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人權不是特權。人權到底是什麼?
一本適合所有人閱讀的人生教科書
納稅者權利法跟我有什麼關係?家長有權利對「同志教育」說不嗎?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
最實用的人權讀本,30條基本人權的探索與思辨,幫助我們真正理解人權的意涵,成為一個更進步的世界公民。
●特別推薦
一起讀判決 (人氣法律粉絲專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雪莉(《報導者》總編輯)/周威同(國教署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計畫種子教師)/林辰(知識型Youtuber、《台灣吧Taiwan Bar》共同創辦人)/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祕書長)/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張瑜鳯(資深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許全義(台中一中社會科教師)/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惠貞(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發言人、板橋高中歷史科教師)/蔡中岳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蘭天律師(依姓氏筆劃排序)
人權並非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而是先於國家、任何社會與法律制度出現前就存在了,而人權的內涵就在於體現對人之尊嚴的尊重,每個人都是有自主性的主體,而不會淪為被他人或國家所支配的客體。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那是第一份全球性的人權保障文件,這一天也被訂為人權日。
二戰結束後,世界各地的人們看盡殘暴的國家機器如何輾壓自己或其他國家的人民,因此聯合國成立時,各國即把人權保障視為這個國際組織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並迅速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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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典化是為了賦予人民對抗國家暴力和歧視的武器——雖然締約或修改條文都太困難,但我們能透過重新詮釋、擴充文義,讓人權法持續保持其活力和韌性。反之,若任由政府恣意排除或限制人權內涵,將失其最初捍衛個人尊嚴及促進社會正義的精神。這也是一開始想編輯這本書的主要目標,希望提供讀者有關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本認識,學習相關語彙後,用以觀察自己與其他人的生活處境,進而勾勒出心目中理想社會的藍圖。——法律白話文運動
本書邀請一群年輕有想法、寫過多部暢銷法普書的「法律白話文運動」執筆,以明確好讀的文字,把嚴肅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一般大眾容易理解的常識。內容以聯合國特別為青少年編寫的《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為基礎,從每一則法條的核心精神作闡釋,並援引國內外的案例,輔助說明該法條我們應該具備的正確觀念,探索人權樣貌,傳達人權基本知識,幫助我們更確認與思索人權的重要。
也許我們對這些人權條文並不陌生,但我們對它的內涵確實為何,其實仍然一知半解,甚或明知故犯;在世界仍然到處充斥忽視人權、侵犯人權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理解並維護自身的人權,已是一個當代的重要課題。
作為自許尊重人權的台灣,其實我們還有許多可以努力的空間,這本書深入淺出的書寫,提醒我們正視人權的重要,我們才能更往前成為一個進步的世界公民。
●內容大要
美國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為何害怕父親的監管?性工作者真的不配擁有工作權?反送中運動為何衍生出抗議者被受虐酷刑?維吾爾族被中國奴役生產棉花,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中國真的吃西方人權這套?跨國同婚是否是夢一場?棒球員曹錦輝的假球案如何引用「無罪推定原則」?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成了遷徙自由的絆腳石?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在網路上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他是否「傷害他人宗教或種族情感」?土耳其海面上漂浮了一名紅衣小男孩的屍體,他足以召喚難民的無辜嗎?原住民自傳統部落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罩袍是錯誤的法令?……
全書談及的領域眾多,包括身心障礙者、遊民、勞工、維吾爾族、人權工作者、難民、愛滋感染者……;議題多元,包括反送中、八仙樂園火燒案、死刑存廢爭議、打假球、隱私權、出版管制、兒少言論權利、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迫遷、恐同、受教育權、著作權、國際人權……
從個人到社會,從台灣到世界,各式各樣的基本人權議題,在在凸顯人權脆弱的面向。當大眾被侵權時是否真能知法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白話文運動」有條不紊地整理出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不僅讓普羅大眾閱讀本書而獲得啟蒙,更可以觀照自身本該擁有的權利,避免因為對權利的懵懂與知識的薄弱,進而喪失權利而讓生命深陷恐懼的泥淖之中。
這本書每一章談論的都是人權的缺角,唯有把破碎的缺角拼圖起來,才能更接近人權的真相。
每章末附有「思辨與討論」,延伸引導讀者對該章作進一步思考;書末並有相關人權工作者的筆記(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身心障礙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作為對照參考,豐富對人權的探討。
●全書30章內容主旨(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簡易版三十條)
第1章: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核心概念﹞: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內容要點﹞:以美國天后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爭取打破被監管的人生為例,談「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並擴及台灣的情況作闡述,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
第2章:不該有差別待遇
﹝核心概念﹞:不管我們的差異是什麼,這些權利是屬於每一個人的。
﹝內容要點﹞:從古亭「小作所」事件談身心障礙者的困境及反歧視法。
第3章:生存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生存的權利,並且可以自由與安全的生活。
﹝內容要點﹞:身為遊民有罪嗎?從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提議向無家可歸的遊民潑水驅離案例談起。國家能賜死人民嗎?人權法中最難解的爭議之一——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
第4章:不要有奴隸制度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把我們當奴隸。我們也不可以把任何人當成奴隸。
﹝內容要點﹞:國家、法律為什麼要管勞雇關係?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探討性工作合法化之必要。
第5章:沒有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核心概念﹞:沒有人有任何權利傷害我們或折磨我們。
﹝內容要點﹞:從香港反送中運動談「酷刑」,看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第6章:不管到哪裡,你都有被視為人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和你一樣都是人,享有的尊重和權利都一樣。
﹝內容要點﹞:新疆維吾爾族受中國壓迫,引起許多名牌商品抵制所產的棉花,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命案的判決,為何引發軒然大波?
第7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核心概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須公平對待我們所有的人。
﹝內容要點﹞: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白領是人才,藍領的人權呢?跨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演進情況。
第8章:你的人權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核心概念﹞:當我們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時,我們可以要求法律的協助。
﹝內容要點﹞:從八仙樂園火災事件訴請國賠,看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醫療人員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與暴力相對,法律能否保障他們的人權?
第9章:沒有不公平的拘留
﹝核心概念﹞: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沒有人有權利把我關到監獄裡裡,或把我從自己的國家驅逐出去。
﹝內容要點﹞:從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國被拘禁談「強迫失蹤」所帶來的傷害。
什麼是羈押?你說羈押就羈押嗎?縱使是重大刑案的被羈押人,因尚未被定罪,其人身自由仍應盡量受到平等保護。
第10章:公平審判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被審判,就應該公開進行。不該有任何人,告訴審判我們的人應該要怎麼做。
﹝內容要點﹞:即便是犯罪被告,也應享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權利;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一定會判死?從湯景華縱火案談起。
第11章:在被證明有罪前,我都是清白的
﹝核心概念﹞:除非有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被要求為某件事負刑事責任。當有人說我們做了壞事時,我們有權利去表明那不是真實的。
﹝內容要點﹞:從曹錦輝假球事件談「無罪推定」原則。「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被誤關了14年的鄭性澤案帶給我們的司法正義省思。
第12章:隱私的權利
﹝核心概念﹞:沒有人可以破壞我們的名聲。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人可以進入我家、拆開我的信件、干擾我或我的家人。
﹝內容要點﹞: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不想被Google不行嗎?——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第13章:行動的自由
﹝核心概念﹞:在自己的國家裡,我們有權利到我們要去的地方,並且到我們想去的地方旅行。
﹝內容要點﹞:防疫不外人權——可用提供檢疫報告當作國人入台的條件嗎?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第14章: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核心概念﹞:如果我們在自己國家裡害怕被迫害,我們有權利跑到另一個國家讓自己更安全。
﹝內容要點﹞:新加坡少年余澎杉(Amos Yee)因批評李光耀為獨裁者遭判刑後,他尋求美國的庇護,什麼是庇護?阿拉伯之春到今日,世界上出現了許多難民,更別說以前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難民,我們對難民的認知有多少?
第15章:取得國籍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擁有權利,屬於某一個國家。
﹝內容要點﹞:從越界者與無國籍人的眼中,看見人權法的極限。從難民到無國籍兒童到台灣的新移民,關於追求國籍保障,歸化移民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思索。
第16章:婚姻與家庭
﹝核心概念﹞:每個成年人,當他們想要的時候,都有權利結婚並擁有家庭。男人和女人結婚或分居時,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內容要點﹞: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Fourie案。從通姦除罪化討論背後暗藏的性別壓迫。防疫時期不讓中配孩子來台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第17章:擁有屬於你東西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個人都有權利去擁有東西並分享它們。沒有人可以毫無正當理由就拿走我們的東西。
﹝內容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原住民自傳統領域取回木材,是否竊盜觸法?
第18章:思想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相信我們要相信的,有權利信仰某個宗教,或是當我想要的時候,可以改變想法。
﹝內容要點﹞:曾經台灣有部法律控制你的思想。國家該管制宗教嗎?民主國家有辦法讓宗教歸宗教嗎?
第19章:表達的自由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自己做決定,去想我們所喜歡的東西,去說我們所想到的,並且與其他人分享我們的觀念。
﹝內容要點﹞:從《出版法》看台灣的民主進程。從烏克蘭感染愛滋病毒的女孩所寫的〈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談兒童也有說話且被聽見的權利。
第20章:公眾集會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接觸我們的朋友,並且一起和平地保衛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願意,沒有人能命令我們加入任何團體。
﹝內容要點﹞: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從香港反送中事件談「禁止蒙面」上街頭的合法性問題。
第21章: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參與我們國家的政治。每個成年人應該被允許選擇他們自己的領袖。
﹝內容要點﹞:從日據時期台灣人推動「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爭取頭一次的民主成果談起。
能投票就是民主嗎?罷免案如何進行?2019年的香港議會選舉給台灣的提醒。
第22章:社會保障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負擔得起住宿、醫療、教育與兒童照顧,當我們生病或年老時,有足夠的錢去生活及獲得醫療協助。
﹝內容要點﹞:生計出現困難時,人人都應受到來自國家的支持。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從不歧視原則談起。
第23章:工作者的權利
﹝核心概念﹞:每一個成年人都擁有工作、公平的工作報酬,以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內容要點﹞:談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職業災害」哩干災?
第24章: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放下工作,休息和放鬆的權利。
﹝內容要點﹞:工作誠可貴,身體價更高——談超時工作的法律問題。最陌生的熟悉人:台灣長期照顧政策中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應該有的保障。
第25章:良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核心概念﹞:我們都有權利好好過日子。母親和孩子、老人、失業的或有障礙的人,都有權利被照顧好。
﹝內容要點﹞:華光社區的迫遷安置難道是種恩賜,而非權利?從「恐同」現象談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權。
第26章:接受教育的權利
﹝核心概念﹞:受教育是一種權利。上小學應該免費。我們應該了解如何與他人相處。家長能優先選擇我們該學的是什麼。
﹝內容要點﹞: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什麼?家長有權對「同志教育」說不嗎?從英國「伯明罕抗議事件」反思台灣現況。
第27章:著作權
﹝核心概念﹞:著作權是用特別的法律,來保護個人的藝術及文學創作;其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同意,不可以複製。我們都擁有權利以自己的方式生活,並享受藝術及科學所帶來的好處。
﹝內容要點﹞:歌手不能唱自己的歌?談林暐哲訴吳青峰案的合約問題。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第28章:生活在一個在乎人權的世界的權利
﹝核心概念﹞:好的秩序必須要存在,我們才能夠在自己的國家和全世界各地享受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人權保障不僅僅靠規範,更有賴健全的監督機制;良善的全球秩序,取決於良善的國內與國際環境。
第29章:責任
﹝核心概念﹞:我們對其他人是有責任的,而且我們應當保護他們的權利及自由。
﹝內容要點﹞:從菲律賓的賈巴里被槍殺案,談「生命權」是一項不得減損之最高權利,即使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威脅國家存亡的公共緊急情況下。對於女性生育與墮胎權利的探討。
第30章: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核心概念﹞:人權宣言是最低標準。不應該用保障某一人權當作藉口,合理化對其他人權的侵害。
﹝內容要點﹞:從英國商人林克穎在台酒駕致死案,談台灣監獄的人權問題。人權不是特權:「反毒戰爭」的健康權爭議。
後記:人權工作者的筆記
作者簡介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愈來愈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內容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並減少廉價批評的出現。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為閱聽眾們打造這座橋梁,一同思考議題、關懷彼此,並一起塑造屬於臺灣的法律文化。
網站:plainlaw.me
Facebook粉絲專頁: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plainlaw.me
Podcast:《法客電台》
相關著作:《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編者/李柏翰
國立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對人權與全球衛生政治很敏感。跨領域研究者,是法律白話文運動國際法資深編輯,常常在法律書寫中偷渡性別與解殖觀點。現在亦擔任學術期刊《女性主義評論》(Feminist Review)編輯,成為勞碌日常的逃逸出口。
相關著作:《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特別簽名版)——國家能賜死人民嗎?能投票就是民主?防疫就能限制出入境?收入低就該餓肚子嗎?……30堂基本人權思辨課》
目次
序論
第1章: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不論「理性」與否,都不能作為剝奪人權的藉口
人權是為了使人有尊嚴地活著,最低限度的保障
第2章:不該有差別待遇
除去生活中的障礙,努力使所有人平等享有人權
國家應採取一切措施,確保沒有人遭受歧視待遇
第3章:生存的權利
活著不僅是攸關生存與否,更要被視為人地活著
國家能賜死人民嗎?人權法中最難解的爭議之一
第4章:不要有奴隸制度
為調和私領域中失衡的權力關係,法律必須出手
紅燈何時亮,幾時可尋芳?性工作合法化之必要
第5章:沒有折磨或不人道的待遇
禁止酷刑,為了阻止泯滅人性最極端的國家惡行
不合理濫權行為或不人道待遇,應盡速全面禁止
第6章:不管到哪裡,你都有被視為人的權利
人權不是舶來品,而是公民向國家討公道的依據
接受人權法之規範是件謹慎的事,不能因人設事
第7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護是人權基本精神,法規若有偏見應修正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相關保障不該只做半套
第8章:你的人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我們的合法權益應該被積極保護,免受他人侵害
沒有人有義務承擔來自其他人的肢體或情緒暴力
第9章:沒有不公平的拘留
最恐怖的社會控制手段,強迫失蹤應被嚴格禁止
若非必要,國家不能恣意地限制個人的人身自由
第10章:公平審判的權利
即便是犯罪被告,也應享有公平審判的程序權利
「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不等於非得判死刑才可以
第11章:在被證明有罪前,我都是清白的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過程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若連無辜的人都被判有罪,那麼沒有人是自由人
第12章:隱私的權利
我的祕密我決定,沒有人可以隨便把它洩漏出去
揮別過去,我們有沒有選擇「被遺忘」的權利?
第13章:行動的自由
若要限制個人返國權利,其正當性需被嚴格檢視
我的行動自由被其他人干擾了,國家應該保護我
第14章: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如果在自己的國家被迫害,其他國家應給予庇護
人人皆有可能一夕之間,成為尋覓棲身處的難民
第15章:取得國籍的權利
從越界者與無國籍人的眼中,看見人權法的極限
追求國籍保障,歸化移民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第16章:婚姻與家庭
每個人都有結離婚的自由,而這項自由人人平等
家庭為社會基本單元,國家應盡力保全家庭團聚
第17章:擁有屬於你東西的權利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憲法義務,但納稅人權不可少
世界觀之差異,並非所有人看到土地都想到財產
第18章:思想的自由
思想控制,最可怕的地方在人人自危、相互審查
尊重信仰自由,不等於放任宗教組織成法外之地
第19章:表達的自由
對自由意志最大的壓迫,就是不讓人們表達意見
並非大人專屬,兒童也有說話並且被聽見的權利
第20章:公眾集會的權利
遊行抗議沒錯,除非它造成危險或蓄意破壞法治
抗議意見時,非得讓全世界都能看出我是誰嗎?
第21章: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
人人都有參與國家治理的權利,展現自決的意志
能選舉,就算民主了嗎?能夠投票並不等於自決
第22章:社會保障的權利
生計出現困難時,人人都應受到來自國家的支持
所有人都該受到與其他人一樣之經濟與社會保障
第23章:工作者的權利
集體罷工行動與團體協約成果,由參與勞工共享
因為工作受傷生病,國家應協助康復以重返職場
第24章: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休息是為了走得更長遠:工作可貴,健康價更高
家裡最陌生的熟悉人,需要休息的外籍家庭看護
第25章:良好生活條件的權利
安居立命不是奢侈,而遭迫遷之安置也並非恩賜
不該讓「身為少數群體」成為健康不平等的原因
第26章:接受教育的權利
人人有受教的權利,而學習空間應是自由平等的
教育關鍵之處,在於社會希望培養出怎樣的公民
第27章:著作權
不合理的約定不該導致無法表演自己的詞曲創作
突破著作權的個人主義,原住民的集體智慧創作
第28章:生活在一個在乎人權的世界的權利
人權保障不僅僅靠規範,更有賴健全的監督機制
良善的全球秩序,取決於良善的國內與國際環境
第29章:責任
人權只受法律允許之限制,而該法律須是正義的
你的身體你做主,國家能做的就是支持你的決定
第30章: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即便犯了錯,也應該受到人道且保有尊嚴的懲罰
人權非特權,誰都無法否定另一個人的基本人權
後記:人權工作者的筆記
書摘/試閱
第一章 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都擁有自己的觀念和想法。我們應該被同等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名義表示:「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天生賦有理性和良知,而應以手足之情相互對待。」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能運用邏輯思考、透過理性判斷,擁有良知、同理心與正義感,而能做我們相信是對的事。姑且不論社會化後的我們,對於何謂「對的事」可能持不同意見,但至少我們都希望有權利選擇自己覺得最佳的觀點與方式,能自由表達意見,並被認真地當成一回事。人權要求國家和整體社會應盡力確保人人在追求自我選擇的生活方式與信仰時,受到尊重與保護。
不論「理性」與否,都不能作為剝奪人權的藉口1
人權人人皆享有,大明星也不例外。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年近不惑之年的知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出席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線上聽證會,請求終止對自己多年來的監護宣告。
年輕讀者或許不知道布蘭妮是誰。十六歲的布蘭妮在一九九八年以首張個人單曲《Baby One More Time》登上美國告示牌專輯冠軍及全球流行音樂排行榜榜首,首張同名專輯也創下青少年歌手最暢銷紀錄,至今沒人能突破。不過,人紅是非多,布蘭妮成為八卦媒體的目標,負面新聞不斷。二○○四年布蘭妮與前夫閃婚並育有兩個孩子。二○○七年離婚,雙方皆積極爭取孩子的親權。前夫稱布蘭妮是不稱職的母親,並質疑其心理健康。
二○○八年一月警方發現布蘭妮藥物濫用將他送院治療,他對孩子的親權也被法院中止。依據加州法規,布蘭妮被認定對自己和他人可能造成危險,而被迫留在精神病院七十二小時。二○○八年二月一日,布蘭妮的父親以健康問題為由,向洛杉磯法院申請替布蘭妮設置臨時監管(conservatorship),由他代管布蘭妮的工作與財產。
雖然布蘭妮的爸爸一再強調努力讓女兒快樂健康,不過布蘭妮從二○二○年開始向法院要求解除父親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布蘭妮的律師指出,「他很害怕他的父親。」布蘭妮在法庭中表示自己被迫違背意願行事,被迫巡迴表演無法休息,被迫服用會使自己感到不適的藥物。此外,他無法自由使用自己的錢,行動被監控,甚至無法拜訪朋友,子宮還被裝上節育器而無法受孕。布蘭妮表示,監護期間讓他相當痛苦,「我應該擁有與任何人一樣的權利。」此番陳述引發軒然大波,社群媒體上出現了「#FreeBritney」的貼文聲援布蘭妮。
在台灣,除了未成年人,有些成年人可能會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法律認定為「不完整的人」,需要他人保護並代理。所謂「不完整」是因為這些人被預設不具有一般人的理性,而可能無法完全理解社會生活中許多行為而做錯決定,進而影響到自身權益(這當然極具爭議,生活中「搞不清楚狀況而做錯決定」的人不也到處都是)。這個程序將限制個人自由與財產權,因此需專業鑑定及法院許可,而監護人為當事人所做的決定,都必須以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及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回到布蘭妮的案例,一來他的狀況似乎並非典型受監管的類型(如認知障礙、嚴重的發育或智能障礙、思覺失調症患者等)。二來,禁止生育、禁止社交也非監管常態,很難說有助於保護布蘭妮的權益。倘若布蘭妮的法庭陳述為真,其監護人對其造成人權上的威脅,政府就應該重新評估,撤銷原本剝奪她自主能力的決定,取消父親的監護資格,以保障布蘭妮的尊嚴與自由不再受到來自國家及其他人的騷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第一號一般性意見就曾指出,監護制度可能使障礙者面臨自由被剝奪、權利遭受侵害,因此監護制度應是給予障礙者「輔助」而非「替代」決定,以其意願及最佳利益為基礎。亦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權利,如選舉、結婚、生育、建立親密關係、尋求醫療等。由此出發,監護制度如何平衡個人自主、人權保障與受監護人的利益,是所有社會的重要課題。
人權是為了使人有尊嚴地活著,最低限度的保障2
自從二○○九年台灣推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以來,針對種種膠著的公共議題,公民社會又多了一項論述工具:人權!在規範意義上,國際人權法是國家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台灣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將各項人權公約批准書「存放」於聯合國祕書處(除了中華民國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前所締結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外)。然而,台灣透過制定「公約施行法」,已明確將公約內容轉換成國內法律體系的一部分。關於國際人權規範的特質,有三點需要特別釐清。
其一,國際人權法要求的是最低度的保障。「只要身為人即應享有的權利」是為了確保人們能維持基本生計、有尊嚴地活著,而因此不可或缺的權利—即人之所以為人而「必定不能欠缺」的權利。承認人權義務之後,國家對所有人的尊重與保護,只能比人權標準要求的更多,不能更少。舉例來說,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表示儘管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也享有基本人權保障,包括以他所了解的語言告知他被控訴的罪名等,而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國家當然還能給予更完善的制度來確保他受到公平審判。
再來,如上面不斷強調的,所有「自然人」都是權利享有的主體。人權規範關注的國家及其管轄領域(有實質控制的)範圍內所有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人權保障的目的就是「人」本身,而享有人權這件事毋須仰賴憲法或法律之賦予。人權如何實現也因此需要人的自由意志、意見表達與參與,而這預設了人民是公共生活中知情且積極的參與者,而不僅是政策決定下被動的對象。
最後,所有「人的權利」都是普遍的(universal)、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t)且彼此關聯的(interrelated)。人權是人基於尊嚴所應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表示人權是普遍的,世界上每個角落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平等擁有的。誠如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大會所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表示:儘管各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宗教、政治經濟體制皆有差異,但都承認人權的重要性。這也表示國家在提出任何人權政策或方案時,應使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國籍、種族、社經地位、信仰、政治意見—平等地受到保障。
由於所有的人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皆與有尊嚴地活著緊密相關),因此彼此間不存在孰重敦輕的問題。所有人權彼此相互關聯—某權利受到侵害,連帶使其他權利受到威脅,而某權利是否被完善保障,亦取決於其他權利的實現狀況。因此,任何權利的完全滿足,都不是孤立的,只有當全部的權利都受到保障了,我們才能說國家盡了人權義務。
國際人權法是人類社會對戰爭、大規模歧視事件深刻反省後的產物。當我們以國際人權法作為論述工具,必須認知到人權不是自助餐,不可以「挑食」,也不能一廂情願地想像它是無敵星星,畢竟它只要求了最低保障,而且經常受制於政治包袱與現實生活中不平衡的權力關係。法律文字是枯燥的,但人權是浪漫的,就像沒味道、容易被誤會是麥子,但其實高纖又富含Omega-3的藜麥,好好烹調就會既營養又好吃。
1 改寫自蔡孟翰,〈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法律白話文運動。
2 改寫自劉容真,〈人權就像藜麥,沒味道但很營養〉,法律白話文運動。
【思辨與討論】
本章中,我們提到「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這也是人權的基礎。不過,這其實引發了一個哲學與科學上的難題—我們怎麼定義「人」呢?人的組成成分是什麼?
線索:哈拉瑞(Yuval Noah Harari)出版的「人類三部曲」(《人類大歷史》〔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人類大命運》〔Homo Deus The Brief History of Tomorrow〕及《21世紀的21堂課》〔21 Lessons for the 21st Century〕)中,從科學與文化的角度討論「什麼是人?」
這問題之所以重要,在於若有某生物、某族群被視為「非人」,它們似乎就理所當然沒有人權,而因此不受到相關規定之保障。你想得到有哪些駭人聽聞的例子嗎?
線索:種族主義(racism)與殖民主義(colonialism)的興起,如何合理化過去對原住民族的大屠殺、對非洲黑人之奴役與買賣,都值得了解深思,今日亦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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