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保護兒童的權利在於遠離傷害與虐待,是當前最重要的課題。讓兒童快樂成長,擁有充滿愛的家庭,則是兒童福利工作的主要目的。
為使每一位兒童有美滿家庭,可以快樂的成長,本書以「理念—政策—法規—制度—福利服務」的架構,分析兒童福利的重要議題。同時對英、美、法、瑞典、日本的兒童福利進行比較,歸納其特色和發展趨向,提供臺灣未來推動各項兒童福利措施。
本書特色
本書新增修訂最新兒童福利法相關條文及論述,旨在透過法條及作者深入簡出的闡述,更能掌握兒童福利相關議題。
作者簡介
林勝義
現職:
長榮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長榮大學社區服務中心主任
高雄醫學大學醫社系兼任教授
經歷:
國立台灣師大社教系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圖書館館長
長榮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幼兒教育系兼任教授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系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教授
實踐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教授
文化大學社會工作系兼任教授
中原大學共同科兼任教授
行政院921災後重建社區營造小組委員
內政部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考核委員
內政部福利社區化諮詢委員
台北市社會福利諮詢委員
高雄市社會工作諮詢委員
台南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委員
目次
第一章 兒童福利的意涵
第一節 兒童福利的意義
第二節 兒童福利的功能
第三節 兒童福利的內涵
第四節 兒童福利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兒童福利的歷史透視
第一節 國際兒童福利發展的重要事件
第二節 我國兒童福利發展的重要事件
第三章 兒童福利的政策
第一節 兒童福利的政策取向
第二節 憲法基本國策的主張
第三節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規定
第四節 當前的兒童福利政策
第四章 兒童福利的法規
第一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分析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分析
第三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分析
第五章 兒童福利的行政體制
第一節 各級政府兒童福利行政組織
第二節 兒童福利機構立案及管理
第三節 兒童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
第六章 兒童福利的專業制度
第一節 兒童福利人員的專業特性
第二節 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資格及訓練
第三節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的考選及任用
第七章 支持性的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兒童與家庭諮詢輔導服務
第二節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第三節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服務
第八章 補充性的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托育服務
第二節 兒童在宅服務
第三節 經濟補充方案
第九章 替代性的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寄養服務
第二節 收養服務
第三節 機構教養服務
第十章 保護性的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兒童身體虐待的保護
第二節 兒童性虐待的保護
第三節 兒童心理虐待的保護
第四節 兒童疏忽的保護
第十一章 主要國家的兒童福利
第一節 英國的兒童福利
第二節 美國的兒童福利
第三節 法國的兒童福利
第四節 瑞典的兒童福利
第五節 日本的兒童福利
第十二章 兒童福利的趨向及未來
第一節 主要國家兒童福利的發展趨向
第二節 我國兒童福利的未來願景
參考書目
附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兼論其社工實務
團體動力學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
學校輔導團隊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師、輔導教師與心理師的合作
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福
書摘/試閱
第五章 兒童福利的行政體制
茲就各級政府兒童福利的行政組織、私立兒童福利機構立案及管理、兒童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等三項,略述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體制。
第一節 各級政府兒童福利行政組織
目前,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中央政府方面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依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衛生福利部設有: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薯、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年金局等次級機關。其中,社會及家庭署掌管的業務為: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社會及家庭署的處務規程,兒少福利組掌理事項如下:
1.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2.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3.兒童及少年經濟安全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5.兒童及少年福利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6.少子女化趨勢因應對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7.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
簡言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的業務,是有關兒童的福利政策、權益保障、社會參與、經濟安全、福利機構、教育宣導、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直轄市政府方面
目前,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是直轄市,桃園縣亦經行政院核定即將升格為直轄市。在直轄市,主管兒童福利的單位是社會局。茲以臺北市為例,說明其社會局的組織系統:
1.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及社會福利相關基金會等會務輔導事項。
2.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社會保險補助、以工代賑、平價住宅管理及居民輔導等事項。
3.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4.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5.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婦女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性別平權倡導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兒童托育業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6.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7.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管理及殯葬業務督導等事項。
8.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遊民輔導庇護、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社會工作師管理及志願服務等事項。
據此可知,台北市社會局掌管兒童福利的業務單位是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同時,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也負責兒童托育業務,使兒童福利橫跨兩個科,可能是業務量較大的緣故。
其他,新北市社會局設兒少福利科(另有兒童托育科),與台北市相近;台中市、台南市的社會局設婦女及兒少福利科;高雄市、桃園縣的社會局設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含兒童托育)。\
三、縣市政府方面
目前,我國有16個縣市政府(含金門縣、連江縣),多數設置社會處主管兒童福利業務。茲以屏東縣為例,說明其社會處的組織系統;
1.社會行政科;人民團體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輔導、合作事業輔導、公益勸募業務與注意事項、 模範父親、模範母親表揚。
2.婦幼科:若是家庭兒童及少年補助(醫療補助、臨時托育補助、生活扶助補助、緊急生活補助、保母托育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早期療育補助及個案管理、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兒童托育津貼、課後照顧、安置機構教養、收出養監護、托嬰中心管理等。
3.長青科:中低收入老人補助(健保補助、住院看護補助、醫療補助、 顧津貼)、友善關懷、公費安置、長照交通接送、重陽敬4.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補助(生活扶助、生育補助、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住宅興建修繕補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川資補助、災害救助、遊民收容、物資銀行等。
5.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補助(租金補助、社會保險補助、生活補助、輔具補助)、障礙證明行政業務、社區日間照顧、公益彩券等。
6.社會工作科: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兒少性交易防制、高風險家庭關懷、社會工作制度等。
據此可知,屏東縣社會處掌管兒童福利的業務單位是婦幼科,主要業務包括、補助、津貼、早期療育個案管理、課後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收出養監護。
其他,有些縣市社會處係與相關單位合併,例如苗栗縣設勞動與社會資源處、花蓮縣設社會暨新聞處。另,連江縣設民政局,尚未設社會處局。同時,有關兒童福利的科室,除了屏東縣為婦幼科之外,多數縣市為婦女及兒少福利科。另外,彰化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苗栗縣、嘉義市為社會福利科、南投縣、金門縣為社工及婦幼福利科、連江縣為社會課。
第二節 兒童福利機構立案及管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茲則要略述私立兒童福利機構立案及管理如下:
一、申請立案
私人或團體、財團法人,都可申請設立兒童福利機構。以私人或團體為例,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提出申請,
主要文件包括:
1.基本資料: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機構名稱須標明業務性質(如托育、課後輔導),並冠上「私立」二字。其業務相同者,在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
2.會議記錄:簡婦籌備會議紀錄影本,證明申請案已獲內部共識。
3.設立目的級業務計畫書:業務性質、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預訂營運日期。
4.預算及收退費標準:全年收支概算、收費及退費的標準。
5.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機構主管及員工的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6.建築物資料:位置圖、平面圖、樓層、面積、用途說明。
7.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力證明:登記謄本、使用執照、使用權證明、消防設備檢驗合格等文件影本。
8.財力與保險證明:履行營運之能力證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
至於財團法人申請附設兒童福利機構,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代表人簡歷表、董事名冊及身分證、法人及董事印鑑、董事會會議紀錄、財產清冊等。
二、受理與許可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接受兒童福利機構申請設立案之後,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施及設備,合於規定者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如果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果不合規定,以書面駁回;
三、變更或廢止
兒童福利機構申請立案之後,可能因為某些情況必須變更營運計畫,或者因故停業、歇業、甚至被主管機關廢止。
1.變更:兒童福利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者,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可。
2.停業:兒童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比上者,應於15日前序明理由及婷夜起迄日期,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停業期滿後,得於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許可。未申請復業或申請未獲許可,得廢止其許可。
3.歇業:兒童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機關核可,並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4.廢止:經許可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開始營運後自行停止營運一年以上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再者,兒童福利機構設立之後,其財務及會計應獨立運作,工作人員每兩年至少實施健康檢查一次。
第三節 兒童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茲依衛生福利部兒童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之規定,擇要說明:
一、評鑑小組
為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由衛生福利不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事宜,評鑑小組委員七至十一人,成員包括:社會及家庭署與相關幕的主管機關代表、相關專家學者、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二、評鑑項目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原則上每三年實施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兒童福利機構之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被評鑑為優等獲甲等之兒童福利機構,由衛生福利部依其規模核發獎牌或獎勵金;被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福利機構,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並應提出改善計畫,接受專業人員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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