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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修訂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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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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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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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共分緒論、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公平交易法等七大部分。修訂十三版主要是針對公司法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公司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增加法人透明度:1.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申報義務。2.廢除無記名股票,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二、營造友善新創環境:1.明定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真實反應公司價值,也使股票發行價格更有彈性。2.新增多種特別股態樣,讓公司能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利吸引投資。3.公司得自由選擇每季或每半年分紅,有利投資人及早收回投資,提高投資意願。三、提高企業經營彈性:1.放寬公司董事人數至一或二位,不再強制設置三位董事,以減輕公司人事成本。2.刪除發起人持股一年限制,有利新創吸引投資。3.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如庫藏股、員工酬勞及新股認購權的發放對象,可及於控制、從屬公司,有利集團企業留住人才。四、深入保障股東權益:1.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2.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3.增訂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的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五、強化公司治理:1.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僵局。2.新增董事會「書面表決」機制。六、積極與國際接軌: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新增公司得以外文名稱進行登記。
本書延續向來的風格,在章節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冀希使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律之理論與實務。本書並附有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使讀者更貼近實務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之目標。
 

作者簡介

 潘維大

學歷/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校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范建得
學歷/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羅美隆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律師
 
黃心怡
學歷/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系主任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隨著科技進步、社會交易型態的活絡與多元化,商事法於近年來修訂頻仍。本次改版主要針對公司法於民國一百七年八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公司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增加法人透明度方面:1.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申報義務。2.廢除無記名股票,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二、友善新創環境方面:1.明定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真實反應公司的價值,也使股票發行價格更有彈性。2.新增多種特別股態樣,讓公司能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利吸引投資。3.公司得自由選擇每季或每半年分紅,有利投資人及早收回投資,提高投資意願。三、企業經營彈性方面:1.公司可只設一董或二董,不強制設三董,減輕公司人事成本。2.刪除發起人持股一年限制,有利新創吸引投資。3.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如庫藏股、員工酬勞及新股認購權的發放對象,可及於控制、從屬公司,有利集團企業留住人才。四、保障股東權益方面:1.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門檻。2.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3.增訂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的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五、強化公司治理方面:1.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僵局。2.新增董事會「書面表決」機制。六、與國際接軌方面: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新增公司得以外文名稱進行登記。惟此次修正幅度極大且多數法條尚未訂施行日期,敬請讀者留意。
至於保險法之修正,除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增訂「沒收」一章進行用語上統一。最主要之修正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之文字用語,並以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之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修訂十三版延續本書向來之風格,在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希冀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之理論與實務。
本書之成匯集多方戮力與協力,此次修訂有賴黃心怡博士以及三民書局編輯群之協助,特此致謝。本書雖已盡心斟酌,仍不免有謬誤之處,敬請見諒與指教。

目次

第一篇 緒 論
第二篇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的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公司的名稱及住所
第三節 公司的設立及相關的登記
第四節 公司的能力
第五節 公司資金運用的限制
第六節 公司的股東及負責人
第七節 公司的分公司
第八節 公司的監督
第九節 公司的變更組織、合併及解散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
第七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減資、變更章程及發行新股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第十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分割、解散與清算
 第三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無限公司的概念、設立與內部關係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入股與退股
第四節 無限公司的合併、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有限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
第三節 有限公司的會計
第四節 有限公司的合併、解散、清算及變更組織
 第五章 兩合公司
第一節 兩合公司的設立及內、外部關係
第二節 兩合公司的入股、退股及除名
第三節 兩合公司的變更組織、解散、合併及清算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三篇 商業登記
 附 錄
第四篇 票據法
 第一章 總 論
第一節 票據法概說
第二節 票據的概念
第三節 票據的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的偽造、變造與塗銷
第六節 票據權利
第七節 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的概念
第二節 發票及款式
第三節 背 書
第四節 承 兌
第五節 參加承兌
第六節 保 證
第七節 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及追索權、複本、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本票概說
第二節 發票、見票及準用
第三節 強制執行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支票的概念
第二節 支票發票的款式
第三節 付款的提示
第四節 支票的付款
第五節 支票的種類
第六節 支票準用匯票規定
第七節 支票刑罰的廢止
第五篇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論
第一節 保險的概念
第二節 保險法的概念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主體及關係人
第四節 保險的客體(保險標的)
第五節 保險利益
第六節 保險費
第七節 保險人的責任
第八節 複保險
第九節 再保險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概說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成立
第三節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
第四節 當事人的通知義務
第五節 保險契約的效力
第六節 保險契約的時效
第七節 保險契約的無效、解除與終止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二節 海上保險
第三節 陸空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第五節 保證保險
第六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
第三節 健康保險
第四節 傷害保險
第五節 年金保險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第四節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第五節 同業公會
第六節 罰 則
第七節 保險業之資料收集
第六篇 海商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海商法的意義
第二節 海商法的特色
第三節 海商法的內容
第四節 海商法的船舶
第五節 船舶的強制執行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二節 船舶共有權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第五節 船舶所有人責任的限制
 第三章 海上從業人員
第一節 船 長
第二節 海 員
 第四章 運 送
第一節 運送契約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貨物運送(貨物運輸)
第三節 旅客運送
第四節 船舶拖帶
 第五章 海上事故
第一節 船舶碰撞
第二節 海難救助
第三節 共同海損
 第六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的意義
第二節 海上保險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海上保險標的的範圍
第四節 海上保險契約
第五節 保險價額與賠償金額
第六節 保險人的責任及義務
第七節 要保人的義務
第八節 保險契約的消滅
第九節 保險的委付
第十節 海上保險契約的再保險
第七篇 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公平交易法概說
第一節 立法目的及其理念
第二節 公平法不必然會抑制企業成長
 第二章 適用公平交易法的主體事業的定義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 人
第三節 行政機關、非法人及其他
第四節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與其他團體
 第三章 行為類型
第一節 獨占力濫用行為
第二節 結 合
第三節 聯合行為
第四節 限制轉售價格
第五節 杯 葛
第六節 差別待遇
第七節 低價利誘或不當方法阻礙競爭
第八節 脅迫、利誘或不當促使他人參與結合、聯合或限制競爭
第九節 營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節 垂直非價格限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節 不實廣告
第十二節 仿冒行為(矇混)
第十三節 不當贈獎以增加交易機會
第十四節 商業傳播不實
第十五節 多層次傳銷
第十六節 其他不正交易行為
 第四章 公平交易法的執行
第一節 公平會的組織
第二節 調查及裁處程序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六章 公平交易法的罰則
第一節 刑事責任
第二節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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