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郭天武,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首席專家。兼任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廣東省粵澳合作法律諮詢委員會粵方專家等。研究領域為訴訟法學、證據法學、港澳法律。在重要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60 餘篇。出版《保釋制度研究》、《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研究》、《內地與香港法律體系的衝突與協調》等著作。
陳雪珍,廣東技術師範大學講師,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後。主要從事港澳法律研究,為廣東省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研究領域為港澳基本法、港澳司法制度。在《社會科學研究》、《廣東社會科學》、《江漢論壇》、《政法學刊》、《法治社會》、《當代港澳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長期研究「一國兩制」問題與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出版《香港基本法實施問題研究》(合著)、《刑事證據法》等著作。
序
香港回歸20多年來,「一國兩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實施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的法制化和具體化,確保了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為解決各方面重大問題提供了根本依據。「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施,其中一個重要的評價標準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運行狀態。從「一國」的角度來看,特別行政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運行狀態體現了地方法院行使的司法權與整個國家司法權、國家主權之間的協調關係。從「兩制」的角度來看,特別行政區司法權的實踐則反映了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制衡的實然狀態,關係到香港特區的法治環境、政治生態及社會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是確定的,但其具體內容卻不十分明確。具體來說,雖然說基本法對於香港特區法院所享有的該項權力進行了規定,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香港特區法院在具體案例中行使該項權力時可能會出現諸多問題。回顧回歸以來的相關案例,圍繞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問題始終是案例的核心爭點。例如:基本法對特區法院無管轄權的案件範圍的規定應當如何解讀?特區法院在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情況下對哪些法律可以進行解釋?在明確授權性權力來源的前提下,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各自行使權力應當遵循何種原則?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行為如何實施監督?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終審權這一規定可能會有哪些潛在的問題?在現有的憲制框架內,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與終審權,不僅僅體現了司法解決糾紛這一基本功能,更關係到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否能夠良好運轉,如何維護中央政府在特區的權威,香港特區如何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等一系列問題。此外,作為一種創造性的設計,「一國兩制」還會對我國整體的司法實踐帶來新的問題訴求。例如,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司法協助框架應當如何構建等。
因此,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相關的問題展開細緻研究十分必要。
本書主體內容包含七個部分,分別為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形成與發展、司法權和其他權力的關係、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性質、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權限和範圍、司法權的運作、法官制度、香港與我國其他地方的司法協助。具體內容如下:
(一)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形成與發展。本部分闡釋了香港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概念及問題的由來;分析、總結香港回歸20年來司法權與終審權運行的基本情況和經驗。我們認為,要確保香港司法權與終審權的行使真正符合「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精神,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包括:明確特區法院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鼓勵法官遴選本地化,強化行政長官在法官遴選中的作用;完善法官培訓制度,加強國情教育;加強與內地的司法交流與合作,在適宜的限度內參照域外判例等。
(二)司法權和其他權力的關係。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學界中有「行政主導」、「立法主導」、「三權分立」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基本法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在香港政治體制的運行之中,「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之間具有一定的張力。本部分主要結合具體判例分析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之間的制衡關係,重點分析特區內部的公權力關係對司法權範圍的影響以及「行政主導」體制下司法審查的限度。
(三)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性質。我們認為,香港特區的司法權與終審權具有以下三種屬性:一是地方性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不是基於分權而享有的當然權力,而是基於基本法中的授權條款所享有的地方性權力;二是從屬性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固有的、最終的、效力最高的,而香港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具體的從屬性權力;三是有限性,香港特區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權是有限的,主要體現在管轄權的有限性和對基本法解釋權的有限性上。
(四)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權限和範圍。本部分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對香港特區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範圍進行分析。我們認為,一方面,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權受到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限制,中央有權監督特區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與終審權。另一方面,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受到特區內部公權力關係的限制,「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區的「內部政治問題」應當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對於特區內部政治問題,法院須主動放棄對這些事項的管轄權。
(五)司法權的運作。本部分具體探討香港特區法院適用的法律、司法權運作的基本原則及司法審判程序。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在香港特區的效力和適用,我們認為,有必要區分憲法效力、憲法適用和憲法在司法中的適用。關於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的適用,我們認為,公約並不具有凌駕於其他法律的地位。關於司法權運作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司法獨立原則也需要一定的限制,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種,與其他國家權力存在一定的互動和配合關係,共同承擔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
(六)法官的遴選、任命和監督。本部分具體分析了香港特區司法人員的類別和範圍、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程序、法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和法官的行為監督機制等。我們認為,法官任命程序中,行政長官享有實質意義上的任命權,對於一些明顯不合適的法官人選,行政長官應當有權決定不予任命。備案是任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必經程序,中央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收集、整理,並保留不接受備案的權力。
(七)香港與我國其他地方的司法協助。我們認為,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司法協助應當採取雙邊協議的模式,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有必要擴大法院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在區際司法協助中的適用。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提出促進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協調、規範司法文書協助送達程序、構建調查取證協助制度等建議。
本書在研究內容的前沿性和創新性上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提出香港特區司法權的非閉合性和不完整性,從縱向權力關係探討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界限及其與國家司法權的協調問題。本書廓清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性質和範圍,探討如何協調香港特區終審權與中央監督權之間的張力問題。中央充分尊重特區法院依法行使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但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的司法權與終審權不是絕對的。特區不能以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對抗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對於涉及中央權力的案件,法院沒有管轄權;對於涉及「兩制」的重大、敏感性案件,法院應保持謙抑,避免對相關問題進行審查。
(二)強調司法獨立原則的有限性,司法權與其他國家權力存在一定的互動和配合關係,共同承擔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的責任。本書分析了司法獨立原則在世界各國的運用和發展動態,闡明司法獨立的實質內涵及其所受的限制。從司法權的公權力性質出發論述司法機構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上的責任。
(三)針對實踐中的司法擴權問題,以特區內部政治問題為視角,分析特區橫向權力關係對司法管轄範圍的限制。香港特區的司法管轄範圍在回歸以來呈擴張趨勢。本書深入分析特區的「內部政治問題」理論,提出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區的「內部政治問題」應當具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對於特區內部政治問題,法院須主動放棄對這些事項的管轄權。
(四)系統研究香港特區司法機構的運行機制,具體探討司法人員的分類與管理、外籍法官的聘用、法官的國家忠誠義務等問題。回歸以來,香港特區在保留原有司法制度的基礎上,逐漸建立了一套包括法官的培養、選拔、任用、晉升及投訴監督等方面在內的法官制度。本書對香港特區的法官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探討如何通過司法人員選任機制的完善,以確保司法權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
本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在於深入系統地研究香港特區司法權及終審權的性質和範圍,有助於回顧香港回歸以來的法制發展歷程,總結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成功實踐,提煉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從而全面、正確地理解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斷地豐富與發展「一國兩制」理論。
本研究成果的應用價值主要有兩點:一是有助於完善香港司法運行機制,防止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司法擴權傾向,解決香港特區司法權及終審權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實際問題;二是研究港澳特區的司法權及終審權運作,借鑒其成熟的司法管理經驗,對於豐富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理論和促進司法制度的創新也有着很大的促進作用。
本研究成果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成果主要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國務院港澳辦、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國內外高校及科研機構圖書館等機構。該成果不僅可用於教學、科研,對實務工作也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目次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形成與發展 001
第一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概念與由來 005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行使現狀 013
第三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發展前瞻 027
第二章 香港特區司法權和其他權力的關係 037
第一節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基本內容與特徵 039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行政管理權的關係 056
第三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071
第四節 完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077
第三章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性質 093
第一節 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 095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性質 122
第三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運行原則 130
第四章 香港特區司法權與終審權的權限和範圍 139
第一節 香港法院管轄權的範圍 142
第二節 香港法院法律解釋權的範圍 148
第三節 香港法院的違反基本法審查權 173
第四節 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審權 187
第五章 香港特區司法權的運作 195
第一節 香港特區法院適用的法律 197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權運作的基本原則 213
第三節 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審判程序 231
第六章 法官的遴選、任命和監督 249
第一節 香港特區司法人員的類別和範圍 251
第二節 法官的選任資格 263
第三節 法官的選任程序 273
第四節 法官的職業保障制度 283
第五節 法官的行為要求和監督機制 294
第七章 香港與我國其他地區的司法協助機制 305
第一節 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的性質、原則及模式 307
第二節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 322
第三節 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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