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本書以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以及醫療、護理機構應遵守之規範,期落實醫療人權,確保人性尊嚴。另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病關係之權利義務、醫療糾紛、訴訟等重點,併予介紹。
吳秀玲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班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學士(現臺北大學)
簡任升等考試及格(法制類第一名)
乙等特考(財稅法務)、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經歷/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長
行政院衛生署專門委員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視察(法制)、研考會研究員
銓敘部專員
高雄市國稅局股長
教學經歷/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庚大學、大仁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輔英技術學院、德明技術學院、康寧醫護暨管理
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現職/衛生福利部專門委員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副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二)非醫事院外委員
蘇嘉宏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臺北法商學院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高雄市)中山學術研究所政治組法學碩士、博士班肄業
復旦大學(上海市)國際關係暨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系博士
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市)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現職/輔英科技大學專任教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兼任教授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政治研究所兼職教授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客座教授
修訂十三版序
自本書第十二版修訂以來,立法院制定、修正中央主管之衛生法律頻繁,其中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助產人員法,配合刑法將「沒收」自原從刑地位,改為獨立第五章之一,上述七種法律同時於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刪除相關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人工生殖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正名稱)、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亦作內容或法律名稱之修正,其中,醫療法於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十日及一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為二次修正。
另,亦有多種法律授權由中央衛生主管訂定發布之法規命令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修正名稱)、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修正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等,以及一〇七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應遠距醫療之政策方向。前開衛生法規之增修,凡本書有介紹的部分,本次改版皆配合新增介紹或修訂,以及更新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補充衛生福利部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並就以下幾種法規變革,摘要說明,以利讀者閱讀。
為維護醫療環境、醫護人員執業或陪病者之安全,醫療法第24條於民國一〇六年五月十日修正,條文「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用詞,刪除「病人」二字,以擴大保護範圍,並新增「公然侮辱」之保障樣態;以及刪除末句「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之必要條件規範。且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暴力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醫療法第106條罰則,一併配合修正妨害醫療罪要件,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納為保障之對象,並增列「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處罰要件,以及刪除「拘役」之處罰方式
又醫療爭議訴訟涉及服務提供者的名譽與尊嚴,故醫療法於一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第82條,將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之情形,限縮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始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醫療機構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亦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始負刑事責任。修正條文並新增注意義務違反之判別標準,「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俾使刑事或民事責任合理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於一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考量國內器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放寬病毒控制穩定的愛滋感染者,得於手術前,以書面同意接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並配合免除該陽性器官捐贈者之相關罰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限於未期病人,得書立意願書或預立醫療決定之資格者等,與一〇五年一月六日制定公布,定於一〇八年一月六日施行之病人自主權利法(另有四大類保障對象: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規定內容有相異之處。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揭櫫以病人為中心,對於醫病關係及告知後同意原則、僅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限等,擴張病人的善終權,相較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乃屬特別規定,爰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主要差異,作簡要分析介紹。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一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新增全民健保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將爭議審議結果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訂外籍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使其獲得醫療保障;並修正代位求償相關規定。
民國一〇七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草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規範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病雙方須先調解,院方關懷小組即時介入,並啟動預防除錯機制。草案採用「道歉法則」,朝醫療爭議「調解先行、即時關懷、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做的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
處於資訊大量快速累積與更動的時代,法律為應社會事實需要,不斷推陳出新,作者感謝三民書局的鞭策,使本書能常作修訂以保持資訊最新狀況。本書如有疏漏不周之處,懇請師長及讀者不吝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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