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在三年零八個月的日佔時期裏,日軍在香港所犯的暴行罄竹難書,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是憲兵隊。
二戰結束後,英國在香港設立了四個軍事法庭,從一九四六年三月起,審理了四十六宗案件,在香港發生的案件就有三十宗,整個法庭程序前後費時兩年零八個多月,當中涉案戰犯被判死刑的有十三宗。審判結束後,整個詳盡的法庭記錄收入英國陸軍部檔案,成為日軍在香港干犯戰爭罪行的珍貴歷史資料。
香港地方志辦公室從中深入研究,選出十個足以概括日軍暴行的檔案,展開翻譯和個案研究。日軍暴行所涉及的主題包括︰十八日戰爭、香港憲兵隊及分隊、深水埗戰俘營、赤柱監獄,以及銀礦灣慘案等。此外,還根據軍事法庭檔案的線索,重訪涉案地方,找到日軍暴行的親歷者和他們的後裔,通過訪談核實和補充檔案資料,撰寫成十個專題報告,重現相關事件的細節。
本書通過這些翻譯軍事法庭的紀錄和專題報告,藉以展示日軍在香港干犯的暴行,重現香港日佔時期歷史的片段,以為後來者鑑戒
作者簡介
主要論著有《屯門風物志》、《〈新安縣志〉香港史料選》、《吞聲忍語——日治時期香港人的集體回憶》、《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我們都在蘇屋邨長大——香港公屋生活的集體回憶》、《香港早期華人菁英》、《香港達德學院——中國知識份子的追求與命運》、《香港地區史研究之四:屯門》、《僑通天下——陳有慶傳》、《香港華人精英的冒起》、《危情百日——沙士中的廣華》、《天空下的傳奇——從啟德到赤鱲角》等。
丁新豹,香港大學哲學博士,香港歷史博物館前總館長,現為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客席教授及名譽高級研究員、香港大學中文學院名譽助理教授、香港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英國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名譽院士、古物諮詢委員會成員、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受託人委員會成員、歷史博物館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中國近代史學會會長,以及香港及廣東省多所博物館名譽顧問等。
主要論著有《香港歷史散步》、《香江有幸埋忠骨:長眠香港與辛亥革命有關的人物(增訂版)》、《善與人同:與香港同步成長的東華三院(1870-1997)》、《非我族裔:戰前香港的外籍族群》等。
序
前言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結束在亞洲太平洋的侵略戰爭。日本擴展領土的野心,早於十九世紀末葉已經暴露無遺。甲午一役日本初嚐勝績,自此處心謀劃稱覇東亞。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日本出兵佔領中國東北,拉開了全面侵佔中國的序幕。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策動盧溝橋事變,全面侵華。中國在幾年之間失去半壁江山以及千萬百姓的生命。一九四一年十
日佔的香港是一個苦難傷痛的城市,日本並沒有讓這裏的居民分享「大東亞共榮圈」的美好生活。從淪陷的第一日起,大多數居民就要為生存而掙扎。淪陷日久,生活愈見坎坷;除了三餐不繼,香港居民還要面對隨時飛來的橫禍。日軍由攻打香港直至投降,一直以各種卑劣殘酷的手段虐待甚至殺害戰俘和平民,包括隨意在街上圍捕平民,然後集體棄於荒島或者公海聽任自生自滅。日軍之中最為惡名昭彰的是憲兵隊,他們是香港日佔時期的主要戰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同盟國在遠東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甲級戰爭罪犯,乙級和丙級戰犯則交由各國軍事法庭自行審判。一九四六年三月,英國在香港的最高法院和渣甸貨倉設立了四個軍事法庭,審理了四十六宗案件。其中在香港發生的案件有三十宗,另外十六宗的事發地點分佈在台灣、上海、惠州、日本和公海。一九四八年十二月,香港的軍事法庭結束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整個法庭程序前後共費時兩年零八個多月。在受審的一百二十二名日軍嫌犯中,二十一人被判死刑,兩人被判終身監禁,八十五人被判半年至二十年徒刑,十四人無罪釋放。發生在香港的案件中,涉案戰犯被判死刑的有十三宗,判監十年或以上的有五宗,其他則輕判或者無罪釋放。這些戰犯的審判經過嚴謹的法庭程序,最後留下了詳盡的記錄,內容包括證人的控詞、戰犯的自白,以至控辯雙方的詰辯。審判結束後,這些記錄收入英國陸軍部檔案,成為日軍在香港干犯戰爭罪行的珍貴歷史資料。
二○一○年,香港大學法律系Suzannah Linton教授利用這批藏於英國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的陸軍部檔案(W.O. 235),整理出香港軍事法庭的紀錄,並在香港大學圖書館建立「香港戰爭罪行審判」電子資料庫(Hong Kong’s War Crimes Trials Collection),使這批資料得以回到香港,為探索香港日佔時期的歷史作出重要的貢獻。香港地方志辦公室趁此難得機會,選取資料中與日佔香港關係最密切的部分深入研究,翻譯成中文,並公開出版發行,以方便關心香港日佔時期歷史的讀者使用。
本書的編譯涉及數量龐大的檔案資料。我們第一階段的工作是從電子資料庫中篩選出與香港相關的檔案,並按特殊性、普遍性、地區性、嚴重性等分類,選出十個足以概括日軍暴行的檔案,然後展開翻譯和個案研究。
這十個精選的香港軍事法庭檔案共有八千多頁,分量不輕,為我們第二階段的工作帶來一定的挑戰。這一大堆資料經過反覆檢視考證,最後選出最具歷史價值的部分翻譯成中文,資料類型有軍事法庭紀錄表、控方開案陳詞、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證人的供詞。檔案內容所記錄的日軍暴行涉及的主題有十八日戰爭、香港憲兵隊及分隊、深水埗戰俘營、赤柱監獄,以及銀礦灣慘案。
為了進一步發掘與檔案有關的資料,我們根據軍事法庭檔案的線索重訪涉案的地方,包括西貢的黃毛應村、界咸村、南圍村;梅窩的銀礦灣、涌口村、奕園、白銀鄉、牛牯塱;沙頭角的蓮麻坑村;大埔的南華莆村;以及京士柏公園、蒲台島等地方。在田野考察的過程中,我們找到日軍暴行的親歷者和他們的後裔,通過訪談核實和補充檔案的資料。除了翻譯軍事法庭的紀錄,我們亦利用這些紀錄輔以其他歷史資料,撰寫成十個專題報告,交代相關事件的細節。
日軍在三年零八個月裏對香港居民所造成的傷害其實遠不止於本書所述的內容,更多的同類事故大多保存於倖存者的記憶裏,並隨着歲月的遠去而消失。
本書在可行的範圍內根據檔案展示日軍在香港干犯的暴行,旨在重現香港日佔時期歷史的片段,以為後來者鑑戒。
劉智鵬、丁新豹
野間賢之助管治下的香港憲兵隊
香港淪陷後,日軍隨即成立香港憲兵隊。憲兵集「軍警」與「民警」的職能於一身,擔任香港憲兵隊隊長的野間賢之助中佐(一九四三年三月一日升為大佐)權高位重,既要指揮、督導憲兵履行職務,亦要監管憲兵的操守。然而,在野間賢之助的統領下,香港憲兵隊作惡多端,經常在港九新界不同地區毆打、虐待平民百姓,更在未經審訊的情況下處決囚犯。除此之外,為執行香港佔領地總督部的歸鄉政策,野間賢之助還指使屬下憲兵在街上任意拘捕平民,將他們強行遣返內地,導致大量平民在流亡途中死亡。
香港憲兵隊的體制
十八日戰爭期間,野間賢之助以日本陸軍第三十八師團憲兵隊隊長身份隨軍開入香港。港督楊慕琦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宣佈投降,日軍第二十三軍司令官酒井隆中將隨即在十二月二十六日授命野間賢之助,以一百五十名憲兵組成香港憲兵隊。香港憲兵最初只執行軍警的工作,到了一九四二年一月底,民警的職務亦納入憲兵隊的管轄範圍。香港憲兵隊既要維持社會治安,也要肩負軍事警察的工作,例如防止軍事機密外洩、捉拿間諜、阻止敵方的政治宣傳和破壞、審查信件及講辭、鎮壓抱有敵意的居民和懲治罪犯等等,確保日軍在香港的軍事利益和優勢。
一九四二年二月二十日,香港佔領地總督部成立,香港憲兵隊改由香港總督指揮。野間賢之助的部下除了一百五十名憲兵之外,還包括二百五十名輔助憲兵、二千五百名華人憲查、五百名印籍憲查和六十至七十名密偵。香港憲兵隊的大本營位於戰前的香港最高法院(日治時期稱為香港憲兵隊本部),設有「庶務課」和「警務課」。「庶務課」下設「經理班」和「衛生班」,管理一般的行政事務。「警務課」則負責管理軍警、民警和各個地區憲兵隊「特高班」。
香港憲兵隊轄下有五個地區憲兵隊,分別為香港島東地區憲兵隊、香港島西地區憲兵隊、九龍地區憲兵隊、新界地區憲兵隊和水上憲兵隊。各地區憲兵隊的架構與憲兵隊本部大致相同,設有「庶務班」、「警務班」及「特高班」等組織。在地區憲兵隊之下還有派駐不同地點的憲兵派遣隊和分駐所,管理香港不同地區。各地區憲兵隊均由一名隊長統領,他們都需要根據野間賢之助的指令執行職務,並要就管轄範圍內發生的事情定期向野間賢之助匯報。
香港憲兵隊隊長的職責
野間賢之助的辦公室設於香港憲兵隊本部內,他的職責是執行時任總督磯谷廉介發出的命令和監管下屬的行為。他每天都會前往總督部謁見總督,向總督報告他的工作情況,並聽取總督的指示和命令。為了解憲兵本部前一天所發生的事情,他每天都會聽取副官矢田貝大尉和特高班主管監澤少佐的報告。野間賢之助要求各地區憲兵隊隊長每天親自到憲兵本部向他匯報各區的情況、憲兵正在處理的不同案件、發生在憲兵部的事件和被監禁人士的審訊進程。除了每天的匯報外,野間賢之助每星期還會與各地區憲兵隊隊長及憲兵本部的部門首長開會,各地區隊長在會議上向他報告各區的情況和交流情報,野間賢之助亦會在會議中向他們發出指示或命令。
為了釐清憲兵的工作指引,野間賢之助上任後,重新草擬了一份「戰地服務工作守則」,清楚列明憲兵的職責,以及軍隊指揮官與憲兵隊長之間的聯繫。另外,野間賢之助還有嚴格規定拘捕犯人、監禁、審問、移交罪犯的守則。首先,野間賢之助強調只有憲兵有權力拘捕犯人,他們拘捕前要先得到隊長的命令;其次,憲兵要監禁犯人來審問,但監禁時間要盡量縮短,以免累積太多犯人;再者,在審問犯人時,犯人招認無疑是很好的證據,但不應使用暴力;最後,在審問的過程中,如清楚確定疑犯是有罪,須將疑犯轉交司法部處理。
每逢星期六下午,野間賢之助都會巡視香港憲兵隊本部的牢房和視察囚犯的狀況,而且每年會正式巡查各個地區憲兵部至少兩次。如果他發現憲兵不遵從守則,就會嚴懲該地區憲兵隊的隊長,斥責他沒有做好監管下屬的職責。
野間賢之助還有其他監管下屬工作的方法,例如通過報告及會議了解憲兵履行職責的情況。為免被蒙在鼓裏,他會直接詢問各部的普通職員,或透過傳聞了解憲兵部的實際情況。如果發現部下犯錯,野間賢之助會對他們作出適當的懲罰,較輕的懲罰是口頭訓斥,或要他們作書面道歉,較嚴重的是逐出正規軍。
野間賢之助每星期都會與「兩華會」的成員開會,聽收兩會代表在民生方面的投訴及意見,但對野間賢之助而言,「兩華會」只屬諮詢性質,他無需真正落實執行他們提出的建議。野間賢之助在自辯時表示,香港憲兵隊擁有一套頗為完善的制度,能夠有效監管並阻止憲兵虐待平民。實際上,香港憲兵隊確曾在不同地區作出許多殘酷不仁的暴行。野間賢之助既然聲言自己每天都會聽取部下的匯報,又會定期巡視各區的憲兵部,他肯定知悉這些暴行,不過他選擇縱容下屬繼續執行種種殘暴的酷刑。
縱容憲兵的暴力行為
相對於其他日軍佔領地如上海,野間賢之助認為香港的憲兵人手非常短缺。當時在港的憲兵只有一百五十人,而本地人口則大約有一百八十萬人,即一名憲兵要負責一萬二千人。而在上海,一名憲兵僅負責四千人,香港憲兵的工作量比上海高出三倍。由於憲兵人手不足,日軍認為要實施有效的方法來維持社會的治安和秩序,令軍隊的行動更順利。野間賢之助表示憲兵隊的方針是要令居民相信憲兵,願意與憲兵合作。實際上,憲兵隊更慣於使用鎮壓手段令華人「願意」與憲兵合作。憲兵肆意逮捕平民,把他們帶到憲兵部內加以審問,更利用不同的酷刑來虐待平民。
憲兵虐待平民的手法層出不窮,除了毆打、灌水和燒灼之外,憲兵還會對平民施用電刑,甚至縱犬噬咬手無寸鐵的婦女。這些殘暴的行為在香港不同地區均有發生,分佈各地的憲兵部就像人間煉獄,很多被捕者在憲兵部內遭到酷刑虐待,身受重傷,因此死亡的人多不勝數。
香港憲兵隊隊長野間賢之助自稱經常監督部下的行為,不允許憲兵虐待囚犯。他的辦公室就位於香港憲兵隊本部,但他對憲兵在本部施行的酷刑視若無睹,未有制約憲兵的暴力行為,野間賢之助其實是默許憲兵的濫虐暴行。
戰前香港政府的醫務總監司徒永覺(Dr. Selwyn-Clarke)於一九四三年因間諜罪囚於香港憲兵隊本部,囚禁期間憲兵對他施以灌水酷刑。憲兵亦經常在本部內虐打囚犯,部分人更因為酷刑而死亡。憲兵施行酷刑的目的是強迫犯人認罪,部分囚犯因而屈打成招,而認罪後的下場不少都是判處死刑。
香港島東地區憲兵部位於跑馬地加爾瓦略山會院,日軍在憲兵部內有一間新建的拘留室,專門用作囚禁重犯。在憲兵部對面的雲地利道,憲兵把部分車房用作臨時審問室,擺放着磚頭、繩子和粗大的木棍之類的刑具,用來毆打犯人或「吊飛機」。
香港島東地區憲兵部囚禁過不少重要人物,其中有《香港日報》英文版編輯西瑞爾‧福爾(CyrilMunro Faure)及匯豐銀行總經理祁禮賓(Vandeleur Molyneux Grayburn)。福爾於一九四三年二月十八日被控間諜罪,以及威脅和妨礙他人寫作反英文章,被捕至憲兵部。同囚者祁禮賓則被控以不合法途徑向達保醫生(Dr. Talbot)提供金錢,偷運到赤柱拘留營,故此於三月十八日被捕並囚禁。
陳碧翠絲(Beatrice Chan)是一名四十二歲華裔婦人,憲兵在一九四四年四月十三日指控她充當間諜,將她拘捕至香港島東地區憲兵部。在囚期間,憲兵曾對她連番虐待及灌水,但她始終拒絕招認。憲兵繼而威脅假如再不認罪,就會脫去她的衣服,並用火燒灼她的身體。她聞言後極為恐懼,把頭撞向廁所的牆角上企圖自殺,但不果。
香港島西地區憲兵部位於戰前的中央警署,隊長牛山大尉亦是著名的「殺人王」。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一九四三年三月期間,有接近一百人在憲兵部內死亡,當中約四十至五十人因營養不良而死,另有約四十人被處斬。憲兵部一樓是審問室,二樓是拘留室。香港島西地區憲兵部的審問室同樣擺放了各式各樣的刑具,例如木棍、皮鞭、水桶、膠管等。該部憲兵亦經常對犯人施以酷刑,其中一例是強迫犯人赤足在燃燒中的炭上行走。
九龍地區憲兵部位於戰前的九龍裁判法院,內裏同樣有大量平民遭受虐待和烤問。一九四四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在九龍地區憲兵部審問的案件有五十餘宗。他們以酷刑強迫疑犯作供,刑法當中以木棍毆打、灌水、吊飛機、禁食最為普遍。
日本人曾在一九四二年六月三日的《香港日報》刊登廣告,題為「香港佔領地總督部收買警犬」。犬隻接受訓練後,就會派駐到不同的憲兵部,成為憲兵的武器。香港島東地區憲兵部有一隻名為「阿羅比」的狼狗,憲兵經常用牠來脅迫犯人招供,更有人目擊狗隻在憲兵部內追咬一名男童。在憲兵本部內亦有警犬,憲兵會偕同牠們在街上巡邏。一九四三年一月十日左右,十名華籍婦人在摩星嶺道與薄扶林道交界處割草時被巡邏的憲兵逮捕,她們囚禁在附近一個細小的機槍堡裏,之後憲兵縱放兩隻狼犬入內亂咬,噬走婦人大片血肉,狀況慘不忍睹。有人目睹憲兵用刀刺死一名執拾柴枝的婦人,其棄屍路邊,次日早上屍首遭狼犬噬咬。
因為愛德華‧西克斯(Edward David Sykes)認識司徒永覺,所以憲兵質疑他同為間諜,並於一九四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將他拘捕。囚禁期間他前後接受憲兵審問共二十次,每次均遭毆打,除了四次灌水和約十二次「吊飛機」之外,憲兵還對他施以電刑。憲兵利用一個木箱形狀的發電機,先將電線連接到囚犯的手腕及腳踝上,然後持續轉動發電機的搖柄,電流就會傳到囚犯身上,直至囚犯不支暈倒為止。西克斯在遭受電刑期間,野間賢之助亦在場。他曾懇求野間賢之助命令憲兵停止酷刑,野間賢之助卻無動於衷。
在憲兵本部曾發生逃獄事件。囚犯吳帶好(音譯:Goh Tai Ho)本為野間賢之助親自選用的間諜,但憲兵指控他為重慶政府服務,因而將他囚禁於憲兵本部內。吳企圖逃獄,當時還有一名女子戴冠柔(音譯:Tai Koon Yau)與他一同逃走。二人本為戀人,而且戴冠柔能與中國政府通訊,因此他們打算一同逃往中國自由區。
事件在一九四四年九月某個星期日發生,當時由輔助憲兵木村(Kimura)負責看守牢房,他過去經常在當值時打盹。一名協助二人逃走的何姓憲查,事前用油潤滑了牢房的大門,使其開關時不會發出響聲。吳帶好於是趁機偷取牢房的鎖匙,自行開門逃去。他與戴冠柔及何姓憲查走到憲兵部門口時,被門前哨兵喝停,吳帶好謊稱:「彼等乃一密偵、一憲查及其妻,一同出門散步。」成功通過門前守衛,他們始由山頂小路逃去,越過山嶺,到達筲箕灣,在接應人李古(音譯:Li Ku)的住處逗留,等候往自由區的船隻。豈料翌日日軍下令戒嚴,各處海面守備甚嚴,吳帶好等人不能出發。等到第三日,他們見戒嚴稍為放寬,便偷偷登上船隻,但最終仍被憲兵逮獲。三日後,憲兵將他們處以死刑。
強送海南島做苦工
一九四二年三月,憲兵在中環街市附近拘捕了名為甘曾(音譯:Kam Tsang)的小販,以及十名華籍男子。憲兵將他們推上貨車,帶到告士打道的合記公司(Hup Kee & Co.)。該處已有四百餘人。期間有守衛負責把守,禁止任何人離開。十多日後,憲兵命所有人登上一艘名為「榆林丸」的船隻,開往海南島。抵達後,甘曾連同其他囚犯一同被迫留在當地的礦場做礦工。
在合記公司囚禁時,憲兵強迫在囚者簽署一份合約,同意到海南島工作,為期一年。合約註明他們在海南島期間,每天可獲發七十円軍票作為工資,以及獲配給白米、香煙及衣服。可是,到達海南島後,除了每天獲發軍票外,其餘的都沒有兌現。
採礦的工作非常艱苦,大部分苦工都在當地死去。最初一同前往者有四百八十四人,但最後倖存者只有約一百人。一些苦工不是遭虐打致死,就是因飢餓或染病而亡。不少人在患病期間,仍然被迫繼續工作,憲兵亦無提供任何藥物治療。當中最殘暴的是日籍主管藤林(Fujiyashi),以及他的台籍助手李阿清(音譯:Lee Ah Ching)。他們經常虐打苦工。甘曾在海南島做苦工,直至日軍投降才能夠返港。
野間賢之助縱容憲兵私自執行死刑
根據野間賢之助的描述,日軍是依照合法程序處理犯人,假如憲兵有足夠證據證明犯人有罪,須將犯人提交司法部,由軍事法庭審訊及判刑。
其實憲兵隊才是執行死刑的機關,野間賢之助經常未經審訊就下令處決囚犯。在不同憲兵部,私自執行死刑是常有的事,不少囚犯未經審訊已被斬首或槍斃。一名在香港憲兵隊本部擔任傳譯的日本人井上金尾(Inoyue Kanao)指出,每個憲兵部的指揮官都有權力執行「嚴重處分」。假如有一人被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人有罪,例如犯人招認,該憲兵部就會發出控罪狀,並轉呈他的所屬隊長。這份控罪狀最終會交到野間賢之助手上,假如野間賢之助認為該犯人應被處決,就會蓋印並發回相關憲兵部門,死刑隨即執行。
在西地區憲兵部,隊長牛山大尉肆殺犯人。譚財(音譯:Tam Choi)於一九四二年一月起在西地區憲兵部擔任憲查,他指出在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一九四三年三月期間,曾有二百多人被處決。行刑者為憲兵石山、石井、鈴木等,而處死的平民多被冠以「惡棍」、「密探」等罪名。憲兵在囚室點名傳叫囚犯,綁上囚犯的雙手後,就推上囚車,然後駛往行刑地點。囚車往往載滿囚犯而去,一小時後空車而返,車上有憲兵軍曹、伍長及數名士兵隨行。大部分犯人在行刑前並無經過審訊,只是在囚期間曾接受憲兵審問而已。
強迫歸鄉
日軍攻佔香港後,首先要面對糧食不足的問題。香港生產的糧食有限,雖然戰前香港政府貯存了足夠的糧食,但都陸續被日軍調往前線用作軍糧,剩餘的糧食不可能維持一百八十萬人口的生計。日本人為解決糧荒,打算將大量人口遷離香港,強迫他們回鄉,務求將香港人口減至五十萬,以減輕對糧食及其他物資的消耗。
日軍佔領香港後隨即實施歸鄉政策。按照日軍的計劃,遣返的類型分為三類。第一類為自願遣返:歸鄉市民會以自費方式離港回鄉,或是透過社團及同鄉會的協助歸鄉,這些團體會協助他們申請離境證(渡船許可證),亦會協助他們購買離港的船票,也會資助無交通費的民眾步行回鄉。第二類為勸諭遣返:經勸諭而離港的人會獲政府提供寄宿、膳食及交通資助,費用全免,他們會登上由政府安排的船隻,送往內地的指定地點。最後一類為強迫遣返:對象為無業流浪人,即流氓、乞丐等,以及罪犯如劫匪和強盜,憲兵會將他們拘捕,再集中於難民營,待人數足夠後就用船運走。離港後政府會給他們派發少量的糧食及金錢。
歸鄉政策由香港佔領地區總督部的民治部負責統籌,並成立歸鄉事務所協助執行。另外通訊部、交通部、衛生部及海港辦事處亦有參與,負責陸上交通、安排船隻及船上衛生等工作。憲兵隊的主要工作是在街上拘捕民眾,再帶他們到北角難民營等候遣返,並且派員看守難民營,以防止有人逃走。其次,憲兵與警備隊要在遣返過程中隨船而行,負責警衛事務。除了官方機構外,總督亦要求「兩華會」協助執行歸鄉措施,負責勸諭無業流浪者「自願」回鄉,以及聯繫各社團和同鄉會協助市民歸鄉。
目次
上冊
前言
專題文章
第一章 手握大權的憲兵隊長
野間賢之助管治下的香港憲兵隊
香港島西地區憲兵部隊長牛山幸男
九龍地區憲兵部隊長平尾好雄
上水地區憲兵隊隊長小畑千九郎
第二章 殘害百姓的日軍憲兵隊
九龍憲兵部特高班四出掃蕩
沙頭角憲兵隊嗜血成性
第三章 濫殺無辜的日軍部隊
侵港戰役日軍濫殺戰俘
日軍血洗銀礦灣
第四章 死於非命的戰俘和囚犯
英軍戰俘在集中營的悲慘遭遇
赤柱監獄醫院病人餓死
檔案選譯
一、野間賢之助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999)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十六證人約瑟‧威賓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三十四證人阿巴杜·奧馬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五十一證人曾茂庭妻子(歐蓮)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二、牛山幸男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41)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八證人葉碧雲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二十證人陸冠春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三、平尾好雄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98)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九證人曾火彪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十四證人林少泉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四、小畑千九郎等人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73)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廿七證人曾亞瑟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廿九證人陳英才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下冊
五、九龍憲兵隊特高班大村清等人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112)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二證人溫天祥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九證人鄭貴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
六、沙頭角憲兵隊桑木清盛和中島德造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106)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三證人葉潤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七證人葉吉偉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七、二二九聯隊指揮官田中良三郎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30)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三證人班菲爾少校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七證人馬丁·曹謙志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八、銀礦灣慘案岸保夫等人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993)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七證人曾志誠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廿四證人何益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廿八證人嚴菊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九、香港俘虜收容所德永德等人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12)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一證人克羅福中校的庭上證供
控方第三十六證人
控方結案陳詞
十、赤柱監獄醫院軍醫官佐藤暢一的審判
(英國陸軍部檔案W.O. 235/1027)
軍事法庭紀錄表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第七證人文森.馬禮遜的庭上證供
控方結案陳詞
香港軍事法庭與香港有關的案件列表
參考資料
圖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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