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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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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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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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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詹馥華(百萬暢銷小說家) /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敬業、專注,滿懷熱忱,
「匠人精神」訴求完美,並以此成就自我,
正是文創工作的核心價值;
當個人事業尋求轉型、提升並擴大格局,
想要智慧財產永續經營,
開公司就成了文創工作者的絕佳首選,
不可不知的法規、重要概念與程序,盡在本書!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劉承慶律師依序由「創意開業」、「智財維護」以及「疫情時期」等三大面向之下,最需要注意的20個重點,並附錄2021最新發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提供藝文產業工作者從創作、創業到經營管理,簡潔流暢且實用的指引。

■各界好評(以下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騰崇(策展人/導演/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文創產業人!你如果還困頓得找不到走進商業永續經營的門路?劉承慶律師的這本書,直接是一本清晰的門路指南。

江雅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身兼電影製作人與執業律師的雙重身分,作者劉承慶律師就是「文創遇上法律」的最佳代言人。從開公司到智財權,文創工作者遇到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在這本法律寶典中得到解答。

李東明(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創業維艱、守成不易。」劉承慶律師深入淺出地分享了文創之路上各階段所需的種種知識,實用的好書值得推薦。

林正盛(電影導演)∣我作為一個導演,拍了5、6部電影後,2002年才跟幾個電影工作伙伴,一起成立公司。當時我們對成立公司完全沒概念,能參考的都是生硬法律文字,真是難以讀懂,當時如果《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這本書出版了,一定讓我們很快就能使公司上軌道。本書作者劉承慶身為專業法律人,且又熱愛電影,甚至不務正業斜槓人生從事電影製作工作,更用他有溫度的文字,寫出這本堪稱文創工作者成立公司最需要的工具書。

張瑞星(南臺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長)∣承慶是親身從律師跨入文創領域的實踐典範,他以自身的法律專業融合文創的從業經驗,自能透過本書提供文創業在創業過程及智財管理上解決痛點的良方。

游惠貞(策展、版權經紀)∣在影視創意圈裡,承慶律師是個獨特的「存在」,他是大家天南地北聊完後,需要落實構想時第一個想到的人。所謂隔行如隔山,承慶律師就是那座山,是分隔創作者與「企業」的中介,不過他應該更習慣被當作是「靠山」,遇到與實質經營有關的疑難雜症,我們與其說是去請教他,更常做的是直接把難題丟給他!恭喜他出書,日後當影視創意圈「推坑」他時,這本書當可做為創意人進入產業的入門基本功。

詹馥華(《一杯熱奶茶的等待》原著作者/電影編導)∣我不是因為劉律師是律師才信任他,我是因為律師是劉律師所以信任他。

蔡志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副校長)∣想創業的人都需要讀的一本書,想拿腦袋裡的創意創業的文創工作者更是非讀不可!

作者簡介

劉承慶 律師(Mann C.C. Liu)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圖文傳播藝術學系兼任講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服務團講師

【經歷】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常務監事
‧劇情長片《一杯熱奶茶的等待》行政監製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

【專長】
企業法務、文創法律、智財管理、創新創業、影視投資、文化內容跨域整合。

【著作】
‧《小老闆啦啦隊2——創業法律常識完全學會》(與劉承愚、賴文智等合著,數位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
‧《益思科技法律——智權篇》(與賴文智等合著,翰蘆出版社,2003年5月)
‧《益思科技法律——網路篇》(與賴文智等合著,翰蘆出版社,2002年7月)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永不嫌遲!完善你的創作標配〉/詹馥華(《一杯熱奶茶的等待》原著作者暨電影編導)

如何面對創作以外的問題是創作者一生的課題。

我們經常埋首,遺世獨立,不諳人事,經常需要他人指點迷津。而這本書正好是這樣的存在。除去本身法律系本科畢業的例外,我相信很多創作者和我有相同的想法,律法和數學一樣,都是硬傷。

大概一年半前,我因為電影籌資需要諮詢著作權及如何組織公司結構等相關律法,透過圈內尊敬的前輩和好友引薦,和劉承慶律師見了面。

坦白說,過去我並不曾真正地認識任何一名執業律師,朋友的朋友那種不算,至少我的生活圈裡面沒有,頂多因為編劇田調(田野調查)過檢察官、書記官、調查局幹員等執法人員,只不過,他們和律師的從業屬性與思維邏輯也具體不同,如果撇除職業,單看人格特質,唯一類似的地方就在於他們全部人全身上下都散發出一股聰明幹練的氣息吧。

如果聰明幹練是標配,我想上帝調製「劉承慶律師」的配方可能和其他律師的成分稍微不太一樣吧,說不定多了點感性,劉律師與當事人對話交流的過程,懂得釐清對方的需求,觀察對方的狀態,明快地提出建議,條理分明,毫無賣弄,沒有架子,言談之間的共情能力給足他人微小但無比巨大的安全感。

我不是因為劉律師是律師才信任他,我是因為律師是劉律師所以信任他。

然後我也相信「作品即作者」的說法,事實是,我在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字裡行間彷彿自帶劉律師平日說話的聲音語調,大多時候他提供專業諮詢,偶爾苦口婆心,提點幾句,敘事如同住在你家隔壁那位平易近人的鄰居大哥哥,而不是性格冷淡嫌你麻煩無知的親哥哥。

說實話,我的心情有些五味雜陳,本來是慶幸自己相較於其他讀者更搶先一步閱讀了這本書的內容,結果讀到一半發現光是搶先一個月拜讀根本不夠,我忍不住向劉律師埋怨為什麼不早點出版呢?書裡各篇章節撰寫的都是當初我必須得事先瞭解的部分,包括最基礎的硬知識,還有非常重要的,每個人在創業之初最必要被提點的箴言。然而眼下我也只能以驗證的心態反覆琢磨。

我必須強調,我不是客套,而是出自絕對的肺腑之言,因為我活生生過去一年半期間的人生軌跡,幾乎按照這本書裡所安排的各篇章節完整經歷一切,從設立公司開始,籌資,實踐,發行,一路步步為營,走到了現在,牽一髮而動全身,目前仍然持續進行中……。

我想說的是,儘管我們每個人可以經由不斷地改錯、修正去完善自己的事業,永遠不嫌晚,但要是能夠在最初確立事業根基的時候更有概念些,沒必要的傷不受,沒必要的跤不跌,站穩起跑點,那麼即便往後面臨再多試煉也無須過於懼怕,起碼心裡踏實,穩如磐石。而這本書正好是這樣的存在。

目次

推 薦 序∣永不嫌遲!完善你的創作標配/《一杯熱奶茶的等待》原著作者暨電影編導 詹馥華 003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007

Chapter 1:創意立業必開公司 015
一、文創工作者創新創業,為什麼要開公司? 017
 1.公司才是現代商業中的首要角色 017
 2管理IP、財務責任獨立都是公司的專長 018
 3.一人也可以開公司 019

二、什麼是公司? 020
 1.公司是營利性社團法人 020
 2.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可用自己名義享權利盡義務 021
 3.公司是匯集人、錢與資源的平台 022
 4.公司是事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022

三、文創創新創業,為什麼開公司比較好? 024
 1.告別人治,邁向法治 024
 2.作為IP的單獨擁有者 025
 3.控制責任,降低風險 026
 4.公司並非脫免責任鑽法律漏洞的工具 027

四、開公司在稅務與投融資活動方面有何優勢? 029
 1.公司可合法節稅 029
 2.與投融資商業機制接軌 030

五、創業時要選擇哪一種公司組織型態? 033
 1.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033
 2.比較適合選擇有限公司的情況 035
 3.比較適合選擇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 036
 4.魚與熊掌可以兼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036

六、文創創業開公司要考慮哪些問題? 038
 1 公司資本應有合理安排 038
 2.堅強團隊才是創業成功之本 039

七、設立公司要注意哪些事? 040
 1.慎選股東 040
 2.不要做虛偽資本 041
 3.認真規劃公司章程 042
 4.個人與公司財務務必分道揚鑣 044

八、公司資本要多少錢?沒錢或只能出少少錢可以當股東嗎? 046
 1.法律並無限制公司資本額下限,但要注意其他法律效果 046
 2.財產、技術或勞務也可作為出資方式 048
 3.無面額股/超低面額股可以用小錢拿大股 048
 4.公司資本額多寡的其他決策考量 050

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這些職位有何不同? 051
 1.公司經營團隊的基本結構 051
 2.董事長、董事、經理人都是公司負責人 052
 3.經理人的職權限制 053
 4.監察人只能監督公司而不能參與公司營運 054

十、公司名稱是否應該同時註冊為商標? 056
 1.太空軍商標權也被搶註? 056
 2.商標遭搶註可依《商標法》主張權益 058
 3.預防搶註之道:超前部署預先申請註冊 059

Chapter 2:維護智權樂享獲利 063
十一、文創創業如何保護、管理與運用智慧財產權? 065
 1.商標權是著作權以外最重要的IP 065
 2.以公司作為保護、管理與運用IP的主體 066

十二、如何利用公司建立智慧財產權系統? 067
 1.公司作為著作權擁有者,管理與運用都方便 067
 2.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以法律文件管理為起點 068
 3.智慧財產權契約的類型 069

十三、公司的「創意」要如何維護? 070
 1.使創意受到著作權保護 071
 2.使創意成為營業秘密 072
 3.與聽取創意的人簽署保密合約 073

十四、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是什麼意思? 074
 1.專屬授權幾乎等同賣斷權利 074
 2.非專屬授權宜注意是否有再授權之權利 075
 3.獨家授權法律並未定義 076

十五、如何簽訂文創授權契約? 078
 1.法律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不易掌握 078
 2.授權其實很自由,契約可依交易目的逕行約定授權條款 079
 3.授權的基本模式 080

十六、文創商品授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082
 1.著作財產權是利用著作方式的權利 083
 2.文化內容商品產銷可能涉及多元的著作財產授權 084
 3.授權不明確,等於未授權 085
 4.從授權目的出發處理授權契約 087

十七、文創商品出了國還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089
 1.文創商品享有著作權保護之關鍵 090
 2.著作權保護採創作保護主義 091
 3.著作權登記制度各國大同小異 092
 4.著作權維權首應設法證明自身為權利人 093
 5.提早發表時間與創作歷程資料管理是維權關鍵 094

十八、文創品牌在海外如何尋求商標權保護? 096
 1.商標保護採註冊主義,申請註冊完成才享有商標權 097
 2.商標審查耗時且搶註情形嚴重,產品上市前宜先行申請註冊 098
 3.商標權由自己或本地代理商享有利弊互見 099
 4.制定商標授權條款有訣竅 100

十九、承接政府的藝文採購案,可以爭取哪些智財權的權益? 102
 1.《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已於2021年公布 103
 2.藝文採購保障辦法僅限於政府採購,民間採購仍回歸商業機制 104

Chapter 3:疫情下的權益保障 105
二十、契約中的訂金條款及其法律效力為何? 107
 1.我國《民法》中有關定金效力的規定:「證約定金」與「違約定金」 108
 2.定金效力不限於《民法》規定,仍得以契約約定之 110
 3.訂金與分期付款首期款性質不同,應以契約明文約定 112
 4.疫情下訂金條款之解釋與爭議處理 114

※附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民國110年10月5日發布) 117

書摘/試閱

●文創工作者創新創業,為什麼要開公司
【本章提要】
所謂匠人精神,指的是對於工作的專注熱忱,以及對專業成就的追求。這種專注與追求在邁向企業化經營的道路上,理應轉化為對企業經營的專注與追求。而公司,是一個歷經了數百年演變,累積無數成功與失敗經驗終臻於成熟的商業組織型態。現代商業法律、會計、智財權保護制度乃至於經營管理知識,無不適用於公司組織,對於企業經營的專注、追求乃至轉型、提升並擴大格局,透過公司組織方得實現。因此,從匠人到企業,公司無疑是文創工作者創業時的首選。

文創產業和許多其他領域的產業一樣,近年來掀起一陣創新創業的風潮。但是和其他領域創新創業略有不同的是,一般的創新創業,常常是以設立一間新公司作為起點。反觀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絕大多數並未設立公司;設立公司這件事甚至從來就不是業者關心的重點,更沒有進入創作者多采多姿的腦袋之中。

1.公司才是現代商業中的首要角色
為何文創產業的創新創業者比較不會想要設立公司?可能的原因包括文創工作者有較高的比例屬於獨立作業型態,一個人關起門來做久了,自然欠缺建立組織的驅動力;就算是團體性的文創工作者,文化主管機關也有藝文團體/演藝團體的登記制度,讓藝文團體有已經「立案」的感覺,就不再想要另外設立一個公司組織。

不過個人工作室也好,藝文團體也罷,畢竟都不是真正的專業商業組織。公司究竟是否如某些人所認為的,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或許見仁見智,但公司絕對是現代化商業組織中發展最為成熟的一種型態。公司制度無疑推動並形塑了人類經濟活動的形貌,而現代商業環境更是以公司作為其主要參與者。

2.管理IP、財務責任獨立都是公司的專長
文創業者的主要產出是智慧財產權,公司因為具備法人地位,可以取代創作者成為文創智財權的權利人,使得IP可以集中有效管理、運用,更凸顯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的必要性。因此,開公司非常適合作為文創業者從職人、匠人轉型為企業家的第一步。

此外,公司和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可以獨立的享權利、盡義務,因此可以把從事商業活動所發生的責任從創業者個人身上分離出來,使創業者不會動輒因為創業失敗就「傾家蕩產」。這絕不是在標榜創業者可輕忽經營事業所應承擔的責任,而是協助創業者能在工作和生活兩個領域中建立適當的平衡。我們建議、鼓勵文創創新創業者開公司,正是希望讓公領域(創辦、經營事業)與私領域(生活、家庭)有必要的區隔,文創創新創業者才能擁有均衡、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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