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鑄陳回憶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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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極少見的清末民初法律人回憶錄
★見證清末民初以降司法與佛學組織的沿革序
〈導讀:謝鑄陳和他的回憶錄〉蔡登山
謝鑄陳(一八八三―一九六○),即謝健,字鑄陳,晚年又字竹岑。祖籍四川榮昌,卻生於貴州貴陽。清光緒九年(一八八三),出生於一個家道殷實的中產之家。他幼讀私塾,攻八股文。光緒末年,廢除科舉,興辦學堂,他曾負笈成都讀書。光緒三十年(一九○四)負笈日本,主攻法政,凡六年。當時戴季陶亦在東京留學,二人以同鄉關係,友誼頗篤,戴季陶小謝鑄陳七歲,對謝鑄陳以兄長事之。
謝鑄陳於宣統元年(一九○九)留學歸國,任法政教員、司法官等職。北洋政府時期,謝鑄陳先後任司法官、律師、縣知事等職。入民國後,歷任推事、檢察官、庭長、縣長等職。後來又在國民政府文官處、司法行政部和考試院任職。一九三八年被選為參政員,但不久即重操律師業務,一九四九年隨政府播遷來台,時已自公職退休,以夫人在台南法院服務,故寓居台南。一九六○年二月九日,他在台南寓所病逝,享年七十八歲。謝夫人任台南法院推事,由司法界同仁組織治喪會,在湛然精舍開弔。
《謝鑄陳回憶錄》是他晚年最後時光(一九五九年三月)才開始寫作,費時半年,「其間因病發不能握管,口授吾鄉封思毅君筆述者,時亦有之。最後則煩我老友陳天錫(伯稼)兄以整理校訂之事。」全文字數約九萬字。該回憶錄的重大意義,是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不僅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而且為在中國建構法治社會為何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雖然作者自己說寫回憶錄的目的是為後人留下史料,「籍以充稗官野史之資料,供世人茶餘酒後之談助」。但年輕時期的謝鑄陳,身處清末民初大變革的歷史時代,和同時代的許多年輕人一樣,他認為可以通過學習西方(包括日本)來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法律知識無疑是達此目的之重要工具。他還深信,研習法律,可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伸張正義,他曾說:「我旦夕所磨礪以須者,亦有『正義之劍』,問誰有不平之事,此劍非他,法律是也」。可以說,此時的謝鑄陳認為法律知識不僅可以提供他一生的謀生職業,而且是值得信仰的「正義之劍」。
然而,時局的動盪,社會的失序,深刻影響了他的法律職業。綜觀他的一生,職業角色何其之多,或為法政教員,或為司法官(推事、檢察官),或為律師,或為行政官(縣知事、國府秘書、考試院官員、司法行政部次長),或為參政員,等等。職業轉換也甚為頻繁,有的一種職業角色還有數度進出,如為司法官,就有三度出入(一九一○―一九一一年在武漢、一九一二―一九一三年在上海、一九一四―一九一五年在湖北襄陽)。法律人職業的多變與反復,反映了近代中國社會的動亂,未能為法律人提供較為穩定的從業環境,同時也反映了許多司法職業,如司法官職業,對法律人群體來說,沒有多大的吸引力,反而是律師職業成為很多法律人的歸宿。但最後律師職業也僅是一種謀生手段―謀「一口飯」而已,他說:「歷年我為律務出庭,常僕僕於台北、台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屏東道途,晝夜不分,風雨無阻,意義何在,一言以蔽,雞鶩爭食而已。」不能不說對他的理想有些幻滅和幾許的落寞!
當年宋教仁被暗殺案發生後,謝鑄陳根據法理,詳加剖析,最後使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益堅其信念,依其主張,而有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謝鑄陳說:「這在古代同外國,並不算一回事,但在那個時候,不能說不是大膽的作法,各方面的威嚇恫喝,可想而知。且其時,袁世凱聲勢煊赫,爪牙密佈,黃金於前,白刃於後,手段毒辣,人所共知。可是黃廳長從中主持,陳、黃兩人一切不顧,以後究竟一干被告如武士英、應桂馨、洪述祖都明正典刑,趙秉鈞、袁世凱身被天誅,總算無漏網,想來宋先生也可以瞑目了。」這充分表達他以法律為其「正義之劍」,而無所畏懼的理念。
除此而外,回憶錄的內容相當豐富,可視為一部值得細讀的史乘掌故。例如「愛國學社」的成立,《蘇報》案的發生,皆為作者親歷、親見之事,許多細節為史書所無的。又因作者早年涉足法界,從清末民初以來許多律師、法官軼聞,及相關法制組織演進,在書中均有提到。例如清末湖北開辦法院和設立法官養成所、民初上海律師人際交往情形等等,讀來讓人津津有味。像是昔日上海律師,幾乎無不自稱為「大律師」(英文Barrister),但不知何故?根據作者的說明:乃援引英國律師制度分有大、小之別,非經過一定的階段是不能稱「大律師」的,但對中國律師而言,沒有人願意以「小」自居,於是滿街的招牌懸掛的都是「某某大律師」。因此後來上海律師公會,不准於律師上,加任何標榜文字,甚麼博士,甚麼前任某某官職,某某教授等等,都在禁用之列。
另外作者花費許多篇幅來描述戴季陶(一八九一―一九四九)關於公、私生活的一面。謝鑄陳提起同在日本留學的戴季陶說:「他那時大名用戴良弼,號就是季陶(傳賢是他的派名,回國後才改用的。天仇是他在《天鐸報》的筆名,在日本寫文的筆名叫散紅生),他比其他同學都年輕,我們都叫他小戴。」換言之,要瞭解戴季陶個人生平事蹟,本回憶錄也不能忽略。例如,戴氏在清季旅日期間,曾經與朝鮮李姓公主訂婚,謝鑄陳說:「訂婚之日,我當然參加歡宴。席間。季公唱日本歌,我唱川劇(生平得意戲為《叫花子排朝》)李皇叔朗誦《論語》一段助興,其餘猜拳行令,眾皆大醉。」然因事涉政治敏感,而不到三日,交往遂絕,外間鮮知。此可說是戴季陶早年的一段秘辛,從未有人提及過。
《謝鑄陳回憶錄》一九六一年由其夫人楊樹梅法官以個人名義出版,可算是自印本。直到一九七三年沈雲龍才將其收入所編的《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大套叢書中(台北文海出版社),但仍依原來之自印本影印,並沒有重新整理過。而由於當時是自印本,並沒有版型編排之設計,甚至章節、小標題之訂定,也有些不符體例。類似業務報告式的標題,現今看來有所格格不入,加之某些小標題太過於瑣碎,影響到讀者對於正文的閱讀。因此我們此次重新打字、校對編排,尤其是篇中有數段以日記體記之者,我們改用日記的排法,免得如自印本全部排成一大段,難以卒讀。至於小標題也重新擬過,精練扼要,不同於原先之冗長而瑣碎。正文中之引文,另以不同字體排出。太長的段落,再分成數段。原先過於簡陋的標點,現今視之,已不能達意,因此重新點校。其所以如此,在於筆者認為此書有其史料價值,唯有重新編排才能吸引更多讀者去閱讀,若如自印本之編排法,會令讀者望而索然,雖其中有多大價值,亦無法得以彰顯。這也是此次「重編本」出版之用意也。至於自印本原有附錄〈竹岑隨記〉、〈大哀詩殘稿〉、〈世界書局印行「足本花月痕」校補〉,另有〈朱虹父先生及其遺作〉、〈香溪詩〉、〈楊子鴻遺詩三種〉。除〈竹岑隨記〉是謝鑄陳晚年札記,擇其重要者予以收錄外,其餘幾種附錄與本回憶錄並無關係,避免冗雜,遂予割捨,以省篇幅。
〈自序〉
我生平喜讀小說,古來有名說部,大都讀遍。他如名人筆記、遊記、傳記、回憶錄等類之饒有小說興味者,亦每好涉獵,兼及於外國此類作品之佳譯,知之則不厭搜求,得之復每忘寢饋。夫生有涯而知無涯,以有涯之生,求無涯之知,我則豈敢,姑從其所好,自適其適而已。民國三十八年,避地台南,假閱《佛蘭克林自傳》,不無感觸,頗擬於是年賤辰,開始仿寫。顧計雖如此,荏苒十年,空拋歲月。念及老病侵尋,歲不我與,加以兒輩迭請命筆,其意更含有不忍言之隱。因思著書立說,我無此學識,仿寫自傳,亦須有相當修養及一定規範,我亦有所不能。況過去既已蹉跎,此時更無此勇氣。無已,若只是將我遊戲人間,所經歷、所聞見者,想到寫到,隨意所之,無任何拘束,藉以充稗官野史之資料,供世人茶餘酒後之談助,自覺為力稍省,其事較易。
且我既以小說為嗜好,今亦以此貢獻於同嗜好者,雖能獲讀者滿足與否,不可知,要之在我,亦庶幾有合於我佛報恩之旨乎。是用不揣固陋,勉強鼓起興致,自四十八年三月始,費半年時日,寫成此作,定名為《謝鑄陳回憶錄》。其間因病發不能握管,口授吾鄉封思毅君筆述者,時亦有之。最後則煩我老友陳天錫(伯稼)兄以整理校訂之事,然後問世。讀者諸君,祈不吝教,幸甚。書籍簡介
謝鑄陳(1883-1960),原名謝健,晚年又字竹岑。青年時抱持著救國的信念,以法律為劍,掃除世間不平事,歷任司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見證了清末民初以來司法機構的沿革。然而時局的動盪,社會的失序,深刻影響了他的法律職業。晚年追隨太虛大師皈依佛門,回憶錄中除了寫親友交往、親歷的案件之外,也不乏他參與中國佛學會相關會務的記載。
文史專家蔡登山認為:「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為中國建構法治社會何以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
例如,謝鑄陳回憶早年在漢口武昌地檢廳任檢察官的判案經過:在李艾弟輪姦案中,因原告口徑前後矛盾,多次訊問後終於承認是受家族威逼誣供;嘉魚縣古廟案查驗兇手血衣尺寸與嫌犯身量不合,於是判決無罪,原審官吏照例懲處等。
轟動一時的宋教仁案,則發生在謝鑄陳於上海任律師期間,謝鑄陳不僅拒絕為被告武士英辯護,也根據法理向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剖析對嫌犯的處置,法界三君子陳英、黃鎮磐、金泯瀾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遂成一時美談。
儘管長年受咯血痼疾纏身,謝鑄陳面對公理正義卻從不遲疑──「我一面吐血,一面吃藥,一面仍繼續進行辯論。這樣律師,松江人認為從沒見過。我的聲名,因此在當地大振。」
★極少見的清末民初法律人回憶錄
★見證清末民初以降司法與佛學組織的沿革序
〈導讀:謝鑄陳和他的回憶錄〉蔡登山
謝鑄陳(一八八三―一九六○),即謝健,字鑄陳,晚年又字竹岑。祖籍四川榮昌,卻生於貴州貴陽。清光緒九年(一八八三),出生於一個家道殷實的中產之家。他幼讀私塾,攻八股文。光緒末年,廢除科舉,興辦學堂,他曾負笈成都讀書。光緒三十年(一九○四)負笈日本,主攻法政,凡六年。當時戴季陶亦在東京留學,二人以同鄉關係,友誼頗篤,戴季陶小謝鑄陳七歲,對謝鑄陳以兄長事之。
謝鑄陳於宣統元年(一九○九)留學歸國,任法政教員、司法官等職。北洋政府時期,謝鑄陳先後任司法官、律師、縣知事等職。入民國後,歷任推事、檢察官、庭長、縣長等職。後來又在國民政府文官處、司法行政部和考試院任職。一九三八年被選為參政員,但不久即重操律師業務,一九四九年隨政府播遷來台,時已自公職退休,以夫人在台南法院服務,故寓居台南。一九六○年二月九日,他在台南寓所病逝,享年七十八歲。謝夫人任台南法院推事,由司法界同仁組織治喪會,在湛然精舍開弔。
《謝鑄陳回憶錄》是他晚年最後時光(一九五九年三月)才開始寫作,費時半年,「其間因病發不能握管,口授吾鄉封思毅君筆述者,時亦有之。最後則煩我老友陳天錫(伯稼)兄以整理校訂之事。」全文字數約九萬字。該回憶錄的重大意義,是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不僅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而且為在中國建構法治社會為何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雖然作者自己說寫回憶錄的目的是為後人留下史料,「籍以充稗官野史之資料,供世人茶餘酒後之談助」。但年輕時期的謝鑄陳,身處清末民初大變革的歷史時代,和同時代的許多年輕人一樣,他認為可以通過學習西方(包括日本)來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法律知識無疑是達此目的之重要工具。他還深信,研習法律,可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伸張正義,他曾說:「我旦夕所磨礪以須者,亦有『正義之劍』,問誰有不平之事,此劍非他,法律是也」。可以說,此時的謝鑄陳認為法律知識不僅可以提供他一生的謀生職業,而且是值得信仰的「正義之劍」。
然而,時局的動盪,社會的失序,深刻影響了他的法律職業。綜觀他的一生,職業角色何其之多,或為法政教員,或為司法官(推事、檢察官),或為律師,或為行政官(縣知事、國府秘書、考試院官員、司法行政部次長),或為參政員,等等。職業轉換也甚為頻繁,有的一種職業角色還有數度進出,如為司法官,就有三度出入(一九一○―一九一一年在武漢、一九一二―一九一三年在上海、一九一四―一九一五年在湖北襄陽)。法律人職業的多變與反復,反映了近代中國社會的動亂,未能為法律人提供較為穩定的從業環境,同時也反映了許多司法職業,如司法官職業,對法律人群體來說,沒有多大的吸引力,反而是律師職業成為很多法律人的歸宿。但最後律師職業也僅是一種謀生手段―謀「一口飯」而已,他說:「歷年我為律務出庭,常僕僕於台北、台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屏東道途,晝夜不分,風雨無阻,意義何在,一言以蔽,雞鶩爭食而已。」不能不說對他的理想有些幻滅和幾許的落寞!
當年宋教仁被暗殺案發生後,謝鑄陳根據法理,詳加剖析,最後使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益堅其信念,依其主張,而有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謝鑄陳說:「這在古代同外國,並不算一回事,但在那個時候,不能說不是大膽的作法,各方面的威嚇恫喝,可想而知。且其時,袁世凱聲勢煊赫,爪牙密佈,黃金於前,白刃於後,手段毒辣,人所共知。可是黃廳長從中主持,陳、黃兩人一切不顧,以後究竟一干被告如武士英、應桂馨、洪述祖都明正典刑,趙秉鈞、袁世凱身被天誅,總算無漏網,想來宋先生也可以瞑目了。」這充分表達他以法律為其「正義之劍」,而無所畏懼的理念。
除此而外,回憶錄的內容相當豐富,可視為一部值得細讀的史乘掌故。例如「愛國學社」的成立,《蘇報》案的發生,皆為作者親歷、親見之事,許多細節為史書所無的。又因作者早年涉足法界,從清末民初以來許多律師、法官軼聞,及相關法制組織演進,在書中均有提到。例如清末湖北開辦法院和設立法官養成所、民初上海律師人際交往情形等等,讀來讓人津津有味。像是昔日上海律師,幾乎無不自稱為「大律師」(英文Barrister),但不知何故?根據作者的說明:乃援引英國律師制度分有大、小之別,非經過一定的階段是不能稱「大律師」的,但對中國律師而言,沒有人願意以「小」自居,於是滿街的招牌懸掛的都是「某某大律師」。因此後來上海律師公會,不准於律師上,加任何標榜文字,甚麼博士,甚麼前任某某官職,某某教授等等,都在禁用之列。
另外作者花費許多篇幅來描述戴季陶(一八九一―一九四九)關於公、私生活的一面。謝鑄陳提起同在日本留學的戴季陶說:「他那時大名用戴良弼,號就是季陶(傳賢是他的派名,回國後才改用的。天仇是他在《天鐸報》的筆名,在日本寫文的筆名叫散紅生),他比其他同學都年輕,我們都叫他小戴。」換言之,要瞭解戴季陶個人生平事蹟,本回憶錄也不能忽略。例如,戴氏在清季旅日期間,曾經與朝鮮李姓公主訂婚,謝鑄陳說:「訂婚之日,我當然參加歡宴。席間。季公唱日本歌,我唱川劇(生平得意戲為《叫花子排朝》)李皇叔朗誦《論語》一段助興,其餘猜拳行令,眾皆大醉。」然因事涉政治敏感,而不到三日,交往遂絕,外間鮮知。此可說是戴季陶早年的一段秘辛,從未有人提及過。
《謝鑄陳回憶錄》一九六一年由其夫人楊樹梅法官以個人名義出版,可算是自印本。直到一九七三年沈雲龍才將其收入所編的《近代中國史料叢刊》大套叢書中(台北文海出版社),但仍依原來之自印本影印,並沒有重新整理過。而由於當時是自印本,並沒有版型編排之設計,甚至章節、小標題之訂定,也有些不符體例。類似業務報告式的標題,現今看來有所格格不入,加之某些小標題太過於瑣碎,影響到讀者對於正文的閱讀。因此我們此次重新打字、校對編排,尤其是篇中有數段以日記體記之者,我們改用日記的排法,免得如自印本全部排成一大段,難以卒讀。至於小標題也重新擬過,精練扼要,不同於原先之冗長而瑣碎。正文中之引文,另以不同字體排出。太長的段落,再分成數段。原先過於簡陋的標點,現今視之,已不能達意,因此重新點校。其所以如此,在於筆者認為此書有其史料價值,唯有重新編排才能吸引更多讀者去閱讀,若如自印本之編排法,會令讀者望而索然,雖其中有多大價值,亦無法得以彰顯。這也是此次「重編本」出版之用意也。至於自印本原有附錄〈竹岑隨記〉、〈大哀詩殘稿〉、〈世界書局印行「足本花月痕」校補〉,另有〈朱虹父先生及其遺作〉、〈香溪詩〉、〈楊子鴻遺詩三種〉。除〈竹岑隨記〉是謝鑄陳晚年札記,擇其重要者予以收錄外,其餘幾種附錄與本回憶錄並無關係,避免冗雜,遂予割捨,以省篇幅。
〈自序〉
我生平喜讀小說,古來有名說部,大都讀遍。他如名人筆記、遊記、傳記、回憶錄等類之饒有小說興味者,亦每好涉獵,兼及於外國此類作品之佳譯,知之則不厭搜求,得之復每忘寢饋。夫生有涯而知無涯,以有涯之生,求無涯之知,我則豈敢,姑從其所好,自適其適而已。民國三十八年,避地台南,假閱《佛蘭克林自傳》,不無感觸,頗擬於是年賤辰,開始仿寫。顧計雖如此,荏苒十年,空拋歲月。念及老病侵尋,歲不我與,加以兒輩迭請命筆,其意更含有不忍言之隱。因思著書立說,我無此學識,仿寫自傳,亦須有相當修養及一定規範,我亦有所不能。況過去既已蹉跎,此時更無此勇氣。無已,若只是將我遊戲人間,所經歷、所聞見者,想到寫到,隨意所之,無任何拘束,藉以充稗官野史之資料,供世人茶餘酒後之談助,自覺為力稍省,其事較易。
且我既以小說為嗜好,今亦以此貢獻於同嗜好者,雖能獲讀者滿足與否,不可知,要之在我,亦庶幾有合於我佛報恩之旨乎。是用不揣固陋,勉強鼓起興致,自四十八年三月始,費半年時日,寫成此作,定名為《謝鑄陳回憶錄》。其間因病發不能握管,口授吾鄉封思毅君筆述者,時亦有之。最後則煩我老友陳天錫(伯稼)兄以整理校訂之事,然後問世。讀者諸君,祈不吝教,幸甚。書籍簡介
謝鑄陳(1883-1960),原名謝健,晚年又字竹岑。青年時抱持著救國的信念,以法律為劍,掃除世間不平事,歷任司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見證了清末民初以來司法機構的沿革。然而時局的動盪,社會的失序,深刻影響了他的法律職業。晚年追隨太虛大師皈依佛門,回憶錄中除了寫親友交往、親歷的案件之外,也不乏他參與中國佛學會相關會務的記載。
文史專家蔡登山認為:「它是極少見的法律人本身的回憶錄。書中敘述了一位法律人的生命史和心路歷程,為中國建構法治社會何以如此步履維艱,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釋。」
例如,謝鑄陳回憶早年在漢口武昌地檢廳任檢察官的判案經過:在李艾弟輪姦案中,因原告口徑前後矛盾,多次訊問後終於承認是受家族威逼誣供;嘉魚縣古廟案查驗兇手血衣尺寸與嫌犯身量不合,於是判決無罪,原審官吏照例懲處等。
轟動一時的宋教仁案,則發生在謝鑄陳於上海任律師期間,謝鑄陳不僅拒絕為被告武士英辯護,也根據法理向承辦此案的司法人員剖析對嫌犯的處置,法界三君子陳英、黃鎮磐、金泯瀾遠寄傳票傳訊趙秉鈞之舉,遂成一時美談。
儘管長年受咯血痼疾纏身,謝鑄陳面對公理正義卻從不遲疑──「我一面吐血,一面吃藥,一面仍繼續進行辯論。這樣律師,松江人認為從沒見過。我的聲名,因此在當地大振。」
作者簡介
原著/謝鑄陳(1883-1960)
清末民初法律人,宣統元年留學歸國,先後任法政教員、司法官、律師、縣知事等職。民國後歷任推事、檢察官、庭長、縣長等職,南京民國政府成立後在文官處、司法行政部和考試院等處任職。後以律師為業,1960年病逝於台南。
主編/蔡登山
文史作家,曾製作及編劇《作家身影》紀錄片,完成魯迅、周作人、郁達夫、徐志摩、朱自清、老舍、冰心、沈從文、巴金、曹禺、蕭乾、張愛玲諸人之傳記影像,開探索作家心靈風氣之先。著有:《人間四月天》、《傳奇未完──張愛玲》、《色戒愛玲》、《魯迅愛過的人》、《何處尋你──胡適的戀人及友人》、《梅蘭芳與孟小冬》、《民國的身影》、《讀人閱史──從晚清到民國》、《叛國者與「親日」文人》、《楊翠喜‧聲色晚清》、《多少樓臺煙雨中:近代史料拾遺》、《多少往事堪重數:百年歷史餘溫(1890-1990)》等十數本著作。
清末民初法律人,宣統元年留學歸國,先後任法政教員、司法官、律師、縣知事等職。民國後歷任推事、檢察官、庭長、縣長等職,南京民國政府成立後在文官處、司法行政部和考試院等處任職。後以律師為業,1960年病逝於台南。
主編/蔡登山
文史作家,曾製作及編劇《作家身影》紀錄片,完成魯迅、周作人、郁達夫、徐志摩、朱自清、老舍、冰心、沈從文、巴金、曹禺、蕭乾、張愛玲諸人之傳記影像,開探索作家心靈風氣之先。著有:《人間四月天》、《傳奇未完──張愛玲》、《色戒愛玲》、《魯迅愛過的人》、《何處尋你──胡適的戀人及友人》、《梅蘭芳與孟小冬》、《民國的身影》、《讀人閱史──從晚清到民國》、《叛國者與「親日」文人》、《楊翠喜‧聲色晚清》、《多少樓臺煙雨中:近代史料拾遺》、《多少往事堪重數:百年歷史餘溫(1890-1990)》等十數本著作。
目次
導讀:謝鑄陳和他的回憶錄/蔡登山
原書序/黃季陸
自序
編輯體例
第一章家世背景
第二章我生之初至十五歲(光緒九年至二十三年)
家庭景況
父親赴粵任職
父親受知張之洞
全眷由筑遷鄂
九歲開筆作詩
進博文福音學院
第三章十六歲至二十九歲(光緒二十四年至宣統三年)
與鄧至游女士訂婚
捐納知縣職銜
父親統辦沿江緝匪事宜
赴滬進愛國學社
赴日留學
回鄂任教
創辦湖北私立法政學堂
任職漢口武昌地檢廳
湖北法官養成所
第四章由二十九歲至四十六歲(宣統三年武昌起義後至民國十七年秋)
任職司法署地審廳
律師制度肇始
在江浙高審廳
宋案發生與法界三君子
蘇滬法界大風潮
回鄂任襄陽高審分廳
任秭歸縣知事
調任黃陂縣知事
喪偶續絃與皈依佛法
再營律務
積極作弘法活動
第五章由四十六歲至六十三歲(民國十七年冬至三十四年)
任戴季陶私人祕書
國府組織情況
經營覺林素食店
參加考選委員會
參加國民會議選舉總事務所
第一屆高考典試工作
隨國府遷洛陽
兼職政務官懲戒委員會
參加二十二年兩種考試工作
參加中央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
辦理故宮博物院鉅竊案
參加二十四年兩種高考典試工作
主持四川縣長考試與視察三省司法
司法行政部易長
十年間在佛教的弘法與修持
兩任參政員
重理律務
第六章六十四歲至七十八歲(民國三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十月)
勝利第一年
勝利第二年
勝利第三年
遷台後盱衡時局
十年來律業情況
出版《法言》半月刊
死友生友的交期
弘法利生工作與修持
晚年家庭概況
第七章結語
附錄一竹岑隨記(節錄)/榮昌謝健
原書校後記/李飛鵬
原書序/黃季陸
自序
編輯體例
第一章家世背景
第二章我生之初至十五歲(光緒九年至二十三年)
家庭景況
父親赴粵任職
父親受知張之洞
全眷由筑遷鄂
九歲開筆作詩
進博文福音學院
第三章十六歲至二十九歲(光緒二十四年至宣統三年)
與鄧至游女士訂婚
捐納知縣職銜
父親統辦沿江緝匪事宜
赴滬進愛國學社
赴日留學
回鄂任教
創辦湖北私立法政學堂
任職漢口武昌地檢廳
湖北法官養成所
第四章由二十九歲至四十六歲(宣統三年武昌起義後至民國十七年秋)
任職司法署地審廳
律師制度肇始
在江浙高審廳
宋案發生與法界三君子
蘇滬法界大風潮
回鄂任襄陽高審分廳
任秭歸縣知事
調任黃陂縣知事
喪偶續絃與皈依佛法
再營律務
積極作弘法活動
第五章由四十六歲至六十三歲(民國十七年冬至三十四年)
任戴季陶私人祕書
國府組織情況
經營覺林素食店
參加考選委員會
參加國民會議選舉總事務所
第一屆高考典試工作
隨國府遷洛陽
兼職政務官懲戒委員會
參加二十二年兩種考試工作
參加中央行政法規整理委員會
辦理故宮博物院鉅竊案
參加二十四年兩種高考典試工作
主持四川縣長考試與視察三省司法
司法行政部易長
十年間在佛教的弘法與修持
兩任參政員
重理律務
第六章六十四歲至七十八歲(民國三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十月)
勝利第一年
勝利第二年
勝利第三年
遷台後盱衡時局
十年來律業情況
出版《法言》半月刊
死友生友的交期
弘法利生工作與修持
晚年家庭概況
第七章結語
附錄一竹岑隨記(節錄)/榮昌謝健
原書校後記/李飛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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