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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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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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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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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作者簡介

戴炎輝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
司法院院長(66-68年)
總統府資政(68-81年)
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
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目次

自 序/戴炎煇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繼承之根據
〔一〕 Ⅰ總 說/3
〔二〕 Ⅱ家產共有之思想/3
〔三〕 Ⅲ遺囑自由之思想/4
〔四〕 Ⅳ死後扶養之思想/4
〔五〕 Ⅴ無主財產歸屬之思想/5
第二章 繼承之意義及分類
〔六〕 Ⅰ繼承之意義/7
〔七〕 Ⅱ祭祀、身分及財產繼承(依繼承標的物之分類)/8
〔八〕 Ⅲ單獨繼承及共同繼承(依繼承人數之分類)/10
〔九〕 Ⅳ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依繼承方式之分類)/10
〔一○〕 Ⅴ限制繼承及無限制繼承(依繼承範圍之分類)/11
第三章 繼承法之編訂
〔一一〕 Ⅰ繼承法之內容/13
〔一二〕 Ⅱ繼承法之編製/13
〔一三〕 Ⅲ繼承法之沿革/14
〔一四〕 Ⅳ家事事件法之制定/20
〔一五〕 Ⅴ繼承法之法源/27
第四章 繼承法之性質
〔一六〕 Ⅰ繼承法係私法/29
〔一七〕 Ⅱ繼承法係普通法/29
〔一八〕 Ⅲ繼承法係強行法/29
第五章 繼承權
〔一九〕 Ⅰ繼承權之意義/31
〔二○〕 Ⅱ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31
〔二一〕 Ⅲ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33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
〔二二〕 Ⅰ繼承開始之原因/37
〔二三〕 Ⅱ繼承開始之時期/37
〔二四〕 Ⅲ繼承開始之處所/40
第二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第一款 繼承人之資格
〔二五〕 Ⅰ總 說/40
〔二六〕 Ⅱ同時存在之原則與同時死亡之繼承/40
第二款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
〔二七〕 Ⅰ繼承人種類之沿革/43
〔二八〕 Ⅱ繼承人之種類/44
〔二九〕 Ⅲ繼承人之順序/46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
〔三○〕 Ⅰ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人)/48
〔三一〕 Ⅱ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51
〔三二〕 Ⅲ兄弟姊妹(第三順序繼承人)/52
〔三三〕 Ⅳ祖父母(第四順序繼承人)/53
〔三四〕 Ⅴ配偶(當然繼承人)/54
〔三五〕 Ⅵ遺囑養子女(指定繼承人)/57
第四節 代位繼承
〔三六〕 Ⅰ代位繼承之沿革及存在理由/58
〔三七〕 Ⅱ代位繼承之意義及性質/59
〔三八〕 Ⅲ代位繼承之要件/61
〔三九〕 Ⅳ代位繼承之效力/66
第五節 應繼分
〔四○〕 Ⅰ總 說/67
〔四一〕 Ⅱ配偶與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68
〔四二〕 Ⅲ無配偶時各順序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69
〔四三〕 Ⅳ無各順序血親繼承人時配偶之應繼分/70
〔四四〕 Ⅴ指定應繼分/70
〔四五〕 Ⅵ應繼分之分股原則/70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
第一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
〔四六〕 Ⅰ外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及立法例/72
〔四七〕 Ⅱ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74
第二款 繼承喪失之意義、事由及效力
〔四八〕 Ⅰ繼承權喪失之意義及立法理由/76
〔四九〕 Ⅱ繼承權喪失之事由/78
〔五○〕 Ⅲ繼承權喪失之效力/81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五一〕 Ⅰ總 說/84
〔五二〕 Ⅱ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86
〔五三〕 Ⅲ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88
〔五四〕 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效力/97
〔五五〕 Ⅴ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與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之關係/99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
第一款 繼承之標的物
〔五六〕 Ⅰ總 說/107
〔五七〕 Ⅱ財產權/107
〔五八〕 Ⅲ債 務/109
〔五九〕 Ⅳ法律關係/111
第二款 繼承之費用
〔六○〕 Ⅰ總 說/112
〔六一〕 Ⅱ費用之負擔/112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
〔六二〕 Ⅰ遺產受酌給權之沿革/113
〔六三〕 Ⅱ遺產受酌給權之存在理由/114
〔六四〕 Ⅲ遺產受酌給權之要件/115
〔六五〕 Ⅳ遺產受酌給之方法/117
〔六六〕 Ⅴ遺產受酌給權之效力/118
〔六七〕 Ⅵ遺產受酌給權之性質/119
第四款 共同繼承
第一項 總 說
〔六八〕 Ⅰ共同繼承之立法主義/120
〔六九〕 Ⅱ我國共同繼承之沿革/122
〔七○〕 Ⅲ共同繼承之本質/123
〔七一〕 Ⅳ共同繼承概說/124
第二項 關於繼承財產之行為
〔七二〕 Ⅰ繼承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124
〔七三〕 Ⅱ繼承財產之處分/125
〔七四〕 Ⅲ繼承不動產之登記/127
〔七五〕 Ⅳ繼承財產管理之費用/127
第三項 債務之共同繼承
〔七六〕 Ⅰ債務繼承之立法主義/127
〔七七〕 Ⅱ債務繼承之對外關係/128
〔七八〕 Ⅲ債務繼承之內部關係/130
第二節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第一款 總 說
〔七九〕 Ⅰ立法主義/130
〔八○〕 Ⅱ繼承人對繼承債務之責任/132
〔八一〕 Ⅲ現行各國限定繼承之立法例/132
第二款 民國19年限定繼承之主要內容
〔八二〕 Ⅰ概括繼承負無限清償責任/138
〔八三〕 Ⅱ公同共有之繼承與負連帶清償責任/139
〔八四〕 Ⅲ限期開具遺產清冊享受限定繼承責任/139
第三款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法定限定繼承)之特色
〔八五〕 Ⅰ繼承人之概括繼承/141
〔八六〕 Ⅱ繼承人之有限責任/141
〔八七〕 Ⅲ繼承人之抗辯權/144
〔八八〕 Ⅳ繼承人以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疑難/146
〔八九〕 Ⅴ遺產之範圍/147
〔九○〕 Ⅵ開具遺產清冊/153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
第一項 總 說
〔九一〕 Ⅰ繼承債務清償之重要性/157
〔九二〕 Ⅱ繼承債務清償之方法/158
第二項 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清算繼承債務
〔九三〕 Ⅰ公示催告申報債權/158
〔九四〕 Ⅱ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之優先順序/161
〔九五〕 Ⅲ違法清償債務之賠償責任與不當受領之求償權/165
第三項 繼承人無遺產清冊自行清償繼承債務
〔九六〕 Ⅰ開具遺產清冊無強制性/167
〔九七〕 Ⅱ無遺產清冊債務之清償/168
第五款 強制無限責任繼承與任意無限責任繼承
〔九八〕 Ⅰ總 說/171
〔九九〕 Ⅱ強制無限責任繼承/171
〔一○○〕Ⅲ任意無限責任繼承/173
第六款 過渡條款之溯及適用
〔一○一〕Ⅰ適用新法溯及起算之時點/175
〔一○二〕Ⅱ適用新法溯及之範圍/175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
第一款 繼承遺產之分割
第一項 總 說
〔一○三〕Ⅰ遺產公同共有與分割之關係/177
〔一○四〕Ⅱ共同繼承之團體的性質/178
〔一○五〕Ⅲ分割遺產之特性/178
第二項 分割之請求權
〔一○六〕Ⅰ總 說/178
〔一○七〕Ⅱ分割自由之不當/179
〔一○八〕Ⅲ分割之限制/179
第三項 分割之方法
〔一○九〕Ⅰ通 則/181
〔一一○〕Ⅱ胎兒應繼分之保留/183
第四項 分割之實行(扣還及歸扣)
〔一一一〕Ⅰ 總 說/184
〔一一二〕Ⅱ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扣還/184
〔一一三〕Ⅲ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186
〔一一四〕Ⅳ歸扣之要件/187
〔一一五〕Ⅴ歸扣之方法/191
〔一一六〕Ⅵ歸扣之效力/192
第五項 分割之效力
〔一一七〕Ⅰ 分割創設(移轉)之效力/193
〔一一八〕Ⅱ相互擔保責任/194
〔一一九〕Ⅲ擔保責任之分擔及加重減免/197
〔一二○〕Ⅳ連帶責任之免除/198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一款 總 說
〔一二一〕Ⅰ繼承權拋棄之特性/199
〔一二二〕Ⅱ繼承拋棄之期間與方式/202
〔一二三〕Ⅲ繼承財產之管理/203
〔一二四〕Ⅳ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與財產之繼承人與拋棄繼承之關係/204
〔一二五〕Ⅴ繼承開始前受特種贈與財產之繼承人與拋棄繼承之關係/205
〔一二六〕Ⅵ繼承權之拋棄與債權之詐害/207
第二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
〔一二七〕Ⅰ繼承權拋棄對本人之效力/211
〔一二八〕Ⅱ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之效力(拋棄對其他繼承人效力之一)/213
〔一二九〕Ⅲ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之效力(拋棄對其他繼承人效力之二)/218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
第一款 總 說
〔一三○〕Ⅰ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之存在理由及沿革/221
〔一三一〕Ⅱ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222
〔一三二〕Ⅲ無人承認繼承財產之性質(遺產管理人之地位)/223
第二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及清算
〔一三三〕Ⅰ管理人之選任與遺產之保存/224
〔一三四〕Ⅱ遺產管理人之職務/227
第三款 繼承人之搜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一三五〕Ⅰ繼承人之搜索/231
〔一三六〕Ⅱ賸餘財產之歸屬/233

第三章 遺 囑
第一節 總 論
第一款 遺囑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
〔一三七〕Ⅰ遺囑制度之沿革/235
〔一三八〕Ⅱ遺囑制度之存在理由/238
第二款 遺囑之意義及內容
〔一三九〕Ⅰ遺囑之意義/239
〔一四○〕Ⅱ遺囑之內容/239
第三款 遺囑能力
〔一四一〕Ⅰ總 說/240
〔一四二〕Ⅱ無行為能力人/241
〔一四三〕Ⅲ未滿十六歲之人/242
〔一四四〕Ⅳ決定遺囑能力之時期/242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
第一款 總 論
〔一四五〕Ⅰ總 說/243
〔一四六〕Ⅱ共同遺囑/244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遺囑
第一項 自書遺囑
〔一四七〕Ⅰ自書遺囑之方式/244
〔一四八〕Ⅱ自書遺囑之得失/246
第二項 公證遺囑
〔一四九〕Ⅰ公證遺囑之方式/247
〔一五○〕Ⅱ公證遺囑之得失/249
第三項 密封遺囑
〔一五一〕Ⅰ密封遺囑之方式/249
〔一五二〕Ⅱ密封遺囑之轉換/251
〔一五三〕Ⅲ密封遺囑之得失/251
第四項 代筆遺囑
〔一五四〕Ⅰ代筆遺囑之方式/251
〔一五五〕Ⅱ代筆遺囑之得失/252
第三款 特別方式之遺囑
〔一五六〕Ⅰ總 說/252
〔一五七〕Ⅱ口授遺囑之要件及方式/253
〔一五八〕Ⅲ口授遺囑之有效期間/255
〔一五九〕Ⅳ口授遺囑之認定/255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
〔一六○〕Ⅰ總 說/256
〔一六一〕Ⅱ見證人之缺格/257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
第一款 總 說
〔一六二〕Ⅰ遺囑撤回之立法理由/258
〔一六三〕Ⅱ遺囑撤回之意義/259
〔一六四〕Ⅲ遺囑撤回與一般意思表示撤回之區別/259
第二款 遺囑撤回之方法
〔一六五〕Ⅰ總 說/260
〔一六六〕Ⅱ明示撤回/260
〔一六七〕Ⅲ法定撤回/261
〔一六八〕Ⅳ遺囑之廢棄/262
第三款 遺囑撤回之效力
〔一六九〕Ⅰ總 說/263
〔一七○〕Ⅱ分 說/26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與開視
〔一七一〕Ⅰ遺囑之提示/266
〔一七二〕Ⅱ遺囑之開視/267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
〔一七三〕Ⅰ總 說/268
〔一七四〕Ⅱ遺囑執行人之產生/269
〔一七五〕Ⅲ遺囑執行人之地位/270
〔一七六〕Ⅳ遺囑執行人之職務/272
〔一七七〕Ⅴ遺囑執行人任務之終了/275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
〔一七八〕Ⅰ遺囑效力之發生時期/275
〔一七九〕Ⅱ附條件或期限之遺囑/276
〔一八○〕Ⅲ遺囑之無效、失效及撤銷/276
第六節 遺 贈
第一款 總 說
〔一八一〕Ⅰ遺贈之意義/278
〔一八二〕Ⅱ遺贈之種類/279
〔一八三〕Ⅲ受遺贈權利之喪失/280
第二款 遺贈之效力
第一項 總 說
〔一八四〕Ⅰ遺贈效力之發生時期/280
〔一八五〕Ⅱ遺贈之效力/281
第二項 遺贈之標的物
〔一八六〕Ⅰ特定物或權利之遺贈(標的物之範圍)/281
〔一八七〕Ⅱ不特定物之遺贈/283
〔一八八〕Ⅲ用益權之遺贈/284
第三項 附負擔之遺贈
〔一八九〕Ⅰ附負擔遺贈之意義/284
〔一九○〕Ⅱ附負擔遺贈之效力/285
第三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
〔一九一〕Ⅰ遺贈承認及拋棄之方法/285
〔一九二〕Ⅱ承認遺贈與否之催告/287
〔一九三〕Ⅲ遺贈承認及拋棄之效力/287
第七節 特留分
第一款 總 說
〔一九四〕Ⅰ特留分制度之沿革/288
〔一九五〕Ⅱ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291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義及拋棄
〔一九六〕Ⅰ特留分之意義/291
〔一九七〕Ⅱ特留分權之拋棄/292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及其數額
〔一九八〕Ⅰ特留分權利人/293
〔一九九〕Ⅱ特留分之數額/29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
〔二○○〕Ⅰ總 說/294
〔二○一〕Ⅱ分 說/295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減
〔二○二〕Ⅰ扣減權之意義及性質/297
〔二○三〕Ⅱ扣減之標的/298
〔二○四〕Ⅲ扣減權人及其相對人/304
〔二○五〕Ⅳ扣減權行使之方法/305
〔二○六〕Ⅴ扣減之效力/306
主要參考書/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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