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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權利地圖(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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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權利地圖(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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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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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臺灣文化權利地圖》一書,試圖藉由對臺灣在地文化權利現況的觀察與描寫,讓國內外「文化權利」之學理論述與臺灣各都市、地區的實踐個案相互接軌,銜接起國家與都市、地區層級之間文化權利的論述空缺,提供讀者一個按圖索驥、逐步建構臺灣文化權利地圖清晰圖繪的方法。

《臺灣文化權利地圖》一方面是書寫描繪臺灣各地文化權利/權力發展情形,同時也藉由書寫的「論述」,試圖進行文化意義的生產之於台灣各地文化權利/權力的形塑(Mapping)。此書不僅提供學術領域裡關於文化權利/權力理論與發展的參考,亦呼應公民對於文化所需承擔的參與、支持、維護和推動的責任。本人樂於見到本書的出版,也深深期盼有更多人能夠投入和參與。

陳其南
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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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本書從理論思考與案例分析所描繪的台灣文化地圖,其實是觀察主導臺灣文化走向與分析臺灣文化領導結構的描圖工作。我們期待這本書能把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帶向一個可能的方向,甚或到達目的地-如果地圖的功能是如此的話。

廖新田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授兼人文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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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權利地圖》是一本有關「文化」、「公民」與「權利」的專書。文化權利是人權的重要一環,也是台灣發展文化基本法的核心價值,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必須將所有公民的權利與文化保障列為優先考量。全書分為三大部分共收錄十篇精彩論文,有系統地梳理國內外有關文化權利的理論及分析架構,並從台灣的國家整體政策到地方族群的文化資產保存發展案例,探討政策實踐的順境與困境,是為解析台灣當代文化權利最為重要的文獻。

賴瑛瑛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所長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劉俊裕
現任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臺灣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兼召集人、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曾任文藻外語學院國際事務系主任,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擬小組及諮詢委員、文化部「全球佈局專案辦公室」諮詢顧問。
專長為文化政策與治理、亞歐文化研究、文化全球化、世界文化史,編著有《全球都市文化治理與文化策略:藝文節慶、賽事活動與都市文化形象》。目前研究主軸為「再東方化: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東亞視野」、「臺灣文化公共領域」和「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等議題。

張宇欣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廖凰玎 律師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作者簡介(依篇章順序排列)
廖凰玎 律師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劉俊裕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兼召集人

王志弘
國立臺灣大學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編著有《文化治理與空間政治》

張宇欣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陳世瑋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郭玟岑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張依文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連子儀
南台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序文 《臺灣文化權利地圖》是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師生,與巨流圖書合作的第二本專著,收錄於「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系列叢書」。在臺灣,從政府文化部門到地方藝術文化工作者,應當沒有人會否認「文化」對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性。然而,談及人民的「文化權利」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如何落實、如何實踐?從學界、文化公部門到實務界,卻往往欠缺在地的論述、藍圖和案例,更遑論透過政府具體的政策、法規、策略藍圖和民間的藝文行動來構築。2011年到2014年間,筆者參與文化部《文化基本法》草擬諮詢的過程中,每每觸及國家的《文化基本法》該如何界定、落實人民基本「文化權利」時,都面臨難以說服公部門將「文化權利」具體入法的困境(見本書第二章)。
因此,專書作者們主要的企圖,就在讓國內外「文化權利」的學理論述與臺灣各個都市、地區的實踐個案相互接軌,試著讓讀者可以按圖索驥,逐步給予臺灣文化權利地圖一個更清晰的輪廓。專書主編們從主題的構思、徵稿、撰文、論壇發表、同儕審查、多次修改、校訂到全書完稿,歷時將近二年。同時也邀請長期以來對臺灣城市文化治理研究貢獻卓著的王志弘教授,針對臺灣城市文化權利撰寫專文,銜接國家與都市層級之間文化權利的論述空缺。
專書成書之際,正值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香港的佔中運動,以及年底的臺灣六都大選。2014年9月4日,臺北市許多藝文界的朋友共同草擬了《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由「文化元年」代表發起市民連署運動。希望這份市民「溫潤」而「堅定」的力量,可以透過政治選舉的法定、體制內程序,落實各地市民基本文化權利的訴求,也讓縣市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體制的變革,得以藉由都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在全臺各個縣市遍地開花。宣言得到臺北市市長柯文哲的正面回應,承諾儘快制定《臺北市文化自治條例》、「文化整體影響評估機制」,重視臺北市「文化自治、文化主體性、文化優先」,並保障市民言論自由,朝著釋放藝文資源和展演空間等方向邁進,讓臺北市成為名符其實的「文化首都」。然而,時至2015 年,全臺各地的藝文工作者,仍在透過各種途徑為自己的基本文化權利而奮鬥。
以下,我將2014 年7 月22 日個人於聯合新聞網專欄中,針對臺北市市民發起爭取文化權利連署運動所撰寫的專文:〈2014《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21 世紀臺灣的新文藝復興運動〉納入本書的序文,用以記錄,並且見證2014 年臺灣人民由下而上爭取市民文化權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2014六都大選與《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臺灣的新城市文化解放運動

六都(以及全國縣市長)大選將至,藝術文化人和市民們四年才有一次機會,要求掌握決策大權的縣市長候選人聆聽我們微弱的聲音,正視市民卑微的文化訴求。2014 年我們把《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寫在投票前,發起城市市民(不只是文化人)連署運動,希望市長候選人不只是玩玩冰桶急凍的冷卻遊戲,或喊喊「文化自治」選舉口號,更要有魄力地簽署藝文界所草擬的《市民文化宣言》,提出市長候選人文化政策的具體規劃,承諾並回應都市和各個地方未來將如何落實市民文化訴求,真正以「文化」來「治理」和「翻轉」臺灣的各個都市。
2014《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運動雖從臺北發起,但絕不僅止於臺北,我們期待《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運動可以在全臺各個縣市遍地開花。就我的觀察,《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的發起,不單單只是幾個藝術文化人,或者所謂政治外圍團體偶發的連署運動。2014《市民文化宣言》代表的意義是臺灣藝文界和所有市民,針對當前政治亂象與困境所發起的一波「新城市文化解放運動」:
藝文界朋友們透過類17、18 世紀歐美發起的《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形式,提出《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來爭取臺北市市民的文化基本權利,讓藝術文化的內在超越精神和力量,在臺灣各地的都市中重生。《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運動試圖讓臺灣的地方政治、選舉主軸,得以真正超越世俗權力與利益的算計爭鬥,回歸人民日常文化生活意義的價值辯論,回歸藝術與文化人對於「生命的感動、人文的關懷、美學的情操、生活的意義」等核心價值的辯論。《市民文化宣言》的推動,更是藝文界試圖召喚新一波臺灣城市文化治理內在價值典範轉移,以及臺灣新時代精神再造的開創性嘗試。

2014《市民文化宣言》:市民文化權利意識的覺醒

何以如此說呢?就在六都市長競選如火如荼展開的同時,臺灣各個都市的文化資產依舊持續不斷地被損毀,臺北寶斗里強拆事件、文萌樓古蹟與都更的爭議持續,行政院剛剛修過的《文資法》在都市裡尷尬地如同一張廢紙。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依舊持續未受尊重,阿美族馬太鞍、太巴塱部落傳統祭典,也傳出縣府未經部落同意安排穿插廣西壯族的表演的狀況;新住民和外籍勞工在臺灣的文化生活依舊受到非議,三萬印尼勞工伊斯蘭教開齋節在臺北車站的聚會仍受到臺灣遊客們的指指點點。
臺灣各個都市街頭藝人的藝術表達自由持續受制於市政府的證照審查規範,而各地文創園區(如松菸、華山、大巨蛋)的商業開發及委外經營,依舊妥協於財團與商業利益,無法照顧弱勢的獨立藝文創作者與微型文創事業。《殺佛》在誠品書店依舊持續地無法上架,各地獨立書店經營依舊困頓;各個社區與在地文化營造依舊無力自主發展,而市民的文化政策參與機制(包括兩岸文化服貿)、都市的文化影響評估機制,以及民間對市府文化監督機制依然音訊渺茫。這些都涉及了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文化與商業價值選擇,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和歷史記憶的長存,社群文化意識的覺醒與自主,以及文化政策機制的變革和落實,也因此臺灣的市民們確實需要一個新文藝復興運動。
自2011年起,「夢想家事件」對百年國慶藝文補助的爭議,臺灣的藝文界已乍然掀起了陣陣的文化波瀾。緊接著一波波藝文界的發聲,從藝文界介入臺東美麗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抗爭、藝文界串連反對花蓮太魯閣劇場的興建、藝文界大串連搶救花東海岸、藝文界串連反旺中媒體壟斷事件、藝文界串連反對核四興建案、藝文界連署反對國光石化開發案、藝文界介入苗栗大埔開發案事件、藝文界818 串連拆政府、藝文界搶救淡水夕照與反對淡江大橋興建等等,到了318 太陽花運動更是一連串能量累積的爆發。而2014《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則象徵著臺灣藝術文化人與市民們文化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文化人透過體制內進行訴求的一種嘗試。

2014《市民文化宣言》:21世紀臺灣的新文藝復興運動

人權雖然是天賦的,但現實世界的文化權利從來就不會從天而降,當然也不能期待都市政權會天外飛來一筆,毫無條件地主動賦予。21世紀的市民文化權利,必須靠各個在地的市民積極主動訴求和爭取,讓縣市長候選人正視這個發自在地與民間的聲音,而願意透過政策體制來落實。也因此在幾番的努力匯集意見後,近來臺北市藝文界的朋友們,共同草擬發起了《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運動。除了爭取人民參與文化生活和文化政策決策的基本權利,同時向縣市長參選人提出明確的文化政策訴求,追求「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
也因此,我將2014《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運動,定位為21世紀「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的發起-它雖源自於臺灣藝術文化人與藝文團體對文化生活與政治社會的公共參與,本諸市民的城市文化基本權利所提出的新主張。但運動的精神並不僅止於藝文界的藝術文化思潮的創新,以及藝文政策和環境訴求,而是一個寓意更深遠、視野更寬闊的市民文化憲章精神,企圖讓臺灣社會與人民的生活態度,藉由這新一波的臺灣「文化轉向」而「重新」省思、重新「再生」,更期待臺灣主流社會的價值觀和世界觀,能夠在新藝文創新風潮的推波助瀾下,重新獲得「解放」與「翻轉」。也因此連署運動由文化學界與藝文界朋友共同討論草擬,由民間的「文化元年基金會(Cultural Renewal)」來號召代表發起,也別具象徵意義。

六都市長候選人,誰來許我們一個文化的春天?

然而,為什麼藝文界要透過市民和縣市長候選人的共同連署,來推動這個《市民文化宣言》或者「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呢?對我而言,這或許需要一些的說明和闡述。
儘管我們相信政治人物可能有深刻的文化理念與高遠的文化願景,但不容否認,現在政治人物的「文化修辭學」越來越深奧而精妙。平常已經習慣了以政治權力的分配與經濟利益的計算來統治國家與都市的政治人物,若不是為了爭取更寬廣的市民票源支持,是不會主動與一群自詡超脫世俗利益,與社會功利價值思維逆反,而對政治權力和經濟利益漠然的藝術文化人共治,甚至讓他們成為都市治理的主體的。
反過來說,藝術文化人原本希望藉由都市文化治理、文化政策與創意文化經濟的趨勢,以及當代藝文潮流的解放,使文化真正成為都市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軸,卻往往發現藝術文化在現實的政治經濟的體制中,只是政權為了維持其獲取或鞏固他們的統治位置,所發明出的一種工具論述。所謂獨裁者的進化,收編、分化與假民主我們都懂。
藝術文化人常常面對的困境是,既不願意放棄藝術文化的世俗超脫性,卻又欠缺在政治、經濟體制中實務管理分配權力、資源的「專業能力」。在現實的生活上,藝術文化人也經常必須與政治權力、經濟利益相互妥協謀生,並且產生自身的權力、利益觀。也因此在主客觀層次上,文化人既難以自我設限,自外於臺灣城市政治經濟的發展,也難以「取代」政治人物、企業家,而成為城市文化治理的行為主體。
也因此,在臺灣的民主社會中,藝術文化人只得透過選舉時,提出《市民文化宣言》或「新文藝復興運動」,讓市民的文化權利和文化政策參與機制的設計得以法制化,同時落實市民的文化監督機制,讓縣市長候選人在選舉前的競選承諾,持續受到市民的檢證與監督,也希望透過藝文體制改革,引發社會文化價值自發性的集體反身、改造運動。
當然我們也必須提醒藝術文化人和市民們,在縣市長候選人簽署《文化宣言》訴求承諾的那一刻開始,並不代表就此贏得市民對候選人無條件、片面的選票支持。這同時意味的是,市長候選人擔負起了藝術文化政治的責任,也是城市市民和藝文團體嚴格監督與檢驗市長參選人,是否真心落實藝文政策改革訴求,以及都市治理價值典範轉移的開始。縣市長候選人借勢承諾,要許給臺灣的藝術文化人和市民們一個文化的春天,而市民則希望這藝文再生的價值理念,可以在臺灣各地遍地開花!

2014《城市市民文化宣言》連署運動: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的「遍地開花」

雖然2014《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從臺北發起,但對臺灣人民對在地文化的關懷和文化意識的覺醒,絕不僅止於臺北。期待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六都和所有縣市的市民與藝文團體能接續響應,讓這份市民「溫潤」而「堅定」的力量,可以透過政治選舉的法定、體制內程序,落實各地市民基本文化權利的訴求,也讓縣市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體制的變革,可以藉由各都市《市民文化宣言》的連署和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而遍地開花。
針對城市文化治理所應提出的明確方向,六都和縣市長候選人不容迴避。在文化法規機制上,透過地方藝術文化團體對於在地文化價值的凝聚,以及《都市文化自治條例》的推動,或許能讓2014 的縣市長候選人更加正視市民文化權利的落實,以及城市文化政策體制的改革。我們呼籲六都和縣市長候選人在大選投票前,正面回應市民的文化政策與文化權利訴求,提出具體的都市文化政策藍圖和改革配套機制。
以下的《臺北市市民文化宣言》雖由臺北發起,但我們將藝文界共同草擬的宣言文本和文化訴求視為一項公共財,希望同時將這個文本提供給臺灣各縣市的藝文團體和市民們,依據各自在地的文化特色、情境與條件,做各自必要的節錄、增修與轉植,由各個都市的市民和藝文團體逕自再發起屬於在地的市民文化憲章的連署運動,敦促各城市的縣市長候選人明確表態,簽署承諾,也讓我們期待「2014 臺灣新文藝復興運動」的崛起。

目次

第一篇 導論:臺灣文化權利的理論與分析架構-由國家到城市
第一章 臺灣文化權利的理論圖繪
第二章 《文化基本法》-追尋臺灣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基本權利
第三章 通往城市權的文化路-都市脈絡下文化權利多重性的限制與可能
第二篇 臺灣文化權利的在地實踐:臺東、臺北、高雄
第四章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權利的美麗與哀愁-以臺東美麗灣案與卡地布遷葬案為例
第五章 城市藝文節慶與文化公民權-以臺北電影節為例
第六章 城市藝文節慶與文化公民權-以高雄春天藝術節為例
第三篇 臺灣文化權利的在地實踐:淡水、雲林、臺南
第七章 淡水,孕生於在地的文化權利覺醒與實踐
第八章 消失的客家方言島-雲林縣崙背鄉「詔安客語」語言文化權利實踐的困境
第九章 文化權利的公民實踐-以臺南市公園路321 巷日式宿舍群的保存與發展為例
第四篇 結論:臺灣文化權利理論與實踐的再省思
第十章 文化權利的在地實踐-臺灣的文化多樣性與融攝性

書摘/試閱

第一章
臺灣文化權利的理論圖繪
廖凰玎、劉俊裕

「文化」究竟是不是一種奢侈的權利?2014年1月巴西政府決定,要給予貧窮的民眾每個月價值20美元(約新臺幣600元)的「文化消費券」(Vale Cultura),讓文化生活的選擇權回歸於人民。這張可重複加值的消費券磁卡,可以用在包括舞蹈課、參觀馬戲團、購買書籍或電影票等各式文化活動上。巴西文化部長Marta Suplicy 表示:「世上還沒有其他國家這麼做。我希望這能引發此地的文化革命。它提供了從未擁有藝文生活的民眾一個機會,同時又能影響文化產業。」
依據世界貨幣基金的資料,2012 年巴西這個仍與貧窮奮戰的國家,國民年平均所得約為13,316 美元(全球排名第54 名),臺灣國民年均所得則為23,380 美元(全球排名第35 名)將近是巴西的二倍,但巴西卻是世界上第一個推行窮人文化消費券的國家。「文化權利」難道一定必須置於政治、經濟與社會權利發展之後嗎?或者它是一個可以翻轉當前社會核
心價值的21世紀新思維…

為什麼要對文化權利進行論述?

「文化」常被忽視,經常是排序在政治、經濟之後。但人們卻又發現,「文化」不僅影響著政治、經濟,甚至是在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都可以感覺到「文化」本尊或是其影子。「文化」所引發的問題,常令施政者焦頭爛額。「文化」的複雜與所存在之處,超過人們所以為與認知。左派與右派皆得以「文化」之名,做為主張和根據。從英國文學理論家Eagleton 對於「文化」的犀利分析,可以清楚見識到「文化」的辯證性,既能載舟,也能覆舟的能耐(Eagleton 2000)。在T. H. Marshall 試圖為福利國家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提供良藥時,注意到公民權除在政治權利、經濟權利與社會權利之外,還有個文化公民權。自此後T. H. Marshall 的文化公民權幾乎成為經典,常被提起。顯示國家的文化政策,取經於文化公民權的歷史,同時也成為國家應該盡到照顧人民文化生活的責任之論據與說明。
經歷二次大戰的屠殺,引發國際對於人權的關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 年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標榜宣示著人權的價值。雖然這些國際典章不斷成為追溯文化權利的重要文件,但是文化權利仍舊是所有人權類型中被實踐最少的。並非所有國家都簽署公約,簽署國家如何轉化到其國內法,以及如何認定與執行等等都是問題(劉俊裕 2007;廖凰玎 2012)。如果嚴肅的分析這些人權典章所宣示的內容,不正是代表在戰爭中無數人命的犧牲所換取?「權利來自惡行」,是無數的受害者,經過漫長且成敗未知的奮鬥和說服歷程(Dershowitz 2007)。權利從來都不是天上掉下的禮物,事實上人們目前所享有的權利,背後都是一頁頁奮鬥與鬥爭的血淚史。德國法學權威Rudolf von Jhering 所著《為權利而奮鬥》(Der Kampf ums Recht)一
書中所提到:「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需有準備」(王澤鑑1983)。
對於「權利」要特別注意社會學家對權利的觀察:權利如何變成社會性的存在(social being)、並在社會實踐(social practice)中運作?權利服務是哪些人的目的?什麼利益受保護,哪些又是被排除在外?「權利」本身是否受到法律的文字意義與實際運作所保障或是被其壓抑(莫里斯2009)?
最狹義的「權利」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權利規範類型,「權利」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受法律所保護的地位和利益。哪些事項可以成為法律上的權利,則是經過相當時間的演化與篩選的成果,其中最大的特徵是被特定化之某類型特定性的利益,該被思考的是「保護誰的利益」與「排除誰的利益」。這原則可以適用於任何文化法規的檢視和反思,例如對於《文化基本法》的探討。做為所有文化法規上位階的《文化基本法》,其內容如何規範與設計,正是足供檢視政府的文化施政價值與態度。
做為享受和參與文化生活之公民的文化權利,這並非是國家的恩寵或賞賜,而是需要做為文化主體性的公民努力去爭取,在諸多的奮鬥與鬥爭之中,不斷地進行論述、再論述,溝通與說服,既顯明文化權利的重要性,也建構文化權利的內容與意義。也就是說,既是公民所需要享有的文化權利,那麼就由公民自己去澆灌、培養到生產,至終形成屬於公民的文化權利,那才是合適與真實的文化權利。人民不需要空泛性的文化權利,也不需要虛假美名的文化權利,更不需要國家當權者為了鞏固其統治合理性與正當性,所編寫出各種詞藻華麗的文化權利「修辭學」。在這現今全球化與資訊化的社會生活世界裡,強調文化公民權是一種促成溝通社會(communicative society)的核心關鍵(Stevenson 2003);透由各類途徑,不斷對話與論述,建構公民的文化權利,實踐文化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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