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自然法视域中的法律解释:以刑法解释为范例(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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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刑法解釋為范例,討論了法律解釋方法論問題。全書在反思我國現行刑法解釋學的基礎上,引入美國法理學家富勒“程序自然法”學說作為理論基礎,邏輯性地推導法律解釋方法論:即法律解釋目標、解釋方法以及解釋方法的適用規則(位階),創新性地提出了“法律文本結構性解釋論”這一體系性的一般法律解釋理論。同時,也概括討論了刑法解釋的特殊性。“法律文本結構性解釋論”以“公民法律信賴保護”為核心理念,堅持對法律解釋客觀性的追求。
作者簡介
宋小海,男,1975年10月出生,浙江瑞安人。現為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1998年畢業于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畢業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1年7月進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工作。2009年4月調至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工作。2010年8月調至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從事研究工作。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解釋學、司法程序和制度法理。在《中外法學》、《現代法學》、《浙江社會科學》等核心刊物以及其他法律類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2011年入選浙江省第一期“之江青年社科學者”。
名人/編輯推薦
《程序自然法視域中的法律解釋:以刑法解釋為范例》為中國地方社會科學院學術精品文庫·浙江系列之一。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刑法解釋學回顧
第二節 簡要評論:刑法解釋學的內在矛盾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
第二章 超越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節 什么是法律解釋
第二節 法理學的基礎性制約
第三節 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解釋的中立性
第三章 “程序自然法”學說
第一節 法理學的立場
第二節 “富勒式”道德理論
第三節 程序自然法
第四章 程序自然法規制下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富勒法律解釋觀
第二節 程序自然法中的解釋性準則
第三節 法律解釋的任務:“重述”法律文本公開性內容
第四節 客觀解釋的立場
第五章 解釋任務的概念展開
第一節 須澄清的問題:文本主義
第二節 法律文本的公開性內容
第三節 理解的一般原則
第六章 法律文本結構性解釋論
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具體方法
第三節 文本結構性解釋理論
第七章 刑法文本的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結構與解釋
第二節 刑法解釋的特殊性
第三節 刑法實質解釋問題
結束語求索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節 刑法解釋學回顧
第二節 簡要評論:刑法解釋學的內在矛盾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
第二章 超越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節 什么是法律解釋
第二節 法理學的基礎性制約
第三節 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解釋的中立性
第三章 “程序自然法”學說
第一節 法理學的立場
第二節 “富勒式”道德理論
第三節 程序自然法
第四章 程序自然法規制下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富勒法律解釋觀
第二節 程序自然法中的解釋性準則
第三節 法律解釋的任務:“重述”法律文本公開性內容
第四節 客觀解釋的立場
第五章 解釋任務的概念展開
第一節 須澄清的問題:文本主義
第二節 法律文本的公開性內容
第三節 理解的一般原則
第六章 法律文本結構性解釋論
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具體方法
第三節 文本結構性解釋理論
第七章 刑法文本的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結構與解釋
第二節 刑法解釋的特殊性
第三節 刑法實質解釋問題
結束語求索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但是,至于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情況則又很不一樣了。實質主義罪刑法定原則就是關注刑法內容的妥當性。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刑罰法規的明確性原則;二是刑罰法規內容適正的原則。前者要求刑罰法規的內容不能含混,而必須具體、明確;後者要求刑罰法規只能將具有合理處罰根據的行為作為處罰對象,而且必須規定與犯罪的輕重相均衡的刑罰。刑罰法規內容適正的原則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二是禁止殘虐的、不均衡的刑罰。同時,根據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刑罰法規內容適正的原則只談到刑罰而未涉及犯罪規定,有失片面,故應以刑法實體內容的適當性原則替代刑罰法規內容適正的原則。刑法實體內容的適當性包括:犯罪規定的適當,刑罰規定的適當。而刑罰規定的適當又可分為殘酷刑罰的禁止和罪刑的均衡。這樣可以避免原先標題的片面性。總之,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屬于形式性的要求,而實質主義罪刑法定原則則屬于對刑法內容的要求。只要稍加比較,我們就可以發現,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明顯超出了“實在的罪刑法定原則”,屬于對後者的理論延伸與發展,因此我們認為它是對“實在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化或者說屬于“理論的罪刑法定原則”。
按照刑法學界的論述,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不足而發展起來的。由于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形式法治沒有對立法者和刑法本身提出要求,司法中可能導致“惡法之治”。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對實質法治的強調,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的認識發生了改變。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注重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同時它無法具備針對犯罪增加的新情況展開有效的社會防范政策。針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的缺陷,刑法學界對罪刑法定原則從法的實質方面提出了要求,賦予了它新的內容。實質的罪刑法定原則從根本而上來說,就是要求該原則中的“法”是具有社會正當性的法,是符合正義觀念的良法。可以說,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學界根據新形勢和新觀念而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進行“新解讀”的結果。按照韓國刑法學者李在祥先生的觀點,“將罪刑法定主義理解為法治國家原理的衍生原理時,罪刑法定主義則會具有新的內容。因為法治國家原理需要形式性法治國家原理應依照實際的法治國家原理的要求,其內容應與實際的正義相符合”。一言以蔽之,“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實質法治的理論考察”,是對“實在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化。
按照刑法學界的論述,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不足而發展起來的。由于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形式法治沒有對立法者和刑法本身提出要求,司法中可能導致“惡法之治”。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對實質法治的強調,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的認識發生了改變。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注重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同時它無法具備針對犯罪增加的新情況展開有效的社會防范政策。針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的缺陷,刑法學界對罪刑法定原則從法的實質方面提出了要求,賦予了它新的內容。實質的罪刑法定原則從根本而上來說,就是要求該原則中的“法”是具有社會正當性的法,是符合正義觀念的良法。可以說,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學界根據新形勢和新觀念而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進行“新解讀”的結果。按照韓國刑法學者李在祥先生的觀點,“將罪刑法定主義理解為法治國家原理的衍生原理時,罪刑法定主義則會具有新的內容。因為法治國家原理需要形式性法治國家原理應依照實際的法治國家原理的要求,其內容應與實際的正義相符合”。一言以蔽之,“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實質法治的理論考察”,是對“實在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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