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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邏輯‧科學哲學(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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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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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林正弘教授經典著作重新再版///

\\論必讀論文集//

本書收集林正弘教授有關論、的四篇論文。
第一篇〈〉所討論是當年論的一個熱門問題:是否等於
第二篇〈與公設〉以羅素做為的代表,對各公設系統解消的方法做了簡略的說明與比較。
第三篇〈瑞姆濟的理論性概念消除法〉和第四篇〈克雷格定理及其上的應用〉分別討論兩種消除抽象概念的方法,並討論這些消除法與科學工具論之間的關係。
透過此四篇專文,我們得以一窺林教授所熱切關注之問題,以及其在學術上之成就,來緬懷林教授的學者風範。

 

作者簡介

林正弘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哲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臺灣哲學學會會長
國科會人文學研究中心主任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系傅爾布萊特訪問學人
英國劍橋大學達爾文學院訪問學人
東吳大學哲學系榮譽退休教授

名人/編輯推薦

代序

林正弘老師在2022年6月3日辭世。他的離去是臺灣哲學界的一大損失,然而他已經為我們留下大量寶貴的遺產。他不僅培育了許多當前哲學中堅人才,也出版不少深入探討哲學議題的學術著作—其中的菁華之一就是這本再版的《》。

本書由四篇扎實的哲學論文組成,誠如書名,分別屬於論、這三個林老師專長的領域。這四篇論文發表的年代介於1979年到1981年間,約莫是林老師赴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攻讀博士期間。與今天多數大學教授的經歷不同,林老師在攻讀博士學位之前,已在臺大擔任講師多年,已有長期學術研究的經驗,並於1975年出版第一本學術論文集《白馬非馬》。本書的論文先發表於期刊,再匯集成書,其原出處已記錄於林老師的原序中。
三民書局願意將老師這本在1985年初版的著作再版,讓更年輕的朋友能認識林老師的思想成就,令人感念。再版通常會有再版序,惜老師已逝,故弟子服其勞,三民書局因而邀請我為本書寫代序。林老師的原序主要記載本書的成書經過,並未談及論文内容。在此代序中,我為讀者簡介本書四篇論文的重要性和成就。

第一篇〈〉,探討對論領域的第一課:葛棣爾(Gettier counterexample)。二十世紀分析論相信「」可以被定義成「的(即,證成的)真」(justified true belief),其中,「真」、「」、「的」三者都是,它們合起來一起構成的充分條件。所以,「」等值於「的真」。葛棣爾則提出一個來挑戰這個等值性,指出一個人即使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事,也不代表他擁有。這個引起分析論的大量討論,林老師分析葛棣爾支持「的真」只是,而非充分條件。的定義是論的核心議題,葛棣爾挑戰了「的真」做為的充分條件,然而還需要什麼條件才能構成?此文並未提出答案。然而,它預示了後來者可以進一步發展的方向。

第二篇是專題論〈與公設〉,比較各種公設解消—特別是羅素—的方法,並探討各方法的哲學涵義。所謂羅素是:「(這括號裡的句子是假的。)」若假定它為真,則必須承認它是假的;若假定它為假,又必須承認它是真的。其中,「是假的」乃是這個句子的述詞,因此一個羅素的述詞形式是設g為任一述詞。若x具有g所敘述的性質,則我們說g述及x,反之,g不述及x。但有些述詞述及本身,例如「是中文」述及本身,若如此,「不述及本身」這個述詞會述及本身,結果「不述及本身」述及本身。林老師此文探討了羅素的「簡化」、「傑美樂-佛蘭克ZF系統」、「的NF系統」、「范諾曼-勃納斯-葛戴爾NBG系統」,一一評估其優缺點,並進行兩兩之間的比較。

本書的第三和第四篇論文屬於,乃是應用上的論文。兩篇都是針對經驗論傳統的核心課題,即「理論性概念在科學研究中是否有其必要性?」換言之,如果科學必定要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即由經驗證據來檢驗假設。然而,許多抽象的理論性概念卻又不是經驗概念,那麼我們該如何處理它們?這個問題的進一步延伸問題是:理論性概念是否指稱了某種不可經驗的(非觀察的)理論物項(theoretical entities)?這個問題涉及科學實在論和反實在論的爭辯,至今仍是的核心議題。針對這個議題,肯定答案的立場稱作「科學實在論」;而否定立場稱作「科學工具論」(scientific instrumentalism),主張理論性概念無涉於實在,它只是計算的工具。
經驗論的學者們,發展了種種方法,想要消除科學理論中的理論性概念,以便配合經驗論的基本立場。但是,消除理論性概念的方法和理論被消除之後的科學理論,是否還能保有其各種功能呢?是否消除理論性概念的方法,可以支持「科學工具論」的立場呢?上述為第三與第四篇論文的背景。

第三篇討論英國數理家瑞姆濟(F. P. Ramsey)提出來的理論性概念消除法之外,林老師這個消除法並不能支持科學工具論,但也無法支持科學實在論。第四篇討論克雷格定理(Craig's theorem)應用到這個科哲議題上的可能性。在這篇力作中,林老師克雷格的理論性概念消除方法,也無法為科學工具論的立場背書;因為使用克雷格消除法所建構的理論公設系統,將會失去科學理論的說明功能。

後來,臺灣哲學家在科學實在論和反實在論的爭辯上産生不少哲學成果,林老師的觀點和對於這個議題在臺灣的發展,著實占有承先啟後的關鍵地位,詳情我已經寫成一篇論文〈科學實在論爭辯在臺灣的發展—林正弘的關鍵地位〉來闡述。

林老師生前對臺灣哲學的教育與發展上貢獻最受到人們的稱讚與傳頌,但是,本書提醒我們,林老師對哲學思想和哲學學術的貢獻,也值得我們關注,並在臺灣哲學發展史上占有關鍵的位置。

陳瑞麟
中正大學哲學系講座教授

本書收集筆者近幾年所寫的四篇有關論、的論文。

第一篇「」曾刊登於「思與言雙月刊」第17卷第1期(1979年5月)。它所討論的問題是:是否等於?這是近一、二十年來論的熱門問題。該文只做最初步的分析,筆者希望以後有機會對相關的論問題做進一步的探討。
 
第二篇「與公設」刊登於「思與言雙月刊」第19卷第3期(1981年9月)。它對各公設系統解消的方法做簡略的說明與比較。
 
第三和第四兩篇則介紹兩種消除抽象概念(或)的方法,討論這些消除法與科學工具論之間的關係。這是中的問題。其中第三篇「瑞姆濟的理論性概念消除法」曾刊登於「思與言雙月刊」第18卷第5期(1981年1月)。在該文中筆者指出瑞姆濟(Frank Pumpton Ramsey)的消除法無法用來支持科學工具論。
 
第四篇「克雷格定理及其在上的應用」的一部分曾以相同題目刊登於國立台灣大學「哲學論評」第四期(民國70年1月)。筆者在四年前撰寫該文初稿時,還相信克雷格(William Craig)的消除法有助於科學工具論的建立。在刊登於「哲學論評」的論文中,筆者一方面反駁了許多哲學家對克雷格方法的批評,另一方面指出了一條聯繫克雷格定理與科學工具論之間的線索。但是對於兩者之間的關聯並未詳細探討。因此,在該文刊登之後,筆者即不十分滿意,乃決定對此問題繼續加以探討。經過一、兩年的思索,筆者發現克雷格的消除法有一重大缺陷,即:一個科學理論使用克雷格方法消除了之後,有可能喪失其原有的說明功能。這一缺陷似乎是向來討論克雷格方法的哲學家所忽略的。筆者乃一方面蒐集有關科學說明的論著,從各方面探討克雷格的消除法與說明功能之間的關係;一方面開始修正及改寫的工作。現在收集在本書中的第四篇論文,就是重新改寫後的作品。舊文開頭四節沒有變動,第五節有大幅度的修訂,第六節完全刪除。現在的第六節到第九節則完全是舊文中所無的。因此,改寫後的論文不但基本觀點與舊文不同,字數也由二萬八千多字增加到九萬字左右。
 
三民書局劉振強先生願意把這些論文結集出版,使它們有機會與較廣大的讀者見面,筆者衷心戚謝,並盼能因此得到更多的批評與指正。此外,本書第二篇、第三篇以及第四篇部份初稿寫作期間曾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及獎助,特此申致謝意。最後,麗鶯在百忙中抽空為我整理並抄寫文稿,我也要趁此機會說聲謝謝。
 
林正弘
1984年10月10日於美國加州大學
柏克萊校區

目次

代序

第一篇 
 一、導 論
 二、
 三、
 四、葛棣爾所假定的原則
 五、有充分理由的是否必定為真?
 六、提供充分理由的語句是否必定為真?
 七、演繹法能否傳遞
 八、另一個葛棣爾式的
 九、結 論
 第一篇 參考書目
第二篇 與公設
 一、緒 論
 二、簡化
 三、傑美樂──佛蘭克系統(ZF系統)
 四、的NF系統
 五、范諾耶曼─勃納斯─葛戴爾系統(NBG系統)
第三篇 瑞姆濟的理論性概念消除法
 一、前 言
 二、科學理論的功能與模式
 三、理論性概念與可觀察概念
 四、瑞姆濟語句的演繹功能
 五、瑞姆濟語句的歸納功能
 六、瑞姆濟語句的難題
 七、瑞姆濟語句的用途
 第三篇 參考書目
第四篇 克雷格定理及其在上的應用
 一、前 言
 二、克雷格定理的內容
 三、公設系統與
 四、克雷格定理的證明
 五、克雷格定理與理論性概念之消除
 六、之區分
 七、克雷格的消除法與歸納功能
 八、克雷格方法與科學理論的說明功能
 九、克雷格定理與科學工具論
 第四篇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一篇 

一、導 論

約兩千三百年前,柏拉圖在對話錄《美諾》(Meno)中指出:固然能夠指導正確的行為,但的(或正確的)意見也足以做為正確行為的優良指南,而且與同樣優良。可是的價值卻高於的意見,因為的意見經過理智約束之後而變成的,比的意見較為穩固。

我們分析柏拉圖對的看法,有下面幾點值得注意:

(1) 的意見既然可做為正確行為的指南,則這種意見必定是一項。換言之,把它當做行為指南的人必定相信這種意見。人們不會把自己不相信的意見當做自己行為的指南。其實柏拉圖也曾提到這一點 。
(2) 意見或必須是的才可做為正確行為的良好指南。假的不會是正確行為的良好指南。
(3) 由的意見變成的既然同樣可以做為正確行為的指南,則也必是
(4) 的意見或必須以理智加以約束才會成為。可見含有理智的成分在內,而的意見或則不一定是合乎理智的。

現代的解析哲學家(如Alfred Jules Ayer, Roderick M. Chisholm等人)即按照柏拉圖的解析,列出的三項 。這些可敘述如下:
令S為任意一個人,即的主體;P為任一語句,即的客體或對象。那麼,「S知道P」的是:

(1) P為真,
(2) S相信P,
(3) S有充分的理由相信P。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討論:這些條件是否確為?這些條件合起來是否足以成為的充分條件?請注意:所謂「的條件」乃是指某人S知道P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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