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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6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共8章67條,包括總則、成員、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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