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電子書)
商品資訊
商品簡介
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小說、漫畫與遊戲等原創「IP」的影視化,
在全球掀起熱潮,
成為文創領域的當紅關鍵字,
想要拿下這片商機,
必先理解IP授權合約!
成功的IP授權,就是掌握流量密碼奪得商機的第一要件!
本書主要聚焦在娛樂/角色授權領域,以文創產業IP經營的角度,為讀者分享IP授權合約應該評估的重點,由於在文創領域中,IP已經長出自己的風格與意義,可以當作一門獨立的學問來看待,並非傳統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的介紹。
IP如果不對外授權應用,即談不上IP經營,因為其生命力及市場價值即來自於對外授權利用;反之則只是屬於個人或企業的著作或商標,談不上是具有獨立生命力的IP。本書所要分享的就是文創產業中「IP」對外授權交易以及經營的基本觀念,再以其中最重要的影視授權,以及IP獲利最常見的圖像授權為例進行說明,以期讓讀者掌握IP授權的合約條款,透過一次次IP的授權交易,打造屬於自己的黃金IP、參與市場IP經濟的共榮圈。
作者簡介
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序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律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曾經有位從事文創事業的朋友,半開玩笑半認真地對我說:「法律條文框框架架限制那麼多,你們當律師的,工作內容一定很缺乏創意。」
滿肚子不服氣的我是這樣反擊的:「一般人都說,律師詭計多端,總是能把死的說成活的,黑的說成白的。你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朋友毫不遲疑地點點頭:「那當然囉!」
於是我也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照你的說法,法律條文限制那麼多,我們卻總是能把死的說成活的,黑的說成白的,請問,這不靠創意,又要靠什麼呢?」
說穿了,法律系統所建構的制度與規則並非硬邦邦的規範,而是富有彈性與解釋空間的框架;只要深入了解法律原理與脈絡,就能悠遊於法內空間。與其消極地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不如積極地說只要掌握了原理原則,就能善用法律制度所帶來的好處。對於文創事業工作者來說,建立文創相關法律的基本知識,就能在文創事業的道路上享受法律的保障。
典藏藝術家庭與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分別在藝文與文創法律領域深耕多年,有感於文創工作者對於文創法律的需求日需殷切,本次特別結合了典藏編輯部與益思律師群豐富的知識與經驗,推出「藝思有法Arts Law」文創法律系列書系,鎖定文創事業經營者最需要關注的八大議題:智慧財產、創業法律、經紀合約、公司治理、授權合約、人資法律、行銷法律與個資保護,完整呈現文創法律的架構與基本知識,透過基本觀念與案例解說,協助讀者建立文創相關法律基本能力。
在開始閱讀之前,我們還是要再次提醒:法律,不是一門把死的說成活的學問。法律本來就是活的;活學,活用,就能創意自在,成為能夠善用法律,享受法律保障的文創工作者。
目次
推薦序/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003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
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005
前言 013
Chapter 1 文創領域的IP經營與授權 019
一、漫威與超級英雄IP 024
1. 超級英雄IP是時代與時間的積累 024
2.創作者與出版社的著作權糾紛 028
3.出售超級英雄IP的影視化權利當然不是好主意 029
4.自行拍攝電影——其實也是一種賭博 031
二、常見的文創IP授權合約類型有哪些? 033
1.圖像授權 033
2.影視化授權 034
3.遊戲授權 036
4.實體化的周邊商品授權 037
5.跨IP授權合作 038
三、IP授權交易的「目的」會決定合約談判方向 040
1.擴展IP宣傳管道 040
2.延長IP生命週期 041
3.增加IP變現能力 042
四、IP授權交易的相關參與者有哪些? 044
1.權利人 044
2.經紀人 046
3.代理商 047
4.廣告或媒體代理業者 048
5.衍生商品或服務的製作方 049
五、如何準備好進行IP授權交易? 050
1.法律保護層面 050
2.內容積累層面 053
3.品牌管理層面 054
Chapter 2 IP影視化授權合約的推進 057
一、第一步:向真正擁有權利的人尋求授權協商 060
1.是否直接找作者簽約即可? 061
2.授權給誰比較合理? 064
3.電影或電視劇改拍授權到底授予哪些權利? 065
4.細緻切割的影視化授權 066
二、第二步:評估各種授權/選擇權的期間 067
1.IP影視化授權合約的期間決定變因很多 068
2.選擇權合約或分階段支付費用 069
3.其他影視改編拍攝選擇權或優先締約權 070
4.合理的權利金或分潤? 071
三、第三步:原創作者參與影視化的協作 072
1.原著作者參與選角等權利 073
2.原著作者擔任或參與編劇 074
3.提高製作團隊對原著的理解 076
四、第四步:續集、前傳、外傳等系列作品限制 077
1.以角色為核心認定衍生作品 079
2.原著作與衍生著作的關係 081
3.衍生著作的衍生著作 082
五、第五步:影視化後衍生的權利或商機 083
1.周邊商品避不開商標的議題 084
2.周邊商品授權與營收分潤 086
Chapter 3 圖像授權合約常見條款解讀 089
一、從IP圖像授權合約看交易執行流程 091
1.授權交易評估 091
2.簽署契約及相關文件 092
3.授權圖庫選用及圖案設計審核 093
4.樣品審核及大貨樣審核 094
5.量產及申請防偽標籤 095
6.上市銷售及報表提供 095
7.出清存貨 096
二、授權合約如何描繪授權範圍? 097
1.授權素材:圖像、Logo 098
2.授權商品 099
3.授權區域與通路 099
4.商標使用限制 100
三、常見的圖像授權權利金約定方式 102
1.預付款(Advance Payment) 102
2.最低保證權利金(Minimum Guarantee) 103
3.權利金(Running Royalty) 104
4.跨國IP授權交易要注意稅捐負擔 106
四、授權商品的品質有問題,IP授權方需要負責嗎? 107
1.授權範圍是否包括商標可能會有影響 107
2.授權商品的許可及品質控管 109
3.透過保險機制降低風險 110
五、授權合約對於圖像創作的限制與權利歸屬 111
1.你也能做維尼三小的圖T嗎? 112
2.圖像設計的著作權歸屬 113
3.雙品牌的合作較容易有創新空間 114
Chapter 4 如何做好IP經營——從權利到契約 117
一、IP授權到底「授」了什麼「權」? 119
二、透過IP授權合約例稿降低處理成本 124
1.依據不同交易類型設計例稿 125
2.商業條件與一般合約條款區隔以方便使用 126
3.注意基本平衡而非僅片面對自己有利 127
三、如何避免複數IP授權交易衝突? 129
1.IP影視化因期間安排所生之衝突 129
2.特定角色IP另行授權衍生之衝突 131
四、從IP經營看IP授權合約的特別條款 133
1.作者署名或其他資訊標示 133
2.圖樣或商標設計指南 134
3.行銷基金或其他行銷義務 136
4.被授權方社會責任的管理 136
五、維持對於核心IP的權利與控制 138
1.影視化需求資金高,掌控延伸IP不容易 138
2.合約條款扮演重要的角色 140
3.IP經營須維持對核心IP的控制權 141
書摘/試閱
●前言
文創領域的「IP」是什麼?或許跟字面的意義不太一樣。「IP」一詞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但談到IP授權合約,若直接英譯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 Agreement,以Google搜尋的結果,前幾頁幾乎都是偏向專利授權、技術授權、軟體授權等智慧財產權合約,似乎找不太到大家心中所想像那個「IP」的授權合約。
我們可以試著一起從2022年至2023年幾個熱議的話題試著觀察。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主演的《捍衛戰士:獨行俠》(Top Gun: Maverick),是1986年發行的電影《捍衛戰士》(Top Gun)的續集,不少人一刷、二刷、三刷,成為2022年全球電影票房亞軍;1999年宇多田光首張專輯《First Love》,作為1990年代日劇成熟之作,由松嶋菜菜子與瀧澤秀明主演《魔女的條件》的主題曲,紅遍全亞洲,成為全亞洲銷量最高的音樂作品,也創出「宇多田光神話」,2022年由Netflix推出,依據《First Love》歌詞製作日劇《初戀First Love》,充滿90年代日劇感的細膩拍攝手法,上線播出即造成轟動;日本漫畫大師井上雄彥所著的經典籃球漫畫《灌籃高手》,1996年動畫結束在湘北對山王工業之戰,造成當時多少觀眾對於未完結的遺憾。2022年底由井上先生親自編劇、監製的《灌籃高手The First Slam Dunk》電影在日本上映,填補粉絲們內心多年的遺憾,2023年1月在台灣上映時,六、七年級生的FB大概天天被朋友們進戲院觀賞的動態訊息洗板;2023年第一季最熱門的台劇——《模仿犯》,上市當週榮登Netflix全球非英語影集第二名,則是改編自日本作家宮部美幸同名推理小說。
請問,《捍衛戰士》電影是「IP」嗎?《First Love》歌曲是「IP」嗎?《灌籃高手》漫畫是「IP」嗎?《模仿犯》小說是「IP」嗎?筆者在《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曾提出文創領域一般所稱的「IP授權」,「IP」主要指品牌+內容的整體,並以知名度及愛好者為其授權交易的基礎。無論是《捍衛戰士》、《First Love》、《灌籃高手》、《模仿犯》,顯然都滿足這樣的條件。它們都是以好的內容出發吸引足夠多的閱聽人,而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及愛好者,只要是《捍衛戰士》、《First Love》、《灌籃高手》、《模仿犯》(或者說是作者宮部美幸)的相關作品,愛好者即會聯想到當初受到其內容吸引的情境,進而對於與該等內容相關的衍生創作或周邊商品產生認同,長達二、三十年後仍然願意採取行動支持。這些足以吸引閱聽人橫跨時空付費支持的品牌+內容,就是本書所要談的「IP」。
依據國際授權組織(Licensing International)對於授權(Licensing)的分類及2021年的統計,娛樂/角色Entertain / Character (41%)、企業/品牌Corporate / Brand (24%)、流行Fashion (9%)、運動Sports (10%)、出版Publishing (9%)等,在該組織統計的國際授權市場占比較高的分類。前述《捍衛戰士》、《First Love》、《灌籃高手》、《模仿犯》都是在比重最高的娛樂/角色的這個類別。
而由另一個全球授權組織(License Global)發布The Top Global Licensors Report 2022統計資料,前十大授權業者中,華特迪士尼公司、華納兄弟(Warner Bros.)、寶可夢公司(The Pokémon Company)、派拉蒙全球(Paramount Global)都是娛樂/角色授權的知名廠商;梅瑞迪斯(Meredith Corporation)則是全球最大雜誌媒體集團、NBC環球也是媒體集團;Authentic Brands Group是總部位於美國紐約的品牌管理公司,包括Forever 21、Nautica、Nine West、Reebok及不少運動員、歌手的品牌授權商品、Bluestar Alliance也是品牌管理公司,先前最知名的交易是收購NIKE旗下的沖浪品牌Hurley、孩之寶(Hasbro)、美泰兒(Mattel)則是知名的授權玩具商。
本書系聚焦在文創產業,《讀懂IP授權合約》並沒有打算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契約重新介紹一遍,主要聚焦在前述娛樂/角色授權領域,以文創領域IP經營的角度,與讀者們分享IP授權合約應該評估的重點。單純的智慧財產權授權交易,不需要特別考量IP經營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即不在本書跟讀者們分享的範圍。以甫進榜2023全球500大品牌,排名87的台積電為例,TSMC是台積電的註冊商標,商標權當然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但TSMC這個註冊商標本身只有跟台積電提供的晶圓代工服務結合,才能彰顯其真正價值,並不像迪士尼、三麗鷗等公司可以利用其所擁有的眾多因內容而具有「虛擬生命」動漫明星的商標、圖像等,得以橫跨時空、脫離公司本身的商品或服務,獨立對外進行各種授權應用。
若由IP經營的角度來觀察,可以作為「IP」經營的「標的」,也不限於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姓名、肖像這類具有對外表徵功能的「人格權」或是組織、團體的名稱,也會因為與人的社會活動結合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例如:李小龍、披頭四樂團(The Beatles)因為他們在文化領域的創作活動的卓越成就,讓這樣的名字(名稱)具有鮮活的形象,經常納入「IP」經營的體系中一併管理。所以,討論「IP授權」時,本書不打算把「IP」完全等同「智慧財產權」,在文創領域中「IP」已經長出自己的風格與意義,可以當作一門獨立的學問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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