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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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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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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您準備好當國民法官了嗎?
在衡量生與死的天秤上,又該如何作出最適當的判決?
 
從18個轟動日本的殺人案件,借鏡日本審判經驗,
為國民法官的審理與量刑提供參照!
 
◆永山則夫案為死刑判斷立下了哪些基準?
◆殺人有無計畫性跟可問責程度有什麼樣的關係?
◆只殺一人就可以免死嗎?
◆該如何針對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進行身心狀況的事實認定?
◆人民裁判員判死,二審後職業法官判生,司法如何維護人民法感與量刑的正當性及公平性?
 
2023年1月1日開始,臺灣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人民可以直接參與刑事案件審理,並與職業法官攜手合作共同作出判決。臺灣人民參審首波受理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等「故意行為造成死亡結果」之重大犯罪,同時被告縱使檢察官求處死刑,仍須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起量刑評議,並達三分之二以上高度共識決方得判決死刑。
 
臺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作為參考原型。《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以18件日本案例,包括7件一審裁判員判死、二審職業法官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案例,帶領讀者認識日本量處死刑的基準與行情,並透過各級法庭相關判決的推論與說理,了解死刑基本的門檻及界線。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藉由日本死刑議題及判決量刑的介紹,將能對照凸顯臺灣司法法制及實務運作的特色良窳。「立足本土、面向國際」,期待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更能深化臺灣司法民主、落實國民主權。
 
名家推薦
 
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
——專文推薦
 
王妙華(律師)
李復甸(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邢泰釗(檢察總長)
法律白話文運動
羅秉成(行政院政務委員)
——誠摯推薦(依姓名筆畫排序)
 
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林教授裕順主編的《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一書,是《國民法官法》的法普小教室,淺顯易懂,有助於可能成為國民法官的你╱妳,深一層思考生死判中,是否抱持「寧於必死之中求其生,勿於可生之處任其死」的法感情,特為推薦。

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
相信本書不僅可提供審、檢、辯實務界妥適處理死刑的爭議上的參考,亦有助於法學界了解日本實務在面臨個案的困境及思索出口的理路,尤其可讓廣大的一般讀者了解死刑制度及量處死刑應有的基準,同時喚起社會大眾面對此項國家剝奪生命的刑事制裁時的不同的省思。
 
王妙華(律師)
沒有艱澀的文字,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有趣的案例,引導著讀者思考,即使沒有法律基礎,也能在筆者的引導下,理解初步的概念,而這也正是國民法官制度推行的目的之一,由法院給人民準備的一堂公民課。
 
李復甸(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法律素人參與審判,需要不同於職業法官的全套刑事證據法則。極度簡化的證據開示與辯論程序,扭曲了該有的無罪推定原則。參審所費人力、時間與經費無法估計。民眾的濫情影響司法,輿論領導審判,失控的量刑,都可想見。保障被告不受司法迫害的制度,變成了監督法官審判的工具。若要利用國民參審來健全司法,是完全走錯了方向。
林裕順教授秉持讀書人的良心與專業,對執政當局自我驕傲的新制,用最溫和的語調說最硬的道理。他山之石,可以為錯。日本殷鑑不遠,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邢泰釗(檢察總長)
本書介紹日本裁判員審理死刑案件歷程,經由敘事方式闡述18種案例,以不同角度反覆省思辯證,深入淺出,剖析案件爭議並融入職業法官的判斷基準,發人深省。其中第六章介紹奠定日本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時所參照之「永山基準」,尤具參考價值。我國《國民法官法》於今(112)年1月1日施行,此均足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變革之借鏡。
 
法律白話文運動
看完這本書,你會更了解國民法官在做什麼以及該怎麼做。
 
羅秉成(行政院代理發言人及政務委員)
這本書深入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實務運作如何作出死刑判決,並分析人民的法感是否逸脫死刑量刑基準,以及死刑量刑應符合何種基本條件等重要議題。本書透過18起轟動日本的殺人事件的真實案例,借鏡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審判經驗,為未來可能成為國民法官的一般民眾及法曹實務界提供各種不同角度的觀點,這對於我們才剛啟動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的臺灣來說,別具啟發意義。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林裕順 主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黃鼎軒
 
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副祕書長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家維
 
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祕書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博士生
日本一橋大學研究生
 
王鈞世
 
日本大阪大學研究生

目次

推薦序一 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吳燦
推薦序二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陳運財
序 有光的地方,就會有溫暖╱林裕順

引言
第一部分 人民參審及量刑基本原則
第一章 人民參審關鍵密碼
第二章 人民參與審判與量刑
案例1 量刑程序的脈絡——寢屋川市虐童事件
第三章 證據拼圖 死刑判決
案例2 無罪推定與死刑判斷——大阪母子殺害事件
案例3 沒有直接證據的死刑拼圖——首都圈連續不審死事件
第四章 死刑執行方法
案例4 執行絞刑的正當性——大阪柏青哥店放火殺人案件
第五章 悔悟的被告能否判死
案例5 被告悔悟即可免死嗎?——大阪堺市連續強盜殺人事件

第二部分 死刑量刑的判斷因素
第六章 死刑量刑基準
案例6 死刑基準的分水嶺——永山則夫案
第七章 死刑判決的年齡條件
案例7 沒長大的少年,能否判死?——光市母女殺害事件
第八章 殺人、放火與死刑
案例8 恣意縱火與殺人——山形東京連續放火殺人事件
第九章 前科與死刑
案例9 〔二審改判無期〕有前科就該判死?——南青山強盜殺人事件

第三部分 殺人計畫的有無
第十章 強盜殺人: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界線
案例10 〔二審改判無期〕非計畫殺人可否判死——松戶市強盜殺人事件
第十一章 強制性交、猥褻下殺人與死刑
案例11 〔二審改判無期〕猥褻並殺害一名女童會被判死刑嗎?——神戶小一女童殺害事件
案例12 性侵強盜殺人的量刑判斷——岡山前女同事殺害分屍案
第十二章 共犯是否同死
案例13 〔二審改判無期〕強盜殺人死刑判決與無期徒刑的界線——長野一家三人強盜殺人事件
第十三章 挑戰人性極限的殺人犯
案例14 虐殺與死刑的認定——橫濱截肢殺人事件
案例15 殺一人判死的條件——三島女子短大生燒殺事件

第四部分 責任能力
第十四章 行為責任的判斷方式
案例16 〔二審改判無期〕身心狀況的事實認定——大阪心齋橋無差別殺人事件
案例17 〔二審改判無期〕複數鑑定與責任能力的判斷——洲本五人刺殺事件
第十五章 維護公平審判之受審能力
案例18 〔二審改判無期〕思覺失調症與死刑審判——熊谷市六人殺害事件

附錄 本書收錄日本判決案件名稱、出處及說明

書摘/試閱

案例10 〔二審改判無期〕非計畫殺人可否判死——松戶市強盜殺人事件

殺人償命,似乎是華人社會的普世價值;但在法治國家的司法程序中,對於犯下殺人行為的被告,承審法官應如何評價其犯罪行為,進行公平審判則是訴訟程序的核心。目前臺灣已沒有唯一死刑的刑法規範,但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界線,此一難題仍持續受到關注與討論。在臺灣的刑法規範中,強盜殺人面臨的刑責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兩者間並無清楚的界線,實務判決中,亦未有明確判例。本文的實際案例,是一件強盜殺人案件;更是一件人民參審判處死刑,職業法官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案件。
以下將藉由日本實際發生之案例「松戶事件」,討論強盜殺人案件中,如何在兼顧人民法感情的情形下,仍可維持量刑公平性。

事實背景 作惡多端並殺害一人
二○○九年十月,位於日本千葉縣松戶市某公寓二樓發生火災;火勢撲滅後, 發現屋內有一名呈現全裸狀態之女性遺體。該名女子是居住在該址的女大學生,當時正就讀千葉大學四年級,二十一歲。由於在該名女性遺體身上發現刀傷,當地警察隨即朝殺人案件展開偵查工作。調查結果,在案發後曾有一名男子持被害人提款卡提領兩萬日圓現金之情形;因此,警方隨即調查該名男子身分,並鎖定被告竪山辰美;隨後被告遭警方依強盜及縱火等罪逮捕。
根據調查結果,被告於十月二十日晚上至二十一日間,撬開上鎖陽臺窗戶侵入被害人家中,並在二十一日早上十時左右,對當時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強盜財物;被告持菜刀脅迫並將其兩手綑綁、毆打;在壓制被害人及強盜財物過程間,被告持菜刀朝被害人左胸突刺三次,造成該名女大生左胸部受傷而引發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在強盜財物後,在二十一日時,持被害人提款卡前往ATM盜領現金,一共提領三次,其中一次有領到現金,另兩次則未成功領款;隔(二十二)日,被告為了湮滅該名女子遺體及強盜殺人的證據,便計畫縱火燒毀被害人居住的公寓(當時該公寓居住人員共計有十五人)。隨即,被告侵入該名女子住家客廳,以打火機點燃放在屍體旁的衣物,對該客廳縱火及燒毀女子屍體。
本案被告除犯下強盜殺人及縱火等犯罪行為外,在案件發生前後兩個月間,也分別對五名女性犯下強盜致傷、強盜強制性交等犯行;分別是(1)三次侵入住宅竊盜;(2)侵入住宅時,對一位七十三歲女性強盜致傷,需三週才能痊癒;(3)侵入住宅,對一位六十一歲女性強盜致傷,需八週才能痊癒;並對當時返家的三十一歲女性強盜強制性交、監禁,需兩週才能痊癒,並且使用搶來的提款卡盜領現金;(4)對於二十二歲的女性強盜致傷,需兩週才能痊癒;(5)侵入住宅,對於三十歲女性強制性交未遂。

爭議所在 非謀殺可否判死
被告曾有多次犯下強盜及強制性交的前科,在入監服刑七年後,出獄不到一個月時間,又再度接連犯下強制性交、強盜及強盜殺人等行為。其中,在本次案例中,被告打算闖入被害人家中強盜財物,當下卻持刀將被害女子殺害,殺害後並縱火燒毀房屋,被告的殺人犯罪行為是否具計畫性,被告是否應判處死刑?

人民法感的判斷(一審判斷)
第一審判決中,從被害者屍體傷勢來看,被害者的左胸部及頸部共計有五處遭刺傷及切傷的痕跡,特別是位於左胸部三個傷勢,不論是哪一刀都可以造成被害者死亡之重大結果。因此,根據法醫證詞,可判斷當時被告是在具有殺人故意的情形之下,持刀子朝被害人左胸部位突刺三次。
若從過去判例來看,對於被殺害人數僅有一人的情況下,欠缺「殺人計畫性」的強盜殺人案件中,大多不會科處死刑。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雖有「強盜計畫性」,但欠缺「殺人計畫性」;不過,卻仍在量刑時指出:「並非殺一人即不能判處死刑」,並審酌以下「特殊情事」,作出應判處死刑之判斷:

˙手段
本案被告的殺意極為強烈,殺害態樣亦非常的殘忍且冷酷無情;放火行為亦具有相當高蔓延之危險性,是非常惡劣之犯罪行為。同時,本案亦造成難以回復之結果。

˙前科、品行、素行
松戶事件以外之犯行,強盜、強制性交等行為亦屬重大且惡劣,且過程中亦可能造成被害人生命及身體重大危害等重大被害。
被告先前犯罪累累,縱未犯下殺人的前科,但被告在服刑完畢不到三個月內,接連犯下本件強盜殺人案及多起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可見本案被告對於重要法益的輕視及被告之犯罪傾向。

˙犯罪後態度
被告除了否認本案的殺人行為外,對於其他的犯罪行為都坦承不諱,甚至是表明自己能償命等;被告也透過書信向被害遺族表達謝罪,甚至在逮捕後企圖自殺。另外,被告的母親及妹妹在法庭上的發言,也希望能夠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因此,似乎可以窺見被告對於所犯罪行感到後悔。
然而,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言行舉止及犯行態樣均難以取信,特別是被告在法庭前後不一及不合理的陳述,推論被告並未據實以答,僅是為了迴避責任,因此認為被告並未深刻地反省。

˙遺族被害情感
從本案被害人被殺死的屍體情狀來看,被告的殺人行為是非常冷酷無情的,甚至還放火燒毀被害人住所湮滅事證;對於突遭此重大事件的被害遺族來說,被害遺族處罰之感情極為強烈,對於被告求處死刑的心情亦能理解。
綜上,從被告在短時間接連犯下之犯行來看,被告本身反社會性之性格傾向已根深蒂固。本案強盜殺人案件中,遭殺害之被害人雖僅有一人,該殺人行為雖不具計畫性;但考量被告在短短期間連續犯下重大案件,被告之人格傾向及對於被害人等,造成生命身體之重大危害及危險性之情形下,已無迴避死刑裁量之理由。鑑於上述考量事項,被告之刑事責任相當嚴重,因此認定判處死刑應屬相當。

職業法官改判無期(二審判斷)
死刑量刑之判斷,本應根據永山判決所提量刑因素審慎評估。在本案中,被告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法判斷具有殺人計畫性;同時,松戶事件以外之案件,「犯罪行為尚無殺人故意」及「未以奪取他人生命而達成自己利慾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因此,即便是各案情節均屬重大且惡劣,該等行為亦具備之高危險性等情形,但各行為仍未達死刑之量刑標準。另被告也未有殺人之前科。因此,一審所認定之「特殊情事」,尚不該當成為選科死刑之考量。
從過去強盜殺人的案件中,僅有一名被害人遭殺害時,該殺人行為如果欠缺計畫性,大多傾向不選科死刑。被告犯下強盜殺人及縱火案件前後,亦有犯下多起強盜致傷、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雖各案件犯情重大且惡劣,且具有危險性等,但在綜合各量刑事由考量之下,本案仍難以認定具有「非處以死刑不可」之事由。無期徒刑與死刑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上訴審法院認為第一審死刑量刑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維持無期(三審判斷)
被告強盜殺害被害人之行為,該殺人行為並無計畫性;因此,量刑判斷不應過度偏重殺害態樣之惡劣程度。另外,第一審裁判員在量刑裁判上,過度強調殺害該名女子以外案件之惡劣程度及危險性、被告之前科及反社會性格傾向等,因而作出死刑之量刑判斷並非合理。第一審審理結果亦無法說明被告應判處死刑之具體理由, 故肯認第二審做出之審理結論。

想想看
˙死刑判決與人民感情之落差
在松戶事件中,被告沒有殺人前科,但曾因強盜及強制性交案件入監服刑;並且在出獄後不久,接連犯下本次強盜殺人案件,及多次強盜、強制性交等犯罪行為。本案被告強盜殺人的犯罪行為,第一審、第二審及最高法院均認為欠缺殺人的計畫性。但是,第一審舉出判處死刑的「特殊情事」,第二審及最高法院均予以推翻,並認為被告犯下強盜殺人時,因欠缺殺人計畫性,因此不應量處死刑;同時,雖被告連續犯下多起惡劣且具有危險性的犯罪, 但這些犯罪各自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些犯罪行為尚不能成為判處被告死刑的考量。
或許多數人很難理解,松戶事件的被告作惡多端,且每一個案件都造成被害人極大的危害,為何不能因此判處被告死刑?但是,別忘了,死刑跟無期徒刑有別;在死刑作出量刑時,仍應符合一定的訴訟程序,並且罪刑相當,在不得不處以極刑的情形之下,才能判處死刑。相對地,如何讓人民理解不判處死刑,則應建立一套死刑量刑基準,才能符合人民的法感情,並回應人民對於法律正義的期待。
「死刑」與「無期或有期徒刑」不同;「死刑的量刑」應強調的是「質」的考量,而非「量」的考量。松戶事件或許可以成為代表性說法;並非作惡多端就能判處死刑,而是「惡行」的本質。如此一來才能確保法院公平性及死刑量刑之基準。
日本永山基準其實並沒有明確地指出「死刑」及「無期徒刑」的界線,但被告之殺人行為,是否具有「計畫性」已成為量處死刑關鍵且重要性之因素。死刑與無期徒刑有別,因此作成死刑量刑時,應提出具體且具有說服力之理由,並強調「不得不判處死刑」之原因。即便被告在作惡多端的情況下,若各犯行不會判處死刑時,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不能將各犯行疊加,甚至成為量處死刑之考量因素。

✽關鍵詞:犯罪類型(強盜殺人)、動機(利慾薰心)、手段(持刀砍殺)、結果重大性(一名被害人)、被害感情(處罰感情強烈)、品行、素行(作惡多端,接連犯下強制性交、強盜及強盜殺人等犯罪行為)、犯後態度(未有深刻反省)、欠缺殺人計畫性、放火(殺人後放火滅證)、裁判員判死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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