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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不能留與後人愁:財富傳承與家族憲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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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不能留與後人愁:財富傳承與家族憲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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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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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財產要提早規劃!
您對遺囑、信託、保險、意定監護等相關法條了解嗎?
不只是財富傳承,家族的精神傳承同樣很重要,
這是一本講家族的「憲法」工具書,
一切有關於財產跟繼承的知識本書通通都有!

出生、長大、死亡,生老病死乃人生必經之路,隨著時間的推移,須面對祖父母那輩的離去,接下來是父母,最終則是自己。面對著生死的議題,年歲增長的我們是否會思考,這一生我們所為何來,還有什麼未竟之志?對一些人而言,談生論死是禁忌的話題,但不談就代表不存在了嗎?大家對這個議題都保持沉默,時間還是照樣流逝,沉默的結果甚至可能引來後代手足相殘的悲劇。

作者在執業的生涯中看到這樣的故事不斷地重複上演,加上作者出生在大家族的背景,從小對「家族」這個議題就耳濡目染,以及「傳承」這個使命的催促,所以「家族傳承」就逐漸成為一生的志業。

本書從物質及精神兩方面著手,並提出家族憲法的概念。在物質方面,首先,先闡述遺囑的概念,讓大家有「提前規劃」的準備,包含遺囑的撤回、特留分、執行人、遺囑的例行性等。不只是遺囑,關於信託、保險、基金會、意定監護,都有做詳盡的介紹。除了物質上的傳承,精神上的傳承也十分重要,人終歸要歸塵土,但人的「精神」與「財富」,可藉由家族,一代一代傳承下去。第三部分,介紹了「家族憲法」、「家族辦公室」的概念,希望讀者可以從中受益,建立屬於自己家族的憲法,讓家族的傳承可以源遠流長。

本書是一帖治標又治本的持家良方,不只是僵硬的法律條文,更用充滿故事性、生活性的引述,針對各種傳承的議題都會深入淺出,引經據典讓讀者更易於了解,非法律專業也能順暢閱讀。對有需要傳承的世代來說,非常值得一讀,相信書中所分享的許多知識,都可以做為家族傳承的基石。

【專文推薦】
陳飛龍 南僑集團會長、第五屆立法委員、第八屆國家公益獎得獎人
陳春銅 良茂機構董事長、財團法人陳德星堂董事長、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
許仁華 國立台灣大學物理系教授(退休)、國際扶輪3521地區2017-2018年度總監(第一屆)、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物理博士

 

作者簡介

陳明正

律師生涯上看到太多家族為了財產爭奪而反目成仇的案例,在一位與猶太人做生意多年的高人指點下,專精財富傳承這個領域,經過多年的研究,發現遺產規劃與執行是戰後嬰兒潮未來人生的必修課程。
傳承過程光是信託、保險、節稅、均不足以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在國外有百年企業甚至千年企業,他們的眉角在哪裡?在研究大量國外文獻後整理出一套可以用來打破魔咒的傳承心法,自己本身也是戰後嬰兒潮,用自己的故事,自己的語言,寫下本書分享給大家。

學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淡江大學管理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曾任警察學校兼任講師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
國際扶輪3520地區台北華山扶輪社,2009-2010年的社長
淡江大學商管碩士聯合同學會第一屆理事長
台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法律顧問
承辦過多件年度重囑案件,專長為將抽象的法律以生活,創意應用在具體個案上。

現職:
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約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祥銀生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自序 家族傳承是一生的志業

戰後嬰兒潮出生的我們,歷經台灣最黃金的年代,親眼目睹台北從良田千畝蛻變而成廣廈萬間,親身經歷台灣經濟從斷壁殘垣掙脫而出衝上雲霄,這中間的物質短缺、通貨膨脹、戒嚴時期、美援時期、加工出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能源危機、十大建設、工業轉型、兩岸開放等等議題歷歷在目,最終成為亞洲四小龍。
在成長的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人也歷經國民小學、民國56年以前的初中聯考、57年度入學的則直接讀國中,大家都受到教育的薰陶,中學畢業後無論是繼續參加高中聯考、大學聯考,這批人出了社會躬逢其盛台灣經濟起飛的黃金年代,這中間絕大多數的人,都獲得了比以往的祖先更多的財富。
然而隨著年歲的增長,慢慢也經歷周邊親人的離去,一開始是祖父這一輩,再來是父母這一輩,再來就是我們自己這一輩。
面對著生死的議題,我們不禁時常想起這一生我們所為何來,這一生還有什麼未竟之志?
阿公阿嬤那一代,生死是一個禁忌的話題,但是當大家對這個議題都保持沉默的時候,生死的問題卻絲毫沒有停止它的運作,正如《沉默之聲》的歌詞談到的「silence like cancer grows」,沉默就像是癌症的成長,除了生死的問題繼續不停地發生以外,沉默的結果甚至引來後代手足相殘的悲劇。在執業的生涯中看到這樣的故事不斷地重複上演,讓我不得不正視傳承這個事情。
由於出生在大家族的背景,從小對「家族」這個議題就耳濡目染,加上「傳承」這個使命的催促,所以「家族傳承」就逐漸成為一生的志業。
幾經研究發現西方企業的傳承祕方裡面有一帖良藥,就是「家族憲法」,於是就在一種莫名的使命感催促下,開始著手這本書的誕生。最終發現傳承中的議題既深又廣,它不只是將錢財留給子女,或是一本家族憲法就大功告成的事,更多的是一種生命價值的實現。生命價值的實現就是心性有沒有提升,靈魂有沒有更加粹化的過程,這中間最根本的就是精神方面的、道德方面的,後來發現精神傳承才是整個傳承的根本,因為如果一個人內心的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夠強大,真的不必留太多錢財給他,他就應該可以為家族光宗耀祖。基於傳承能夠更全面,我特地將可能涉及的議題放入書中,剛好平常就有閱讀其他書籍的嗜好,同時也有做筆記的習慣,所以有時候討論到某個議題時,就會引用多年的讀書心得,甚至自己的經驗跟大家分享,因為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雪萊所說的:「你有一個蘋果,我有一個蘋果,我們互相交換還是一個蘋果;你有一個朋友,我有一個朋友,我們互相交換就是兩個朋友;你有一個知識,我有一個知識,我們互相交換就是兩個知識。」我想再加上一句:「你有一個經驗,我有一個經驗,我們互相交換就是兩個經驗。」這也是我在家族憲法中特別強調的,要在家族委員會中放入學徒制的原因。盡量不要因為本書的書名有「憲法」兩個字而嚇跑大家。本書花了一年多的時間,剛好碰到新冠疫情的肆虐,讓大家有比較多的時間沉靜自省,現在終於要出版與大家分享,此時此刻純粹就是野人獻曝的心情,衷心冀盼能夠得到各方高人的批評及賜教,並且希望本書的某個章節,某個段落,或是某句話能夠提供給讀者些許的意見與幫助,讓大家在傳承的這個人生畢業論文交出亮麗的成績,把一生所得,無論是財富、知識或是經驗都能夠留傳下來!

陳明正 律師

 

目次

目錄
推薦序 企業與家族的傳承非常重要 陳飛龍
推薦序 家族不斷延續,精神傳承為傳承之本 陳春銅
推薦序 送給戰後嬰兒潮的最佳禮物 許仁華
自序 家族傳承是一生的志業

楔子 妥善安排所有的事,是留給家人兒孫最好的禮物陳芝樺

第一章 財富傳承導論

第二章 遺囑
從人生自古誰無死到靈魂永生、人不會死
什麼是遺囑
遺囑的方式
遺囑的撤回
特留分
遺囑執行人
兩岸繼承比較
毛小孩
遺囑的例行性

第三章 精神傳承
前言
自立 讀書 清儉 行善
以產遺子孫,不如以德遺子孫,以獨有之產遺子孫,不如以共有之產遺子孫
顏氏家訓
精神的力量
共時性
藝術與音樂
誠信
忍耐
精神三變
YEP (Youth Exchange Program)
運動

第四章 信託
信託案例
信託法介紹
信託實務運用的種類

第五章 保險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相關人士
保險之種類
保險節稅
「實質課稅」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
境外保單

第六章 家族辦公室
家族辦公室的意義與現況
家族辦公室的範例
家族辦公室的功能與發展
私人銀行
家族辦公室的目標與服務
家族辦公室在台灣
CRS共同申報準則

第七章 基金會
基金會是典型的財團法人
基金會的門檻
基金會的營運
基金會的節稅
慈善與企業

第八章 家族憲法
前言
家族憲法的定義
家族憲法的內容
何時制定家族憲法
家族憲法的任務說明
家族憲法的成功企業
家族憲法的範例

第九章 意定監護
法定監護
意定監護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意定監護的受託人
監護宣告的必要
意定監護的辦理
意定監護制度的十大重點

結語

附錄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八章 家族憲法
前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當我們在審視西方百年企業的時候,發現他們有許多可以借鏡之處,除了最終走向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以外,最重要的利器就是借助法律的規劃,建立一套能長治久安的家族憲法,落實家族企業的管理與傳承。
既然在眾多百年企業的傳承中,家族憲法占有如此重要的一席之地,那我們何不也來嘗試著揭開這個神祕的面紗。古語有云:「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依規矩,不成方圓。」談到國法自應以國之大法憲法為依規,所以談到家族憲法,我們就不得不談到我國的憲法。
憲法前言乃是制憲意旨,各國憲法大都列有前言,我國憲法亦不例外而定有前言,全文共六十六個字,內容為: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授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美國憲法的前言只有一段文字,由52個字構成。
“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譯文如下:
「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這篇前言並沒有賦予或者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僅僅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

前言之效力
憲法之前言,並未具有規範性之內容,而是一種政治作用或象徵,其表現之憲法精神,則為解釋憲法之依據。
美國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修改,而是在憲法後進行增修(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近,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同時凍結執行部分憲法條文,美國憲法所有條文至今仍然生效)。即使美國憲法的原文顯得過時或者應該被廢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依照這樣的前言,家族憲法所要表彰的就是某個家族依據先人或創辦人要表彰的家族精神,或是家族傳承等等目的而製作的一部家法。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憲法共通過了27項修正案。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現今的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中華民國建國時,一切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國家仍然處於動亂之中,在這個情況下,孫中山於民國元年(1912年)3月11日公布由臨時參議院於3月8日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大法,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了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然而在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台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7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以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從中華民國憲法及美國憲法的前言以及制訂過程,我們可以歸納幾個重點作為我們在制定家族憲法的時候參考與借鏡。
1.憲法制定過程曠日廢時,需要很多時間,要盡早啟動:
美國是在1776年就獨立的國家,但是美國的憲法是在1787年的費城會議才真正的制定,也就是建國13年後才完成憲法的制定,而《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建國35年後才完成憲法的制定。
說到憲法之施行,無從得知當初為何要挑選12月25日這個日子,但以前行憲紀念日是國定假日,不免讓人聯想到是不是與聖誕節有關係。
2.家族憲法制定需要家族領導人的出面領導:
就像美國的國父華盛頓,中華民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一樣,家族憲法的制定需要家族領導人,特別是那些白手起家的家族企業創辦人,適時跳出來領導家族成員,登高一呼,引領家族成員,共商此百年大計,如果家族領導人不及時跳出來,所有家族的傳承將淪為一場空談。
3.擴大家族成員參與度:
為了擴大家族成員參與度,凝聚家族力量可以採用憲法訂立的委員制,委員制(Council System)為瑞士所採用。此制有一民選之議會,掌握立法權,由議會選舉一個由7人組成的行政委員會執行議會決議,委員任期4年,分掌政務、軍事、司法及警察、財政及關務、內政、經濟、郵電交通等部,其中一人兼任聯邦總統,任期一年,不得於次年連任,總統僅以元首資格代表國家,非行政首長,各委員地位平等,行政委員會開會時,為會議主席,委員會以會議方式決策,無解散國會權,亦不能提出覆議。
4.與時俱進:
家族憲法的制定保持著家族企業創辦人的精神,理念以及不可催的核心價值,這些要謹守憲法的固定性原則,其他核心價值以外的規定,特別是技術上的規範需要維持彈性避免僵化,所以要與時俱進,隨時適應社會環境或是商場上的的變遷適度做修正或是適度以新的規範來做補充,就如同我們提到的中華民國憲法及美國憲法一樣,雖然經過數十年甚至數百年的歲月,還是要有不同的修正條文以因應時代的變化。前面說到我們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才完成,但是經過了60年,到了民國94年,我們還是有再修正憲法條文,在在證明憲法也是需要因應社會及時代的變遷,而不斷調整與修正。

家族憲法的定義
家族憲法是一份由同時是企業所有者的家族成員商定的書面檔案,家族憲法的主要目的是説明建立家族企業的共同願景,並確定家族成員在不同角色中的界限,並讓家族的精神、傳統、文化、財富能夠傳承給家族成員,達到家族永續經營的願景。
家族憲法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其中規定了適用於家族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價值、責任和規則,並為處理家族企業運營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提供計畫和結構。

家族憲法的定義:
1.家族憲法(Family Constitution)的名稱,實際上是西方關於家族治理文件的一個統稱,將其定義為「家族憲法是管轄家族與家族﹔家族與家族成員﹔家族與企業之間關係任何類型的最高指導書面規範」。而在家族憲法的位階下有家族法律,家族契約,家族附則(by laws)等等具體規範。
2.家族憲法的核心服務內容便是協助家族實現家族憲法及各類家族法律、家族契約、家族事務規則、家族企業章程、投資契約、家族附則等等的制定。
3.如果持有企業的家族規模較大,結構較為複雜,那麼家族憲法會明確表述適用於家族所有組織機構的治理機制與家族政策,這些組織包括家族基金會、家族辦公室、家族投資公司和家族企業。另外,家族憲法也會對家族理事會與家族會議的職權與議事規則作出具體說明。
所以基於以上的這個定義,我們可以了解到西方的家族憲法這個說法,應該包含但不限於家族治理的相關一切規範,所以這裡的家族憲法指的應該是Family Constitution & by laws,我們可以用廣義的家族憲法來理解這個名詞,另外,我們也要以狹義的定義來說明家族憲法這個名詞,這個狹義的家族憲法純粹是以法位階性的角度來看,指的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大法──憲法Constitution,也就是「家族憲法是管轄家族與家族,家族與家族成員,家族與企業之間關係任何類型的最高指導書面規範」。所以本章要討論的就是狹義的家族憲法也就是純粹的家族憲法,而不包括其位階下的其他任何家族法律,家族附則。因為這些具體的家法,內容非常鉅大、繁雜,無法在本章一一說明。
在適用法律優位原則前,應先確認法位階。因為《憲法》與國內其他公法,常發生犬牙交錯的複雜情形,因之,為建立法律的秩序,多數國家又建立一個原則,認為《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一切法律的制定,皆應依據《憲法》的原則。表示《憲法》的最高性,一般國家都在《憲法》中宣布「命令、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如我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依我國現行體制,《憲法》下位的法律,指的就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它的名稱就是四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民法」、「刑法」。
‧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
‧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
‧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一般大家所熟悉的六法全書,包括的範圍就是憲法及這四種法律,那就是非常厚的一本,而在法律之下,還有一個位階就是命令,命令指的是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根據立法院的授權(母法)所制定的命令(子法),命令還可分為授權命令,它的名稱有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另外還有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名稱更是玲瓏滿目,有要點、注意事項、程序、原則、範圍……等等,這些規定都需要在機關裡面才找得到,如果把這些全部攤開來看,各位讀者就會明白為什麼我們常說我們的法令多如牛毛。
我們今天要討論家族憲法,有這樣的概念就會比較容易了解。整部家法要包括的範圍,用一句形容草書的術語就是「小可方寸,大可及尺」,家族憲法可以是一張聲明,也可以是一部國家法律的縮影。
我們謹以位階理論來扼要敘述家族憲法之建立,那就是:

‧家族憲法:家族大會訂立家族大法最高指導原則。
‧家族法律:家族立法委員會制定之家法。
‧附則:泛指家族大會及家族立法委員會以外單位所制定之規範。
這樣家族憲法所援引到的法律概念,就以此為統一標準。

家族憲法的內容
家族憲法可以包括:家族的簡史,家族的精神、道德、傳統、文化、以及如何獲得財富;目的、願景、價值觀和信仰的聲明(如果家族有共同的信仰也可以將它詳細說明);家族的組織,以及詳細規定何時、如何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將財富傳給後代或慈善機構;家族組織各自的角色與工作內容。
家族憲法可能是家族企業戰略規劃的最關鍵挑戰。它詳細說明了家族企業的核心價值、願景和使命。它定義了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包括其角色、組成和權利與義務。
家族協議(Family agreements)的形式,內容及名稱都大不相同,基於本書的立場,它指的就是家族憲法、家族法律及附則這些協議,為了要建立一套家族能夠長治久安的法律制度,需要創辦人結和家族成員及外聘的專業人士,來共同創造並制定這一套思想產物,例如股東之間的買賣協議,家族企業尋找CEO的具體標準,薪資條件,或是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準則等等具體規範,這些都屬於家族協議的一環,但為了讓整個家法建立的體系完整,明確,愈具體的事項愈要讓第二階及三階的家族法律及家族附則去規定,最高階的家族憲法則只規定抽象的,原則的,指標的方針,以及創辦人意志的展現,基於這樣的認知,就可以對家族憲法的內容做比較清晰的界線劃分。
由於事業版圖的擴張和世代變化的影響,家族企業有時候可能難以管理與永續經營。典型的家族企業在三代人的時間裡,從破爛到富有,又回到破爛,這個就是我們常常在講的富不過三代以及孟子講的君子之澤,五世而斬的道理,不管是三世或是五世都應該不是企業創辦人所希望的。根據2010年的一項調查指出,只有不到一半的家族企業能夠在世代交替中存活下來,而在2014年進行的一項家族企業調查中,發現只有12%的家族企業能夠超越第三代。2013年的一項調查的受訪者表示,平衡家族和商業問題是他們最大的挑戰,然而這些受訪者中84%沒有家族憲法。
管理家族企業的人應該考慮擁有家族憲法的優勢,以幫助計畫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並處理複雜或意外的情況,而事實證明西方百年企業甚至數百年企業,傳承超過五代的不缺乏其例,這部分我們會在後面舉幾個例子來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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