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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義: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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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義: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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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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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
正義問題始終是羅爾斯政治哲學所關注的中心主題

難道只有民主社會才有政治正義問題嗎?
難道民主制度和民主思想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
羅爾斯為什麼特別強調民主政治的歷史和現實背景?
莫非羅爾斯把自由民主制度看作是人類政治的最終歸宿?

本書將詳細分析羅爾斯如何界定公共理性進行,
以及他與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關於公共理性的思考有何不同!

▎公共理性思想的歷史考察
【霍布斯】主權者的公共理性
【洛克】公民社會的公共理性
【康德】公共性和理性的公用
【羅爾斯】作為公共證明之基礎的公共理性

按照羅爾斯對於公共理性這個概念的運用方式,公共理性屬於自由主義思想傳統的範圍,並且最終與政治正義性和政治合法性的問題連繫在一起,因此,本章將分析幾位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這種考察方式對理解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會有所幫助,同時有助於正確評判其得失成敗。

▎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論綱
•公共理性與民主觀念
•公共理性的內在結構
•公共理性的特徵

本章主要針對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進行一種概括性的說明和描述,以便從整體上對其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

▎公共理性思想的核心
•公民資格
•政治建構論
•政治合法性

分別從公民資格、政治建構論和政治合法性這三個方面對羅爾斯所提出的公共理性思想做更具體的考察。根據羅爾斯的理解,公共理性源自民主社會中公民資格的概念,公民在公共的政治活動中遵循作為一種政治建構論的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制並且對自己的政治行動作出合法性和正當性證明。


本書特色:本書關注的主要問題是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羅爾斯建構公共理性的出發點主要是為了解決在理性多元主義的背景下,如何實現政治正義和社會穩定這一政治哲學的根本問題。不論羅爾斯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否成功,他所關注的問題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始終具有不容迴避的重要性和意義。

作者簡介

鍾英法,大學碩士畢業後接著攻讀哲學博士學位,在更加開放的學術環境和學術交流中聆聽來自世界各地著名學者的思想對話。於碩士研究所期間對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已有初步了解,因此博士論文選題時決定在此領域展開更深入的研究。

導言(節錄)
正義問題始終是羅爾斯政治哲學所關注的中心主題,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的整個理論探討過程,就其所涉及的問題而言並沒有出現根本性的變化,甚至於就羅爾斯自己所提出的正義原則來說,也是前後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思考問題的背景發生了變化。在《正義論》時期的羅爾斯試圖闡明和論證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正義原則,並且透過論證正義與善之間的一致性,強調了依據正義原則建立起來的社會能夠產生一種自我維持的力量。但是,後來羅爾斯越來越多地注意到社會多元化和意識形態多元化的事實,進而認為在《正義論》一書中對於穩定性問題的解釋是不現實的。換句話說,對於深受英美實用主義哲學傳統影響的羅爾斯來說,穩定性的問題根本不可能在理論體系的內部得到完成,而是必須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公開地接受公民所堅持和信奉的互不相同的完備性學說的檢驗。羅爾斯對他在《正義論》中所提出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可謂情有獨鍾,儘管他對來自各方面的批評都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回應,但是,羅爾斯始終沒有放棄令他心儀的正義原則。可以這樣說,羅爾斯在《正義論》之後所做的理論闡釋只不過是一種繼續對他所提出的正義原則進行辯護而已。羅爾斯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他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導論中寫到:「的確,這些演講的目的和內容似乎與《正義論》有著一種主旨的改變。當然,誠如我所指出的那樣,兩者間確有一些重要差異。但要理解這些差異的本性和程度,就必須視之為源自力圖消除內在於公平正義的一個嚴重問題時所產生的差異,亦即源自這樣一種事實所產生的差異,這個事實是:《正義論》第三部分關於穩定性的解釋與全書的觀點並不一致。我相信,所有差異都是消除這種不一致的結果。若不然,這些演講就會採取《正義論》一書的結構和內容,在實質上保持不變。」那麼,羅爾斯所說的「一些重要差異」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我認為羅爾斯所提到的重要差異主要體現在理論視野和論證策略兩個方面。就理論視野來說,羅爾斯不再把他提出的正義原則看作是一種普遍範圍的道德正義學說,而是把它當作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就論證策略而言,羅爾斯不再從一種普遍性事實的前提出發來論證正義原則,而是從隱含在民主社會公共政治文化當中的基本理念著手來建構和論證正義原則。羅爾斯這種在正義問題上的理論退卻讓太多的人感到失望沮喪和莫名其妙,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探討制度的正義性問題時還沒有明顯地表現出對社會政治制度性的偏愛,可是在羅爾斯繼續對一種政治正義原則進行辯護和論證時,他特別地依賴於民主政治實踐和民主思想傳統,並且認為從民主政治實踐和思想傳統中所隱含的基本理念出發就能夠建構出一種政治正義原則,也就是羅爾斯自己所提出的正義原則。這確實令人感到奇怪和困惑。人們不禁會問,難道只有民主社會才有政治正義問題嗎?難道民主制度和民主思想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
羅爾斯為什麼特別強調民主政治的歷史和現實背景呢?莫非羅爾斯把自由民主制度看作是人類政治的最終歸宿?羅爾斯從來沒有想過人類政治除了自由民主政治之外的其它可能形式,他似乎想當然地就把自由民主的政治實踐作為一種既成的事實接受下來,剩下來的工作就是進一步地完善和維護民主政治制度。平心而論,羅爾斯的確是從一種經驗主義的立場來理解政治哲學的,並且他也真心地希望自己生活於其中的民主制度能夠更好地實現人的自由和平等,正如他所說的那樣:「如果超出歷史經驗的教訓和這一點點並不是過分依賴於偶然性動機和能力的智慧,問題就得不到更多的解釋。歷史充滿著各種驚奇。我們不得不系統闡明一種立憲政府的理想,以弄清楚它是否對我們產生作用,且我們能否在社會歷史中成功地將其付諸實踐。」羅爾斯的問題是,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並在整個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會成員之公民間,具體規定其社會合作之公平項目的最適當的正義觀念是什麼,同時他還假定民主社會中存在著相互對立甚至互不相融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多樣性特徵,並且把合乎理性的學說之多樣性看作是人類理性能力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內發揮作用所不可避免地產生的長期性結果。因此,羅爾斯認為不可能從任何一種特定的完備性學說出發引申出一種可能合理地期待所有公民認可的政治正義觀念,因為任何公民對於自己所堅持的完備性學說都有著強烈的和迫切的真實性要求。也就是說,一種學說在相信它的人們看來總是一種真實的和正確的東西,儘管他們知道在多種不同的觀念中只有一個可以是真的,「除非把政治的正義觀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基礎之上,並堅實地建立起來、且得到人們的公共認可,否則,任何理性的政治正義觀念都不可能」。羅爾斯認為一種比較恰當的方式是獨立地建構和闡明一種政治正義原則,如果它能夠得到公民從各自的完備性學說出發對該政治正義原則的理解和認可,那麼它就可以成為民主社會中公民之間政治認同的基礎,這種政治正義原則正是羅爾斯所說的公共理性所包含的實質性內容。羅爾斯相信公民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和限制,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種相互尊重和民主寬容的政治關係。
羅爾斯的意向是令人著迷的,也確實值得人們嚮往和期待,他不再把政治行動理解為不同的利益群體為爭奪政治權力而進行的鬥爭,也不再把政治行動看作是不同的意識形態為爭奪話語霸權而展開的權力角逐,或者像他所說的那樣,政治自由主義對一切合理的宗教學說和非宗教性學說一視同仁,既不否認,也不質疑,任其在民主社會的背景文化中自然發展。與傳統的理解方式不同,羅爾斯把政治行動看作是公民之間在相互性原則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種社會合作事業,羅爾斯似乎非常擔心公民們由於堅持和信奉相互對立的完備性學說會削弱和摧毀自由民主政治的寶貴價值,因此,他極力主張建立一種政治上的共識,並由此來引導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當中的行動。「沒有公民對於公共理性的忠誠及其對於公民性責任的恪守,各種論說在表達自己主張時,他們相互之間自然就會出現分野和敵意。當然,這種敵意不應該長期存在。不過,論說之間的一致與和諧以及某個公民對於公共理性的允諾並不是社會生活的永恆性條件。毋寧說,一致與和諧所依靠的是公共政治文化的生機,是公民們對於公共理性觀念的忠實和領會。一旦公民不再關心公共理性觀念的承諾並開始忽視公共理性,他們就很容易產生怨恨和不滿。」因此,羅爾斯認為,儘管在每個民主社會中產生影響並發揮著積極作用的完備性論說有所不同,但是尋求和建構一種恰當的公共理性的觀念卻是各個民主社會所面臨的共同關懷。

目次

導言

第一章 公共理性思想的歷史考察
第一節 霍布斯―主權者的公共理性
第二節 洛克―公民社會的公共理性
第三節 康德―公共性和理性的公用
第四節 羅爾斯―作為公共證明之基礎的公共理性

第二章 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論綱
第一節 公共理性與民主觀念
第二節 公共理性的內在結構
第三節 公共理性的特徵

第三章 公共理性與公民資格
第一節 公民的道德能力
第二節 自由與平等
第三節 理性與合理性

第四章 作為一種政治建構論的公共理性
第一節 政治建構論
第二節 現代民主的基本狀況
第三節 公共理性的建構
第四節 公共理性與現代民主

第五章 公共理性與政治合法性
第一節 政治合法性的形式
第二節 重返理性
第三節 以公共理性奠基的政治合法性

結論:羅爾斯公共理性思想的意義和侷限性

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公共理性思想的歷史考察
首先需要確定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應當從何處著手對公共理性這一主題的演變過程進行一種歷史考察。一般而言,如果把理性看作是人類自身具有的一種能力,那麼公共理性這一說法本身似乎就是一種不太恰當的表述,好像除了公共理性之外,人類還特別地具有私人理性或者別的什麼理性形態似的。其實倘若把理性理解為一種能力,那麼結果就像康德所說的那樣,理性只有一個,不同之處只是表現在理性自身的運用方式方面有所差別罷了。換句話說,理性本身沒有歷史,雖然透過運用我們的理性能力所產生的思想文化和物質文化在不同的時代會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態,對它們當然可以進行一種歷史的考察和分析,但這已經不是對理性自身的考察和分析了。然而,人類又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理性的存在者,人類同時也是一種具有感性生命的存在者,並且個體的人也不可能獨自一人在這個世界中生存,他總是生存在某種形式的共同體當中。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所遵循的規範是什麼以及這些規範是如何被確立起來的,當然還會涉及規範本身的變化問題。這種共同體所遵循的規範就是我們在最一般意義上稱之為公共理性的東西,羅爾斯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來使用公共理性這一概念的,當然他同時也對公共理性概念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定。但是,即便在公共理性被當作共同體遵循的規範這一意義上,我們也不可能對公共理性的演變進行一種歷史的考察,從某種意義上講,規範具有一種無窮的可追溯性。
羅爾斯自己曾經說過,關於公共理性的討論有著漫長的歷史,但是他只是提到了康德對於理性的公開運用和私下運用兩者之間所做的區分,他並沒有對公共理性的演變過程進行詳細論述。按照羅爾斯對於公共理性這個概念的運用方式,公共理性屬於自由主義思想傳統的範圍,並且最終與政治正義性和政治合法性的問題連繫在一起,因此,我在這裡採取一種對自由主義思想發展歷史上幾個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進行分析的方式,我認為這種考察方式會對我們更好地理解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思想有所幫助,同時也有助於我們正確評判其得失成敗。
第一節 霍布斯―主權者的公共理性
把霍布斯作為考察對象,人們一定會感到奇怪和困惑,因為在對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傳統解釋中通常都不會把他當作一個自由主義者,而認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帶有強烈的極權主義色彩。然而,隨著對霍布斯研究的逐步深入,人們越來越了解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生命力和重要性,有的人認為霍布斯才是自由主義思想的真正發源地和開創者,有的學者把霍布斯的代表作《利維坦》看作是英語世界中最偉大的政治哲學文獻。我在這裡並不是要對霍布斯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進行某種爭辯,而是希望透過分析霍布斯的理論前提及其結論來具體地闡明他所提出的一種獨特形式的公共理性。我們都知道,霍布斯在說明人類社會和政治國家的產生和起源問題上引入了自然狀態這一概念,並且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描述與洛克和盧梭相比有著巨大的差異,自然狀態在洛克和盧梭的描繪中呈現的是一種和平、舒適、安逸和田園牧歌式的生存環境。但是,在霍布斯的眼裡自然狀態卻是一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生活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汙、殘忍而短壽」在霍布斯看來,人類要擺脫這種惡劣和悲慘的生存狀況,一方面要依靠人類的激情,另一方面要依靠人類的理性,在自然法的引導下建立政治社會,結束戰爭狀態,進入人類文明狀態。
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中,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必然是為保護自我而採取必要措施的唯一裁決者,任何人都有天然的權利裁定為自我保護採取什麼措施,在自然狀態的普遍敵對中,不在人本身能力控制下的一切都被看作是對其存在的威脅。因此,一切都成了保護自我的手段,在這種每個人對一切都有權利的狀態下,沒有哪個人是安全的。人與人之間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導致的另外一個後果就是沒有任何事情可能是不公正的,正確與錯誤以及公正與不公正在自然狀態中都不能存在。除此之外,在自然狀態中沒有財產,沒有統治權,沒有「你的」和「我的」之分,每一個人能得到手的東西,只有在他能保住的時期內才是他的。從霍布斯關於自然狀態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與羅爾斯對原初狀態的規定存在著某種類似之處,甚至和羅爾斯在後期特別強調的相互對立並且互不相融的世界觀多元主義狀況也有著相似的地方。然而他們卻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政治正義原則,這也正是我把霍布斯作為考察對象的一個原因。當然,更重要的是由於霍布斯明確地使用了公共理性這一概念。
霍布斯認為人類要擺脫戰爭狀態,就必須建立一種強大的力量,這種力量必須能夠真正保障遵守自然法則的人的安全,否則遵守自然法則的人只會被那些不遵守的人玩弄於股掌之上。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是完全自由和獨立的,在霍布斯看來人能夠服從一種外在的力量這種行為本身就表明人是自由的,他說道:「因為在我們服從這一行為中,同時包含著我們的義務和我們的自由;因之,它們便必須根據這樣的論點來加以推斷。任何人所擔負的義務都是由他自己的行為中產生的,因為所有的人都同樣地是生而自由的。」同時自然狀態中的人還是完全平等的,這種平等不僅表現在身體方面,而且在智慧方面也是大致相當的,沒有哪一個人強大到如此程度,以致於敢說自己是絕對安全的,「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因為就體力而論,最弱的人運用密謀或者與其他處於同一危險下的人聯合起來,就能具有足夠的力量來殺死最強的人。……可能使人不相信這種平等狀況的只是對自己智慧的自負而已」正是因為自然狀態中的人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每個人都可以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而運用一切可以獲得的手段,儘管人類所具有的理性能夠讓人知曉「理性的命令」,也就是自然法則,但是自然法則的本質缺憾在於它僅僅對人的內心道德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沒有一種足夠強大的力量使遵守自然法則的人得到生命安全的保障,就根本沒有什麼東西能夠促使一個人按照自然法則來行動,因為這樣做無異於自取滅亡。正如霍布斯所說的那樣:「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的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透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的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透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就等於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們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從這段很長的引文中,我們可以看到霍布斯所理解的共同權力的行使者即主權者是一種具有意志的和人格化的存在物,每一個人把主權者所做出的一切行動看作是自己的行動,把主權者的所有立法看作是自己的立法,服從主權者的意志和行動,也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和行動。換句話說,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的人類自由必須以某種方式體現在主權者的身上,否則主權者的任何行動就不可能具有一種要求每一個人都必須服從的義務特徵,因為按照霍布斯的理解,任何人身上都不存在不是他本身的某種行動產生的任何義務,所以霍布斯才特別地強調指出,主權者的產生不只是在每一個人相互訂立契約並同意服從的條件下形成的,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間結成一個具有意志的公共人格,這個具有意志的公共人格就是霍布斯所說的主權者或國家,他甚至把它稱作「活的上帝」。主權者的最高和唯一的任務就是實現和維護共同體的和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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