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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與臺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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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定價
:NT$ 650 元
優惠價
9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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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可得紅利積點:18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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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為重量級學者專家、資深社工師傾全力之作!
第三版全新改版 與時同步,
是社工相關科系教科書首選,實務工作者的最佳參考用書!

社會工作本土化是臺灣社工社群近2、30 年提出的主張,而教科書的本土化就是行動的一個起步。《社會工作與臺灣社會》基於此立意,於2002年出版第一版,又於2011年第二版改版,已成為國內許多社工系的教科書。本書扣緊臺灣的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之發展,將目前既有的研究成果,經過系統性的整理,撰寫成為社會工作之教科書,期使讀者瞭解社會工作各實施領域與各福利服務在臺灣的推展經驗。

本書第三版內容增添了「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一章,此乃有鑑於心理衛生社工專業人力的角色地位在臺灣日益重要。其次,為反映各領域發展的演變,也調整了部分的章節名稱,如:「第8章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第10章醫務社會工作」、與「第14章職場社會工作」。同時每章都將2011年至今的推展現況及學術研究成果納入。由於臺灣近10年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進入大躍進的時代,不僅努力將福利服務的推展與國際社會的發展接軌;且政府推出的各項大型計畫方案,也促使社會工作的實施愈為精進,因此發展越快速的實施領域或服務領域,則更新的內容篇幅也就愈多。

此書可作為「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和「社會福利行政」等課程的教科書或參考書,對於社會工作的學生、老師、以及實務工作者而言,具高度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呂寶靜
美國密西根大學社會工作暨社會學博士,曾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現任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名譽教授。教學與研究專長領域為老人福利、長期照顧、家庭照顧、性別與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工作與臺灣社會》自2002 年出版第一版,又於2011 年第二版改版以來,已成為國內許多社會工作系的教科書,此乃因其扣緊臺灣的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之發展。社會工作教育本土化一直是國內學術界努力的方向,本書邀集了臺灣社會工作學界重要的學者,分專長領域,將目前既有的研究成果,經過系統性的整理,撰寫成為基礎社會工作之教科書,使讀者瞭解社會工作各實施領域與各福利服務在臺灣的推展經驗。

第三版內容與第二版最大的不同有二:首先是章節有所改變,本次改版增加「第11 章 心理衛生社會工作」,此乃有鑑於臺灣之心理衛生雖以精神醫療為基礎,惟近年來配合政府政策拓展至精神疾病社區復健、精神疾病長期照護、酒藥癮戒治、自殺防治、災難重建、兒童早期療育、司法精神鑑定及矯治、家暴與性侵害防治、學校等,心理衛生社工專業人力的角色地位日益重要。其次,共有三章的章名有所調整,此次改版將「第8章 原住民社會工作」改為「第8 章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主要原因是強調不僅是個人─原住民,更是集體;社工專業互動的對象不停留在個人,更是有獨特文化與歷史經驗的集體─原住民族。為了呼應強調原住民族的集體觀點,故將章名更改。另將「第10 章 醫療社會工作」改為「第10 章 醫務社會工作」主要在於本章作者認同莫藜藜(2020)強調醫務社工不僅是扮演「治療」的角色,並且亦承擔「行政事務」,如基金募集、社區資源聯繫和倡導,另外還涉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通報、家暴相對人處遇、安寧照顧等,因此「醫務」指涉的範疇較為廣泛。本章又特別著重在醫務社工實施的環境脈絡、理論模式、與實務議題之探討。此外,將「第13 章 工業社會工作」改為「第14 章 職場社會工作」,此乃因早期的員工協助方案主要係於製造業的工廠工作環境實施,但隨著產業的發展,不僅製造業員工需要協助,服務業的員工亦是。而近期來學校、公部門和非營利組織也開始重視與關心員工的的問題和需求,於是員工的協助已不再僅限於工業環境的生產環境,而是在職場工作的員工(或及其家屬)和管理者都需要社會工作專業的協助,故改為「職場社會工作」。同時每章都將2011 年至今的推展現況及學術研究成果納入。由於臺灣近10 年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進入大躍進的時代,不僅努力將福利服務的推展與國際社會的發展接軌;且政府推出的各項大型計畫方案,也促使社會工作的實施愈為精進,因此發展越快速的實施領域或服務領域,則更新的內容篇幅也就愈多。

每章作者在寫作時,我們盡量引用國內相關的研究成果,同時為了促進學生反思,或提供教師在上課時討論之用,在每一章後均提出三至五則「問題與思考」,希望這個作法能啟發教學時的師生互動;且提供建議研讀之書目,期能對想深入鑽研該主題的學生有所助益。此書可作為「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和「社會福利行政」等課程的教科書或參考書,對於社會工作的學生、老師、以及實務工作者而言,具高度參考價值。

這本書改版的順利完成必須感謝本書諸多作者的參與,大家的配合,方能如期出版,也感謝陳沛怡小姐提供文書處理之行政支援,最後更謝謝巨流對本書出版的持續支持,讓第三版如期上市。最後,感謝參與臺灣社會工作發展的實務工作者、研究者、教育工作者,大家的積極投入和相互合作,讓社會看見社會工作專業;而實務、教育、研究之越加整合,相信社會工作本土化的發展步伐,必然會愈走愈穩健。

呂寶靜

目次

三版序
作者簡介
第1章 臺灣社會工作的歷史發展/林萬億
第2章 貧窮與社會救助/王篤強、孫健忠
第3章 兒童福利服務/余漢儀
第4章 少年福利服務/陳毓文
第5章 老人福利服務/呂寶靜
第6章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王育瑜
第7章 婦女福利服務/游美貴
第8章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王增勇
第9章 新移民與社會工作/潘淑滿
第10章 醫務社會工作/宋麗玉
第11章 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吳慧菁
第12章 家庭社會工作/鄭麗珍
第13章 學校社會工作/林萬億
第14章 職場社會工作―員工協助方案/林桂碧
第15章 司法社會工作/陳麗欣
第16章 災難管理與社會工作/林萬億
第17章 臺灣社會工作本土化之路―邁向實務、教育、研究之整合/呂寶靜
索引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11 章 心理衛生社會工作

第二節 心理衛生社工在臺灣之實施現況

一、精神衛生相關政策與法規
1950 年代抗精神病藥物發明以前,各國對精神病患均採隔離收容方式,我國亦然,精神病患多數長期滯留精神科醫院慢性病房或收容療養機構,甚至長達數十年之久(胡海國、楊世賢,1988),導致精神醫療機構一床難求,家屬也不願病人出院,尤其當時出入院均須家屬同意,病人毫無決定權。當時,全國約有27% 可以出院而未出院(胡海國、楊世賢,1988),導致病床無法有效運用,加上社區支持服務不足,家屬難以長期承受照顧病患之精神壓力與經濟負擔,開始尋求龍發堂、大千堂等非醫療之收容機構(文榮光、張笠雲、陳正宗,1985)。因精神醫療資源普遍不足,加上國人對精神疾病普遍認知不足或誤解,導致社區精神病患未能得到妥適之照顧,不僅造成家庭之負擔,甚至危及社會安全。1984 年發生螢橋國小精神病人嚴重傷人事件,以及政府部門關政司長遭其精神病配偶殺害,暴露了長期精神病患遭到忽視的嚴重問題(楊素端、詹玉蓉、許芝綺、黃達明,2005),也促使社會及政府警覺到精神衛生政策之重要性。

數十年來,臺灣精神衛生政策有很大的變革,1987 年後,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福部)強調精神疾病患者應以社區照顧為導向,促進社區賦歸與人權保障。1990 年「精神衛生法」公布實施,不啻是臺灣精神衛生發展之重要里程碑,其宗旨為保障精神病人得到妥適之醫療照顧,同時也維護社會安全,內容將政府已實施或具試辦成效之政策正式入法,且明訂政府、醫療照護機構及家屬的責任。立法精神盡量朝向減少對病人自由之限制,並維護他們在社區之地位及權益,也規定衛生署應成立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社工師及病患家屬代表;地方衛生局須附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應有專責人員;照護機構除現行精神醫療機構外,政府需獎勵設置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並推展居家治療;限制嚴重病人強制治療之條件,除非有傷人、自傷之虞,病人將擁有醫療自主權及申訴權,但病人常因缺乏病識感而影響就醫意願,家屬則需協助病人接受適當醫療照護,否則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保護人制度因而產生。

「精神衛生法」保障精神病人就醫權益,惟病人康復尚須建制完善之社會服務支持系統。「殘障福利法」源自於1980 年初期至1987 年,由基督教組織與身心障礙相關專業提供服務和資金,支持推動身心障礙權利運動,卻將精神障礙者排除,在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努力奔走下,直至1995 年6 月才將慢性精神病患及自閉症納入,強調病人權益維護,內容包含不得歧視、維護隱私、正式享有就醫、就養、就學、就業之福利服務、所得稅減免等,減輕家庭負擔,1997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年,衛生署與內政部(現為衛福部)共同研訂「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依照病患精神疾病症狀、社會功能、家庭支持等因素分成六類,作為服務機構與衛政及社政權責劃分的依據,以因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正(黎嘉欣,2011)。由於慢性精神疾病長期醫療常造成家庭沈重負擔,也是導致醫療持續度不佳之主因。1995 年行政院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正式施行,舉凡各類精神醫療服務模式均由健保負擔費用,對精神醫療影響甚鉅,包括:門診、急診、急性或慢性住院、日間留院、居家治療、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對病患及家屬乃一大福音,許多因無力醫療而遭監禁家中的慢性病患,得以獲得適當就醫的機會,對精神病患人權不啻邁進一大步,家庭的支持意願也相對提升。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精神衛生法」同時大幅修訂,使我國精神衛生政策及精神障礙者社會福利權益更臻完善。「精神衛生法」的修訂內容主要有:(1)刪除維護社會安全字句,以去污名化,並強調應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2)強制治療除住院方式外亦增加社區方式;(3)強制住院鑑定由二位精神專科醫師決定,改為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審查會決定,委員會成員共七名,包括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律師、與病人權益代表;(4)保護人則原依親等產生,改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互推之;(5)取消舊法家屬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改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規定;(6)會同社政、勞政、教育主管機關建構精神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體系;(7)中央政府應獎勵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團體從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服務;(8)相關照護機構增加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等。爰此,政府推動精神復健機構之普遍設置,並每年補助各縣市衛生局推展社區精神病患追蹤訪視服務,建立社區精神病患個案管理制度,且獎勵社區發展多元支持性或復健性服務,避免慢性病患長期滯留醫院,得以順利回歸家庭社區生活。2014 年「提審法」制定,因「精神衛生法」受強制治療之精神疾患,醫院的心衛社工師或護理師能協助提出提審抗告。

近幾十年來精神衛生服務範疇已不限於精神醫療,更包括物質濫用、自殺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等,且為解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國民心理健康促進逐漸成為政府施政之重要項目,2013 年政府組織再造,整合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成立衛生福利部並設置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心理衛生、精神醫療、物質濫用及家暴性侵加害人處遇業務各有主管科室,我國由精神衛生防治正式進入心理健康促進之新紀元。

二、心理衛生社會工作者服務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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