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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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衛生行政與法規主要探討衛生行政學與衛生法規,對醫療衛生法規之擬定、醫療體系規劃、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之管理等面向及相關問題,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本書介紹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流行病學、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衛生教育、公共行政知能、衛生企劃與評估、近年來衛生行政中長程計畫、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等,適合公共衛生、醫事暨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學生閱讀。
本書介紹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流行病學、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衛生教育、公共行政知能、衛生企劃與評估、近年來衛生行政中長程計畫、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等,適合公共衛生、醫事暨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學生閱讀。
作者簡介
顧祐瑞
學歷:中國醫藥大學藥學博士
經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研究員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
Forensic Chemistry Center訪問學者
中國醫藥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中醫護理學》(華騰,大專用書)
《中醫食療與養生》(禾楓,大專用書)
《中藥品質管制學》(文興,大專用書)
《馬兜鈴酸事件》(文興)
《藥學的第一堂課》(書泉)
《健康食品停看聽》(五南)
《常用中藥藥材及方劑學》(五南,大專用書)
《藥物學》(五南,大專用書)
《何食能安心:擁抱當令鮮蔬果》(書泉)
《圖解生物學》(五南)
《圖解藥理學》(五南)
《圖解公共衛生學》(五南)
《圖解食品衛生與安全》(五南)
《老人用藥安全》(揚智,大專用書)
《圖解藥事行政與法規》(五南)
《藥膳養生創意料理》(五南)
學歷:中國醫藥大學藥學博士
經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研究員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
Forensic Chemistry Center訪問學者
中國醫藥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中醫護理學》(華騰,大專用書)
《中醫食療與養生》(禾楓,大專用書)
《中藥品質管制學》(文興,大專用書)
《馬兜鈴酸事件》(文興)
《藥學的第一堂課》(書泉)
《健康食品停看聽》(五南)
《常用中藥藥材及方劑學》(五南,大專用書)
《藥物學》(五南,大專用書)
《何食能安心:擁抱當令鮮蔬果》(書泉)
《圖解生物學》(五南)
《圖解藥理學》(五南)
《圖解公共衛生學》(五南)
《圖解食品衛生與安全》(五南)
《老人用藥安全》(揚智,大專用書)
《圖解藥事行政與法規》(五南)
《藥膳養生創意料理》(五南)
序
衛生行政是行政體系的一部分,也是公共衛生體系的一支,包括醫政、藥政、食品衛生及營業衛生管理等工作者,都脫離不了衛生行政的範疇。衛生行政與法規主要探討衛生行政學與衛生法規,對醫療衛生法規之擬定、醫療體系規劃、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之管理等面向及相關問題。
本書將衛生行政與法規拆解成一百多個小單元,藉由插圖與附表,加深學習印象與學習樂趣,適合公共衛生、醫事暨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學生及從事衛生行政工作者或對衛生行政、法規有興趣者閱讀。
本書系統介紹衛生行政與法規的基本內容,全書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行政類科命題大綱】編寫,共分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專業範疇知識、專業實務、衛生法規基本概念與體系架構、衛生法規等五大部分,內容亦依命題大綱細分20章,共計136小節。主要內容包括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衛生指標與預算、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衛生行政學相關之流行病學與社會科學知能、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衛生教育、公共行政、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衛生企劃與評估、衛生政策的風險預測及危機處理等,所列舉的衛生法規,涵蓋醫事人員法規、傳染病防治法規、食品衛生、藥物管理法規、保健法規、環保法規等,共計52種法規。
筆者退休於衛生福利部,在衛生領域服務23年,也算是個衛生界的老兵,有鑑於坊間沒有關於衛生行政與法規的基礎書籍,而這個學科又是高考及公共衛生學裡的重要學科,對於這本書的出版,對我而言,意義非凡!
本書將衛生行政與法規拆解成一百多個小單元,藉由插圖與附表,加深學習印象與學習樂趣,適合公共衛生、醫事暨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學生及從事衛生行政工作者或對衛生行政、法規有興趣者閱讀。
本書系統介紹衛生行政與法規的基本內容,全書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行政類科命題大綱】編寫,共分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專業範疇知識、專業實務、衛生法規基本概念與體系架構、衛生法規等五大部分,內容亦依命題大綱細分20章,共計136小節。主要內容包括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衛生指標與預算、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衛生行政學相關之流行病學與社會科學知能、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衛生教育、公共行政、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衛生企劃與評估、衛生政策的風險預測及危機處理等,所列舉的衛生法規,涵蓋醫事人員法規、傳染病防治法規、食品衛生、藥物管理法規、保健法規、環保法規等,共計52種法規。
筆者退休於衛生福利部,在衛生領域服務23年,也算是個衛生界的老兵,有鑑於坊間沒有關於衛生行政與法規的基礎書籍,而這個學科又是高考及公共衛生學裡的重要學科,對於這本書的出版,對我而言,意義非凡!
目次
一、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
第1章 國際衛生行政重要趨勢
1.1 國際衛生行政發展
1.2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1.3 世界衛生組織
1.4 世界衛生大會
1.5 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
1.6 國際衛生條例
第2章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2.1 我國衛生行政發展史
2.2 歷年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第3章 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
3.1 中央衛生行政組織
3.2 地方衛生行政組織
3.3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架構
3.4 公立醫院
3.5 衛生政策
3.6 衛生所
第4章 衛生指標與預算
4.1 衛生指標
4.2 衛生預算
二、衛生行政學之專業範疇知識
第5章 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
5.1 行政定義
5.2 行政管理
5.3 行政作用
5.4 行政程序
5.5 法規命令
5.6 行政處分
5.7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5.8 政策制定
5.9 政策分析
5.10 行政規則
5.11 行政救濟
5.12 行政契約
5.13 行政計畫
5.14 行政指導
5.15 政策執行
第6章 衛生行政學相關之流行病學與社會科學知能
6.1 流行病學
6.2 公共衛生監測
6.3 預防醫學
6.4 傳染病
6.5 醫院感染
6.6 慢性病
6.7 社會流行病學
第7章 衛生行政學相關之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
7.1 公共溝通
7.2 公共政策
7.3 政策行銷
7.4 陳情
7.5 國家賠償
7.6 資訊公開
7.7 Web 2.0 94
第8章 衛生教育相關知能
8.1 衛生教育
8.2 我國衛生教育現況
8.3 健康促進
8.4 健康素養
第9章 衛生行政相關之公共行政知能
9.1 行政程序法
9.2 行政執行法
9.3 行政訴訟法
9.4 行政罰法
三、衛生行政專業實務
第10章 近年來衛生行政中長程計畫
10.1 緊急醫療
10.2 醫療網
10.3 遠距醫療
10.4 長期照顧
10.5 醫療e化
第11章 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
11.1 全民健康
11.2 食品業管理
11.3 自殺防治
11.4 醫療糾紛
11.5 藥物濫用防治
11.6 少子女化問題
11.7 精神疾病防治
11.8 高齡化問題
第12章 衛生企劃與評估
12.1 衛生企劃
12.2 衛生評估
第13章 衛生政策的風險預測及危機處理
13.1 風險管理
13.2 危機處理
13.3 危害辨識
13.4 政策風險
13.5 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
13.6 危機溝通
四、衛生法規基本概念與體系架構
第14章 衛生法規的基本概念
14.1 衛生法規的重要性
14.2 衛生法規的特性
14.3 衛生法規的種類
14.4 法規分類
第15章 衛生法律基本體系與原理原則
15.1 我國衛生法規的發展
15.2 衛生法律基本體系
15.3 衛生法律原理原則
五、衛生法規
第16章 醫事人員法規、醫藥衛生含組織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16.1 醫療機構
16.2 醫療法
16.3 緊急醫療救護法
16.4 全民健康保險法
16.5 醫師法
16.6 藥師法
16.7 護理人員法
16.8 職能治療師法
16.9 物理治療師法
16.10 醫事檢驗師法
16.11 醫事放射師法
16.12 營養師法
16.13 心理師法
16.14 呼吸治療師法
16.15 語言治療師法
16.16 聽力師法
16.17 驗光人員法
16.18 醫事人員
16.19 社會工作師法
16.20 牙體技術師法
16.21 助產人員法
第17章 傳染病防治法規
17.1 傳染病防治法
17.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8章 食品衛生、藥物管理法規
18.1 食品衛生
18.3 健康食品管理法
18.4 藥物
18.5 藥事法
18.6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8.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8.8 藥害救濟法
第19章 保健法規
19.1 優生保健法
19.2 精神衛生法
19.3 學校衛生法
19.4 職業安全衛生法
19.5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9.6 人工生殖法
19.7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8 長期照顧服務法
19.9 長期照顧保險法
19.10 民年金法
19.1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19.12 口腔健康法
19.13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第20章 其他相關衛生法規
20.1 菸害防制法
20.2 癌症防治法
20.3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0.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0.5 勞動基準法
20.6 空氣污染防制法
20.7 水污染防治法
20.8 噪音管制法
20.9 廢棄物清理法
20.10 公害糾紛處理法
20.11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1章 國際衛生行政重要趨勢
1.1 國際衛生行政發展
1.2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1.3 世界衛生組織
1.4 世界衛生大會
1.5 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
1.6 國際衛生條例
第2章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2.1 我國衛生行政發展史
2.2 歷年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第3章 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
3.1 中央衛生行政組織
3.2 地方衛生行政組織
3.3 我國衛生行政組織架構
3.4 公立醫院
3.5 衛生政策
3.6 衛生所
第4章 衛生指標與預算
4.1 衛生指標
4.2 衛生預算
二、衛生行政學之專業範疇知識
第5章 衛生行政學之理論與研究方法
5.1 行政定義
5.2 行政管理
5.3 行政作用
5.4 行政程序
5.5 法規命令
5.6 行政處分
5.7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5.8 政策制定
5.9 政策分析
5.10 行政規則
5.11 行政救濟
5.12 行政契約
5.13 行政計畫
5.14 行政指導
5.15 政策執行
第6章 衛生行政學相關之流行病學與社會科學知能
6.1 流行病學
6.2 公共衛生監測
6.3 預防醫學
6.4 傳染病
6.5 醫院感染
6.6 慢性病
6.7 社會流行病學
第7章 衛生行政學相關之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
7.1 公共溝通
7.2 公共政策
7.3 政策行銷
7.4 陳情
7.5 國家賠償
7.6 資訊公開
7.7 Web 2.0 94
第8章 衛生教育相關知能
8.1 衛生教育
8.2 我國衛生教育現況
8.3 健康促進
8.4 健康素養
第9章 衛生行政相關之公共行政知能
9.1 行政程序法
9.2 行政執行法
9.3 行政訴訟法
9.4 行政罰法
三、衛生行政專業實務
第10章 近年來衛生行政中長程計畫
10.1 緊急醫療
10.2 醫療網
10.3 遠距醫療
10.4 長期照顧
10.5 醫療e化
第11章 當前重要衛生議題及相關政策
11.1 全民健康
11.2 食品業管理
11.3 自殺防治
11.4 醫療糾紛
11.5 藥物濫用防治
11.6 少子女化問題
11.7 精神疾病防治
11.8 高齡化問題
第12章 衛生企劃與評估
12.1 衛生企劃
12.2 衛生評估
第13章 衛生政策的風險預測及危機處理
13.1 風險管理
13.2 危機處理
13.3 危害辨識
13.4 政策風險
13.5 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
13.6 危機溝通
四、衛生法規基本概念與體系架構
第14章 衛生法規的基本概念
14.1 衛生法規的重要性
14.2 衛生法規的特性
14.3 衛生法規的種類
14.4 法規分類
第15章 衛生法律基本體系與原理原則
15.1 我國衛生法規的發展
15.2 衛生法律基本體系
15.3 衛生法律原理原則
五、衛生法規
第16章 醫事人員法規、醫藥衛生含組織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16.1 醫療機構
16.2 醫療法
16.3 緊急醫療救護法
16.4 全民健康保險法
16.5 醫師法
16.6 藥師法
16.7 護理人員法
16.8 職能治療師法
16.9 物理治療師法
16.10 醫事檢驗師法
16.11 醫事放射師法
16.12 營養師法
16.13 心理師法
16.14 呼吸治療師法
16.15 語言治療師法
16.16 聽力師法
16.17 驗光人員法
16.18 醫事人員
16.19 社會工作師法
16.20 牙體技術師法
16.21 助產人員法
第17章 傳染病防治法規
17.1 傳染病防治法
17.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8章 食品衛生、藥物管理法規
18.1 食品衛生
18.3 健康食品管理法
18.4 藥物
18.5 藥事法
18.6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8.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8.8 藥害救濟法
第19章 保健法規
19.1 優生保健法
19.2 精神衛生法
19.3 學校衛生法
19.4 職業安全衛生法
19.5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19.6 人工生殖法
19.7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8 長期照顧服務法
19.9 長期照顧保險法
19.10 民年金法
19.1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19.12 口腔健康法
19.13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第20章 其他相關衛生法規
20.1 菸害防制法
20.2 癌症防治法
20.3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0.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0.5 勞動基準法
20.6 空氣污染防制法
20.7 水污染防治法
20.8 噪音管制法
20.9 廢棄物清理法
20.10 公害糾紛處理法
20.11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書摘/試閱
1.1 國際衛生行政發展
近代國際衛生合作發展,始於為因應1830年及1847年於歐洲爆發的霍亂大流行所產生的重大傷亡。自1817年起共爆發過7次全球大流行,造成上千萬人死亡,社會經濟結構也為之丕變。在此之前,霍亂只是散發性疾病與區域流行,可能是因為戰爭及商業活動增加而促成大流行。
各國於1851年在巴黎舉行國際衛生會議(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ference)。這個會議的主要動機在於政治與商業方面,對公共衛生的興趣僅僅在於傳染病議題而已。
至1892年在威尼斯召開的第7屆國際衛生會議,始產生世界第一份《國際衛生公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訂定隔離方法與衛生措施用以防治霍亂。
1902年在美洲成立美洲國際衛生局(International Sanitary Bureau of the Americas)以進行國際間傳染病控制的工作。當時是以黃熱病的控制為主。其後於1923年更名為泛美衛生局(Pan American Sanitary Bureau),為現今泛美衛生組織(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PAHO)的前身。
在1903年第11屆國際衛生會議上共簽訂了四份國際衛生公約,可見傳染病對當時工業化的歐洲社會所產生的衝擊。同時,在該次會議通過創建了一個常設的國際衛生局以持續進行流行病學的研究調查,即1907年設立於巴黎的國際公共衛生署(Office International d'Hygiène Publique, OIHP)。OIHP除了進行流行病學之研究調查、協調患者隔離的方法,並主辦過幾屆的國際衛生會議。
國際聯盟成立後,於1920年基於國際合作的建設,另外成立專門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國際衛生機構―國際聯盟衛生組織(League of Nations Health Organization, LNHO),進行流行病學的資料收集與報告、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國際聯盟在其盟約中將「致力於國際間疾病預防及控制的措施」納入其目標。
1851年至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歐洲地區所舉行的一系列國際衛生會議,主要目的為使歐洲地區免於霍亂、鼠疫、天花及斑疹傷寒等傳染病的侵襲,使歐洲和其他地區的貿易及旅行可以順利進行。
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紐約舉辦國際衛生大會(International Health Conference)以討論WHO成立,會中討論該組織之領域、機制、架構等;並提案使WHO成為聯合國體系下所設置的唯一國際衛生組織,並終止及接收OIHP、LNHO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衛生部(Health Divi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等機構之工作。
WHO在聯合國系統內負責衛生工作,制定衛生指導原則和標準(如《國際疾病分類》、《基本藥物示範目錄》)、幫助各國解決公共衛生問題,以及支持和促進衛生研究。
1978年的阿拉木圖國際初級衛生保健會議建立了「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2003年通過全球第一份公共衛生條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希望減少全世界菸草相關的死亡和疾病;2004年通過《全球飲食、體力活動與健康戰略》;2008年制定和實施《氣候變化和衛生工作計畫》。
1.2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菸草對人類健康的危害於1960年代經醫學界披露後,與吸菸及菸商責任相關的問題遂逐漸受到世人重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人類每年因為吸菸導致死亡的人數已達500萬人。
菸害的形成完全是人為的,在過去一個世紀,透過市場的交易機制與廣告宣傳手法,菸草的消費不斷地增加,造成當今人類因為吸菸造成每年大量死亡。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於2005年2月17日生效,為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
根據《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一條第四款,「菸草控制」係指:通過消除或減少人群消費菸草製品和接觸菸草煙霧,旨在促進其健康之一系列減少菸草控制、危害及需求的戰略。
世界衛生組織期待透過FCTC對菸草貿易、廣告促銷及贊助、包裝與標示、走私、對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菸草製品定價與課稅、菸草製品成份限制、教育訓練與大眾傳播、菸商的責任與賠償等議題予以規範,以達成控制菸草的氾濫遏止其對人體健康的傷害繼續擴大。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十大重點:(1)重視並實施提升菸品價格和稅收策略。(2)讓人民免於二手菸害及提供戒菸治療服務。(3)菸品成分與排放物的檢測、管制及申報。(4)加強菸害教育、宣導、訓練及公共認知。(5)菸品包裝、標示及菸害警示圖文的規範。(6)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7)跨國合作管制非法走私菸品貿易。(8)銷售菸品予未成年人及對弱勢族群的保護。(9)研議並追究菸商的法律責任。(10)國際間的科學和技術合作與資訊通報等措施。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決定:注意到菸草業通過利用國際貿易或投資規則,挑戰政府控菸努力所導致的時間和資源方面的負擔;意識到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包括實施世衛組織框架公約及其準則的措施,處於主權國家的權力範圍內。
1. 鼓勵締約方合作探索可能的法律方案,盡量減少菸草業針對菸草控制措施不當利用國際貿易和投資文書的風險。
2. 敦促締約方在貿易和投資領域內促進多部門合作,在貿易談判過程中根據世衛組織框架公約及其他國際義務,考慮到菸草消費在公共衛生方面的問題。
3. 在世衛組織框架公約的背景下,提醒締約方注意在其今後的貿易和投資協定中考慮公共衛生目標的可能性。
4. 要求公約秘書處繼續加強努力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並鼓勵在貿易和投資相關問題方面進行溝通和信息共享。
5. 要求公約秘書處繼續加強努力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並鼓勵在貿易和投資相關問題方面進行溝通和信息共享。
1.3 世界衛生組織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7條及《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69條,在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擔負著全球性的醫療保健與疾病防治政策釐訂、策略執行及方法的研發採用。
《組織法》第1條揭示WHO的宗旨:「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
WHO就「健康」作了概括性的定義:「身體、精神與社會安康的十足完美狀態,非僅免於疾病或虛弱而已」。指陳各個國家與政府,對自己管轄統治的人民負起維護健康的責任,WHO與各國政府間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密切合作,以增進人類的健康。WHO所追求與所應該追求的是,全人類的最高的健康水準。
WHO所擔負的任務,應可歸為四大項目:
(1) 在人類衛生的領域上給予世界性、全球性的指導原則與綱領;
(2) 建立人類衛生健康的國際標準;
(3) 與各國政府合作,加強提升國家的衛生工作與計劃;及
(4) 開發與傳播適當的關係人類衛生健康的技術、資訊及標準。所概括的範圍及於環境品質、食品安全、化學藥物、衛生諮詢及醫學技術的認證。
除衛生、健康工作以外,國際緊急救援、傳染病預防治療,亦是重要的工作。
WHO規劃了下列機構。依第9條的規定:本組織的工作由下列機構執行:(一)世界衛生大會;(二)執行委員會;(三)秘書處」。除上述三大機構外更設有各種委員會、區域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執行世界衛生組織的各種功能。
秘書處除了在瑞士的日內瓦設有總部外,在下述六個地區設有區域委員會和辦事處:東南亞區、西太平洋區、非洲區、美洲區、東地中海區以及歐洲區。目前,整個組織大約有4000位技術人才及工作人員。
WHO只是公共衛生顧問機構,沒有執法的權力,只能透過發表建議和研究報告,以及提供指引和技術支援等方式應對全球的公共衛生問題。即使成員國爆發疫症,WHO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預該國的公共衛生事務,只可以遊說、呼籲、商討、國際壓力等方式解決問題。
WHO的建議和指引多是針對公共衛生系統和機構,較少針對個人健康,也難以改變個人的生活習慣,因此局限了WHO預防疾病的成效。
社會因素對公共衛生的影響相當大,但是,貧富懸殊、窮人的健康資訊不足等健康不平等問題,都不是WHO可以控制的。面對因社會因素而引發的公共衛生問題,WHO實在無能為力。
WHO發展國際法的起點(或轉捩點),應是《國際衛生規章》(IHR)之修正與《國際菸草控制架構公約》(FCTC)的通過,這二項重要的計畫是WHO所面臨到最大的全球衛生問題,而最近幾年的世界衛生大會則是承擔了上述計畫的長期性修法和立法工作。
近代國際衛生合作發展,始於為因應1830年及1847年於歐洲爆發的霍亂大流行所產生的重大傷亡。自1817年起共爆發過7次全球大流行,造成上千萬人死亡,社會經濟結構也為之丕變。在此之前,霍亂只是散發性疾病與區域流行,可能是因為戰爭及商業活動增加而促成大流行。
各國於1851年在巴黎舉行國際衛生會議(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ference)。這個會議的主要動機在於政治與商業方面,對公共衛生的興趣僅僅在於傳染病議題而已。
至1892年在威尼斯召開的第7屆國際衛生會議,始產生世界第一份《國際衛生公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訂定隔離方法與衛生措施用以防治霍亂。
1902年在美洲成立美洲國際衛生局(International Sanitary Bureau of the Americas)以進行國際間傳染病控制的工作。當時是以黃熱病的控制為主。其後於1923年更名為泛美衛生局(Pan American Sanitary Bureau),為現今泛美衛生組織(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PAHO)的前身。
在1903年第11屆國際衛生會議上共簽訂了四份國際衛生公約,可見傳染病對當時工業化的歐洲社會所產生的衝擊。同時,在該次會議通過創建了一個常設的國際衛生局以持續進行流行病學的研究調查,即1907年設立於巴黎的國際公共衛生署(Office International d'Hygiène Publique, OIHP)。OIHP除了進行流行病學之研究調查、協調患者隔離的方法,並主辦過幾屆的國際衛生會議。
國際聯盟成立後,於1920年基於國際合作的建設,另外成立專門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國際衛生機構―國際聯盟衛生組織(League of Nations Health Organization, LNHO),進行流行病學的資料收集與報告、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國際聯盟在其盟約中將「致力於國際間疾病預防及控制的措施」納入其目標。
1851年至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歐洲地區所舉行的一系列國際衛生會議,主要目的為使歐洲地區免於霍亂、鼠疫、天花及斑疹傷寒等傳染病的侵襲,使歐洲和其他地區的貿易及旅行可以順利進行。
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紐約舉辦國際衛生大會(International Health Conference)以討論WHO成立,會中討論該組織之領域、機制、架構等;並提案使WHO成為聯合國體系下所設置的唯一國際衛生組織,並終止及接收OIHP、LNHO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衛生部(Health Divi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等機構之工作。
WHO在聯合國系統內負責衛生工作,制定衛生指導原則和標準(如《國際疾病分類》、《基本藥物示範目錄》)、幫助各國解決公共衛生問題,以及支持和促進衛生研究。
1978年的阿拉木圖國際初級衛生保健會議建立了「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2003年通過全球第一份公共衛生條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希望減少全世界菸草相關的死亡和疾病;2004年通過《全球飲食、體力活動與健康戰略》;2008年制定和實施《氣候變化和衛生工作計畫》。
1.2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菸草對人類健康的危害於1960年代經醫學界披露後,與吸菸及菸商責任相關的問題遂逐漸受到世人重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人類每年因為吸菸導致死亡的人數已達500萬人。
菸害的形成完全是人為的,在過去一個世紀,透過市場的交易機制與廣告宣傳手法,菸草的消費不斷地增加,造成當今人類因為吸菸造成每年大量死亡。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於2005年2月17日生效,為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
根據《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一條第四款,「菸草控制」係指:通過消除或減少人群消費菸草製品和接觸菸草煙霧,旨在促進其健康之一系列減少菸草控制、危害及需求的戰略。
世界衛生組織期待透過FCTC對菸草貿易、廣告促銷及贊助、包裝與標示、走私、對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菸草製品定價與課稅、菸草製品成份限制、教育訓練與大眾傳播、菸商的責任與賠償等議題予以規範,以達成控制菸草的氾濫遏止其對人體健康的傷害繼續擴大。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十大重點:(1)重視並實施提升菸品價格和稅收策略。(2)讓人民免於二手菸害及提供戒菸治療服務。(3)菸品成分與排放物的檢測、管制及申報。(4)加強菸害教育、宣導、訓練及公共認知。(5)菸品包裝、標示及菸害警示圖文的規範。(6)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7)跨國合作管制非法走私菸品貿易。(8)銷售菸品予未成年人及對弱勢族群的保護。(9)研議並追究菸商的法律責任。(10)國際間的科學和技術合作與資訊通報等措施。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決定:注意到菸草業通過利用國際貿易或投資規則,挑戰政府控菸努力所導致的時間和資源方面的負擔;意識到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包括實施世衛組織框架公約及其準則的措施,處於主權國家的權力範圍內。
1. 鼓勵締約方合作探索可能的法律方案,盡量減少菸草業針對菸草控制措施不當利用國際貿易和投資文書的風險。
2. 敦促締約方在貿易和投資領域內促進多部門合作,在貿易談判過程中根據世衛組織框架公約及其他國際義務,考慮到菸草消費在公共衛生方面的問題。
3. 在世衛組織框架公約的背景下,提醒締約方注意在其今後的貿易和投資協定中考慮公共衛生目標的可能性。
4. 要求公約秘書處繼續加強努力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並鼓勵在貿易和投資相關問題方面進行溝通和信息共享。
5. 要求公約秘書處繼續加強努力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並鼓勵在貿易和投資相關問題方面進行溝通和信息共享。
1.3 世界衛生組織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7條及《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69條,在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擔負著全球性的醫療保健與疾病防治政策釐訂、策略執行及方法的研發採用。
《組織法》第1條揭示WHO的宗旨:「使全世界人民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
WHO就「健康」作了概括性的定義:「身體、精神與社會安康的十足完美狀態,非僅免於疾病或虛弱而已」。指陳各個國家與政府,對自己管轄統治的人民負起維護健康的責任,WHO與各國政府間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密切合作,以增進人類的健康。WHO所追求與所應該追求的是,全人類的最高的健康水準。
WHO所擔負的任務,應可歸為四大項目:
(1) 在人類衛生的領域上給予世界性、全球性的指導原則與綱領;
(2) 建立人類衛生健康的國際標準;
(3) 與各國政府合作,加強提升國家的衛生工作與計劃;及
(4) 開發與傳播適當的關係人類衛生健康的技術、資訊及標準。所概括的範圍及於環境品質、食品安全、化學藥物、衛生諮詢及醫學技術的認證。
除衛生、健康工作以外,國際緊急救援、傳染病預防治療,亦是重要的工作。
WHO規劃了下列機構。依第9條的規定:本組織的工作由下列機構執行:(一)世界衛生大會;(二)執行委員會;(三)秘書處」。除上述三大機構外更設有各種委員會、區域委員會及辦公室,以執行世界衛生組織的各種功能。
秘書處除了在瑞士的日內瓦設有總部外,在下述六個地區設有區域委員會和辦事處:東南亞區、西太平洋區、非洲區、美洲區、東地中海區以及歐洲區。目前,整個組織大約有4000位技術人才及工作人員。
WHO只是公共衛生顧問機構,沒有執法的權力,只能透過發表建議和研究報告,以及提供指引和技術支援等方式應對全球的公共衛生問題。即使成員國爆發疫症,WHO也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預該國的公共衛生事務,只可以遊說、呼籲、商討、國際壓力等方式解決問題。
WHO的建議和指引多是針對公共衛生系統和機構,較少針對個人健康,也難以改變個人的生活習慣,因此局限了WHO預防疾病的成效。
社會因素對公共衛生的影響相當大,但是,貧富懸殊、窮人的健康資訊不足等健康不平等問題,都不是WHO可以控制的。面對因社會因素而引發的公共衛生問題,WHO實在無能為力。
WHO發展國際法的起點(或轉捩點),應是《國際衛生規章》(IHR)之修正與《國際菸草控制架構公約》(FCTC)的通過,這二項重要的計畫是WHO所面臨到最大的全球衛生問題,而最近幾年的世界衛生大會則是承擔了上述計畫的長期性修法和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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