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的治理:臺灣與香港的比較(電子書)
商品資訊
ISBN:9789577325259
出版社: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2016/08/16
裝訂:電子書
版次:1版
商品碼:2222220233527
商品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社會企業治理的組織結構與功能、領導階層的組成與角色功能、治理與社會影響,以及與營利部門跨界合作等相關議題。最後以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社區型社會企業、社會合作社三種類型,列舉數個臺港社會企業,比較治理上的異同,藉由不斷深化的探索與研究,為瞭解社會企業的存在樣貌或營運特性,開闢一條新道路。
作者簡介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杜承嶸︱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博士
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官有垣︱美國密蘇里大學(University of Missouri-St. Louis)政治學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陳錦棠︱英國布魯內爾大學(Brunel University)行政哲學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黃柏睿︱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黎家偉︱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韓意慈︱美國凱斯西儲大學(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社會福利博
士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
Benjamin Huybrechts︱比利時列日大學(University of Liege)社會經濟研究
中心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Sybille Mertens︱比利時列日大學(University of Liege)社會經濟研究中心
與管理學院副教授
Julie Rijpens︱比利時列日大學(University of Liege)社會經濟研究中心研究
員
序
序文 「社會目標」和「營利取向」孰重孰輕─代序|蕭新煌
這本新書是官有垣和陳錦棠教授等人對臺港社會企業進行比較研究的第二本書,前後兩本書也都列在「臺灣第三部門研究叢書」出版,身為叢書主編,我深表歡迎和高興。
記得我為前一本書寫序時,曾推薦說「本書作者很用心地將歐美起源的社會企業加以經驗化和本土化,也很認真地將臺港社會企業的在地經驗加以理論化」。我讀了這一本書後,我的第一個印象還是一樣,這本書各章作者除細緻鋪陳臺港兩地社會企業治理調查結果,以及認真探討臺港社會企業治理的經驗事實外,更有心將西方相關理論加以本土化。在我看來,本書內容比前一本書在比較分析上更具企圖心,這也是我對這本書特別感到興趣的地方。
本書有兩章分別針對臺港社會企業組織與營利部門的互動關係加以觀察。有趣的發現是,在臺灣這兩部門的跨界合作不但不是「必然」,有時反而會「倒退」,究其深層原因在於臺灣的社會企業還是「不忘初衷」地以「社會目標」的達成作為合作的前提,絕不會為了滿足「企業經營能力」的提高,而輕率跨界到營利部門。相反地,在香港,這種跨界合作似乎已成為社會企業的財政發展策略,而營利公司也視之為表彰自己「企業社會責任」的手段;這種工具性的結合似乎也讓作者們警告,千萬不可產生「社會目標漂移或沉淪」的後果。
這本書在臺港社會企業的「社會影響」(或社會效應)這個「大哉問」上,也做了有意義的探討。在臺灣,社會組織比香港來得執著和固本,亦即臺灣社企一般說來,仍然相當堅持「社會化」的價值才是根本,「企業化」畢竟只是手段而已。因此臺灣社企對「走向營利化」總是比較遲疑和卻步,而香港社企似乎對「營利化」興趣滿滿。
我認為上述兩個層面的臺港社企比較,很有實務和理論的意義,我希望也鼓勵本書各位作者能就此做更長期和深入的追蹤和分析。這本書在很多方面都已跨出重要的一步,我在此道賀,也樂意大力推薦。
(本序文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社會
學系合聘教授)
目次
「社會目標」和「營利取向」孰重孰輕─代序⋯⋯⋯蕭新煌
開啟瞭解「社會企業」的一扇門⋯⋯⋯⋯⋯⋯⋯⋯⋯⋯徐世榮
導論⋯⋯⋯⋯⋯⋯⋯⋯⋯⋯⋯⋯⋯⋯⋯⋯⋯⋯⋯⋯⋯⋯⋯⋯官有垣
第一篇 社會企業治理的理論概念
第一章 社會企業的治理──理論概念/官有垣、陳錦棠、王仕圖
第二章 解釋利益關係人如何經由資源與合法正當性參與社會企業的治理
/B. Huybrechts, S. Mertens, and J. Rijpens(杜承嶸、黃柏睿 譯)
第二篇 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治理──2006-2013年的實證資料
分析
第三章 社會企業治理的實證研究─臺灣與香港的比較/官有垣、陳錦棠、
王仕圖
第四章 臺灣社會企業的組織特質與經營管理/官有垣、王仕圖、杜承嶸
第五章 臺灣社區型社會企業的資源動員/王仕圖、官有垣、陳錦棠
第六章 社會企業的跨界治理──臺灣社會企業與營利部門之互動合作關
係/官有垣、王仕圖
第七章 社會企業的跨界治理──香港社會企業與營利部門之互動合作關
係/陳錦棠、黎家偉
第八章 臺灣社會企業的治理與社會影響/官有垣、王仕圖
第九章 香港社會企業的治理與社會影響/陳錦棠、黎家偉
第三篇 臺灣與香港社會企業治理的個案分析
第十章 臺灣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治理個案/杜承嶸、官有垣、王仕圖、
陳錦棠、韓意慈
第十一章 香港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治理個案/陳錦棠、官有垣、王仕
圖、杜承嶸
第十二章 臺灣社區型社會企業的治理個案/王仕圖、官有垣、陳錦棠、杜
承嶸
第十三章 香港社區型社會企業的治理個案/陳錦棠、王仕圖、官有垣、杜
承嶸
第十四章 臺灣社會合作社的治理個案/官有垣、王仕圖、陳錦棠、杜承嶸、
韓意慈
第十五章 香港社會合作社的治理個案/陳錦棠、官有垣、王仕圖、杜承嶸
書摘/試閱
導論|官有垣
前言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在臺灣與香港兩地華人社會裡,目前是處於成長的階段,且組織形式與活動內容愈來愈多樣化。臺港兩地的社會企業組織或事業單位之創設,解決失業問題與舒緩貧窮是最為顯著的兩大努力目標。本書編著者官有垣、陳錦棠、王仕圖三人於2006年開始,從事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比較研究,在2012年出版了《社會企業:臺灣與香港的比較》(巨流)一書。該專書內容探索臺灣與香港社會企業的組織特質與運作的異同,強調香港和臺灣雖然同為華人社會,但各自身處的政經結構、文化脈絡和社會環境卻有差異,二地所發展的社會企業特徵和功能,以及兩地在運作、管理、法規等許多方面應有所異同。該等研究對釐清和豐富臺港社會企業的概念,發展社會企業的理論與實踐模式大有裨益(官有垣等人,2012;Chan, Kuan & Wang, 2011)。
然而我們認為,若要對臺灣與香港兩地社會企業的發展有更進一步的探索,研究焦點置放於社會企業的治理相關議題乃有其重要性。所謂「治理」(governance)一詞,指涉的是統理一個組織的過程。社會企業的治理是要達成組織設定的目標、確保管理與策略的指引朝向對的方向邁進,以增強組織的生存發展能力,進而實踐組織的宗旨與使命(Schmidt and Brauer, 2006)。因此,本專書編著的目的在於使讀者瞭解臺灣與香港社會企業的治理情形,論述的重點包括社會企業治理的結構與功能、董事會的組成以及執行長的角色、董事會與執行長角色與功能的制度性調整、社會企業的事業體之人力資源聘用如何影響治理功能及表現,以及其他相關的動態議題。
本書各章節論述所依據的資料,為研究團隊從2006年迄今對臺灣與香港社會企業的治理議題所做的各項比較研究的實證數據,包含從2006年至2013年期間從事的三次問卷調查,以及針對不同類型社會企業所做的個案訪談與親身觀察資料。本書共有十五章,根據其內容性質歸納為三篇,分別是第一篇「社會企業治理的理論概念」、第二篇「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治理─2006-2013年的實證資料分析」,以及第三篇「臺灣與香港社會企業治理的個案分析」。
第一篇:社會企業治理的理論概念
本篇共有二章,聚焦於討論社會企業治理的理論概念,以及基於治理的理論觀點之應用與解釋,而分析數個歐陸社會企業治理的個案。第一章〈社會企業的治理─理論概念〉,作者官有垣、陳錦棠、王仕圖強調,社會企業的治理是要達成組織設定的目標、確保管理與策略的指引朝向對的方向邁進,以增強組織的能力,進而實踐組織的宗旨與使命。然而,社會企業治理的主要特質為何呢?作者首先描述「營利組織」(For-profit Organizations,簡稱為FPO)治理的理論典範,分別是「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管家治理模式」(Stewardship Governance Model),以及「資源依賴理論」(Resource Dependency Theory)。至於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為NPO)的治理則強調民主治理模式(Democratic Governance Model),其認為NPO董事會應該被型塑為民主參與的工具。NPO的治理將董事會成員的代表性視為最重要的價值, 而非專長於某類技巧、技術或企業, 並強調各類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治理參與有助於提升NPO的合法正當性(legitimacy)。
由於社會企業是「非營利與營利活動的混合體」(hybrid non-profit and for-profit activities),社會企業的治理有可能成為「一種營利的家管模式以及非營利的民主模式的混合體」(Dart, 2004)。如此卻也經常使得社會企業組織在治理上面臨兩難,因為一方面需要經營管理企業的效益,另一方面卻也要極大化社會利益。社會企業的董理事會組成結構,將會與傳統依賴慈善捐款的NPO有所不同,前者會更加以專業的考量而非以代表性地位的考量,決定邀聘哪些人加入其董理事會。總之,社會企業在概念上或實務上既被視為是一種「混合式」的組織,同時具有經濟與非經濟目標實踐的要求。在此性質下,就會同時具有各種緊張以及管理上的矛盾(Low, 2006)。本章最後,作者說明有必要特別關注環境脈絡因素(contextual factors)以及各種不同的制度性因素在闡釋社會企業治理功能上的作用,而環境脈絡、過程與時間(context, process, time)是三個重要的變項。譬如組織的規模、組織生命週期中不同的發展階段、組織的所有權結構、制度壓力的驅動與過程等,所有以上這些變項都會影響組織治理的功能運作(Overall et al., 2010; Pye and Pettigrew, 2005)。
第二章〈解釋利益關係人如何經由資源與合法正當性參與社會企業的治理〉,是比利時列日大學(University of Liege)的班哲明‧賀伯瑞祺(Benjamin Huybrechts)、賽必爾‧莫滕(Sybille Mertens)、朱利‧瑞彭斯(Julie Rijpens)三位教授合著的專書專章1,而在徵得專書主編Jacques Defourny教授與三位作者的同意後,該文由杜承嶸與黃柏睿翻譯成中文。
本章著重於對利益關係人參與社會企業治理的研究,作者透過兩個理論觀點來深化對於社會企業利益關係人參與治理的理解:第一個理論為「資源依賴理論」,透過資源來源取向以檢驗組織的治理結構與策略;第二個理論為運用「合法正當性」論點,將社會企業治理視為一個更廣闊的社會結構來進行探討。資源依賴理論可提供利益關係人參與社會企業治理的一種策略性解釋,主張利益關係人可透過權力掌握與角色功能的發揮,減少組織的不確定性,並透過管理與舒緩重要的環境依賴,以及以組織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來動員資源。運用資源依賴理論的論點,將財務混合策略邏輯運用在社會企業中,為資源提供者參與其治理結構,開啟了一道大門。這種參與治理結構之所以存在,理論上是因為社會企業的特殊財務屬性導致的結果,亦即社會企業的組織形式特點乃是將所有權分配給利益關係人,而非單一投資者或是股東。
儘管資源依賴理論提供了利益關係人參與社會企業治理的理論支持,卻缺乏足以涵蓋所有社會企業治理的面向。如何將制度理論觀點應用在社會企業治理中,尤其是利益關係人的治理參與呢?普遍的命題是,將特定的利益關係人納入治理的實務運作中,可增強組織的合法正當性,而達成此目的可透過兩種管道:社會企業可以順應來自利益關係人本身的壓力,在利益關係人監督之下,增強其參與的合法正當性;或者,社會企業可以運用其他利益關係人提供給組織的合法正當性,不見得要直接將利益關係人納入組織的治理運作中。最後,本章透過三個比利時「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簡稱為WISE)的研究個案,闡述基於資源依賴與合法正當性基礎對於利益關係人參與組織治理的適當性與互補性之影響。作者強調,此三個案例,雖然有時某一種理論觀點在特定案例、時間脈絡或是特定的利益關係人參與情形下,可以明顯解釋;但沒有單一理論可以單獨且完整地說明,為何不同的利益關係人會參與社會企業的治理。
第二篇: 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治理─2006-2013年的實證資料分析
本書編著者從事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比較研究啟始於2006年,三人組成研究團隊,從事「香港、臺灣和上海兩岸三地社會企業的能力建構」研究,第一次臺港社會企業的問卷調查於焉產生。接著在2010年,研究團隊從事臺港社會企業比較研究的第二次問卷調查,並於三年後(即2013年4月)進行第三次的調查。本篇各章以貫時性的研究途徑,採擷上述三次調查研究(2006, 2010, 2013)相關數據與訪談資料,分析與比較臺灣與香港的社會企業組織之治理與管理相關議題,包括經營管理所面臨的挑戰、與營利企業公司之間互動關係的演變,以及產生的社會影響。
一、臺港社會企業治理的實證研究
本篇共有七章,啟始的第三章〈社會企業治理的實證研究─臺灣與香港的比較〉,作者官有垣、陳錦棠、王仕圖以2010年調查研究數據為基礎,探討兩地社會企業的治理結構與功能的動態演變情形。作者指出臺灣社會企業組織中,沒有建立專職事業管理單位仍是常態;會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是因為目前社會企業仍處於萌芽階段。然而,對於臺灣社會企業治理,執行長利用空暇時間充實商管相關知識有逐漸增加的趨勢。總體上,臺灣社會企業的治理較多呈現慈善民主模式,而較少代理人治理模式。然而,研究發現也指出,執行長與社會企業管理者必須付出很多心血,從「做中學、學中做」以增長專業知識與技能。至於在香港社會企業治理的分析部分,本研究發現:(1) 香港社會企業的治理結構比臺灣社會企業更具多樣性;(2) 社會企業的治理趨勢從非營利性質轉向營利性質;(3) 多數傳統的NPO經營產銷營運單位時,缺乏企業經營的背景,但加入社會企業創發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人士有漸增趨勢;(4) 社會企業的執行長對於組織決策有較強勢的影響力。
再者,從四個臺灣案例呈現的研究結果顯示:(1) 社會企業將社會目標的實踐擺在治理的核心地位;(2) 對於設立社會企業,董理事會的組成並無積極做出調整;(3) 多數組織皆成立專職社會企業單位以負責與其他單位合作;(4) 執行長/副執行長層級與社會企業單位領導者有無商管與產品服務銷售經驗,與社會企業發展有高度相關;(5) 董事會在此四個社會企業中功能與角色較弱。明顯地,執行長/管理者是驅動臺灣社會企業治理發展的主要動力。然而,此四個案例也顯示了重要的意涵,即董事會在確保社會企業治理可以連結社會價值與社會需求上,扮演關鍵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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