不少寶貴的實務經驗。近年也取得大陸律師執業資格,提供兩岸法律服務,並參與我所創辦領導的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協助兩岸法律諮詢活動。除跨境法律服務外,宗賢也是我所帶領的向陽公益基金會『防治弊案 向黑暗宣戰』活動公益律師,支持公益法治建設。
翻閱宗賢這本實為『創業家的致勝寶典』著作,非常樂見他能將多年法律實務經驗集結成冊,以深入淺出的故事,見微知著,透過淺顯易懂的講述,解析婚姻家庭、企業治理與事業傳承的關鍵議題,搭配實務案例,出版分享給公眾。這本書有助於讓讀者鑑往知來,得到借鏡;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參考。
本文作者為前法務部部長、前調查局局長、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理事長、財團法人向陽公益基金會董事長、台商服務總會總會長
推薦序/張士傑
「假如一切看似掌握中,那意味著你還不夠投入」如同 70 年代美國知名的賽車手馬利歐.安德瑞提 (Mario Andretti) 的一句名言「假如一切看起來都在掌控中,那意味著腳步還不夠快」,大概是待人處世與企業經營的最佳寫照。不論是個人或是企業組織,在面對激烈競爭及組織不斷擴張與改造,人際互動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都不可能平靜無波,面對風險時應有穩健的態度與作法。
宗賢是我所敬佩與器重的專業律師,待人處世與商業經營都有自己獨到與敏睿的觀察力,針對所累積的法律專業與商業經驗,特別撰書以『董娘』的角度為出發,有別於過往強調以男性企業主的觀點,針對家庭婚姻與兩性法律議題、創業風險管理與企業治理的成功與失敗案例經驗,詳細解析法律的基本知識與應注意觀察重點,值得所有正在經歷或是陷於迷惘無助、不知如何抉擇的讀者,於探索人生的過程中,提供一盞智慧的明燈。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商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推薦序/黃美靜
以誠信為基礎:做家庭及事業的表率
近40年前與夫婿楊紹欣一同創立崑洲實業,一路走來成為跨國性之全球組織,相繼在台灣、柬埔寨、越南及中國等地成立據點,為Adidas、Reebok、New Balance…等國際知名品牌廠商提供高品質成衣製造服務。讓我印象最深刻的卻是創業初期的第一筆生意,就遭遇呆帳的經驗。我們沒有被打倒,不斷堅持「誠信、品質、創新」的經營理念,至今稍具成果。
成衣製造是高度競爭的行業,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跨國經營的我們,還必須符合不同國家地區的法規。如何讓組織內部一條心,並贏得客戶的信任支持? 我體會到最根本的關鍵在於家和萬事興,我們夫婦努力成為員工的表率,以「誠信」為基礎,對客戶、供應商及員工均秉持相同的原則,因此,贏得客戶的肯定、廠商的信賴及全體員工的向心力。
翻閱宗賢這本數十年經驗累積的結晶,一則則案例,讓我不時回想起過往創業及經營時披荊斬棘的經歷。從成家、立業、經營及傳承各階段所遭遇的議題與挑戰,都可以在本書上找到驗證的實際案例,提供實用的啟發。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借鏡參考。
本文作者為崑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政大EMBA 105全球台商班
推薦序/楊奕蘭
我相信,「堅持善念、誠信經營」是待人處事的最好方法,也是我和我先生始終如一經營事業的態度,也是營造幸福企業的基石。
我和先生李世隆於1988年創立「同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這33年間,尤其創業的前幾年,跟許多創業家一樣,我們歷經許多的困難與挑戰。即便同德電子被稱為全球最大顯示卡企業,我們仍每天兢兢業業的做好公司治理及風險控管,如同宗賢的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所描述 : 「長久成功的企業,必須倚靠誠信及合規的經營文化。冒險的賭博性經營手法,雖可能一時獲利,然而,牴觸道德標準及法律底線的企業,終究無法獲得員工、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及社會的支持。」
在公司有著小小的成就的同時,我們也以回饋社會的心,教育是改變世界最有能量的軟實力,希望能夠成就更多孩子的夢想,於是選擇教育為我們貢獻社會的志業,也希望能夠感染員工一起把愛傳出去。
宗賢是我的扶輪社友,也同為政大EMBA的校友。在這本「創業家的致勝寶典」,宗賢用一則則類真實的故事案例,以成功人士背後的那隻推手―董娘的角色,創業家的創業及經營過程的荊棘與問題,都在這本書上可以找到驗證的實際案例,為經營者預測及控制經營事業及家業的風險,提供實用的啟發,值得收藏,隨時翻閱參考。
本文作者為泰北高級中學董事長、上海台商子女學校董事長、國際扶輪3523地區DGN (地區總監提名人)、台北政愛扶輪社創社社長、財團法人寧瑪巴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目次
推薦序……………………….廖正豪
推薦序………………………張士傑
推薦序………………………黃美靜
推薦序………………………楊奕蘭
自序
第一季 豪門婚姻+婚前協議=公司併購?
第二季 自立門戶,創業維艱
第三季 公司經營與個人責任
第四季 申請掛牌,邁向上市上櫃
第五季 跨境投資與跨境訴訟
第六季 公司經營潛藏的訴訟風險
第七季 公司經營者面臨法律訴訟之因應
第八季 事業傳承,公司經營者之繼承問題
第九季 財富傳承,公司經營者之資產問題
附錄一、兩岸夫妻財產制圖表
附錄二、繼承關鍵圖表
推薦序………………………張士傑
推薦序………………………黃美靜
推薦序………………………楊奕蘭
自序
第一季 豪門婚姻+婚前協議=公司併購?
第二季 自立門戶,創業維艱
第三季 公司經營與個人責任
第四季 申請掛牌,邁向上市上櫃
第五季 跨境投資與跨境訴訟
第六季 公司經營潛藏的訴訟風險
第七季 公司經營者面臨法律訴訟之因應
第八季 事業傳承,公司經營者之繼承問題
第九季 財富傳承,公司經營者之資產問題
附錄一、兩岸夫妻財產制圖表
附錄二、繼承關鍵圖表
書摘/試閱
第一季 豪門婚姻+婚前協議=公司併購?
■ 關於婚姻的古今智慧
□ 做著歹田望後冬,娶著歹某一世人。
□ 娶某無閒一天,娶細姨無閒一世人。
□ 嫁著殺?尪,無油菜也香。
□ 嫁著生意尪,日夜守空房。
□ 查甫子得田園,查某子得嫁妝。
□ You’d have to be crazy not to have a prenup before marriage.
□ You insure your car, your home, your health~you should insure your insurable assets against divorce. It’s not about love ~ it’s just business.
□ Wives are young men's mistresses, companions for middle age, and old men's nurses.
■ 關於婚姻的法律智慧
□ 婚姻的三個誓約:配偶權、共產權及繼承權。
□ 婚前「協議」減少婚後「爭議」。
□ 結婚容易,離婚難。
□ 兩願離婚妥協快速,裁判離婚曠日廢時。
□ 清官難斷家務事,裁判離婚結果不可預測。
□ 處理跨境婚姻爭議,成本通常高於非跨境婚姻爭議。
■ 富家女與窮小子的相遇
阿珍出生自台灣知名的迪化街徐姓家族,家族原本從事樟腦及中藥材生意,198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前,徐姓家族掌門人眼光精準,投資數塊市中心土地,伴隨台灣不動產價格飛漲,徐姓家族在不動產事業獲利甚豐,並且成功上市。
徐家在阿珍這一代沒有男丁,只有二個女兒,阿珍的父母,雖囑意讓唸企業管理的姊姊繼承家族事業的經營權,但是,就股權及財富分配,對阿珍及姊姊卻是一視同仁,規劃平均分配。
阿珍喜歡音樂,彈得一手好鋼琴,後來前往美國紐約茱莉亞音樂學院深造,並在紐約認識以公費留學資格前來唸MBA學位的台灣留學生阿賢,後來交往。阿珍與阿賢兩人雖然背景不同,但是,仍然克服重重障礙,論及婚嫁。阿賢是公務員家庭,沒有家族事業,財富也無法與徐姓家族比擬。
阿珍的父母不反對兩人的婚事,但是,鑒於雙方財富的差距,也不想將財富分配給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阿賢。因此,除積極將阿珍名下財產做信託規劃外,也要求阿珍跟阿賢簽訂『婚前協議』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並於婚後立即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此外,協議中也須約定讓雙方所生下的第一個男丁從阿珍家族的姓氏。
■ 結婚就像是兩家公司的合併或收購
結婚是兩個家族在社會形象及社會網路產生親疏不等的連結關係。阿珍知道,雖然,是兩個人的意願決定步入婚姻,但是,從雙方家長碰面,婚禮上介紹親友認識,以父母的稱謂稱呼對方的父母,雙方的父母稱呼彼此為親家公、親家母等等事情,現實上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結合,而不單純是兩個人的結合。
古代社會裡,婚姻會發生身分上的變動,皇親國戚的概念可見一斑,也會隨之發生經濟上的變動,照顧皇親國戚天經地義。現實裡,也不乏集團企業,除商業合作外,透過婚姻建立更緊密的信任與經濟關係。婚姻如同另類的企業『合併或收購』。
然而,婚姻是最親密,也是最危險的關係,具有多變性。阿珍的父母擔心未來婚姻生變,阿賢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均分阿珍的婚後的財產;或者,萬一阿珍意外辭世,繼承阿珍的財產,均可能影響徐家上市公司的經營權穩定性。婚姻關係經過時間考驗前,讓雙方財產關係單純化,不無道理。
婚姻法沒有夫妻雙方『分階段』實現『共同財產關係』的規定,不論結婚1天、1年、10年或50年,均取得相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權。雖然,可以透過信託、借名登記或保險等方式、進行婚姻中財產切割,但是,以上各種工具仍有其風險與成本,也無法確保沒有漏網之魚。如何管理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值得深思。
■ 只有瘋子才不簽婚前協議
企業併購簽約前,雙方會有嚴謹的盡責調查程序,要求對方提供書面資料、官方資料、第三方資料等等,會指派各方面的專家,詳實評估對方的財務、業務、技術能力及法律訴訟狀態等等。此外,也會聘請律師研擬緊密的合約,確認合作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合作不成功的退場機制。縱使嚴謹如上,企業併購失敗的案例,屢見不鮮。
婚姻也是一種合併契約關係,婚姻契約牽涉雙方及其家族,身分上的結合及財產上的結合,期限是永久,至死方休,複雜性不亞於企業併購。然而,通常不會有人認真的對他方做婚前調查,或了解結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更遑論評估是否需要依據自己的情況,訂定婚前協議彌補法律的不足。
婚姻法對夫妻關係的規範,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未能符合每對夫妻的個案需要。不論是結婚一天或三十年,不論雙方間相處情形、是否共同孕育子女及各自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程度,對夫妻財產均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清官難斷家務事,現實上,也不可鉅細靡遺的對各種形態婚姻做差別規定。
據傳,美國總統川普曾說:「只有瘋子才不簽婚前協議。」據傳,鴻海郭台銘娶曾馨瑩為妻,也簽訂了婚前協議,約定如果離婚,郭名下股權不分割,不影響到鴻海估值和未來經營發展。又傳,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與前妻凱蒂荷姆絲(Katie Holmes)兩人的婚前協議,有如下的約定:「第4條:婚後,女方每年可獲得300萬美元,第五年年末將獲得2000萬美元的獎勵。倘若女方在五年內終止婚姻,則需支付男方1000萬美元賠償金。第12條:女方必須定期接受是否吸毒的檢查。第17條:每生一個孩子,女方可獲得1000萬美元獎勵金。」
■ 婚前的協議就是為了防範婚後的爭議
簽署婚前協議,主要是彌補以上婚姻法的漏洞及增加可預測性。法律紛爭勝負的關鍵,是說故事的能力及證據,是雙方資源的較量。清官難斷家務事,期待法官天眼通,明察秋毫公平分配雙方間權利義務,不切實際。
婚前協議,卻可以依據夫妻雙方間的具體情形,量身訂做。降低未來各說各話及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雖然,容易挑動敏感神經,但卻是彌補法律規範不足、預防紛爭及增加婚姻關係透明性及可預測性的神兵利器。
台灣常見的婚前協議的重點內容及效力:
1. 約定夫妻財產制:有效。
2. 約定子女姓氏:有效。
3. 約定家庭生活費誰負擔:有效。
4. 約定零用錢:有效。
5. 約定生小孩給獎勵金:有效。
6. 依婚姻維持年限給予獎勵金:原則有效。
7. 依婚姻結束時間約定違約金:原則有效。
8. 約定外遇違約金:原則有效。
9. 約定外遇喪失小孩監護權:無效。
10. 約定外遇當然離婚:無效。
11. 約定雙方各玩各的,不得主張離婚:無效。
■ 海外婚禮風光的背後
阿珍想到在國內結婚,顯然要遭遇不少阻力。而且,無法向阿賢提出關於婚前協議的要求。於是,心生一計,提議兩人至海外旅遊,密謀伺機說服阿賢在海外『秘密』完成終身大事,製造既成事實,走一步算一步。
海外婚禮(海外結婚),近來成為熱門議題。相較於國內結婚,海外婚禮有以下三大優勢:
其一,費用「可能』較國內便宜,品質、場地及環境通常優於國內婚禮;
其二,準備婚禮過程較簡便,不用大費周章張羅或挑選親朋好友參加,可以讓參加人員聚焦在最親密的親友;
其三,海外婚禮通常選擇在風光明媚之處,可以順便完成蜜月旅行。
一般舉辦海外婚禮,是經過事先籌畫,通常會再按照台灣法律要求補辦結婚登記程序,婚姻是否成立及其法律效力,爭議較少。然而,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海外或涉外婚姻,不具備法律要求之程序,婚姻是否成立及具備法律效力,可能衍生爭議。
海外婚禮,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將在生活上發生諸多不便利的情事,稅務有關事項(夫妻免稅額、扣除額)、醫療行為相互同意權、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生活事項,因為,欠缺台灣結婚登記,官方或第三方無從認定夫妻關係,行使權利將遭遇諸多障礙。
早年曾有知名女星與國外藝人選擇在台灣結婚,雙方雖有舉行婚禮並公開秀出結婚證書,但未依台灣民法第982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按照台灣法律規定,主張兩人未曾發生婚姻關係,婚姻無效。隨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最終以男女朋友關係「分手」,而非夫妻之間的「離婚」方式結束關係。
■ 鑑往知來
1. 知名藝人張Ο芳離婚案:法院調解離婚一次搞定
法院調解筆錄不公開,依據鏡週刊報導摘要(鏡週刊第198期):歌手張Ο芳與投資教父宋Ο仁,一同至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法庭,在法官調解下,達成離婚及分配財產共識,張Ο芳可以分得約16億財產,包括13億元現金及股票,另外一棟價值3億元豪宅…只需繳交1000元調解費,雙方在法院調解筆錄上簽字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也會將調解筆錄寄送給戶政單位,當事人雙方不必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維持雙方的隱私…。雙方另共同聲明:我們因為無法克服雙方的差異性而決定離婚了…這雖然不是好消息,但對我們而言已是最好的決定。
2. 華Ο王子與新Ο公主訴訟離婚案:地院不准離,高院判准離
臺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的主要理由:…吳女102年9月13日離家迄今,兩造未共同生活已達5年餘,彼此甚少聯繫,嗣林男未體諒吳女多次承受人工受孕之辛苦,林男於103年1月17日提起本件離婚訴訟,雖林男表達願意與吳女進行協商,並就私裝GPS之事當庭向被吳女表達歉意,惟其後又提出私下錄製之兩造對話內容,藉以對吳女為不利之指述,更令吳女心感不悅,雙方在法庭上並無交集,為達勝訴之目的,互相指責、攻詰,更加深兩造婚姻之裂痕,兩造至此僅徒具婚姻之外觀,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可言,自客觀上觀察,顯已欠缺誠信及誠摯之感情基礎,婚姻關係已有破綻,且兩造之行為均係造成破綻之原因,審酌兩造對婚姻破裂之有責程度,應屬相當,依上開說明,林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James的溫馨叮嚀
1. 婚姻的法律效果:配偶權、共產權及繼承權
『配偶權』不容侵犯:就情感層面而言,婚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不得與第三人有不當往來或婚外性行為。現時雖然因為釋字第791號解釋,直指通姦罪(禁止婚外性行為)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但是,法律實務仍肯定婚姻一方可以「與第三人有不當往來」構成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另一方配偶及第三者提出民事求償。
『共產權』不容侵犯,主要如下:一、知情權:法定財產制下,婚姻的一方有向他方報告其「婚後財產」的義務(民法第1022條);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下,婚姻一方有權要求平分雙方「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民法第1030之1條)。三、撤銷權:婚姻一方就婚後財產所為無償或有償行為,侵害前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民法第1020之1條)。
『繼承權』不容侵犯:婚姻的一方有權繼承他方的遺產。依據現行法律實務,繼承權不容預先拋棄;除非能預先進行規劃,縮小遺產的規模;不論婚姻期間長短或感情深淺,配偶所享有的繼承權是相同的。
2. 兩願離婚需妥協卻是最快捷方式;訴訟離婚耗時充滿不確定性:
兩願離婚或透過法院調解兩願離婚,是解決婚姻爭議最快捷的方式。只要雙方有共識,一次性的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透過法院調解程序確定雙方兩願離婚的意願,均可以讓雙方立即結束婚姻關係。
上述案例中,知名藝人聰明利用『法院調解』制度完成兩願離婚,解決婚姻爭議,不但省了高額的裁判費,避免消耗戰及持久戰的法律訴訟,也讓離婚協議內關於財產給付的約定取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權利。但是,這是雙方有共識下的幸運結果。如婚姻雙方欠缺共識,勢必被迫透過消耗戰、持久戰,甚至各類案外案的訴訟,以資源的優劣、意志的堅強與否,共同面對雙方均無法預測的裁判結果及解決方式。華Ο王子與新Ο公主訴訟離婚案,歷時5年的纏訟,始告一段落,地院至高院判決結果翻轉,可見一斑。
相較於此,對岸給予兩願離婚提高門檻: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給予離婚『冷靜期』的創舉規定,雙方當事人有兩次考慮是否完成離婚登記的機會:第一次,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各方均可以撤回申請;第二次,前述30日期滿後的30日內,雙方必須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亦即,給予各方60日的猶豫期。但是,對岸就離婚訴訟,卻給予相對彈性的審判實務,一般情形下,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多以判決駁回處理;相隔6個月以上,再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多會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判決准予離婚。對岸的訴訟離婚實務,是否為更彈性的運作方式,有探討的空間。
3. 跨境婚姻面臨更多挑戰及較高的成本:
境外的結婚是否有效,要件如何? 境外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要件如何? 境外財產應該依據哪一國的法律進行分配? 跨境婚姻要如何辦理離婚?離婚的法律效果如何? 依據婚姻雙方國籍、結婚地點、離婚地點及財產所在地,將會適用不同的法律,耗費不同的程度的資源,面臨不同程度的紛爭解決難度。
■ 關於婚姻的古今智慧
□ 做著歹田望後冬,娶著歹某一世人。
□ 娶某無閒一天,娶細姨無閒一世人。
□ 嫁著殺?尪,無油菜也香。
□ 嫁著生意尪,日夜守空房。
□ 查甫子得田園,查某子得嫁妝。
□ You’d have to be crazy not to have a prenup before marriage.
□ You insure your car, your home, your health~you should insure your insurable assets against divorce. It’s not about love ~ it’s just business.
□ Wives are young men's mistresses, companions for middle age, and old men's nurses.
■ 關於婚姻的法律智慧
□ 婚姻的三個誓約:配偶權、共產權及繼承權。
□ 婚前「協議」減少婚後「爭議」。
□ 結婚容易,離婚難。
□ 兩願離婚妥協快速,裁判離婚曠日廢時。
□ 清官難斷家務事,裁判離婚結果不可預測。
□ 處理跨境婚姻爭議,成本通常高於非跨境婚姻爭議。
■ 富家女與窮小子的相遇
阿珍出生自台灣知名的迪化街徐姓家族,家族原本從事樟腦及中藥材生意,198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前,徐姓家族掌門人眼光精準,投資數塊市中心土地,伴隨台灣不動產價格飛漲,徐姓家族在不動產事業獲利甚豐,並且成功上市。
徐家在阿珍這一代沒有男丁,只有二個女兒,阿珍的父母,雖囑意讓唸企業管理的姊姊繼承家族事業的經營權,但是,就股權及財富分配,對阿珍及姊姊卻是一視同仁,規劃平均分配。
阿珍喜歡音樂,彈得一手好鋼琴,後來前往美國紐約茱莉亞音樂學院深造,並在紐約認識以公費留學資格前來唸MBA學位的台灣留學生阿賢,後來交往。阿珍與阿賢兩人雖然背景不同,但是,仍然克服重重障礙,論及婚嫁。阿賢是公務員家庭,沒有家族事業,財富也無法與徐姓家族比擬。
阿珍的父母不反對兩人的婚事,但是,鑒於雙方財富的差距,也不想將財富分配給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阿賢。因此,除積極將阿珍名下財產做信託規劃外,也要求阿珍跟阿賢簽訂『婚前協議』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並於婚後立即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此外,協議中也須約定讓雙方所生下的第一個男丁從阿珍家族的姓氏。
■ 結婚就像是兩家公司的合併或收購
結婚是兩個家族在社會形象及社會網路產生親疏不等的連結關係。阿珍知道,雖然,是兩個人的意願決定步入婚姻,但是,從雙方家長碰面,婚禮上介紹親友認識,以父母的稱謂稱呼對方的父母,雙方的父母稱呼彼此為親家公、親家母等等事情,現實上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結合,而不單純是兩個人的結合。
古代社會裡,婚姻會發生身分上的變動,皇親國戚的概念可見一斑,也會隨之發生經濟上的變動,照顧皇親國戚天經地義。現實裡,也不乏集團企業,除商業合作外,透過婚姻建立更緊密的信任與經濟關係。婚姻如同另類的企業『合併或收購』。
然而,婚姻是最親密,也是最危險的關係,具有多變性。阿珍的父母擔心未來婚姻生變,阿賢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均分阿珍的婚後的財產;或者,萬一阿珍意外辭世,繼承阿珍的財產,均可能影響徐家上市公司的經營權穩定性。婚姻關係經過時間考驗前,讓雙方財產關係單純化,不無道理。
婚姻法沒有夫妻雙方『分階段』實現『共同財產關係』的規定,不論結婚1天、1年、10年或50年,均取得相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權。雖然,可以透過信託、借名登記或保險等方式、進行婚姻中財產切割,但是,以上各種工具仍有其風險與成本,也無法確保沒有漏網之魚。如何管理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值得深思。
■ 只有瘋子才不簽婚前協議
企業併購簽約前,雙方會有嚴謹的盡責調查程序,要求對方提供書面資料、官方資料、第三方資料等等,會指派各方面的專家,詳實評估對方的財務、業務、技術能力及法律訴訟狀態等等。此外,也會聘請律師研擬緊密的合約,確認合作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合作不成功的退場機制。縱使嚴謹如上,企業併購失敗的案例,屢見不鮮。
婚姻也是一種合併契約關係,婚姻契約牽涉雙方及其家族,身分上的結合及財產上的結合,期限是永久,至死方休,複雜性不亞於企業併購。然而,通常不會有人認真的對他方做婚前調查,或了解結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更遑論評估是否需要依據自己的情況,訂定婚前協議彌補法律的不足。
婚姻法對夫妻關係的規範,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未能符合每對夫妻的個案需要。不論是結婚一天或三十年,不論雙方間相處情形、是否共同孕育子女及各自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程度,對夫妻財產均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清官難斷家務事,現實上,也不可鉅細靡遺的對各種形態婚姻做差別規定。
據傳,美國總統川普曾說:「只有瘋子才不簽婚前協議。」據傳,鴻海郭台銘娶曾馨瑩為妻,也簽訂了婚前協議,約定如果離婚,郭名下股權不分割,不影響到鴻海估值和未來經營發展。又傳,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與前妻凱蒂荷姆絲(Katie Holmes)兩人的婚前協議,有如下的約定:「第4條:婚後,女方每年可獲得300萬美元,第五年年末將獲得2000萬美元的獎勵。倘若女方在五年內終止婚姻,則需支付男方1000萬美元賠償金。第12條:女方必須定期接受是否吸毒的檢查。第17條:每生一個孩子,女方可獲得1000萬美元獎勵金。」
■ 婚前的協議就是為了防範婚後的爭議
簽署婚前協議,主要是彌補以上婚姻法的漏洞及增加可預測性。法律紛爭勝負的關鍵,是說故事的能力及證據,是雙方資源的較量。清官難斷家務事,期待法官天眼通,明察秋毫公平分配雙方間權利義務,不切實際。
婚前協議,卻可以依據夫妻雙方間的具體情形,量身訂做。降低未來各說各話及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雖然,容易挑動敏感神經,但卻是彌補法律規範不足、預防紛爭及增加婚姻關係透明性及可預測性的神兵利器。
台灣常見的婚前協議的重點內容及效力:
1. 約定夫妻財產制:有效。
2. 約定子女姓氏:有效。
3. 約定家庭生活費誰負擔:有效。
4. 約定零用錢:有效。
5. 約定生小孩給獎勵金:有效。
6. 依婚姻維持年限給予獎勵金:原則有效。
7. 依婚姻結束時間約定違約金:原則有效。
8. 約定外遇違約金:原則有效。
9. 約定外遇喪失小孩監護權:無效。
10. 約定外遇當然離婚:無效。
11. 約定雙方各玩各的,不得主張離婚:無效。
■ 海外婚禮風光的背後
阿珍想到在國內結婚,顯然要遭遇不少阻力。而且,無法向阿賢提出關於婚前協議的要求。於是,心生一計,提議兩人至海外旅遊,密謀伺機說服阿賢在海外『秘密』完成終身大事,製造既成事實,走一步算一步。
海外婚禮(海外結婚),近來成為熱門議題。相較於國內結婚,海外婚禮有以下三大優勢:
其一,費用「可能』較國內便宜,品質、場地及環境通常優於國內婚禮;
其二,準備婚禮過程較簡便,不用大費周章張羅或挑選親朋好友參加,可以讓參加人員聚焦在最親密的親友;
其三,海外婚禮通常選擇在風光明媚之處,可以順便完成蜜月旅行。
一般舉辦海外婚禮,是經過事先籌畫,通常會再按照台灣法律要求補辦結婚登記程序,婚姻是否成立及其法律效力,爭議較少。然而,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海外或涉外婚姻,不具備法律要求之程序,婚姻是否成立及具備法律效力,可能衍生爭議。
海外婚禮,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將在生活上發生諸多不便利的情事,稅務有關事項(夫妻免稅額、扣除額)、醫療行為相互同意權、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生活事項,因為,欠缺台灣結婚登記,官方或第三方無從認定夫妻關係,行使權利將遭遇諸多障礙。
早年曾有知名女星與國外藝人選擇在台灣結婚,雙方雖有舉行婚禮並公開秀出結婚證書,但未依台灣民法第982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按照台灣法律規定,主張兩人未曾發生婚姻關係,婚姻無效。隨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最終以男女朋友關係「分手」,而非夫妻之間的「離婚」方式結束關係。
■ 鑑往知來
1. 知名藝人張Ο芳離婚案:法院調解離婚一次搞定
法院調解筆錄不公開,依據鏡週刊報導摘要(鏡週刊第198期):歌手張Ο芳與投資教父宋Ο仁,一同至台北地方法院新店家事法庭,在法官調解下,達成離婚及分配財產共識,張Ο芳可以分得約16億財產,包括13億元現金及股票,另外一棟價值3億元豪宅…只需繳交1000元調解費,雙方在法院調解筆錄上簽字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也會將調解筆錄寄送給戶政單位,當事人雙方不必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維持雙方的隱私…。雙方另共同聲明:我們因為無法克服雙方的差異性而決定離婚了…這雖然不是好消息,但對我們而言已是最好的決定。
2. 華Ο王子與新Ο公主訴訟離婚案:地院不准離,高院判准離
臺灣高等法院判准離婚的主要理由:…吳女102年9月13日離家迄今,兩造未共同生活已達5年餘,彼此甚少聯繫,嗣林男未體諒吳女多次承受人工受孕之辛苦,林男於103年1月17日提起本件離婚訴訟,雖林男表達願意與吳女進行協商,並就私裝GPS之事當庭向被吳女表達歉意,惟其後又提出私下錄製之兩造對話內容,藉以對吳女為不利之指述,更令吳女心感不悅,雙方在法庭上並無交集,為達勝訴之目的,互相指責、攻詰,更加深兩造婚姻之裂痕,兩造至此僅徒具婚姻之外觀,實質上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可言,自客觀上觀察,顯已欠缺誠信及誠摯之感情基礎,婚姻關係已有破綻,且兩造之行為均係造成破綻之原因,審酌兩造對婚姻破裂之有責程度,應屬相當,依上開說明,林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James的溫馨叮嚀
1. 婚姻的法律效果:配偶權、共產權及繼承權
『配偶權』不容侵犯:就情感層面而言,婚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不得與第三人有不當往來或婚外性行為。現時雖然因為釋字第791號解釋,直指通姦罪(禁止婚外性行為)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但是,法律實務仍肯定婚姻一方可以「與第三人有不當往來」構成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另一方配偶及第三者提出民事求償。
『共產權』不容侵犯,主要如下:一、知情權:法定財產制下,婚姻的一方有向他方報告其「婚後財產」的義務(民法第1022條);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下,婚姻一方有權要求平分雙方「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民法第1030之1條)。三、撤銷權:婚姻一方就婚後財產所為無償或有償行為,侵害前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民法第1020之1條)。
『繼承權』不容侵犯:婚姻的一方有權繼承他方的遺產。依據現行法律實務,繼承權不容預先拋棄;除非能預先進行規劃,縮小遺產的規模;不論婚姻期間長短或感情深淺,配偶所享有的繼承權是相同的。
2. 兩願離婚需妥協卻是最快捷方式;訴訟離婚耗時充滿不確定性:
兩願離婚或透過法院調解兩願離婚,是解決婚姻爭議最快捷的方式。只要雙方有共識,一次性的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透過法院調解程序確定雙方兩願離婚的意願,均可以讓雙方立即結束婚姻關係。
上述案例中,知名藝人聰明利用『法院調解』制度完成兩願離婚,解決婚姻爭議,不但省了高額的裁判費,避免消耗戰及持久戰的法律訴訟,也讓離婚協議內關於財產給付的約定取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權利。但是,這是雙方有共識下的幸運結果。如婚姻雙方欠缺共識,勢必被迫透過消耗戰、持久戰,甚至各類案外案的訴訟,以資源的優劣、意志的堅強與否,共同面對雙方均無法預測的裁判結果及解決方式。華Ο王子與新Ο公主訴訟離婚案,歷時5年的纏訟,始告一段落,地院至高院判決結果翻轉,可見一斑。
相較於此,對岸給予兩願離婚提高門檻: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給予離婚『冷靜期』的創舉規定,雙方當事人有兩次考慮是否完成離婚登記的機會:第一次,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各方均可以撤回申請;第二次,前述30日期滿後的30日內,雙方必須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亦即,給予各方60日的猶豫期。但是,對岸就離婚訴訟,卻給予相對彈性的審判實務,一般情形下,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多以判決駁回處理;相隔6個月以上,再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多會認定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判決准予離婚。對岸的訴訟離婚實務,是否為更彈性的運作方式,有探討的空間。
3. 跨境婚姻面臨更多挑戰及較高的成本:
境外的結婚是否有效,要件如何? 境外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要件如何? 境外財產應該依據哪一國的法律進行分配? 跨境婚姻要如何辦理離婚?離婚的法律效果如何? 依據婚姻雙方國籍、結婚地點、離婚地點及財產所在地,將會適用不同的法律,耗費不同的程度的資源,面臨不同程度的紛爭解決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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