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日關係史料彙編:國民政府北伐後中日外交關係
商品資訊
系列名:民國史料
ISBN13:9789888637331
出版社:民國歷史文化學社
作者:民國歷史文化學社編輯部-編
出版日:2019/12/25
裝訂/頁數:平裝/233頁
規格:21cm*14.8cm*1.4cm (高/寬/厚)
版次:1
定價
:NT$ 330 元優惠價
:90 折 297 元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採購期約4~10個工作天)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8 點
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19 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勢力進入中國,因國力懸殊,中國頓成列強瓜分角逐場所,不平等條約既是帝國主義勢力的依憑,也是中國近代民族主義油然而生的根由。廢除不平等條約既是國民革命目標,北伐後爭取國際地位平等是國民政府外交努力的方向,也是中國與列強爭執的焦點。
本書可以看出中日雙方為長期的、偶發的政策或事件,形成外交角力的過程。主要內容有: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外交政策宣言(1927)、日本退還庚款及運用交涉(1929-1931)及中日重訂關稅協定(1926- 1935)、萬寶山事件與中村事件(1931-1932)。
本系列蒐羅各方資料,亦對照原始檔案,以增加準確性。
本書可以看出中日雙方為長期的、偶發的政策或事件,形成外交角力的過程。主要內容有: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外交政策宣言(1927)、日本退還庚款及運用交涉(1929-1931)及中日重訂關稅協定(1926- 1935)、萬寶山事件與中村事件(1931-1932)。
本系列蒐羅各方資料,亦對照原始檔案,以增加準確性。
目次
總序
編輯凡例
第一章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外交政策宣言
第二章 日本退還庚子賠款運用交涉
第三章 中日重訂關稅協定
第四章 萬寶山事件朝鮮仇華暴動與中村事件
編輯凡例
第一章 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外交政策宣言
第二章 日本退還庚子賠款運用交涉
第三章 中日重訂關稅協定
第四章 萬寶山事件朝鮮仇華暴動與中村事件
書摘/試閱
萬寶山慘案真相之調查
一 中國國民黨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調查報告
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呈中央委員會文
民國廿年八月十四日
呈為派員調查長春萬寶山韓人擅挖民田強行種稻一案情形,仰祈鑒核事。竊自長春萬寶山事件發生以來,本會極為注意,當於本月八日派組織科調查股幹事劉北同前往該處實地調查去後,茲據該幹事報稱,遵於該日馳抵長春,與長春市政籌備處周處長接洽;以肇事地點日警戒備甚嚴,遂假中央通訊社駐吉記者名義,由市政籌備處通知日領館,得其許可,並由處派外交科周科員陪同前往。十日到馬哨口,十一日又至三姓堡等處,於日警監視之下,逐一實地查看,並拍攝照片三十餘幅,十二日離開該地回吉,並另附報告書及地圖照片等情到會,除督促吉林省政府對日嚴重交涉,並遵照中央意旨擴大宣傳外,理合將派員調查經過,並抄同報告書地圖照片,呈請鑒核施行。謹呈中央執行委員會。附報告書一份 附萬寶山案交涉經過文件一冊 另寄
中國國民黨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常務委員 張作相(印)
萬寶山事件調查報告書
一、地點及位置:張鴻賓等十二戶原議租與郝永德之荒地約五百坰,在長春北三區三姓堡、官荒屯一帶,東北距萬寶山街七里許,(長春縣第三公安分局及第三區公所皆在萬寶山街,該事件自發生以來即稱萬寶山事件者原因在此),西南距伊通河之馬家哨口二十餘里,南距長春城五十餘里,馬家哨口及迤北二里許,為二區管界,距長春城四十餘里。
二、伊通河之重要及日人之陰謀:伊通河發源於伊通縣境,由東南向西北,流入農安縣,會飲馬河入松江,長達四百餘里,為吉林大水之一,因長春、農安、德惠、雙陽各縣,皆由此河運糧出境,誠為交通之要路,沿河兩岸二、三十里,土地肥沃,向賴此河灌溉,惟河一汎濫,則兩岸熟地數萬坰,皆有淹沒之虞,人民數十萬立成饑饉,民國十二年曾汎濫一次,致中東車停開三日,饑民數萬,用船載至二道溝(舊長春城),放賑三日。兩岸低窪未墾之荒地頗多,日人垂涎已久,據秘密消息,日人擬在伊通河開大水溝十七道,每道可種稻田千坰,合計可開稻田二萬坰,能容韓民二三萬人,並擬延長南滿路,達馬家哨口,修築棧房,收買糧石,設立領事分館或警察支部,一切地形水道,已暗中測量詳細。此次之築河壩,掘水溝,不過為實行其預定的整個計劃之第一步工作。故長春無賴郝永德組織所謂長農稻田公司(長即指長春農即
指農安),實有受日人利誘指使之嫌疑。
三、事件之起因:長春無賴郝永德,勾通日本,私組所謂長農稻田公司,包租長春北伊通河東三姓堡,官荒屯一帶,張鴻賓、蕭翰林等十二戶荒地五百餘坰,距河岸二十里,訂立十年租契,租契最後有「此契於縣政府批准日發生效力,如縣政府不准,仍作無效」一條。該項契約未經呈縣,而郝永德又以此荒地轉租韓人李昇薰、李造和等九人,即招來大批韓人一百八十八名,紛紛入境,強佔民宅,挖水溝、堵河水,警察累次勒令出境,迄未遵行。在原地主固無話可說,但稻田至河口尚有二十餘里,此二十餘里中間多半為熟地,為孫永明等四十一家地主所有,毫未與郝永德及韓人發生任何關係,而韓人即在此熟地中間,強挖二十餘里、八九尺深、連兩岸揚土八九丈寬之大水溝,毀壞良田共四十餘坰,四十一家地主反對,糾紛即起。
四、事件之經過:五月二十日,四十一家地主及二、三區人民二百一十三名,至縣政府請願,縣政府飭魯公安局長帶隊,嚴行驅逐韓人,卒未辦到。民眾又至市政籌備處請願,周處長即據實電請省府,省府令魯局長前往嚴拿,魯局長於六月二日帶隊至馬家哨口,而日人中川義沼、高橋已至該處,並謂奉領事館命令,現地保護韓人,魯局長又未得執行,旋於六月八日,中日雙方臨時協定辦法五項,大意謂中日雙方警察即行撤退,由雙方派員會同調查,韓人立時停止工作等。九日、十日二天,中國派市政籌備處外交科長郭承厚,長春農會幹事長吳長春,日方派領館書記土屋波平,警部中川義沼、滿鐵會社長春地方事務所涉外主任籠谷保,會同調查結果,差異太甚。後三日,韓人又復開工,日警亦終未撤返,交涉迄無效果。至七月一日,當地民眾忍無可忍,乃聚眾自動填溝,七月二日,民眾又去填溝,日警七、八十人乃開槍射擊農民,農民亦有相當防禦,幸未受傷,後經第二區公安分局田局長冒彈勸息,乃各回家,以後我國官警及民眾一律不准近前,斷絕交通,形勢嚴重,日警且佔領民宅二處,繼又運去機關槍二架、大砲一尊、警察四、五十名,便衣陸軍三、四十名,挖戰壕數道,起初以白鴿傳信,現以乘馬傳信,如行軍作戰無異。
五、事件之現狀:現在日警直如佔領,該地河壩已築成,水溝已挖就,據云,七月十三日可通水,民戶院內隨便出入;前日一家婦人臨產時,日警進院,眾人驚走,產婦當時驚死。我國無一軍警在場,人民亦聽政府勸告,尚持鎮靜態度,日人為所欲為,長春至馬哨路口上,每日有日警數人護送給養,交涉半月有餘,我市政籌備處致日本領事館照會,已至七八次之多,而日方始終毫無誠意答覆。
六、中國所受之損失:
(甲) 現有損害:
(一) 水道及掘出之土寬八九丈,長二十餘里,農民良田(各種青苗已長很高)被毀四十餘坰。
(二) 成片田地被截為二段,不能耕種。
(三) 河上築壩,斷絕來往及上下游數縣交通。
(四) 日警佔據馬哨口一帶,斷絕交通,壞毀良田數坰,不准人民進前,田地不能耕種。
(五) 佔據民宅,強迫人民供給勞役。
(六) 隨便出入民宅,驚嚇人民不安。
(七) 驚死產婦及嬰孩二命。
(八) 偵捕農民代表,使不敢回家,且生命時有危險。
(乙) 將來損害
(一) 大雨時溝水外溢,附近田地數百坰,均有淹沒之虞。
(二) 稻田放水時,汪洋一片,下流田地千餘坰,勢必盡被淹毀。
(三) 大河漲水時,因有河壩,不能下瀉,沿河兩岸二、三百里,田禾數萬坰,皆有淹沒之慮,居民數十萬立成飢民。
(四) 此例一開,將來不逞韓人皆依日本勢力,橫行亂為,莫敢誰何,我三省山河,真成日韓世界矣。
七、日方應負之責任:不逞韓民,強行種稻,強佔民宅、強挖民田、強堵河流、斷絕交通、為重大之刑事犯罪,而日領事不知處分,日方應負之責任一也。日警公然保護,並助其刑事犯罪,日方應負責二也。以武裝警察及機關槍大砲,在我領土公然示威,並開槍射擊民眾,日應負之責任三也。佔領馬哨口至三姓堡一帶二十餘里地及民宅兩戶,不准人民進前,日方應負之責任四也。任意出入民宅,驚死產婦,日方應負之責任五也。造作謠言,引起日人之排華,日方應負之責任六也。
一 中國國民黨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調查報告
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呈中央委員會文
民國廿年八月十四日
呈為派員調查長春萬寶山韓人擅挖民田強行種稻一案情形,仰祈鑒核事。竊自長春萬寶山事件發生以來,本會極為注意,當於本月八日派組織科調查股幹事劉北同前往該處實地調查去後,茲據該幹事報稱,遵於該日馳抵長春,與長春市政籌備處周處長接洽;以肇事地點日警戒備甚嚴,遂假中央通訊社駐吉記者名義,由市政籌備處通知日領館,得其許可,並由處派外交科周科員陪同前往。十日到馬哨口,十一日又至三姓堡等處,於日警監視之下,逐一實地查看,並拍攝照片三十餘幅,十二日離開該地回吉,並另附報告書及地圖照片等情到會,除督促吉林省政府對日嚴重交涉,並遵照中央意旨擴大宣傳外,理合將派員調查經過,並抄同報告書地圖照片,呈請鑒核施行。謹呈中央執行委員會。附報告書一份 附萬寶山案交涉經過文件一冊 另寄
中國國民黨吉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常務委員 張作相(印)
萬寶山事件調查報告書
一、地點及位置:張鴻賓等十二戶原議租與郝永德之荒地約五百坰,在長春北三區三姓堡、官荒屯一帶,東北距萬寶山街七里許,(長春縣第三公安分局及第三區公所皆在萬寶山街,該事件自發生以來即稱萬寶山事件者原因在此),西南距伊通河之馬家哨口二十餘里,南距長春城五十餘里,馬家哨口及迤北二里許,為二區管界,距長春城四十餘里。
二、伊通河之重要及日人之陰謀:伊通河發源於伊通縣境,由東南向西北,流入農安縣,會飲馬河入松江,長達四百餘里,為吉林大水之一,因長春、農安、德惠、雙陽各縣,皆由此河運糧出境,誠為交通之要路,沿河兩岸二、三十里,土地肥沃,向賴此河灌溉,惟河一汎濫,則兩岸熟地數萬坰,皆有淹沒之虞,人民數十萬立成饑饉,民國十二年曾汎濫一次,致中東車停開三日,饑民數萬,用船載至二道溝(舊長春城),放賑三日。兩岸低窪未墾之荒地頗多,日人垂涎已久,據秘密消息,日人擬在伊通河開大水溝十七道,每道可種稻田千坰,合計可開稻田二萬坰,能容韓民二三萬人,並擬延長南滿路,達馬家哨口,修築棧房,收買糧石,設立領事分館或警察支部,一切地形水道,已暗中測量詳細。此次之築河壩,掘水溝,不過為實行其預定的整個計劃之第一步工作。故長春無賴郝永德組織所謂長農稻田公司(長即指長春農即
指農安),實有受日人利誘指使之嫌疑。
三、事件之起因:長春無賴郝永德,勾通日本,私組所謂長農稻田公司,包租長春北伊通河東三姓堡,官荒屯一帶,張鴻賓、蕭翰林等十二戶荒地五百餘坰,距河岸二十里,訂立十年租契,租契最後有「此契於縣政府批准日發生效力,如縣政府不准,仍作無效」一條。該項契約未經呈縣,而郝永德又以此荒地轉租韓人李昇薰、李造和等九人,即招來大批韓人一百八十八名,紛紛入境,強佔民宅,挖水溝、堵河水,警察累次勒令出境,迄未遵行。在原地主固無話可說,但稻田至河口尚有二十餘里,此二十餘里中間多半為熟地,為孫永明等四十一家地主所有,毫未與郝永德及韓人發生任何關係,而韓人即在此熟地中間,強挖二十餘里、八九尺深、連兩岸揚土八九丈寬之大水溝,毀壞良田共四十餘坰,四十一家地主反對,糾紛即起。
四、事件之經過:五月二十日,四十一家地主及二、三區人民二百一十三名,至縣政府請願,縣政府飭魯公安局長帶隊,嚴行驅逐韓人,卒未辦到。民眾又至市政籌備處請願,周處長即據實電請省府,省府令魯局長前往嚴拿,魯局長於六月二日帶隊至馬家哨口,而日人中川義沼、高橋已至該處,並謂奉領事館命令,現地保護韓人,魯局長又未得執行,旋於六月八日,中日雙方臨時協定辦法五項,大意謂中日雙方警察即行撤退,由雙方派員會同調查,韓人立時停止工作等。九日、十日二天,中國派市政籌備處外交科長郭承厚,長春農會幹事長吳長春,日方派領館書記土屋波平,警部中川義沼、滿鐵會社長春地方事務所涉外主任籠谷保,會同調查結果,差異太甚。後三日,韓人又復開工,日警亦終未撤返,交涉迄無效果。至七月一日,當地民眾忍無可忍,乃聚眾自動填溝,七月二日,民眾又去填溝,日警七、八十人乃開槍射擊農民,農民亦有相當防禦,幸未受傷,後經第二區公安分局田局長冒彈勸息,乃各回家,以後我國官警及民眾一律不准近前,斷絕交通,形勢嚴重,日警且佔領民宅二處,繼又運去機關槍二架、大砲一尊、警察四、五十名,便衣陸軍三、四十名,挖戰壕數道,起初以白鴿傳信,現以乘馬傳信,如行軍作戰無異。
五、事件之現狀:現在日警直如佔領,該地河壩已築成,水溝已挖就,據云,七月十三日可通水,民戶院內隨便出入;前日一家婦人臨產時,日警進院,眾人驚走,產婦當時驚死。我國無一軍警在場,人民亦聽政府勸告,尚持鎮靜態度,日人為所欲為,長春至馬哨路口上,每日有日警數人護送給養,交涉半月有餘,我市政籌備處致日本領事館照會,已至七八次之多,而日方始終毫無誠意答覆。
六、中國所受之損失:
(甲) 現有損害:
(一) 水道及掘出之土寬八九丈,長二十餘里,農民良田(各種青苗已長很高)被毀四十餘坰。
(二) 成片田地被截為二段,不能耕種。
(三) 河上築壩,斷絕來往及上下游數縣交通。
(四) 日警佔據馬哨口一帶,斷絕交通,壞毀良田數坰,不准人民進前,田地不能耕種。
(五) 佔據民宅,強迫人民供給勞役。
(六) 隨便出入民宅,驚嚇人民不安。
(七) 驚死產婦及嬰孩二命。
(八) 偵捕農民代表,使不敢回家,且生命時有危險。
(乙) 將來損害
(一) 大雨時溝水外溢,附近田地數百坰,均有淹沒之虞。
(二) 稻田放水時,汪洋一片,下流田地千餘坰,勢必盡被淹毀。
(三) 大河漲水時,因有河壩,不能下瀉,沿河兩岸二、三百里,田禾數萬坰,皆有淹沒之慮,居民數十萬立成飢民。
(四) 此例一開,將來不逞韓人皆依日本勢力,橫行亂為,莫敢誰何,我三省山河,真成日韓世界矣。
七、日方應負之責任:不逞韓民,強行種稻,強佔民宅、強挖民田、強堵河流、斷絕交通、為重大之刑事犯罪,而日領事不知處分,日方應負之責任一也。日警公然保護,並助其刑事犯罪,日方應負責二也。以武裝警察及機關槍大砲,在我領土公然示威,並開槍射擊民眾,日應負之責任三也。佔領馬哨口至三姓堡一帶二十餘里地及民宅兩戶,不准人民進前,日方應負之責任四也。任意出入民宅,驚死產婦,日方應負之責任五也。造作謠言,引起日人之排華,日方應負之責任六也。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今日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