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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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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南方是什麼?
南方,是一種擁抱異己的許諾!
「南方」的興起,源自國家現代化理論幻滅,走向「全球化」資本流動與商品流通。尤其冷戰後,國際間不再只以政治系統(第一、第二、第三世界)或貧窮程度(已開發、開發中)來分類國家,而是更強調「全球南方」等後進者共通的發展困境。透過「全球南方」的論述,世界再次打造出一個虛幻的美麗願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單一、「進步」的線性史觀。
但,誰說,所有社會都會朝著同一個方向前進?誰說,經濟發展是評判生活的唯一價值?
《南方的社會,學》反對一個虛假的南方,並進一步闡釋――「南方」不是一種地理方位,不是一種開發程度,而是一種擁抱內外異己的概念。《南方的社會,學》以更多元的方式來反對經濟至上的觀點,也更堅持去體悟多重交織下的,南方之中的南方。
「她者亦是共同體」以一種策略性選擇女字部的她,來指涉所有的他者,無論他們是漢人主體社會中的原住民、現代社會的民間宗教實踐者、台灣認同下的客家、相對於北客的南客、人數極少的穆斯林、非異性戀者、同性家庭、跨國婚姻、第三性乃至上述各種多重交織者,以及整體的非人生命環境;「她者」代表了所有受到不平等對待的「他者」之中的「更南方」。從「台味的原、漢、新」到「愛情與人生」,本書提供了一個重新用「她者」來涵蓋所有次人的、污名的,與邊緣的他者概念,搭建了一座展演台灣生命的舞台。
從社會學、人類學,到文化研究與哲學,12篇文章、13位南方學者,這是一本為99%人民寫的,社會學讀本。

作者簡介

主編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作者群(依文章出現順序)
Taiban, Sasala台邦・撒沙勒,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邱韻芳,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原住民文化產業與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族專班
丁仁傑,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張維安,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張翰璧,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
洪馨蘭,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客家文化研究所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楊芳枝,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翁康容,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洪世謙,國立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
Remaljiz Mavaliv董晨晧,原住民多元性別聯合陣線Colorful Wi

目次

【導論】南方的南方:她者亦是共同體/趙恩潔

PART1 台味的原、漢、新:扎根重建與文化創新
繪製傳統領域:魯凱族獵人踏查與部落地圖精神/台邦・撒沙勒
持續走在「回家」的路上:後「認同污名」時代的原住民/邱韻芳
民間信仰的邊界與翻轉:由欲望的制度化形式到母女相認的當代展演/丁仁傑
南客北客大不同:台灣客家文化的多元性/張維安、張翰璧
看得見與看不見的「客家」:藍布衫、油紙傘,與敬外祖/洪馨蘭
如果在台灣,一個穆斯林:文化作為意義之流/趙恩潔

PART2 愛情與人生:南方的愛情腳本與非典人生
重構親密領域:複數的性、關係與家庭組成/陳美華
愛最大?台灣的愛情、婚姻與國家政策/王宏仁、陳美華
愛情是一種意識型態:台韓偶像劇的愛情夢幻政治/楊芳枝
去標準化的生命?關於生命歷程個人化的兩、三事/翁康容
從生命政治到生命經濟:主體與去主體的當代辯證/洪世謙
adju:排灣族的跨性別「姊妹」/董晨晧

書摘/試閱

建構婚姻仲介為物化女性的元兇(內文摘自〈愛最大?台灣的愛情、婚姻與國家政策〉)
沿襲自西方當年對於「郵購新娘」的觀察視角,台灣的跨國婚姻從一開始就被學者稱為「商品化」婚姻,認為這類婚姻類似商業買賣,又因為國家之間存在經濟發展的差距,讓不管是來自東南亞的婚配女性,或者到東南亞娶親的台灣男性,都背負著污名烙印。此外,早期媒合台越婚姻的仲介業者四處刊登「保證處女」、「非處女退錢」這類廣告也引起民間婦女團體公憤。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遂於二○○六年決議:婚姻媒合「不應成為一種行業,應朝向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發展」。至此,國家不僅在道德上標榜婚姻不應該沾染金錢色彩,甚而以反人口販運為名,以法律形式禁止營利性質的婚姻仲介。
「婚姻媒合」在華人社會歷史悠久,「跨國婚姻媒合」也非新鮮事。十九世紀末的歐美移民潮中,許多歐洲的女性也是透過營利的媒合業者嫁到美國新天地,當代科技透過網路媒合跨國婚姻的情況更是普遍。歐羅克(Kate O’Rourke)認為,跨國婚姻仲介存在的關鍵因素在於有錢國家男性有權力以經濟能力「購買」老婆,而發展中國家的女性則希望藉此脫貧。勞埃德(Kathryn A. Llyod)更寫道:「郵購新娘的標籤經常讓人以為那是很久以前的歷史,不過這種販運女性的型態在當代全球經濟體系卻是繁榮得很!……這個產業只對它的男性消費者跟錢包負責而已!」
在本地的婚姻仲介研究中,筆者與張書銘的文章指出,在婚姻雙方資訊有限的情況下,開始出現跨國婚姻媒合的服務,專業的媒合者也應運而生。在整個婚姻移民的過程中,婚仲業者承擔一定的社會關係與利益,不該因為其營利的角色而受到道德譴責。但此一觀點並不受主流青睞,甚至與在地婦女團體截然對立。
二○○七年三月,《中國時報》民意論壇出現一系列關於「跨國婚姻仲介」的辯論。這次辯論始於王宏仁在三月九日率先批評行政院婦權會全面禁止營利性的跨國婚姻媒合業,認為其是「國家要高度介入人民私密生活,並且試圖以中產階級浪漫想像來規範其他階層的婚姻」。畢竟,絕對的婚姻自由只是一種現代/個人主義社會的虛幻想像,同時,婚姻媒合業者並非如婦女團體所想像的,只是汲汲營利的吸血者。隨後,蔡順柔、吳紹文、曾昭媛等,在十一日以「婚姻豈是金錢遊戲」一文聯名回應,強調反對商業剝削與「仲介暴利」,因此為減輕男女結婚雙方的負擔,應由非營利組織來協助,以便做到「收費低廉、資訊透明,又不侵害人權」的目標。與此類似,南洋台灣姊妹會前任理事長邱雅青(泰國籍配偶)也在該月二十日投書指出,「婚姻仲介只保障了男方可以有權利,女方的權利他們一點都不在乎」。然而,如同邱貴玲十七日文章所指出的,「婚姻和教育都是社會階級流動的重要手段」,立法禁止媒合業不僅不切實際,也對底層社會的婚姻自由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非營利組織是否能承擔這些業務也有疑問。王宏仁也於二十三日再度回文指出,政府治理需要論述與道德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複雜精密的統治技藝,婦權會與部分婦女團體強調移民女性「可憐化、犧牲化」的角色,與社會現實脫節;此外,政府部門也未能發展出精密的治理技藝,因為「統治的技藝需要的是清楚地觀察、調查、記錄、分類對象,然後才可以隔離、施壓、作用、解決,絕非是想像、建構、同質化一個對象,但卻無法有效施加作用於其對象」。
這波辯論最後在婦女團體的壓力下,做出全面禁止商業媒合的決定。二○○六年官方已將「婚姻媒合業」從「商業團體分類標準」中刪除,二○○七年更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商業化,此後任何的廣告宣傳、收取仲介費的行為都被禁止。此外,那些想要從事跨國媒合婚姻者,需先成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許可後,「以非營利的方式」進行。截至二○一三年八月底,移民署許可的組織共計四十三個協會,但其實多係由先前營利的婚仲業者轉型而來(王翊涵,二○一三,頁四六)。公益化之後,部分婚仲有做婚姻輔導,但也有些組織基於利潤考量並沒有提供相關服務(同上引,頁七二􁻖七九)。換言之,營利仍是當前婚姻仲介的重要考量。

是「反人口販運」,還是歧視跨國婚姻?
將仲介視為欺瞞雙方的營利機構,很自然就會將跨國婚姻與人口販運結合起來,就如歐羅克的文章所描述的,因為跨國婚姻中女性權力不對等、易受傷害,因此反人口販運公約可以應用在某些「郵購新娘產業」上。勞埃德的研究也是從跨國婚姻仲介,直接跳到「國際人口販運」,因為有龐大的利益可圖。
依據加拿大學者肯帕迪(Kamala Kempadoo)的研究,十九世紀以來,歐美(有色)勞動階級女性為了追求穩定的經濟與社會生活,跨國遷移到其他國家工作,在歐洲白人中產階級女性眼中卻被看成是人口販運(trafficking)受害者,甚而將她們的跨國移動全然等同為跨國賣淫的受害者。也是在這種白人/中產階級女性的凝視下,有色/勞工階級/女性的跨國移動都被問題化為跨國賣淫或人口販運。事實上,這種將勞動女性跨國移動視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的階級凝視,一直延續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究竟有多少人口販運受害者也令人存疑。根據美國社會學家維惹(Ronald Weitzer)的研究,美國國務院自二○○一年起每年定期發布「人口販運」(Tra_cking in Persons)報告,其中,二○○二年估計全球每年有四百萬人遭販運,隔年修正為八十至九十萬人,二○○四年估計為六十至八十萬人,二○○八年後逐漸穩定為八十萬人。至於被販運到美國的部分,二○○二年的報告指出有五萬人被販運到美國,隔年改為一點八萬至兩萬,二○○四年改為一萬四千五百至一萬七千五百人之間。然而,即使美國國務院每年對人口販運的估算值一再往下修正,仍對美國司法部帶來莫大壓力。依據二○○五年美國司法部的公告,在二○○一至二○○四年間,全美只有六百一十一個受害者,但這段期間估算值是每年一萬四千五百至一萬七千五百人,相差何止千里?
官方數據不足採信,但不乏學者完全無視科學求證、方法論上的疏失,直接引用美國國務院的數據。維惹以美國為例,指出包括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以及幫美國國務院撰寫人口販運報告的休斯(Hughes),總是以前述誇大、未經查證的每年販運到美國賣淫的受害者人數為基礎,製造跨國賣淫使女人淪為性奴隸的社會想像與道德恐慌,進而一再地將跨國販運等同於賣淫。反娼、反色情大將麥金儂甚至以色情需要年輕(有色)女人與女孩為由,指稱色情就是人口販運的溫床。反人口販運者因而一方面認為性產業中的女性必須自己表達自由意志、愛意,才能證明婚姻的真實,但另方面卻又主張她們沒有能力表達自己,受婚姻仲介的欺瞞,因此需要政府或外力的協助。
有關人口販運的問題,黎白楊(Le Bach Duong)、白朗潔(Danièle Bélanger)和屈秋紅(Khuat Thu Hong)關於北越兩百一十三名婦女移民或被販運到中國地區的調查則顯示,百分之三十的人是以結婚名義移民到中國,而其中約百分之三十的婦女是「合法與非法」被「販運」到中國,所謂的「合法販運」是指事先已經知道「要與老男人或身障者結婚」,只有少數人說自己是被騙而販賣到中國結婚的。換言之,在跨國的婚姻中的確可能存在人口販運問題,但是否如某些婦女團體指稱的「婚姻媒合業是人口販運的元兇」呢?此外,整個人口販運的組織,是否一定跟這些婚姻媒合業掛勾呢?根據盧逸璇的調查,台灣與中國之間組織性的女性性工作者販運,結構因素包括:法律與政策制訂的不周延、警察與賣淫業者的政商利益交換關係,以及警方與海巡機關的績效計算制度。至於參與者,以前為人蛇集團,目前則轉向大規模的色情業者。陳美華的研究更指出,組織兩岸性交易網絡的第三者不乏被兩岸就業市場邊緣化的底層勞動者,同時這些跨國移動的移民性工作者來台灣之前,其實已清楚知道她們將在台灣性交易市場工作,多數移民性工作者傾向將仲介第三人視為協助她們跨國移動的夥伴,而非剝削者。預設婚姻媒合業與人口販運掛勾,充其量只能滿足社會需要代罪羔羊的心理,而其代價是忽略整個人口販運背後更為複雜的結構因素。中松智子(Tomoko Nakamatsu)的研究也指出,日本的婚姻媒合業者很難跟人口販運扯上關係,並認為這其實是一種偏見。
不過,面對郵購新娘產業要如何應對時,後現代的女性主義者也很清楚意識到,不能將來自第三世界的婚姻女性當成是「受害主體」(victim subject),以這種觀點出發的政策建議,最後會變成「政府開始進行的保護主義,甚至是保守主義,無助於改善發展中國家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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