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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從古典到現代的過渡: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講疏(1964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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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典到現代的過渡: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講疏(1964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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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講稿為施特勞斯1964年在芝加哥大學開設的關於格勞秀斯名著《戰爭與和平法》研討課的授課記錄,共計14講,內容包含了施特勞斯對於《戰爭與和平法》逐章逐句地細緻講疏,以及每一講結束與學生的互動和交流,是其作品中唯一一份對格勞秀斯的深度探究。
格勞秀斯學識極其淵博,寫作中又踐行了隱微手法,且偶有賣弄才情的無害癖好,由此造成了《戰爭與和平法》令人窒息的厚度和學究氣息。在課堂上,施特勞斯將格勞秀斯置於政治哲學整體脈絡之中加以梳理,與學生逐字逐句閱讀分析格勞秀斯的文本。經由其非凡的解經能力,格勞秀斯冗長的晦澀文本變得清晰可解,格勞秀斯本身的重要性得以完整呈現。
因此,可以說,本書講稿是一項如何走進經典文本的重要例解,也是大學中通識教育如何操作的光輝範例。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1899-1973),原芝加哥大學政治哲學教授。他通過細緻的文本研讀重新發現了古典哲人作品中的隱微手法,並借此回到柏拉圖、亞裡士多德所關注的政治哲學中的永恆問題。施特勞斯一生致力於重啟古今之爭、雅典與耶路撒冷之爭、詩與哲學之爭,在現代語境下回護哲學生活方式,而他的“行動”體現為發表論述和在課堂上講疏經典作品。他最具代表性的論述包括:《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柏拉圖式政治哲學研究》《城邦與人》《色諾芬的蘇格拉底言辭》《色諾芬的蘇格拉底》《關於馬基雅維利的思考》等。
譯者簡介:
張雲雷,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講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政治學)博士學位,專業方向為政治哲學、國際政治思想史。曾在《世界經濟與政治》《政治思想史》等期刊發表相關論文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施特勞斯只在芝加哥大學開設過一次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研討課(1964年秋季學期),目前只留存下一份該課堂的打字記錄稿,並沒有相關的音頻資料。鑒於施特勞斯本人從未發表過任何關於格勞秀斯的論文和專著,也從未留下關於格勞秀斯其他作品的講授記錄,因此這份記錄稿顯得彌足珍貴,而福德的編輯則使它更具準確性和可讀性。

目次

目錄

施特勞斯講學錄整理規劃
中譯本說明
英文編者導言
文本及術語的說明
英文編者說明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七講
第八講
第九講
第十講
第十一講
第十二講
第十三講
第十四講

書摘/試閱

第一講
課程導論 + 文本的導言(Prolegomena)部分
(1964年10月6日)
施特勞斯:[進行中]這種區分並不明確,因為它不全面。人們理解的[理論],必須更精確地描述成為了假設形成所作的假設方向。馬克思主義理論並不被僅僅理解成一個真實理論,而是作為一個某種程度上有用處的假設。其他類似的理論都可以這麼理解。所有的非假設命題都是經驗研究的結果,而不是理論的結果。以上是一種觀點。另一種觀點認為,存在[絕對的]和實質性的政治理論,這種理論作非假設性的斷言。他們並不必然是規範性理論,但這一點,我認為是更為根本的區別。事實上,假如多多思考,比如這樣,很難真的只到非規範性的政治理論就行了。
進行更寬泛的政治分析時,我們不得不同時考慮制度和意識形態。如果從某種意義上更深入地思考這種區分,你就會發現一種更古老的、非常有用的東西,即我們需要思考政制(regime)――也就是,自由民主制、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無論到底是什麼――政制最終依賴於它自己所獻身的目的(end)。目的是一個社會之為社會所尊重的東西,它賦予這個社會以特質。如今,所有這些政制都有自己的宣稱:自由民主制認為自己比共產主義強,反過來也是如此。必需滿足這種宣稱,否則就不會有人為這個目的而竭盡全力,這意味著需要考慮不同的政制之間的等級排序。哪個更好?
現在,我們在內容上做一個很大的跳躍。在早期的人類思想中,下面這種觀點很流行:如果我們不知道,依據自然(by nature)什麼是正義的,就無法確定這種等級排序。我們可以將或多或少有缺陷的政制理解為或多或少很大偏離“依據自然是正義的”東西。“依據自然是正義的”(by nature just)這一說法,是從相應的希臘文詞匯直譯而來的。自然正義/法(natural right)和自然法(natural law)這樣的傳統說法,表達的也是同樣的意思,但更為人熟知。我在這裡刻意不再去分析這兩個說法的區別。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很顯然,是否存在獨立於人類意志(human will)之外的標準――這就是“依據自然”(by nature)這一說法的含義;這些標準並非人類制定――這是很重要的問題。
讓我們讀一下柏拉圖《法義》(Laws)第一卷中的一個段落。
朗讀者:
不是瞎說,克裡特人的法律在所有希臘人中尤為有名,因為它們是正確的法律,這些法律提供了好(good)的東西,使用這些法律的人都生活得很好。這些好有兩種――人類的(human)好和神聖的(divine)好。人類的好依賴於神聖的好,同時,在得到神聖的好時,也會得到人類的好;否則就兩者都得不到。在人類的好中,健康排名第一,美貌排名第二,(在跑步和其他身體運動中的)強壯排名第三,財富排名第四――不是盲目的財富,而是眼光銳利的那種,因為這種財富以智慧為伴,而智慧則在神聖的好中排第一位。靈魂的理智排在神聖的好的第二位。來源於前兩者,同時再加上勇氣,就形成了正義。而正義則排在第三位。第四位是勇氣。所有這些都依據自然地高於人類的好,立法者必須忠實地來給他們這樣排序。
施特勞斯:這可能是這一說法的最清晰、最古老的表述:所有的立法(如果不是盲目的和獨斷的)都必須[立基於]事物的某些固有秩序。這種固有秩序――他們是立法的真正原則。
如今這一觀點被普遍拒斥,但是很明顯,無論這個說法是否完美,它對於政治學或者法學而言,是最重要的問題――即是否存在這樣一個依據自然的(即獨立於人類仲裁的)好的秩序。為了能有益地探討這個問題,而不是僅僅重複雙方的口號,我們一定要有更深的知識。我的意思是,柏拉圖這一段和其他的段落都不是“更深的知識”,也即,現實地說,我們必須考慮歷史知識。
我來提醒大家一些比較可信的歷史知識:《獨立宣言》在立法的最高層面上呼籲自然權利(right);法國革命中也有類似的文件,例如《人權宣言》,也有相同的廣泛影響力。現在,如果我們將這兩個著名文獻與下面的文獻進行比較――1689年的《權利宣言》或者1629年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或者類似的東西,為反抗西班牙王權提供合法性的《荷蘭獨立宣言》――我們得出如下的結論。對於自然權利的呼籲,在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中是如此明確,但並沒有在更早的這些革命中出現。
相比之前,自然權利於十八世紀在政治上有大得多的重要性。我想,這也是廣為人知的常識。不過,許多歷史學家並沒有繼續思考更深的問題:在十八世紀變得如此有力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否與之前世紀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是同一個東西?或者,它難道不是一種新的自然權利,而這種新的自然權利給了自然法在十八世紀以及直到今天(以或多或少偽裝了的方式)的政治效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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