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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原理》是從經濟法構建的邏輯基礎、經濟法價值觀的考量、經濟法學說及制度變遷、經濟法的范疇結構、經濟法的責任體系、經濟法的實施機制以及獨立經濟調節組織的監管職能七個方面系統地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心得總結,可以作為教材和參考書,適用于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博士生的教學和研究。
作者簡介
陳婉玲,1965年8月出生,福建省惠安縣人。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曾任華僑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生導師組組長、經濟法教研室主任。長期從事經濟法基礎理論及其制度的教學和研究,著有《經濟法責任論》、《經濟法概論》(一、二、三版)、《民國合作社法的孕育與影響》、《獨立監管組織法律研究》等著作,公開發表論文三十余篇。2006年9月被福建省總工會、福建省教育廳、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授予“師德標兵”榮譽稱號。
名人/編輯推薦
《經濟法原理》是經濟法文庫之一。
目次
導論法律體系·法律部門·法律傳統
第一章 經濟法構建的邏輯基礎
第一節 市場調節與市場失靈
第二節 國家調節與政府失靈
第三節 法治經濟理念與經濟法調整
第二章 經濟法價值觀的考量
第一節 社會利益的本位觀
第二節 保護弱者的公平觀
第三節 整體協調的可持續發展觀
第三章 經濟法學說及制度變遷
第一節 經濟法現象及部門的形成
第二節 潮流與模塊:經濟法的制度變遷
第三節 經濟法學說的演進
第四章 經濟法的范疇結構
第一節 經濟法是協調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之法
第二節 經濟法的體系結構
第三節 經濟法的特征
第五章 經濟法的責任體系
第一節 法律責任體系的再思考
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定性定量歸責原則”
第三節 經濟法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六章 經濟法的實施機制
第一節 政府是經濟法的執法者
第二節 經濟公益訴訟機制
第三節 經濟法的社會實施:行業協會的視角
第七章 獨立經濟調節組織的監管職能
第一節 證監會的證券監管職能
第二節 保監會的保險監管職能
第三節 銀監會的銀行監管職能
第一章 經濟法構建的邏輯基礎
第一節 市場調節與市場失靈
第二節 國家調節與政府失靈
第三節 法治經濟理念與經濟法調整
第二章 經濟法價值觀的考量
第一節 社會利益的本位觀
第二節 保護弱者的公平觀
第三節 整體協調的可持續發展觀
第三章 經濟法學說及制度變遷
第一節 經濟法現象及部門的形成
第二節 潮流與模塊:經濟法的制度變遷
第三節 經濟法學說的演進
第四章 經濟法的范疇結構
第一節 經濟法是協調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之法
第二節 經濟法的體系結構
第三節 經濟法的特征
第五章 經濟法的責任體系
第一節 法律責任體系的再思考
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定性定量歸責原則”
第三節 經濟法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六章 經濟法的實施機制
第一節 政府是經濟法的執法者
第二節 經濟公益訴訟機制
第三節 經濟法的社會實施:行業協會的視角
第七章 獨立經濟調節組織的監管職能
第一節 證監會的證券監管職能
第二節 保監會的保險監管職能
第三節 銀監會的銀行監管職能
書摘/試閱
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分野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而逐漸明晰起來的。微觀經濟涉及的是單個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宏觀經濟涉及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表現為經濟總量關系。無論是微觀或是宏觀領域,僅僅依靠市場機制自我調節都可能導致運行偏差,解決和處理微觀經濟與宏觀經濟中市場失靈問題是經濟法作用于經濟運行的主要目的。各國調節微觀經濟和宏觀經濟的立法分別采用了“規制”和“調控”的不同理念與思路。
規制,即規范、制約,是一個具體化、微觀化、直接化的動作概念。微觀規制就是法律對市場上單個行業、部門的干預。對于微觀市場上某部門、某行業的經濟主體及其行為,只有通過具體的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才能克服主體利益追求最大化與市場秩序的沖突,才能建立一個統一行為規則、統一評判標準的平等、公正、開放的市場。對微觀市場采用“規制”的立法理念,體現立法者對微觀市場結構特征的理性把握,其立法目的是彌補和治理市場機制的缺陷,規范和矯正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調控,即調節、控制,是一種綜合化、系統化和間接化的行為方式。宏觀調控是立法為促進全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而對經濟總量進行的調節和控制。在宏觀經濟領域采用調控的立法理念.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宏觀經濟利益主體多元而復雜、對象廣泛而不確定、內容抽象而不斷變動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計劃、財政、貨幣和產業等是經濟法法律制度常用的調控工具,其目的是“熨平”經濟的波動和促進總供求的平衡,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不同特點決定了法律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微觀領域,經濟法主要是通過直接禁止和強制性要求規制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在斯蒂格勒看來,規制是國家強制力的運用,規制立法在清除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毒瘤”和“贅肉”上發揮的作用是速效的、強硬的,留給市場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小。而針對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主要通過間接倡導、鼓勵和利益誘導等手段,引導和促進各種利益主體的市場行為走向,從而達到實現全局經濟戰略、把握國民經濟發展方向的目的。因此,宏觀調控立法對市場主體的約束力具有柔性特征,留給市場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大。經濟法在微觀和宏觀上對市場經濟的調節,正如“西藥”與“中藥”對有機體的調理效果一樣,發揮著“規制”與“調控”的不同作用。
規制,即規范、制約,是一個具體化、微觀化、直接化的動作概念。微觀規制就是法律對市場上單個行業、部門的干預。對于微觀市場上某部門、某行業的經濟主體及其行為,只有通過具體的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才能克服主體利益追求最大化與市場秩序的沖突,才能建立一個統一行為規則、統一評判標準的平等、公正、開放的市場。對微觀市場采用“規制”的立法理念,體現立法者對微觀市場結構特征的理性把握,其立法目的是彌補和治理市場機制的缺陷,規范和矯正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調控,即調節、控制,是一種綜合化、系統化和間接化的行為方式。宏觀調控是立法為促進全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而對經濟總量進行的調節和控制。在宏觀經濟領域采用調控的立法理念.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宏觀經濟利益主體多元而復雜、對象廣泛而不確定、內容抽象而不斷變動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計劃、財政、貨幣和產業等是經濟法法律制度常用的調控工具,其目的是“熨平”經濟的波動和促進總供求的平衡,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不同特點決定了法律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微觀領域,經濟法主要是通過直接禁止和強制性要求規制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在斯蒂格勒看來,規制是國家強制力的運用,規制立法在清除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毒瘤”和“贅肉”上發揮的作用是速效的、強硬的,留給市場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小。而針對宏觀經濟領域,經濟法主要通過間接倡導、鼓勵和利益誘導等手段,引導和促進各種利益主體的市場行為走向,從而達到實現全局經濟戰略、把握國民經濟發展方向的目的。因此,宏觀調控立法對市場主體的約束力具有柔性特征,留給市場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大。經濟法在微觀和宏觀上對市場經濟的調節,正如“西藥”與“中藥”對有機體的調理效果一樣,發揮著“規制”與“調控”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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