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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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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簡介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經在一次餐會中聽到法學界的前輩轉述這樣的故事:有一對夫妻,丈夫是正值壯年的開業醫師,妻子則操持家務,夫妻感情融洽,家庭生活富裕穩定。但不知何時開始,丈夫雖然每天照常到診所看診,但離開診所後的日常生活,經常出現幻覺,脾氣變得不穩定,對於時間的記憶時而錯亂、對於空間的印象也經常混淆。
妻子不知所措,但經過蒐集各種資訊,四處求醫後,丈夫被確診罹患早期失智症,這種印象中專屬於老年人的疾病,竟然會找上一向精明清楚的丈夫。妻子一向負責家務,無論是診所的事業、家中的主要資金都由丈夫全權管理,但眼前的丈夫,雖然外表看不出異常,事實上已經不是以前的丈夫。
妻子對不可知的未來,感到無限恐懼,也不知道法律上她可以做什麼,以免丈夫日漸喪失自理能力後,她連治療丈夫的醫療費都無法動支。
台灣與世界上很多國家一樣,都面臨人口老化的問題,過去令人聞之色變的失智症,卻不再只是老年人的專利,失智症的患病人口年輕化,已經悄悄侵蝕這個社會的基盤,但失智症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及法律問題,卻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有澤法律事務所成立後,我們一直在思考,應該以什麼樣的題目,作為有澤的第一本著作,最後我們選擇了這個大家可能會有點意外的主題,因為它跟有澤團隊過去在法界給大家的印象不太相同。
作為律師,我們看過許多人、公司的「生老病死」;作為人,我們正在體驗自己人生的生老病死,基於一份對於人性最深切的關懷,我們動念想要用自己的專業替這個社會做些什麼。我們始終相信,法律雖然冰冷、法庭雖然肅穆、程序或有煎熬,但人的溫暖會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有澤的同仁們在繁忙的公務之餘,一同產出了這本書,這不是一本深奧的法學鉅著,也不是一本複雜難解的教科書,這是一本盡可能貼近每個使用者的「法普」書籍。
最後要感謝參與本書撰寫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以及在過程中提供我們很多協助的出版社夥伴,同時,也要感謝曾協助本書編撰的黃立慈律師、洪培慈律師。翻閱這本書的人,不管是正在經歷家人罹患失智症的痛苦,抑或只是出於關心或好奇,如果讀者能在書中找到一些可能性,對我們而言就是最大的報償。
【推薦序】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若宇法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童年、青年、壯年到老年是人生必經的路程,這段路程,以百年計算,5個20年而已。第1個20年(1∼20歲)為了求學而努力,第2個20年(20∼40歲)為事業而拼搏,第3個20年(40∼60歲)為家人、為工作操心,第4個20年(60∼80歲)已到退休年齡,終於可以無憂無慮的享受自已要如何生活的日子,所以大部份人都認同60歲後的20年,是人生的黃金時代,60歲以後才是真正的人生。
60歲後的20年,要享受自在自主的快樂生活,必須要有健康的身體、健全的思考能力和基本的經濟能力。尤其身體要健康、心智要正常,更是重要,若非如此,不但自己享受不了60歲後人生黃金時代的快樂生活,反而會成為自己和家人的壓力和負擔。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依內政部2018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3,433,517人(佔全人口的14.56%),其中失智症有269,725人,佔18.23%。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老人,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
近日在媒體上看到新聞報導:「定居外國的子女回台後,不承認年邁父親所簽立的遺囑,認為是在台的子女利用失智父親的無意識而書立的……」、 「在姊夫的醫院工作十數年,姊夫原答應會給退休金,不幸姊夫罹患失智症,外甥拒給阿姨退休金而興訟……」、 「老太太散步走失,警察見其手腕環帶上有聯絡電話及地址,要主動送老太太回家,老太太就是不肯,警察只好打電話給他家人,當女兒在電話中呼喚母親回家時,老太太馬上答應回家……」。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聽到如上述失智病友的故事真的非常多,大家應該都會想到,要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上權利? 有哪些法律是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 如何去瞭解這些法律? 如何去採用這些法律?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同仁集體撰寫了這本《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我有幸先睹為快,書中從如何認識失智症、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法律上的權利、在實務上如何操作這些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規定、法院和政府機關有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機能……等等,都有清楚的介紹。
這本書淺顯易懂,是寫給普羅大眾閱讀的,可以讓讀者快速地瞭解有那些法律是在保護失智症病友,及在實務上要如何適當的採用這些法律規定。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執筆律師,是我多年的工作伙伴,他們集智撰寫了這本實用,又可以幫助失智症病友及其家屬的好書,是有益社會,且值得肯定的工作,爰樂為推薦序。
【推薦序】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
失智者的權利保障與限縮,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二十餘年的工作經驗中,不只一次遇到失智者財產、契約或購物糾紛的狀況,其中有些是被惡意詐騙,有些則是不知道已經患了失智症,在無意間做了不周延的決定與行為,發生這種情況,一番家庭風暴難免,到底該怎麼辦呢?
大部分的人想到的是限制失智者所有行為,甚至剝奪了外出與社會參與的機會,這樣其實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在法律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是可以進行的處遇措施,可是艱澀的法律名詞,專業工作者都不一定能理解,對於一般民眾更如天書般難懂,這中間的落差,要怎麼對話與弭平?
《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這本書,蒐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民眾及家屬常遇到的困擾與實際案例,從法律的視角進行解讀,對於陷入困擾中的民眾,在書裡面可以找到相符狀況,得到具體參考與建議,文字淺顯易懂,讀起來就像一本故事書,案例貼切讓人感同身受,不會有冷冰冰條文的距離。
作者群具深厚的人權素養,以確保失智者當事人權利、照顧、自立為基礎,進行法律的支援。當我讀到一個受監護宣告的失智者,無法進行財務與訂定合約的行為,但只要有意思能力,仍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結婚時,不禁拍手叫絕。一般人通常會認為失智者既然已無行為能力,就什麼都不能主張了吧,但作者就是舉了個例子,告訴大家不是這麼回事喔。
誠摯推薦這本像故事書的法律書!
【推薦序】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失智症患者除了有醫療、照顧上的需求,潛在法律風險也不少。根據媒體報導,失智症患者可能成為詐騙的被害人,有時甚至被利用成為詐欺的幫助犯。本書由專精法律議題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合著,具有下列特色,值得讀者參考:
1.詳細介紹監護與輔助宣告
監護與輔助宣告是保障失智症患者財務安全的釜底抽薪之道,係由法院為之。以2019年為例(截至8月底),受監護與輔助宣告者合計58191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117.8萬人,亦即受宣告者僅占身心障礙者的4.9%左右,可見一般民眾未必熟知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本書詳盡地說明了此制度的意義與內涵,包括聲請程序、聲請權人、應備文件;法院審理過程、考量因素;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本人行為的效果以及監護人之職務、報酬;監護人不適任時的改定程序等。換言之,從監護與輔助宣告的開始、存續、終了,均有淺顯易懂的說明,足供失智症患者或家屬作為「攻略」手冊加以參考。
另,監護與輔助宣告之所以使用率不高,很多狀況是因為家屬直接處分失智症患者本人的財產,而認為沒有必要去法院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本書在第三則特別針對此點提出澄清,亦即家屬此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該法律行為在民事上效力未定。倘若日後家屬中有人對此不滿,還可能引發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紛爭。因此本書建議失智症確診後,應儘速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此點亦值得家屬借鑒。
2.提供其他保護財務安全的法律攻略
監護與輔助宣告係由法院審理,程序嚴謹,需耗費一定時日。本書注意到此問題,在第5則提供了預告登記與當事人註記的兩個方法,能較迅速保護失智症患者的財務安全。
3.提供預先規劃的建議
監護與輔助宣告雖可保護患者的財務安全,但也對患者本人的權利造成一些限制, 例如行為能力受限、喪失選舉權、結社權、失去某些專門工作資格等, 因此可否不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仍使失智症患者的財產受到保護,也是重要課題。本書對此提出了安養信託的建議,並在第20、21、22則說明了安養信託的內容與效力。一般民眾對信託較陌生,此部分可幫助尚未罹患失智症者,預先規劃並保護自己的財產,而非坐等監護與輔助宣告,相當有意義。
4.說明患者本人財務安全「以外」的其他法律風險與因應策略
例如失智症患者涉及竊盜等犯罪行為時,法院可能免刑或減輕其刑;失智症患者的醫療同意權、扶養問題、勞動問題、失蹤乃至死亡宣告問題等。因此,即使事先已充分規劃、在財務方面安全無虞者,亦可藉由本書,對失智症患者可能涉及的法律議題,具備整體、概括的認識。
基於上述特色,本書有助於讀者了解失智症患者的所有法律相關問題,並提供了初步因應意見,減少失智症病友及家屬的不確定感,進而規劃適合自己的策略,是以,筆者給予高度評價。
另,作者們費心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用平易近人的語言,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筆者亦深感敬佩。本書確實是一部值得閱讀、學習的攻略。
【推薦序】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系 教授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罹患失智症的人口逐漸增多,依衛福部與內政部2018年12月的調查與統計,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人口,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且未來失智症人口有持續攀升的趨勢,因失智而引起的問題,諸如迷路、遺忘、表達障礙、生活障礙、情緒改變,甚至失蹤等,已經造成許多家庭的困擾。
個人身邊不乏若干親友,因家中長者罹患失智症,而導致家中生活失序,經濟能力稍好者,還可以請人幫忙照顧,而經濟能力較差者,或是家中其他長輩不願意請人進到家中來幫忙,而必須由家人親力親為照顧者,不僅影響子女的工作,也使得家中的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並非單靠家庭之力就可以解決,這是整個社會所要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需要集合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力量,共同協助失智症的家庭來解決。這些問題,除了生活照顧上的問題較為迫切外,容易被忽略的是因失智所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
失智症者的理解力與判斷力已經逐漸弱化,其原有的生活關係、財產管理,如何妥善規劃與處理,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也是失智症家庭所必須面對的,特別是失智症者的家人如何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確保失智症者本身與家庭的權益。
本書從法律觀點出發,對於與失智症者最直接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制度、失智症者與家庭和監護人的關係、監護人如何處理監護事務、如何避免失智症者的財產遭到侵奪、何謂安養信託、失智症者的醫療自主權、工作權益保障等問題,都能針對具體的問題,詳盡地加以說明,對於失智症者的家庭,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詳讀本書就可以按部就班地為失智症者妥善地建構一個周延的「保護網」,值得大力推薦!
◎黃馨慧╱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經在一次餐會中聽到法學界的前輩轉述這樣的故事:有一對夫妻,丈夫是正值壯年的開業醫師,妻子則操持家務,夫妻感情融洽,家庭生活富裕穩定。但不知何時開始,丈夫雖然每天照常到診所看診,但離開診所後的日常生活,經常出現幻覺,脾氣變得不穩定,對於時間的記憶時而錯亂、對於空間的印象也經常混淆。
妻子不知所措,但經過蒐集各種資訊,四處求醫後,丈夫被確診罹患早期失智症,這種印象中專屬於老年人的疾病,竟然會找上一向精明清楚的丈夫。妻子一向負責家務,無論是診所的事業、家中的主要資金都由丈夫全權管理,但眼前的丈夫,雖然外表看不出異常,事實上已經不是以前的丈夫。
妻子對不可知的未來,感到無限恐懼,也不知道法律上她可以做什麼,以免丈夫日漸喪失自理能力後,她連治療丈夫的醫療費都無法動支。
台灣與世界上很多國家一樣,都面臨人口老化的問題,過去令人聞之色變的失智症,卻不再只是老年人的專利,失智症的患病人口年輕化,已經悄悄侵蝕這個社會的基盤,但失智症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及法律問題,卻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有澤法律事務所成立後,我們一直在思考,應該以什麼樣的題目,作為有澤的第一本著作,最後我們選擇了這個大家可能會有點意外的主題,因為它跟有澤團隊過去在法界給大家的印象不太相同。
作為律師,我們看過許多人、公司的「生老病死」;作為人,我們正在體驗自己人生的生老病死,基於一份對於人性最深切的關懷,我們動念想要用自己的專業替這個社會做些什麼。我們始終相信,法律雖然冰冷、法庭雖然肅穆、程序或有煎熬,但人的溫暖會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有澤的同仁們在繁忙的公務之餘,一同產出了這本書,這不是一本深奧的法學鉅著,也不是一本複雜難解的教科書,這是一本盡可能貼近每個使用者的「法普」書籍。
最後要感謝參與本書撰寫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以及在過程中提供我們很多協助的出版社夥伴,同時,也要感謝曾協助本書編撰的黃立慈律師、洪培慈律師。翻閱這本書的人,不管是正在經歷家人罹患失智症的痛苦,抑或只是出於關心或好奇,如果讀者能在書中找到一些可能性,對我們而言就是最大的報償。
【推薦序】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若宇法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童年、青年、壯年到老年是人生必經的路程,這段路程,以百年計算,5個20年而已。第1個20年(1∼20歲)為了求學而努力,第2個20年(20∼40歲)為事業而拼搏,第3個20年(40∼60歲)為家人、為工作操心,第4個20年(60∼80歲)已到退休年齡,終於可以無憂無慮的享受自已要如何生活的日子,所以大部份人都認同60歲後的20年,是人生的黃金時代,60歲以後才是真正的人生。
60歲後的20年,要享受自在自主的快樂生活,必須要有健康的身體、健全的思考能力和基本的經濟能力。尤其身體要健康、心智要正常,更是重要,若非如此,不但自己享受不了60歲後人生黃金時代的快樂生活,反而會成為自己和家人的壓力和負擔。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依內政部2018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3,433,517人(佔全人口的14.56%),其中失智症有269,725人,佔18.23%。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老人,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
近日在媒體上看到新聞報導:「定居外國的子女回台後,不承認年邁父親所簽立的遺囑,認為是在台的子女利用失智父親的無意識而書立的……」、 「在姊夫的醫院工作十數年,姊夫原答應會給退休金,不幸姊夫罹患失智症,外甥拒給阿姨退休金而興訟……」、 「老太太散步走失,警察見其手腕環帶上有聯絡電話及地址,要主動送老太太回家,老太太就是不肯,警察只好打電話給他家人,當女兒在電話中呼喚母親回家時,老太太馬上答應回家……」。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聽到如上述失智病友的故事真的非常多,大家應該都會想到,要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上權利? 有哪些法律是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 如何去瞭解這些法律? 如何去採用這些法律?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同仁集體撰寫了這本《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我有幸先睹為快,書中從如何認識失智症、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法律上的權利、在實務上如何操作這些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法律規定、法院和政府機關有如何保護失智症病友的機能……等等,都有清楚的介紹。
這本書淺顯易懂,是寫給普羅大眾閱讀的,可以讓讀者快速地瞭解有那些法律是在保護失智症病友,及在實務上要如何適當的採用這些法律規定。
有澤法律事務所的執筆律師,是我多年的工作伙伴,他們集智撰寫了這本實用,又可以幫助失智症病友及其家屬的好書,是有益社會,且值得肯定的工作,爰樂為推薦序。
【推薦序】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
失智者的權利保障與限縮,是一個複雜的課題,在二十餘年的工作經驗中,不只一次遇到失智者財產、契約或購物糾紛的狀況,其中有些是被惡意詐騙,有些則是不知道已經患了失智症,在無意間做了不周延的決定與行為,發生這種情況,一番家庭風暴難免,到底該怎麼辦呢?
大部分的人想到的是限制失智者所有行為,甚至剝奪了外出與社會參與的機會,這樣其實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在法律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是可以進行的處遇措施,可是艱澀的法律名詞,專業工作者都不一定能理解,對於一般民眾更如天書般難懂,這中間的落差,要怎麼對話與弭平?
《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這本書,蒐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民眾及家屬常遇到的困擾與實際案例,從法律的視角進行解讀,對於陷入困擾中的民眾,在書裡面可以找到相符狀況,得到具體參考與建議,文字淺顯易懂,讀起來就像一本故事書,案例貼切讓人感同身受,不會有冷冰冰條文的距離。
作者群具深厚的人權素養,以確保失智者當事人權利、照顧、自立為基礎,進行法律的支援。當我讀到一個受監護宣告的失智者,無法進行財務與訂定合約的行為,但只要有意思能力,仍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結婚時,不禁拍手叫絕。一般人通常會認為失智者既然已無行為能力,就什麼都不能主張了吧,但作者就是舉了個例子,告訴大家不是這麼回事喔。
誠摯推薦這本像故事書的法律書!
【推薦序】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失智症患者除了有醫療、照顧上的需求,潛在法律風險也不少。根據媒體報導,失智症患者可能成為詐騙的被害人,有時甚至被利用成為詐欺的幫助犯。本書由專精法律議題的有澤法律事務所同仁們合著,具有下列特色,值得讀者參考:
1.詳細介紹監護與輔助宣告
監護與輔助宣告是保障失智症患者財務安全的釜底抽薪之道,係由法院為之。以2019年為例(截至8月底),受監護與輔助宣告者合計58191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117.8萬人,亦即受宣告者僅占身心障礙者的4.9%左右,可見一般民眾未必熟知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本書詳盡地說明了此制度的意義與內涵,包括聲請程序、聲請權人、應備文件;法院審理過程、考量因素;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本人行為的效果以及監護人之職務、報酬;監護人不適任時的改定程序等。換言之,從監護與輔助宣告的開始、存續、終了,均有淺顯易懂的說明,足供失智症患者或家屬作為「攻略」手冊加以參考。
另,監護與輔助宣告之所以使用率不高,很多狀況是因為家屬直接處分失智症患者本人的財產,而認為沒有必要去法院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本書在第三則特別針對此點提出澄清,亦即家屬此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該法律行為在民事上效力未定。倘若日後家屬中有人對此不滿,還可能引發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紛爭。因此本書建議失智症確診後,應儘速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此點亦值得家屬借鑒。
2.提供其他保護財務安全的法律攻略
監護與輔助宣告係由法院審理,程序嚴謹,需耗費一定時日。本書注意到此問題,在第5則提供了預告登記與當事人註記的兩個方法,能較迅速保護失智症患者的財務安全。
3.提供預先規劃的建議
監護與輔助宣告雖可保護患者的財務安全,但也對患者本人的權利造成一些限制, 例如行為能力受限、喪失選舉權、結社權、失去某些專門工作資格等, 因此可否不聲請監護與輔助宣告,仍使失智症患者的財產受到保護,也是重要課題。本書對此提出了安養信託的建議,並在第20、21、22則說明了安養信託的內容與效力。一般民眾對信託較陌生,此部分可幫助尚未罹患失智症者,預先規劃並保護自己的財產,而非坐等監護與輔助宣告,相當有意義。
4.說明患者本人財務安全「以外」的其他法律風險與因應策略
例如失智症患者涉及竊盜等犯罪行為時,法院可能免刑或減輕其刑;失智症患者的醫療同意權、扶養問題、勞動問題、失蹤乃至死亡宣告問題等。因此,即使事先已充分規劃、在財務方面安全無虞者,亦可藉由本書,對失智症患者可能涉及的法律議題,具備整體、概括的認識。
基於上述特色,本書有助於讀者了解失智症患者的所有法律相關問題,並提供了初步因應意見,減少失智症病友及家屬的不確定感,進而規劃適合自己的策略,是以,筆者給予高度評價。
另,作者們費心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用平易近人的語言,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筆者亦深感敬佩。本書確實是一部值得閱讀、學習的攻略。
【推薦序】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系 教授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發展,罹患失智症的人口逐漸增多,依衛福部與內政部2018年12月的調查與統計,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人口,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且未來失智症人口有持續攀升的趨勢,因失智而引起的問題,諸如迷路、遺忘、表達障礙、生活障礙、情緒改變,甚至失蹤等,已經造成許多家庭的困擾。
個人身邊不乏若干親友,因家中長者罹患失智症,而導致家中生活失序,經濟能力稍好者,還可以請人幫忙照顧,而經濟能力較差者,或是家中其他長輩不願意請人進到家中來幫忙,而必須由家人親力親為照顧者,不僅影響子女的工作,也使得家中的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並非單靠家庭之力就可以解決,這是整個社會所要共同面對的嚴肅課題,需要集合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力量,共同協助失智症的家庭來解決。這些問題,除了生活照顧上的問題較為迫切外,容易被忽略的是因失智所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
失智症者的理解力與判斷力已經逐漸弱化,其原有的生活關係、財產管理,如何妥善規劃與處理,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也是失智症家庭所必須面對的,特別是失智症者的家人如何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確保失智症者本身與家庭的權益。
本書從法律觀點出發,對於與失智症者最直接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制度、失智症者與家庭和監護人的關係、監護人如何處理監護事務、如何避免失智症者的財產遭到侵奪、何謂安養信託、失智症者的醫療自主權、工作權益保障等問題,都能針對具體的問題,詳盡地加以說明,對於失智症者的家庭,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詳讀本書就可以按部就班地為失智症者妥善地建構一個周延的「保護網」,值得大力推薦!
目次
推薦序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
策畫者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
前言 不可不知的失智症病友法律保障知識
第一章 確診為失智症後
01失智症確診後應該怎麼做?
→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02如何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誰在什麼狀況下、依什麼程序可以聲請?要準備什麼必要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03親屬或其他第三人於聲請監護宣告前,能否處分失智症病友財產?
→該處分行為將構成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或是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等情形。
04失智症病友於監護或輔助宣告前,如何防免財產遭到侵奪?
→對不動產可採行「預告登記」,對金融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05失智症病友長時間走失或失蹤該怎麼辦?
→聲請法院宣告,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 (民法第8條)
06如果受監護人已控制失智病情或先前遭誤判,如何撤銷監護宣告?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民法第14條第2項)
第二章 失智症病友行為的法律效果
07失智症病友是否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受監護宣告後的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民法第15條、第75條)
08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
→若已受監護宣告,即不能作成遺囑;若僅受輔助宣告,須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則依作成醫囑當下意識是否清楚判斷。(民法第15條之2)
09失智症病友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時應如何處理?若造成他人傷害,法律上是否須負責?
→可能因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不罰或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
第三章 失智症病友應由誰照顧?
10確診失智症後,誰有義務照顧失智症病友?
→民法第在民法第1114條、1115條及1116條之1所規定之扶養義務人。
11為什麼法院對失智症病友做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監護?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之法律上義務。 (民法第1098至1111之1條)
12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因素為何?
→會考慮受監護人意見、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
13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未來的監護人嗎?
→意定監護,尊重個人自主意志。 (民法第1113之2、3、4、8條)
14監護人在處理監護事務時,可能碰到怎樣的困難,如何維護並行使權利?
→銀行可能拒絕受理監護人提領受監護人之存款。得以「監護信託制度」、「安養照護信託」、「意定監護」因應。(民法第1103條、第1113條)
15若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是否仍須尊重、參酌受監護人之意思?
→受監護人若於意識清楚下所為之明確意思,仍應受尊重。(民法第1112條)
16監護人得否請求報酬?若是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是否會受到扶養義務之影響?
→法院會依具體個案酌定報酬之金錢額度,子女不因扶養義務而影響其報酬數額。(民法第1104條、第1112條)
17監護人如果不適任應如何處理?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
18已經有監護人,什麼情況還需要再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監護人與失智症病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民法第106、1098、1113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
19什麼是程序監理人?如何與監護人進行職務分工?
→就受監護人的司法程序提供協助,不會取代監護人之職權。(家事事件法第14至16條第1項、第165條)
第四章 失智症病的財產保障
20如何以信託保障生活的養老照護?什麼是安養信託?
→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年長或身心障礙者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處理財產。(信託法第1條)
21安養信託的內容可否變更?如何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之同意而變更,終止須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法第3條、第15條)
22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主要規範內容?
→請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信託法第10至12條)
第五章 其他常見實例問題
Q1 失智者被送進醫院或機構照護之後,如遇到醫療需求或緊急,而監護人不是配偶或子女的時候,應該要優先通知配偶子女?還是監護人?誰能夠決定失智者的醫療選擇(同意書誰簽)?
Q2 失智症嚴重時會發生譫妄、躁動,具有攻擊性,此時是否可以無視他的意願拘束其人身自由(例如:使用拘束帶)?
Q3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失智症病友,有無醫療自主權利?醫療選擇是否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Q4 失智者可以活體移植捐贈器官嗎?
Q5 若失智者(受監護人)的財產都全部花費不剩,監護人必須負擔較多撫養費用與照護責任嗎?
Q6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Q7 失智症病友於應徵工作時,依法是否須主動揭露罹患失智症之事實?
附論 「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是什麼?
附錄 本書案例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資料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
策畫者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
前言 不可不知的失智症病友法律保障知識
第一章 確診為失智症後
01失智症確診後應該怎麼做?
→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02如何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誰在什麼狀況下、依什麼程序可以聲請?要準備什麼必要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03親屬或其他第三人於聲請監護宣告前,能否處分失智症病友財產?
→該處分行為將構成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或是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等情形。
04失智症病友於監護或輔助宣告前,如何防免財產遭到侵奪?
→對不動產可採行「預告登記」,對金融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05失智症病友長時間走失或失蹤該怎麼辦?
→聲請法院宣告,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 (民法第8條)
06如果受監護人已控制失智病情或先前遭誤判,如何撤銷監護宣告?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民法第14條第2項)
第二章 失智症病友行為的法律效果
07失智症病友是否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受監護宣告後的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民法第15條、第75條)
08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
→若已受監護宣告,即不能作成遺囑;若僅受輔助宣告,須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則依作成醫囑當下意識是否清楚判斷。(民法第15條之2)
09失智症病友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時應如何處理?若造成他人傷害,法律上是否須負責?
→可能因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不罰或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
第三章 失智症病友應由誰照顧?
10確診失智症後,誰有義務照顧失智症病友?
→民法第在民法第1114條、1115條及1116條之1所規定之扶養義務人。
11為什麼法院對失智症病友做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監護?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之法律上義務。 (民法第1098至1111之1條)
12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因素為何?
→會考慮受監護人意見、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
13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未來的監護人嗎?
→意定監護,尊重個人自主意志。 (民法第1113之2、3、4、8條)
14監護人在處理監護事務時,可能碰到怎樣的困難,如何維護並行使權利?
→銀行可能拒絕受理監護人提領受監護人之存款。得以「監護信託制度」、「安養照護信託」、「意定監護」因應。(民法第1103條、第1113條)
15若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是否仍須尊重、參酌受監護人之意思?
→受監護人若於意識清楚下所為之明確意思,仍應受尊重。(民法第1112條)
16監護人得否請求報酬?若是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是否會受到扶養義務之影響?
→法院會依具體個案酌定報酬之金錢額度,子女不因扶養義務而影響其報酬數額。(民法第1104條、第1112條)
17監護人如果不適任應如何處理?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
18已經有監護人,什麼情況還需要再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監護人與失智症病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民法第106、1098、1113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
19什麼是程序監理人?如何與監護人進行職務分工?
→就受監護人的司法程序提供協助,不會取代監護人之職權。(家事事件法第14至16條第1項、第165條)
第四章 失智症病的財產保障
20如何以信託保障生活的養老照護?什麼是安養信託?
→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年長或身心障礙者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處理財產。(信託法第1條)
21安養信託的內容可否變更?如何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之同意而變更,終止須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法第3條、第15條)
22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主要規範內容?
→請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信託法第10至12條)
第五章 其他常見實例問題
Q1 失智者被送進醫院或機構照護之後,如遇到醫療需求或緊急,而監護人不是配偶或子女的時候,應該要優先通知配偶子女?還是監護人?誰能夠決定失智者的醫療選擇(同意書誰簽)?
Q2 失智症嚴重時會發生譫妄、躁動,具有攻擊性,此時是否可以無視他的意願拘束其人身自由(例如:使用拘束帶)?
Q3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失智症病友,有無醫療自主權利?醫療選擇是否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Q4 失智者可以活體移植捐贈器官嗎?
Q5 若失智者(受監護人)的財產都全部花費不剩,監護人必須負擔較多撫養費用與照護責任嗎?
Q6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Q7 失智症病友於應徵工作時,依法是否須主動揭露罹患失智症之事實?
附論 「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是什麼?
附錄 本書案例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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