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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晉南北朝史:晉南北朝社會組織至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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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晉南北朝史:晉南北朝社會組織至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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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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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門閥制度的影響力和社會等級的劃分?】
從族制到戶口和人口遷移的社會結構
飲食習慣、服飾風尚、居住建築、交通工具……細繪百姓日常
呂思勉細述晉南北朝社會結構及人民生活,門閥制度深度影響民間!

【婚姻】
•古代昏姻自由之風,斯時尚未盡泯?
岳美姿儀,少時常挾彈出洛陽道,婦人遇之者,皆連手縈繞,投之以果,遂滿載而歸,亦可見當時婦女之自由也。唯昏姻由父母主持者究多,故指腹為昏等事,南北朝之世,亦時有所見焉。

•離昏尚頗容易,改嫁實為恆事?
孝靜帝后改適楊愔。齊孝昭后元氏,齊亡入周氏宮中,隋文帝作相,乃放還山東。後主后斛律氏,齊亡,嫁為開府元仁妻。

【門閥之制】
•車服既殊,起居動作之間,庶族自不得與貴胄並?
子敷。中書舍人狄當、周赳,並管要務,以敷同省名家,欲詣之,赳曰:「彼恐不相容接,不如勿往。」當曰:「吾等並已員外郎矣,何憂不得共坐?」敷先設二林,去壁三四尺。二客就席,敷呼左右曰:「移我床遠客。」赳等失色而去。

•當時士庶之族,通婚頗難?
孫巨倫,有姊明惠,有德行,因眇一目,內外親族,莫有求者。其家議欲下嫁之。巨倫姑,趙國李叔胤之妻,聞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豈令此女,屈事卑族?」乃為子翼納之。

【飲食】
•大抵南多食稻,北多食菽麥等?
詔太廟四時祭,宣皇帝薦起麵餅、鴨臛,孝皇后薦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葅羹,昭皇后薦茗、粣、炙魚,並生平所嗜也。

•蔥韭等物,仍為時人所嗜,豉亦為調和之資?
為南兗州刺史。平心率下,不私親戚。從父兄子宏,以販蔥為業。僧珍至,乃棄業,欲求州官。僧珍曰:「吾荷國厚恩,無以報效,汝等自有常分,豈可妄求叨越?但當速反蔥肆耳。」

•外國食法,亦有流傳中國者?
以好春酒五升,乾薑一兩,胡椒七十枚,皆搗末,好美安石榴五枚,押取汁,內著酒中,云:此胡人所謂蓽撥酒也。

本書特色:本書由「現代四大史學家」之一呂思勉所著。在第四部中,作者羅列兩晉南北朝的社會組織如婚姻、家族、戶口、人口遷移等制度,仔細分析構成兩晉社會最重要的門閥之制以及豪右游俠等。此外則細論農業、工業、商業、貨幣等實業,與飲食、衣服、宮室、交通等人民生活,呈現當時人民的生活景況與社會結構。

作者簡介

呂思勉(西元1884~1957年),字誠之,筆名駑牛。歷史學家,被視作「現代四大史學家」之一。著有《呂著中國通史》、《中國社會史》、《先秦學術概論》、《史學四種》、《呂思勉遺文集》、《三國史話》、《歷史研究法》等。

目次

晉南北朝社會組織
昏制
族制
戶口增減
人民移徙
各地方風氣
晉南北朝社會等級
門閥之制上
門閥之制下
豪右游俠
奴客、部曲、門生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物價、工貲、貲產
豪貴侈靡
地權不均情形
侈靡之禁
借貸振施
晉南北朝實業
農業
工業
商業
錢幣上
錢幣下
晉南北朝人民生活
飲食
倉儲、漕運、糴糶
衣服
宮室
葬埋
交通

書摘/試閱

晉南北朝社會組織
昏制
去古漸遠,則一切社會制度隨社會組織而有變遷。古者貴族之家,皆有妾媵,然其以一人拘多女,實反不如後世富者之甚,故諸侯不再娶之禮,與其一娶九女並存。逮於後世,封建之制既絕,於是繼娶之禮興,而前娶與後繼,皆為適室矣。(陳舒謂:「自秦、漢以來,廢一娶九女之制,近世無復繼室之禮,先妻卒則更娶,苟生加禮,則亡不應貶。」見《晉書.禮志》。《魏律》正殺繼母與親母同,見《晉書.刑法志》。《北史.節義.劉孝翊傳》引《令》,為人後者,父母歿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繼母嫁不解官,此自因繼母非天屬之親,嫁則恩義不存故爾,非其地位與正室有殊也。)此自社會漸趨平等使然,然一切制度,不能一變則其餘與之俱變,故其彼此之間,轉有不能和協者。《顏氏家訓.後娶篇》云:「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蝨,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希鬥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不豫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北史.李叔彪傳》:孫象,喪妻無子,終竟不娶,論者非之。)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身歿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又曰:「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闢,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蓋適妾之別,其分自明,至前後妻則貴賤相等,而其子之爭斯起矣。此封建之世妻妾之制既更,而承襲之制,不隨之而俱變,有以致之也。
繼室之禮既廢,為妾媵者,可升為正適乎?《晉書.武帝紀》:泰始十年(西元274年),詔曰:「嫡庶之別,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階內寵,登妃后之職,亂尊卑之序。自今以後,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適正。」此非指並后、匹適言,乃謂正妻亡歿、離絕,仍不得以妾媵繼之也。孫騰妻死,正其妾賈為妻;夏侯道遷不娶正室,唯有庶子數人;自中國人言之,其非禮甚矣。《晉書.后妃傳》:元帝簡文宣鄭太后,嘉平時,群臣希旨,謂應配食元帝。徐邈言:「子孫豈可為祖考立配?崇尊盡禮,由於臣子,故得稱太后,祔葬配食,義所不可。」從之。(《宋書.臧燾傳》:孝武帝追崇庶祖母宣太后,議者或謂宜配食中宮,燾亦以為不可。)則雖死後,亦不容儕於適室矣。(當時諸王之所生母,率緣母以子貴之義,班秩視子為序,故多封為其國太妃。然亦有並此而不得者,魏齊郡王簡之子祐,母常氏孝文帝以納不以禮,不許為妃是也。宣武以母從子貴,特拜為齊國太妃,此自中國人觀之,已為非禮。至北齊高歸彥封為平秦王,嫡妃康及所生母王氏並為太妃,則更為禮所不容矣。)
二適為禮所不許,然時直非常,則有非常之事,即禮、律亦有難言之者。《晉書.禮志》:太康元年(西元280年),東平王楙上言:「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直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生死隔絕,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當追成衣,求平議。」其時議者:謝衡以為「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於道,宜更相為服」。張惲謂「《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而傳記亦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后。」蓋皆以為無妨於二適者也。然二適實禮所不許,以其有故而許之,能保無故者之不矯託於有故乎?於是有欲強絕其一者:虞溥謂「未有遭變而二適,更娶則絕前之證,故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許猛以為地絕。衛恆謂地絕、死絕無異。李胤謂「大義滅親,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不得以故妻為妻」。皆欲強求其說者也。然昌母何故當義絕?說不可通。(故議者或謂當同之於死而義不絕。)地絕亦難質言,且亦難免狡詐者之藉口,而劉卞謂「地既通何故追絕之」,於義為尤允矣。然則毖妻未故而地通,又將如何?大義滅親,說尤牽強。江南叛,非毖之妻叛也。果如所言,有擅土而叛者,則一竟之民,未能自拔者,夫婦皆當離絕乎?虞溥謂毖「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偽薄之風,傷貞信之義」;衛恆謂「絕前為奪舊與新,為禮、律所不許,人情所不安」;於義實協。然人情非有妃匹,不能久安其處,當求歸不得之日,而必責以守信獨居,亦事之難行者也。當時又有陳詵者,先娶零陵李繁姊。產四子而遭賊。於賊請活姑命。賊略將李去。詵更娶嚴氏。生三子。繁後得姊訊息,往迎還詵。詵籍注二妻。及李亡,詵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將軍庾亮。府司馬王愆期議曰:「詵有老母,不可以莫之養,妻無歸期,納妾可也。李雖沒賊,尚有生冀,詵尋求之理不盡,而便娶妻,誠詵之短。其妻非犯七出。臨危請活姑命,可謂孝婦矣。議者欲令在沒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隕無二,是望凡人皆為宋伯姬也。」夫社會之於貞節,恆偏責諸女子,李繁姊在賊中,蓋已不能全節,而愆期之議猶如此,況王昌之母,未嘗失節者乎?愆期又曰:「後子不及前母,故無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嘗,未有不以前母為母者。亡猶母之,況其存乎?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云不能,官當有制。先適後繼,有自來矣。」干寶議毖事云:「同產無適側之別,而先生為兄;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二妻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眾,及其神位,故有上下也。《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朝廷於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詔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少長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況於死乎?」說與愆期同,似協於義。(劉卞云:毖於南為邦族,於北為羈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於義似不甚安。)然趙姬之美,非可責諸人人,使王昌之母,不甘為妾,議者亦無以難也,而可強抑之乎?時又有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入晉,晉賜之妻某氏,生子綏伯。太康中,某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篤先後之序;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可謂能行寶與愆期之議矣。然虞溥云:「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又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適。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荀勖議曰:「昔鄉里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復相知存亡,更娶鄉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元釁,為陳氏服適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而族兄宗伯,責元釁謂抑其親。」此亦不能責後妻之子若其親屬,不持此議也。於道為又窮矣。此誠禮律之所難言者也。此亦非禮律之過。有制度則必有所窮。所謂禮律者,亦不過據一時之社會組織,而為之制度耳,原不能通於萬變也。故曰:「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又曰:「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
此等非常之事,亦有以法令濟其窮者,然終不能饜於人心也。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毌丘儉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毌丘氏別舍而不告絕。及毌丘氏卒,正舒求袝葬焉,而陶不許。舒不釋服,訟於上下。泣血露骨,衰裳綴落。數十年不得從,以至死亡。此於舒為可哀,於陶不受責也。〈賈充傳〉:充前妻李氏,生二女:褒、裕。褒一名荃,裕一名濬。父豐誅,李氏坐流徙。後娶郭配女。(名槐,封廣城君。)武帝踐阼,李以大赦得還。帝特詔充置左右夫人。充母亦敕充迎李氏。郭槐怒,攘袂數充。充乃答詔,託以謙沖,不敢當兩夫人盛禮。而荃為齊王攸妃,欲令充遣郭而還其母。時沛國劉含母,及帝舅羽林王虔前妻,皆毌丘儉孫女。此例既多,質之禮官,皆不能決。雖不遣後妻,多異居私通。充自以宰相,為海內準則,乃為李築室於永年里而不往來。荃、濬每號泣請充,充竟不往。會充當鎮關右,公卿供帳祖道,荃、濬懼充遂出,乃排幔出,於坐中叩頭流血,向充及群僚陳母應還之意。眾以荃王妃,皆驚起而散。充甚愧愕,遣黃門將宮人扶去。既而郭槐女為皇太子妃,帝乃下詔,斷如李比皆不得還。充薨,李氏二女欲令其母祔葬,賈后弗之許,及后廢,李氏乃得合葬焉。此等法令,隨朝局之轉移而轉移,終非人心之所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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