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日本中国研究(第2辑.法律.对外关系)(電子書)
商品資訊
ISBN:9787509754122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日本人间文化研究机构现代中国区域研究项目
出版日:2014/01/01
裝訂:電子書
檔案格式:PDF;EPUB
商品碼:222222095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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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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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為《當代日本中國研究》第二輯,除與編者商議撤去的《信訪制度的救濟功能及其局限性》一文外,共有專題論文七篇,研究動態一篇,書評九篇。相對第一輯而言,收入文章所涉領域更廣,涉及中國物權法、當代國際關係、外交史、抗戰史等。
名人/編輯推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走出了一條獨自的發展道路,建立了中國式的發展模式,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巨大成就。中國的發展模式,既充滿魅力,又富有爭議。如何理解中國的發展模式,思考中國所要應對的種種問題,已不再是中國本身的課題,更是包括只本在內的世界各國倍加關注的對象。從這一點來說,中日兩國的學界有著眾多的共同課題。
劉杰主編的《當代日本中國研究(第2輯法律對外關系)》選取的基本上為歷史學和社會學研究的論文。所收文章中除了數篇書評為本編輯委員會的邀稿以外,其余的專題論文、書評以及研究動向均為日本的權威學術刊物的已刊論文。20余位著者,除了數名著作等身的資深學者以外,大多為三四十歲的中堅研究力量。通過他們的研究,相信讀者們一定會對日本的中國學界有一個較為完整的了解。日本的中國研究長期以來以細致和扎實的研究風格廣為人知。新一代的日本學者同樣注重從某個地區的特定具體問題著手,通過細致的資料調查和現狀分析,尋找出潛藏在中國社會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從而引導讀者深入思考。
劉杰主編的《當代日本中國研究(第2輯法律對外關系)》選取的基本上為歷史學和社會學研究的論文。所收文章中除了數篇書評為本編輯委員會的邀稿以外,其余的專題論文、書評以及研究動向均為日本的權威學術刊物的已刊論文。20余位著者,除了數名著作等身的資深學者以外,大多為三四十歲的中堅研究力量。通過他們的研究,相信讀者們一定會對日本的中國學界有一個較為完整的了解。日本的中國研究長期以來以細致和扎實的研究風格廣為人知。新一代的日本學者同樣注重從某個地區的特定具體問題著手,通過細致的資料調查和現狀分析,尋找出潛藏在中國社會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從而引導讀者深入思考。
目次
·專題論文·
物權法草案違憲爭論諸相
圍繞近現代東亞外文書籍問題的國際關系
——以中國為中心
中國的“東亞共同體”構想與國際秩序觀
《巾英緬甸條款》(1886年)考析
——兼論晚清外交之特性
中國抗戰的展開與宣戰問題
中國的“日本中立化”政策與對日形勢的認識
——以第四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的談判過程和
長崎國旗事件為中心
圍繞“權力”與“力量”展開:從“特殊”淪到“普通國家”論
——比較政治視角下的當代中國內政外交 伊藤剛
·研究動態·
日中戰爭研究動向
·書評·
星野英一·梁慧星盛修、田中信行、渠濤 《思考中國物權法》
曾田三郎 《立憲國家中國的始動:明治憲政與現代中同》
岡罔本隆司川島真 《中國近代外交的開端》
鈴木智夫.《近代中國與西洋國際社會》
園田節子 《南北美華民與近代中國:19世紀跨國遷移》
服部龍苣二 《日中歷史認識:關于“田中奏折”問題的不同見解1927~201O》
內田知行、柴田善雅、《日本的蒙疆占領1937~1945》“唇齒關系”的結構和變化》
益尾知佐子 《中國政治外交的轉折點:改革開放與“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
物權法草案違憲爭論諸相
圍繞近現代東亞外文書籍問題的國際關系
——以中國為中心
中國的“東亞共同體”構想與國際秩序觀
《巾英緬甸條款》(1886年)考析
——兼論晚清外交之特性
中國抗戰的展開與宣戰問題
中國的“日本中立化”政策與對日形勢的認識
——以第四次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的談判過程和
長崎國旗事件為中心
圍繞“權力”與“力量”展開:從“特殊”淪到“普通國家”論
——比較政治視角下的當代中國內政外交 伊藤剛
·研究動態·
日中戰爭研究動向
·書評·
星野英一·梁慧星盛修、田中信行、渠濤 《思考中國物權法》
曾田三郎 《立憲國家中國的始動:明治憲政與現代中同》
岡罔本隆司川島真 《中國近代外交的開端》
鈴木智夫.《近代中國與西洋國際社會》
園田節子 《南北美華民與近代中國:19世紀跨國遷移》
服部龍苣二 《日中歷史認識:關于“田中奏折”問題的不同見解1927~201O》
內田知行、柴田善雅、《日本的蒙疆占領1937~1945》“唇齒關系”的結構和變化》
益尾知佐子 《中國政治外交的轉折點:改革開放與“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
書摘/試閱
四 法制度改革的可能性
1.“宜粗不宜細”的界限
圍繞此次物權法草案違憲論的各種討論,本就是由法律規定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所有”“神圣”各個概念的不明確性所引發的,而各方觀點也在未完全契合的情況下各說各話,空發議論。
關于憲法條文上較多政治性、意識形態性的表述,維持該意義、內容的不明確性有著多種原因。尤其從決策者來看,為了確保臨機應變的經濟、社會政策的法律正當性,必須使不容非議的政治性、意識形態性概念保持曖昧的意義,以最大程度發揮效用。因此,這種方便的“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規定,統治者很難會自己做出修正。
但從立法的角度,置這些概念于暖昧狀態不理的話,法律的合憲性將變得不確定,甚至會引發無用的討論和過度的警戒,進而導致重要立法有因違憲嫌疑而停滯之虞,這從物權法立法相關的一系列爭議中也可見一斑。
盡管目前各處都在強調“法治”和“民主”,但通過此次的爭論,卻可以感到非但是政府,就連學界要將“法”的內容明示于“民”的意識仍然遠遠不夠。如果不明了憲法規定的各種概念的意義,那么“民”是不可能作為“主”人實行“法…‘治”的。如若真正追求“人權保障”和“權力限制”,首要應先明確憲法規定中各種曖昧概念的意義。
2.憲法解釋的實效化
上文指出,要實現“人權保障”和“權力限制”,必須先消除規定表述中各種概念的不明確性。但正如此次的物權法違憲論及“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所表明的,為了實現憲法的條文及各概念的明確化,必須先解決對憲法及法律的公權解釋機能不完善的問題。
如上所述,憲法中包含眾多定義困難的概念,又如張千帆所指出的,諸多政治宣言性規定很難“適用”,關于各概念及其相互關系與適用可能性等,首先必須由擁有釋憲權的國家機關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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