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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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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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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商品資訊

定價
:NT$ 300 元
優惠價
90270
庫存:1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8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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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籌備經年,精心規劃最詳備文創法律專書!
「藝思有法」全套8書,首部曲「智慧財產的運用」,
二部曲「公司治理的挑戰」引領創業及經營者
輕鬆掌握《公司法》精髓,為文創事業打下不敗基石。


當創意變生意,智財轉為產業,
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神器!

公司組織堪稱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有了它,全世界的經濟活動更為宏觀、具規模,更利於永續經營。想要創業、當老闆,財源不斷,一定會用到《公司法》!但又擔心全本法條K不完?只要跟隨劉承愚律師的專業解說,重點掌握公司成立的概念&步驟,最快易通理解《公司法》就看這一本!

「公司治理之基本概念,無非在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間,求取合法合理的平衡,使公司遵循法定程序為經營行為、對有權利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並讓監督機制得以有效運行,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然而對於創業者而言,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劃分,往往並不明顯,經營者不當或違法處理公司資產的案件與爭議時有所聞。成立公司需要準備並注意什麼事項?如何運用公司治理機制,讓公司穩健運作?股東、董事長、經理人的職掌及權利義務有哪些?在《公司法》均有詳盡規範。

《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作者劉承愚身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知名律師,以他輔導無數公司創業立案、常年在大學開課的專業經歷,由概念入手,將《公司法》化繁為簡,採用生活化的口吻,輔以精華整理的對照圖表,引領讀者更為輕鬆、重點式地掌握《公司法》精髓,無論是法商科系學子、創業從業、企管經營,甚至是一般人士研讀做為知識充電,本書均是門檻適中、切中要點的絕佳版本。

【本書特色】
1. 內容精巧:最利於隨身帶讀、隨時參閱。
2. 重點精準:以概念入手,重點解析《公司法》,免去鉅細靡遺硬記全本法條,滿足現代人注重效率的閱讀需求。
3. 受眾最廣:無論是社會人士創業開業,乃至企管經營的準備與注意事項,或甚至一般人閒餘閱讀,本書均是門檻適中、切中要點的絕佳版本,非相關背景也能輕鬆涉獵。

作者簡介

劉承愚 律師(Ben C.Y. Liu)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博欽法律事務所律師
‧永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EMBA)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律學系司法組)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士(醫事技術學系)

■專長
創投事業之設立及投資管理、公司購併、公司現金增資及公司債發行、中國大陸投資、合資企業設立、技術授權、員工技術股之安排,一般公司法律事項處理、一般合約談判等……。

■著作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三版》(與賴文智合著,元照出版,2013年5月出版)
‧《醫療器材的研發與創業》(與趙蘭英合著,翰蘆出版,2014年6月出版)
‧《財團法人監督法制之研究》(與賴文智、陳仲嶙合著,翰蘆出版社,2001年9月初版)
‧《如何閱讀英文合約》(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8年1月出版、2000年4月再版)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的不敗基石〉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許多經濟發達國家如英國、日本、韓國等,為因應世界經濟與社會趨勢的變遷,由公部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在全世界展現了強勁的文化滲透力。我國也在2012年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升格為文化部,以提升文化內涵並提振文化經濟,其目的為透過文化經濟的傳播,將在地文化推向全球,進而提升經濟,讓文創產業形成一種正向的循環。國立政治大學為人文學科之重鎮,順應時代潮流及社會需要,近年來以「活用創意、激發創新、迎向創業」的三創教育精神培育青年學子,除設有「研究暨創新育成總中心」及「創立方」做為新創研究及實務結合的機制外,並開設「創新創業學程」及「人文創新學程」,期望藉由問題導向的跨域學習,以創意設計解決產業與社會的實際問題,開發未來人才所需具備的軟實力。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有鑑於文創產業的重要性,規劃出版「藝思有法 Arts Law——當文創遇上法律」系列專書,其中《公司治理的挑戰》係由劉承愚律師撰寫。劉律師是本人在政大法學院指導的博士生,雖然以年近半百的「高齡」入學,仍然孜孜不倦,努力學習,並以優異的成績畢業。劉律師除日常實務工作外,筆耕不輟,著作甚豐。本書是劉律師在將近三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累積輔導數百家新創事業的實務經驗所寫成。有別於一般創業法律書籍所討論的技術、財務、業務等法律問題,本書的重點在於介紹創業者較為陌生的公司治理規範。

所謂「文創產業」,在文化創意、創新的發想與實踐階段,是創作者個人精神及創造力的體現,當創作者要以其產品或服務開展經濟活動時,就踏入「產業」階段,其角色將進一步轉換為經營事業的創業者。創業是事業的開創,而事業必須對「人」負責。事業所要面對的「人」,不僅在於業務上所涉及的供應商及顧客,還兼及股東、董事、監察人、債權人、員工及其他事業活動可能影響到的自然人及法人等利害關係人,事業經營者如何面對及處理上述人際關係,即為各經濟發達國家日益重視的公司治理議題。

本書自商業組織的演進為始,說明公司在近代經濟發展扮演的角色、公司的特性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出現,以協助讀者了解公司治理的意義,而後進一步介紹公司治理基本的內部機制,包括公司治理文件、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關係人交易的處理等;以及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包括公司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在網路世界下的全民監督。全書文筆簡潔流暢,每個主題之後並有重點整理,可以讓讀者在很短的時間內掌握公司治理的重點所在。

總體而言,這是一本簡明扼要、深入淺出的好書,非常值得創業者及事業經營者一讀再讀。是以為推薦序!

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校長)
2021年10月1日

目次

■推 薦 序∣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的不敗基石/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王文杰 教授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藝思有法「當文創遇上法律」書系主編)

Chapter 1:什麼是公司治理 013
一、為什麼會出現公司治理機制? 015
 1.對債權人的保護 017
 2.對股東的保護 018
二、我的公司,誰的資產? 020
三、誰是公司的利害關係人? 024
四、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有什麼不同? 027

Chapter 2: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 033
一、公司治理的最重要文件是什麼? 035
 1.公司類型的選擇 036
 2.董事席次的調整 038
 3.股份面額的選擇 039
 4.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的簡化 039
 5.多元化盈餘分派方式 040
 6.特別股發行條件的放寬 041
二、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有哪些? 043
 1.股東會的權限 043
 2.董事會的權限 043
 3.董事會及股東會共同行使之權限 048
 4.監察人的權限 049
三、股東在公司治理扮演的角色為何? 051
 1.聲請裁定解散 051
 2.向股東常會提案 051
 3.召集股東會 052
 4.董事/監察人提名權 053
 5.聲請解任董事 054
 6.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 054
 7.聲請檢查公司財務及業務 055
 8.聲請重整 056
 9.聲請解任清單人 056
 10.聲請控制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057
四、如何開好股東會? 059
五、如何經營董事會? 067
六、何謂董事長制?總經理制?誰比較大? 071
 1.董事長的選任及職權 071
 2.總經理的選任及職權 072
七、監察人如何行使職權? 077
八、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 080
 1.關係人交易在股東會應遵守的表決迴避程序 080
 2.關係人交易在董事會應遵守的資訊揭露及表決迴避程序 081

Chapter 3: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 085
一、《公司法》主管機關最重要的功能是什麼? 087
二、什麼是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092
三、司法機關如何監督公司治理? 097
 1.行政訴訟 097
 2.非訟事件 098
 3.民事訴訟 099
 4.定暫時狀態之強制處分 100

四、企業公民意識與公司治理的關係為何? 101

書摘/試閱

●〈為什麼會出現公司治理機制?〉(摘錄自Chapter 1:什麼是公司治理)
1911年,有人問當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尼可拉斯.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 1862-1947),「工業時代最重要的發明是什麼?」「是蒸氣機?還是電力?」
巴特勒回答:「不,有限責任公司才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沒有這樣的公司組織,蒸氣機和電力不可能發揮如此的力量。」
商業組織自古有之,古代的商業組織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的核心,雖然逐漸發展出商號及合夥的制度,但無論是商號或合夥,一般來說都是由出資者經營,而其盈虧將與出資者個人的資產連結在一起。當該商業組織營運不善而破產時,出資者個人資產將會被該商業組織的債權人追償,直到債務清償完畢或是其個人破產為止。這是一種「賺錢屬於個人,賠錢由個人清償」的出資制度,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出資者對於商業組織的債務,負個人連帶無限責任。
在這種個人負連帶責任的制度下,商業組織的資金來源只能限於個人或與其極為親近的家人或朋友,而且因為出資者要負連帶責任,如果要轉讓其出資,縱使有能力經營之人,也不敢貿然承接,以免為該商業組織的潛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古代商業組織往往受到出資者個人能力和財力的限制,規模不容易做大,除了家族繼承外,也不容易永續經營。
為了便利經營者募集資金,十五世紀的英國法,開始承認某些商業組織的合夥人僅負有限責任,1602年出現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出現了三個重要的特徵:
(1)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司的債務由公司負責;
(2)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不必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3)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

「有限責任」制度的出現,改變了經濟活動的運行規模。所謂「有限責任」,係指股東對於公司所負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股東對公司完成出資後,公司如果賺錢,股東可以依其持股比例分得利潤;萬一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至多是股東持股的價值歸零,沒有其他財務風險,股東個人的其他財產並不會被公司的債權人追償。此外「有限責任」與「股份流通」制度的結合,使得投資人取得的有限責任股份具有資產流動性,不似合夥組織的權益難以轉讓,這更加強了資本擁有者投資及持有有限責任股份的意願。
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並讓其持有的股份得以流通,使資本擁有者願意將資金投入公司,公司資本的來源得以廣泛地分散,而不再局限於至親好友,當經營者的能力能到投資人的認可後,募集到的大量資本所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工業革命以來各項科技最好的發揮舞台。如果世界上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大規模商業組織,瓦特的蒸氣機和法拉第發明的電動機,可能也會像中國古代發明的羅盤、火藥、印刷術一樣,只能在民間默默流傳,無法經由強而有力的商業組織在很短的時間內對世界經濟造成革命性的影響。
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固然對於經營者的募資提供了重大的便利,使得公司成為承載經濟活動最重要的主體;但是在有限責任及股份制度下,同時出現兩類需要法律特別保護的族群,一是公司的「債權人」,二是公司的「股東」。茲分述如下:

1. 對債權人的保護
當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時,一旦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對公司的資產求償,無法對股東個人求償。因此在現代的公司法制中,公司內部的財務及會計事務,必須遵照相關的法令來執行,否則如任由公司經營者將資產挪移、掏空,公司債權人將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

2. 對股東的保護
公司的資本來自於股東的出資,公司的資產所有權雖然直接屬於公司,其實是間接為各股東所有,但這些資產,僅由股東選任的經營者來管理,而不是由全體股東來參與經營。因此,上述對於債權人的保護,對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而言,也等同於對其財產權的保護。但股東與債權人不同之處,在於股東對於公司經營事項可以行使股東權,如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會的組成、資本額的增減、股利的發放、組織的變更、合併或分割……等,都涵蓋在股東權行使的範圍內。因此,公司法制下,必須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對股東進行保護。

上述對於債權人及股東的保護理念,就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濫觴。此外,隨著跨國公司的出現,世界上重要的經濟活動,大部分已經由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組織所主導,因此公司治理的範圍,已經從股東、債權人,擴大到員工、客戶、社會等利害關係人。公司治理之基本概念,無非在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間,求取合法合理的平衡,使公司遵循法定程序為經營行為、對有權利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並讓監督機制得以有效運行,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本書的Chapter 1,將就上述議題,提供深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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