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典到現代的過渡: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講疏(1964年)(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76006865
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作者:(美)福德; (美)列奧‧施特勞斯
出版日:2022/09/13
裝訂/頁數:精裝/440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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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講稿為施特勞斯1964年在芝加哥大學開設的關於格勞秀斯名著《戰爭與和平法》研討課的授課記錄,共計14講,內容包含了施特勞斯對於《戰爭與和平法》逐章逐句地細緻講疏,以及每一講結束與學生的互動和交流,是其作品中唯一一份對格勞秀斯的深度探究。
格勞秀斯學識極其淵博,寫作中又踐行了隱微手法,且偶有賣弄才情的無害癖好,由此造成了《戰爭與和平法》令人窒息的厚度和學究氣息。在課堂上,施特勞斯將格勞秀斯置於政治哲學整體脈絡之中加以梳理,與學生逐字逐句閱讀分析格勞秀斯的文本。經由其非凡的解經能力,格勞秀斯冗長的晦澀文本變得清晰可解,格勞秀斯本身的重要性得以完整呈現。
因此,可以說,本書講稿是一項如何走進經典文本的重要例解,也是大學中通識教育如何操作的光輝範例。
格勞秀斯學識極其淵博,寫作中又踐行了隱微手法,且偶有賣弄才情的無害癖好,由此造成了《戰爭與和平法》令人窒息的厚度和學究氣息。在課堂上,施特勞斯將格勞秀斯置於政治哲學整體脈絡之中加以梳理,與學生逐字逐句閱讀分析格勞秀斯的文本。經由其非凡的解經能力,格勞秀斯冗長的晦澀文本變得清晰可解,格勞秀斯本身的重要性得以完整呈現。
因此,可以說,本書講稿是一項如何走進經典文本的重要例解,也是大學中通識教育如何操作的光輝範例。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1899-1973),原芝加哥大學政治哲學教授。他通過細緻的文本研讀重新發現了古典哲人作品中的隱微手法,並借此回到柏拉圖、亞裡士多德所關注的政治哲學中的永恆問題。施特勞斯一生致力於重啟古今之爭、雅典與耶路撒冷之爭、詩與哲學之爭,在現代語境下回護哲學生活方式,而他的“行動”體現為發表論述和在課堂上講疏經典作品。他最具代表性的論述包括:《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柏拉圖式政治哲學研究》《城邦與人》《色諾芬的蘇格拉底言辭》《色諾芬的蘇格拉底》《關於馬基雅維利的思考》等。
譯者簡介:
張雲雷,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講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政治學)博士學位,專業方向為政治哲學、國際政治思想史。曾在《世界經濟與政治》《政治思想史》等期刊發表相關論文多篇。
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1899-1973),原芝加哥大學政治哲學教授。他通過細緻的文本研讀重新發現了古典哲人作品中的隱微手法,並借此回到柏拉圖、亞裡士多德所關注的政治哲學中的永恆問題。施特勞斯一生致力於重啟古今之爭、雅典與耶路撒冷之爭、詩與哲學之爭,在現代語境下回護哲學生活方式,而他的“行動”體現為發表論述和在課堂上講疏經典作品。他最具代表性的論述包括:《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柏拉圖式政治哲學研究》《城邦與人》《色諾芬的蘇格拉底言辭》《色諾芬的蘇格拉底》《關於馬基雅維利的思考》等。
譯者簡介:
張雲雷,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講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政治學)博士學位,專業方向為政治哲學、國際政治思想史。曾在《世界經濟與政治》《政治思想史》等期刊發表相關論文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施特勞斯只在芝加哥大學開設過一次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研討課(1964年秋季學期),目前只留存下一份該課堂的打字記錄稿,並沒有相關的音頻資料。鑒於施特勞斯本人從未發表過任何關於格勞秀斯的論文和專著,也從未留下關於格勞秀斯其他作品的講授記錄,因此這份記錄稿顯得彌足珍貴,而福德的編輯則使它更具準確性和可讀性。
目次
目錄
施特勞斯講學錄整理規劃
中譯本說明
英文編者導言
文本及術語的說明
英文編者說明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七講
第八講
第九講
第十講
第十一講
第十二講
第十三講
第十四講
施特勞斯講學錄整理規劃
中譯本說明
英文編者導言
文本及術語的說明
英文編者說明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七講
第八講
第九講
第十講
第十一講
第十二講
第十三講
第十四講
書摘/試閱
第一講
課程導論 + 文本的導言(Prolegomena)部分
(1964年10月6日)
施特勞斯:[進行中]這種區分並不明確,因為它不全面。人們理解的[理論],必須更精確地描述成為了假設形成所作的假設方向。馬克思主義理論並不被僅僅理解成一個真實理論,而是作為一個某種程度上有用處的假設。其他類似的理論都可以這麼理解。所有的非假設命題都是經驗研究的結果,而不是理論的結果。以上是一種觀點。另一種觀點認為,存在[絕對的]和實質性的政治理論,這種理論作非假設性的斷言。他們並不必然是規範性理論,但這一點,我認為是更為根本的區別。事實上,假如多多思考,比如這樣,很難真的只到非規範性的政治理論就行了。
進行更寬泛的政治分析時,我們不得不同時考慮制度和意識形態。如果從某種意義上更深入地思考這種區分,你就會發現一種更古老的、非常有用的東西,即我們需要思考政制(regime)――也就是,自由民主制、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無論到底是什麼――政制最終依賴於它自己所獻身的目的(end)。目的是一個社會之為社會所尊重的東西,它賦予這個社會以特質。如今,所有這些政制都有自己的宣稱:自由民主制認為自己比共產主義強,反過來也是如此。必需滿足這種宣稱,否則就不會有人為這個目的而竭盡全力,這意味著需要考慮不同的政制之間的等級排序。哪個更好?
現在,我們在內容上做一個很大的跳躍。在早期的人類思想中,下面這種觀點很流行:如果我們不知道,依據自然(by nature)什麼是正義的,就無法確定這種等級排序。我們可以將或多或少有缺陷的政制理解為或多或少很大偏離“依據自然是正義的”東西。“依據自然是正義的”(by nature just)這一說法,是從相應的希臘文詞匯直譯而來的。自然正義/法(natural right)和自然法(natural law)這樣的傳統說法,表達的也是同樣的意思,但更為人熟知。我在這裡刻意不再去分析這兩個說法的區別。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很顯然,是否存在獨立於人類意志(human will)之外的標準――這就是“依據自然”(by nature)這一說法的含義;這些標準並非人類制定――這是很重要的問題。
讓我們讀一下柏拉圖《法義》(Laws)第一卷中的一個段落。
朗讀者:
不是瞎說,克裡特人的法律在所有希臘人中尤為有名,因為它們是正確的法律,這些法律提供了好(good)的東西,使用這些法律的人都生活得很好。這些好有兩種――人類的(human)好和神聖的(divine)好。人類的好依賴於神聖的好,同時,在得到神聖的好時,也會得到人類的好;否則就兩者都得不到。在人類的好中,健康排名第一,美貌排名第二,(在跑步和其他身體運動中的)強壯排名第三,財富排名第四――不是盲目的財富,而是眼光銳利的那種,因為這種財富以智慧為伴,而智慧則在神聖的好中排第一位。靈魂的理智排在神聖的好的第二位。來源於前兩者,同時再加上勇氣,就形成了正義。而正義則排在第三位。第四位是勇氣。所有這些都依據自然地高於人類的好,立法者必須忠實地來給他們這樣排序。
施特勞斯:這可能是這一說法的最清晰、最古老的表述:所有的立法(如果不是盲目的和獨斷的)都必須[立基於]事物的某些固有秩序。這種固有秩序――他們是立法的真正原則。
如今這一觀點被普遍拒斥,但是很明顯,無論這個說法是否完美,它對於政治學或者法學而言,是最重要的問題――即是否存在這樣一個依據自然的(即獨立於人類仲裁的)好的秩序。為了能有益地探討這個問題,而不是僅僅重複雙方的口號,我們一定要有更深的知識。我的意思是,柏拉圖這一段和其他的段落都不是“更深的知識”,也即,現實地說,我們必須考慮歷史知識。
我來提醒大家一些比較可信的歷史知識:《獨立宣言》在立法的最高層面上呼籲自然權利(right);法國革命中也有類似的文件,例如《人權宣言》,也有相同的廣泛影響力。現在,如果我們將這兩個著名文獻與下面的文獻進行比較――1689年的《權利宣言》或者1629年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或者類似的東西,為反抗西班牙王權提供合法性的《荷蘭獨立宣言》――我們得出如下的結論。對於自然權利的呼籲,在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中是如此明確,但並沒有在更早的這些革命中出現。
相比之前,自然權利於十八世紀在政治上有大得多的重要性。我想,這也是廣為人知的常識。不過,許多歷史學家並沒有繼續思考更深的問題:在十八世紀變得如此有力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否與之前世紀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同一個東西?或者,它難道不是一種新的自然權利,而這種新的自然權利給了自然法在十八世紀以及直到今天(以或多或少偽裝了的方式)的政治效用嗎?
課程導論 + 文本的導言(Prolegomena)部分
(1964年10月6日)
施特勞斯:[進行中]這種區分並不明確,因為它不全面。人們理解的[理論],必須更精確地描述成為了假設形成所作的假設方向。馬克思主義理論並不被僅僅理解成一個真實理論,而是作為一個某種程度上有用處的假設。其他類似的理論都可以這麼理解。所有的非假設命題都是經驗研究的結果,而不是理論的結果。以上是一種觀點。另一種觀點認為,存在[絕對的]和實質性的政治理論,這種理論作非假設性的斷言。他們並不必然是規範性理論,但這一點,我認為是更為根本的區別。事實上,假如多多思考,比如這樣,很難真的只到非規範性的政治理論就行了。
進行更寬泛的政治分析時,我們不得不同時考慮制度和意識形態。如果從某種意義上更深入地思考這種區分,你就會發現一種更古老的、非常有用的東西,即我們需要思考政制(regime)――也就是,自由民主制、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無論到底是什麼――政制最終依賴於它自己所獻身的目的(end)。目的是一個社會之為社會所尊重的東西,它賦予這個社會以特質。如今,所有這些政制都有自己的宣稱:自由民主制認為自己比共產主義強,反過來也是如此。必需滿足這種宣稱,否則就不會有人為這個目的而竭盡全力,這意味著需要考慮不同的政制之間的等級排序。哪個更好?
現在,我們在內容上做一個很大的跳躍。在早期的人類思想中,下面這種觀點很流行:如果我們不知道,依據自然(by nature)什麼是正義的,就無法確定這種等級排序。我們可以將或多或少有缺陷的政制理解為或多或少很大偏離“依據自然是正義的”東西。“依據自然是正義的”(by nature just)這一說法,是從相應的希臘文詞匯直譯而來的。自然正義/法(natural right)和自然法(natural law)這樣的傳統說法,表達的也是同樣的意思,但更為人熟知。我在這裡刻意不再去分析這兩個說法的區別。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很顯然,是否存在獨立於人類意志(human will)之外的標準――這就是“依據自然”(by nature)這一說法的含義;這些標準並非人類制定――這是很重要的問題。
讓我們讀一下柏拉圖《法義》(Laws)第一卷中的一個段落。
朗讀者:
不是瞎說,克裡特人的法律在所有希臘人中尤為有名,因為它們是正確的法律,這些法律提供了好(good)的東西,使用這些法律的人都生活得很好。這些好有兩種――人類的(human)好和神聖的(divine)好。人類的好依賴於神聖的好,同時,在得到神聖的好時,也會得到人類的好;否則就兩者都得不到。在人類的好中,健康排名第一,美貌排名第二,(在跑步和其他身體運動中的)強壯排名第三,財富排名第四――不是盲目的財富,而是眼光銳利的那種,因為這種財富以智慧為伴,而智慧則在神聖的好中排第一位。靈魂的理智排在神聖的好的第二位。來源於前兩者,同時再加上勇氣,就形成了正義。而正義則排在第三位。第四位是勇氣。所有這些都依據自然地高於人類的好,立法者必須忠實地來給他們這樣排序。
施特勞斯:這可能是這一說法的最清晰、最古老的表述:所有的立法(如果不是盲目的和獨斷的)都必須[立基於]事物的某些固有秩序。這種固有秩序――他們是立法的真正原則。
如今這一觀點被普遍拒斥,但是很明顯,無論這個說法是否完美,它對於政治學或者法學而言,是最重要的問題――即是否存在這樣一個依據自然的(即獨立於人類仲裁的)好的秩序。為了能有益地探討這個問題,而不是僅僅重複雙方的口號,我們一定要有更深的知識。我的意思是,柏拉圖這一段和其他的段落都不是“更深的知識”,也即,現實地說,我們必須考慮歷史知識。
我來提醒大家一些比較可信的歷史知識:《獨立宣言》在立法的最高層面上呼籲自然權利(right);法國革命中也有類似的文件,例如《人權宣言》,也有相同的廣泛影響力。現在,如果我們將這兩個著名文獻與下面的文獻進行比較――1689年的《權利宣言》或者1629年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或者類似的東西,為反抗西班牙王權提供合法性的《荷蘭獨立宣言》――我們得出如下的結論。對於自然權利的呼籲,在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中是如此明確,但並沒有在更早的這些革命中出現。
相比之前,自然權利於十八世紀在政治上有大得多的重要性。我想,這也是廣為人知的常識。不過,許多歷史學家並沒有繼續思考更深的問題:在十八世紀變得如此有力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否與之前世紀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同一個東西?或者,它難道不是一種新的自然權利,而這種新的自然權利給了自然法在十八世紀以及直到今天(以或多或少偽裝了的方式)的政治效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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